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 新 房
闹新房,亦称看新妇、戏新妇等,是传统婚俗中的组成部分。顾名思义,闹新房的重点在于戏弄新娘;但也有称弄新婿的,是把对象转移到新郎身上。四川部分地区的闹新房习俗更奇特,是撇开新郎新娘,专寻做公公婆婆的开心。而各少数民族的闹新房习俗,益呈姿彩多异。同样,有关这一习俗的起源问题,也有多种答案。
明代学者杨慎曾提出闹新房源于晋代,依据见晋人葛洪《抱朴子·疾谬篇》:“俗有戏新妇之法,于稠众之中,亲属之前,问以丑言,责以谩对。甚为鄙黩,不可忍论。”但是近世学者杨树达先生则提出,闹新房之俗汉代已有,依据之一便是《群书治要》引汉末仲长统《昌言》记载:“今嫁娶之会,捶杖以督之戏谑,酒醴以趣之情欲,宣淫佚于广众之中,显阴私于亲族之间,污风诡俗,生淫长奸,莫此之甚。”山东莒县沈刘庄汉墓中,曾有一幅被原考古报告称之为“男女亲吻图”的画像石:
下格刻三人,一男一女居
中对立,二人引臂相互拥抱,
作亲吻状。女子身后立一侍
女,举手推亲吻女子的头部。
人物的上端似为帷帐,用以表
示室内之事。
刘玉新先生经实地观摩后判断,这幅“亲吻图”应是“闹洞房图”,是弥足珍贵的反映汉代婚姻习俗的实物资料。其实,《意林》辑东汉应劭《风俗通义》佚文里,还提供过汉时闹新房闹出人命来的一个案例:汝南人杜士家娶新娘,宾客们喝完喜酒后戏闹取乐。张妙把杜士捆绑起来,捶打二十下,又将其倒悬,以至死亡。地方官受理杜家告状,认为此乃乐极生悲,非故意杀人,故未判张妙死罪。原文没有点明是杜士娶媳妇,还是替儿子娶媳妇。倘若其身分是公公,则四川闹新房之俗,可谓古已有之了。
清人龚炜认为闹新房习俗起源于战国晚期,由河北一带向其他地区传播(《巢林笔谈续编·嫁娶恶习》)。近年来讨究闹新房话题的学者,多赞同此说。依据出自《汉书·地理志下》等。大意是,燕太子丹广纳宾客,搜罗勇士,以维护燕国的安全。为此,宾客们调戏他的姬妾美人,亦无所谓;太子丹甚至主动献美以结宾客的欢心。这种看重宾客轻视女眷的行为,对民众影响颇大,导致一国形成愚悍轻薄的风气。“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所谓闹新房的原始形态,就是这样形成的。
王绍玺先生对上述看法提出疑问:燕太子丹的“阴养壮士”是燕王喜二十七年(前228)的事,下距六国被灭,仅七年时间。因燕太子丹的行为而演成一种社会习俗,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的。同时,王绍玺根据《诗经》、《九歌》及《仪礼》、《礼记》中的有关描述,指出闹新房的原型,应是曾作为一种新婚礼仪的“看新妇”,如《左传·庄公二十四年》里,就有庄公娶回哀姜夫人时,让朝臣和同姓妇女一起看新妇的实例。早先的看新妇,很可能是行礼如仪,文质彬彬,但“看”与“闹”并没有严格的界限。闹新房是看新妇的发展,由“礼”变“俗”的时间,至少比燕太子丹的养士早半个世纪以上,而其雏形则形成于春秋时代(《闹新房小考》,载《国风》第三卷第三期)。
还有一说,把闹新房习俗的起源时间更往前推。如有的学者指出,它是原始时代掠夺婚的遗迹。“那时一个部落的男子确实是用暴力到外边从别的部落为自己抢劫妻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8页)。抢回妻子后,马上举行婚礼,女方部落则循迹追踪而至,企图抢回,此即“闹新房”的原初意义,实质上是大打出手。随着掠夺婚向交换婚、聘娶婚的过渡,“抢婚”、“抢亲”逐渐流于形式,这种形式就是侦察、下手、袭击、追赶、接应等一系列原始婚俗的再演,最后仍免不了“闹新房”:由女方部落追踪而至者(其实是前来参加并对婚礼给予认可的客人),对新郎实施种种象征性的惩罚。所以,早期的闹新房概以新郎为戏弄对象。如正史上记载,南北朝时入主中原的鲜卑族,就保持着这种传统:参加婚礼的女方的妇女,用木棍抽打新郎,新郎不得还手。甚至北齐文宣帝高洋娶段韶的妹妹时,段韶之妻元氏也照样使用“俗弄女婿法”,杖打皇帝。皇帝不便“免俗”,又因此怀恨,事后对段昭说:“我会杀尔妇!”吓得元氏赶快躲藏起来(见《北史·后妃下·段昭仪》)。至于鲜卑族后来受汉族文化影响,闹新房的内容由“杖女婿”变为“戏新娘”,这当然有一个进程,而这一进程对汉民族自身而言,不过是在此之前就早早完成而已。
