领导干部不可以兼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一般来说,法人代表是由社会团体负责人(例如会长、主席)来担任。而负责人属于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在1998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要以本职工作为重,不能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这里的领导职务包括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主任委员)等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