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无统一定论
本人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约束力。
事故批复是有关人民政府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依照职权独立作出的,直接确定事故责任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强制执行力。从作出事故批复的主体、内容和效力上看,进行事故处理具备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第493号令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条第3款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该条例第42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以上法律规定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
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一般认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对相对人产生影响。但是鉴于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对事故性质、原因和后果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故如相关当事方不服事故调查报告,最好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之前提出,否则,一旦上报,很难纠正。
不过,当事人如不服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批复所作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
是具体行政行为,你要批复不服,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或者更改改批复。
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法律性质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直接对相对人产生影响。
鉴于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具有对事故性质、原因和后果的认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相关当事方不服事故调查报告,最好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之前提出,否则,一旦上报,很难纠正。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 同义词事故调查报告一般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 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4. 安全事故报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
二、条例内容
1.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3. 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4.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是具体行政行为,若对批复不服,可以去法院申请撤销或者更改改批复。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是证据之一,等同于现场的勘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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