又有人认为:从人类婚俗的发展轨迹看,掠夺婚现象的大量出现,当是在对偶婚制度已趋向稳定之后。在此以前,曾有过一个族外群婚制阶段,人类文化学者称之为“普那路亚家庭”,即几个兄弟共娶一个妻子,或姊妹几人拥有一个丈夫。这种婚俗,在我国古代传说中有迹可寻。而闹新房的源头,就根植于从群婚制向对偶婚制转折的过程中:平辈的兄弟或姊妹,在新婚之夕,用戏弄新娘或新郎的方式,借以伸张他(她)们已经失去的权利。纵观目前某些民族中流行的闹新房习俗,也确实多由同一家族、同一村寨的平辈男女青年充当“闹”的主角。这一观点似乎不但能使“戏新娘”、“弄女婿”的现象得到合理解释,而且对解开闹新房起源之谜也具有理论意义。
此外,周作人曾有过闹房之俗“即初夜权之一变相”的说法,黄华节亦认为,除非拿“初夜权”的观念来说明,否则闹房的起源问题便无法解决。黄氏的论证方法是:先就闹房习俗的本身加以辨析,可归纳出三个共同点:一,闹房是宾客的权利,无论闹到什么地步,主家都得忍受;二,主家以宾客之闹为荣;三,胡闹是要达到一个目的,这个目的,在“越闹越发”、“人不闹则鬼闹”之类的俗语中已暗示出来,这也正是解决闹新房习俗起源问题的关键。再看“初夜权”,是指新婚的初夕,新郎的同族和亲友都有接近新妇的权利,以后新妇才归新郎独占。它和闹新房习俗有同样的特征:一,行初夜权的种族,承认族员亲友在新婚若干日内有接近新妇的权利;二,他们如此行事,并非玩玩而已,而是负有严重的使命;三,人们相信如果不让别人先享受新妇的童身,那么她以后的唯一占有者——丈夫——如首先亲近她,就会有灾殃。这样一经比较,闹新房习俗与初夜权是同一个模型铸造出来的风俗就毫无疑问了。为新郎除邪去煞,是初夜权的根本观念,也是闹新房“越闹越发”、“人不闹则鬼闹”的正当意义。但两者性质虽属相同,形式毕竟两样,所以只能说闹新房习俗是初夜权的遗俗。从初夜权变为闹新房习俗的过程大约是这样,初夜权所从属的社会制度已成过去,一夫一妻制随着私产制度一同成立,人们不愿意再让自己的妻子供族人优先占有,于是把“初夜权”旧制柔和化、游戏化,把实际的“交接”变为形式的戏谑,那便是古人所谓的“戏妇”、今人所谓的“闹房”。
但是,也有人对中国历史上是否存在过“初夜权”风俗表示怀疑。对此,黄华节的研究结论是肯定的。他认为,前述《汉书·地理志》中关于燕国“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的描写,分明就是“初夜权”在中国历史上最后的陈迹,亦是“闹新房”的最初的露脸(《闹新房》,原载《东方杂志》第31卷第21、23号)。
在对闹新房习俗“追根寻源”的同时,人们还对闹新房的心理动机和社会功能提出各种解说。有的说是借取闹吓退新房中鬼煞的,有的说是通过“虐恋”以满足性冲动的,有的说是夫妻爱抚行为的强制性预演,以除去新娘对夫妻应行之事的羞耻的……但是,以上这些解释是否准确,都要等到闹新房习俗的起源和形成之谜彻底解开后,才能获得答案。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户注册
投稿取消
文章分类: |
|
还能输入300字
上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