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律普及情况调查报告
法学系法学0401 范纹菲
[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法律也随之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价值的认识更为深入。但是在各方面都在发展中的宁夏,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关注。本文主要从现实的角度,探讨宁夏法律知识的普及基本情况、当地群众的思想教育现状、调查感想及针对此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普及 当地群众 思想现状
世纪更替,风云变化之际,回顾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步履艰辛,自从摆脱了简单的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维系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制制度。这些法律制度并非腾空出世,它们来于生活,而且又真实地反映现实,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它离我们并不是遥不可及。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可见,法律的普及势在必行。
我系今年暑假组织了赴宁夏开展以“助学支教献爱心 服务西部促先进”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这次实践活动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并对自己的实践课题《当地法律普及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在社会实践中,我亲身深入农村,就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行了专题调研。通过这次活动,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当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强与弱,在触及法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以及当地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
一、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调研,当前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走访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籍,县、乡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组成的“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课来学习法律知识。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前不久,某村的党支部书记高某在处理村内宅基地时引起纠纷,几名群众无故殴打了高。在这种情况下,高家兄弟拿来木棍、铁锨要与他们决以死战,为哥哥报仇血恨。高清醒的认识到此事非同一般,不能以武力解决,要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于是,他向乡党委和派出所报了案。乡党委和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并通过教育,打人的群众认识到了错误,避免了一场危及家族利益的血战。近几年来,在农村群众借贷问题逐渐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热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群众碍于面子在借还钱、借还物时不写欠条和收据。在这种情况下,万一单方失信,无法诉诸于法律。而一些在法律方面较为精通的农民就会让对方写好欠条或收据,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经济的损失,也不至于伤了双方和气。一些村的老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有的农家女在结婚时与丈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都表明当前农村法律的存在和运用。但反之,极少数法律通型的干部群众出现知法犯法或钻法律的空子,投机取巧。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12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对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如,前几天西小王乡某村的村民张某2亩麦田连续三次被羊群“侵袭”,张某凭着自己懂点法律常识,认为用枪或棍打的方式违法,他瞑思苦想,最后决定用玉米拌上剧毒农药撒于麦地,并在地头写上了麦地有药的牌子。几天后,同村李某的羊群因看管不严,扎进了张某的麦地,致使5只山羊中毒而死。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有的村干部在村高音喇叭上胡喊乱叫,甚至大骂其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自己还欣欣然,却浑然不知自己已违了法。而且在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当地人民的习惯。“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 因此,“和息”成为当地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
二、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虽然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农民了解和掌握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特别是党关于农业和农村的政策,并对党的农业和农村政策表示拥护,思想觉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多数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一)、农民的国家、集体观念比较淡薄。土地承包到户以后,集体劳动相对减少,国家、集体观念逐渐淡漠,讲索取的多,讲奉献的少,有的遇事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对国家、集体利益不太关心,有的对重点建设不支持,或横加阻挠,或敲竹杠。
(二)、履行义务意识淡化。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片面理解,对自己享受的权利烂熟于心,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却知之甚少。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出义务工,不送子女上学,盗伐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
总之,集中表现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不强。
三、增强当地群众法律意识对策
西部需要发展,西部需要人才,西部需要资金,同时,西部也需要法律! 无法就不能谈法治,不能讲依法行政!当然更不能解决西部固有的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职权等现象!现在正在实施西部的大开发战略如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保障,必将对其有许多不利影响。
西部推行法律是必须的,但难度也很大,首先是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不力,其次当地居民文化水平都较低,这些都一定程度影响法律在西部的推广、使用。针对以上的问题,要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农村,条件比较落后,当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村高音喇叭多方位、多触角教育干部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解法律知识,印发法律案例明白纸,送法律书籍,让法律充实他们的头脑。要在农村中营造有一种法律氛围,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县、乡司法机关开展深入农村宣传活动,深入农家农户,对他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以解答,结合实际来说法,让群众从心理根本的接受,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三)、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地主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一要有突破性,二要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培干部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四)、乡镇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精神实质,学会用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和看待开展村民自治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看到任何形式的民主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更要看到村民自治这项崭新的事业所焕发出的强大的生命力和无限广阔、美好的民主前景,看到它对推动我国民主化进程所产生的伟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彻底摒弃传统的“当官管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文化素养和法律知识,树立服务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意识,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发挥好法律赋予的对村民自治的指导作用。
(五)、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在农村里,由于风俗习惯的特殊,群众对宗教、家族更加依赖。鉴于这种情况,在当地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牧)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结语:
真正让群众懂法律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如果可以把普法活动真正贯彻到农村还是很有作用的。首先市委和市政府要重视,区委和区政府也要重视,还要把社会团体和政府结合在一起。“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是对我们大学生的谆谆教诲,我们要利用一切可以锻炼和学习的机会。通过此次的学习和实践调查,心情有几分沉重,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这无疑是一种鞭策。“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前方的路十分艰难,需要十二分的勇气,更需要十五分的执着。只有加强法律的普及来弥补,才能使西部人民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使人格道德完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才能实现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 卓泽渊 《法的价值论》 法律出版社 1999
3、 朱苏力 《现代化视野中的中国法治》
4、张积玉、杨发民 《中国西北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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