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提要〕
●2003年浙江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0533人,为近十年最多,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2.02%,占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0.62%;
●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率,略低于整个社会犯罪的增长率;
●低龄犯罪日益突出。2003年1-8月与1998年1-8月抓获的未满13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占全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比例,分别是12.80%和11.11%,上升了1.71个百分点;
●在校学生(主要是初中生)犯罪比例较高。10年来在校学生作案比例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40%以上。1999年,犯罪的中小学生占当年所有犯罪学生的87.78%;
●有些法制教育、宣传流于形式,学生认为印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只占20%;
●近几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辍学生的比例接近60%;
●在少年收容所的学生在原学校几乎都有不愉快的经历;
●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残缺家庭、不和睦家庭合计占68%以上。
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王海华(省公安厅)、骆威(省文化厅)在对我省1994-2003年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进行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指出,浙江省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仍然比较突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成为急需重视和改进的社会问题。
一、10年来全省未成年人犯罪状况
浙江未成年人犯罪是随着整个社会犯罪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1、犯罪的绝对数呈起伏式增长态势。调查和统计表明,从1994年至2003年10年间,我省整个社会犯罪的数量呈持续增长和严重化的态势,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随之增长。1994年,全部犯罪嫌疑人为75360人,2003年为99213人,增加了31.65%。这几年全省17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有增长也有减少,始终处于不断的起伏波动中,但犯罪绝对数的总趋势则表现为增长的态势。1994年未成年(17岁以下)犯罪嫌疑人数为9000人,2003年增加到10533人,增加了17.03%。
2、未成年人犯罪率基本保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的增长略低于整个社会犯罪的增长趋势。1994—2003年,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基本在9.5%-12%之间波动,而且在1996年、2001年“严打”期间表现出略微下降的趋势。
年度 犯罪嫌疑人总数 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总人数 未成年人占全部犯罪% 未成年人占青少年犯罪% 初中生占未成年人犯罪%
1994 75360 9000 11.94 20.63 42.01
1995 80076 8906 11.12 19.57 41.07
1996 73055 7663 10.49 19.08 42.35
1997 68529 7381 10.77 20.37 41.78
1998 72698 8332 11.46 21.94 39.97
1999 78327 8420 10.75 20.45 33.09
2000 87711 8303 9.47 19.00 35.98
2001 103173 9811 9.51↑ 19.65↑ 33.74
2002 87120 10476 12.02↑ 22.36↑ 32.53
2003 99213 10533 10.62↓ 22.02↑ 27.69
二、浙江省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未成年人犯罪中低龄犯罪日益突出。有专家指出,我国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城镇人口的平均发育年龄已提前3年,有的提前5年,使得未成年人容易做出一些较为激烈并与社会稳定、发展相抵触的事情。我省17岁以下犯罪嫌疑人占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比例,从2000年的19%一直上升到2003年的22.02%,上升了3.02个百分点,绝对数增加了2230人(见上表)。比较2003年1-8月与1998年1—8月抓获的不满13周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抓获的全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比例,1998年为11.11%,2003年为12.80%,上升了1.71个百分点。可见,低龄化的未成年犯罪人数明显增多。如2001年丽水摧毁的一个由20多名未成年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年龄最小的13岁,最大的17岁,光是盗窃作案就达70余次,价值6万余元。2003年全省未成年在校生犯罪人数3492人,其中14岁以下的有1250人,占35.80%。
2、在校学生(主要是初中生)犯罪比例较高。据这10年的统计资料表明,在校学生作案比例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40%以上,尤其是小学、初中生群体最为堪忧(见上表)。1999年,犯罪的中小学生占所有犯罪学生的87.78%,占该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37.70%。2003年比例略有下降,但也占该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总数的27.69%。
3、未成年人团伙犯罪、重新犯罪较为突出。
4、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科技化。
5、外来未成年人尤其是新疆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新疆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年龄段是10—14岁,他们已成为成年新疆籍犯罪嫌疑人利用的作案工具。有的被遣返后又返回浙江,抓获次数最多的达五次。舟山成为新疆籍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灾区。
三、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突出。调查表明,因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约占总数的1/3以上。①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②传播媒体中的不健康因素影响。如在这次调查中,有一半以上的学生反映校园周边录像点播放过不健康的片子,书摊里有不健康口袋书、动漫书及影碟出租。另外,有40%的学生经常上网,泡网吧。一些不法业主为达到获利目的,想方设法引诱学生,使他们沉溺其中。我省也发生过未成年人因欠网吧的钱而抢劫的案子。③社会法律保护有薄弱环节。特别是对直接关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贯彻不够。调查中有30%的人反映没有受过这方面的法制教育,50%的人说不出这两部法律的大致内容。有些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学生反映印象深刻的法制教育课只占20%。同时,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文化场所严重不足,社会文化场所奇缺。
2、学校教育存在薄弱环节。调查显示,因学校教育存在薄弱环节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占20%。有的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对成绩较差和有轻微劣迹的学生关心教育不够,尤其是对辍学生、流失生的管理控制不力。在近几年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当中,辍学生的比例越来越高,接近60%。他们辍学的原因是厌学,感到读书没有趣味,这也反映了当前学校教育的缺陷和问题。据调查,被少年收容所收容教养的学生在原学校几乎都有不愉快的经历。对一些学校的调查显示,老师与学生的沟通还欠加强,感情交流不够,学生受到委屈主动找老师反映的仅占9.25%,与老师感情有抵触的占20%。
3、家庭环境的影响不容忽视。残缺家庭与不和睦家庭对未成年人健康心理形成带来严重影响。据统计,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残缺家庭的占30%左右,家中常争吵打架的不和睦家庭占38%以上,合计占68%以上。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家庭教育方法不当,也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现有一定关联。
4、未成年人自身因素,决定了其自我控制意识薄弱和心理上的不成熟。①人生观的歪曲导致犯罪。②道德和法制意识淡薄导致犯罪。③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导致犯罪。④心理失衡导致犯罪。未成年人经常接触和感受正面教育,但幼稚的心理较为脆弱、不稳定,一旦遇到不良障碍或刺激就容易失衡、异变而导致犯罪。尤其是有的未成年人家长离异,失去温暖和爱护,生活状况逆转,经常会感到孤独而急需寻求新依靠,如果稍被社会不良分子拉拢利用,便会踏上贼船。还有一些学生面临家庭失爱、失教、失管的趋势,令人担忧。
四、防止、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措施
1、加强以遵纪守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制教育。现时的中小学教育中没有开设系统的法律常识课,常常是随思想品德课顺带进行,而且形式枯燥,很难引起学生兴趣。因此,建议法制部门会同工、青、妇、少工委、学校等有关单位编制适合未成年人学习的通俗易懂的普法教材,并将法制教育作为必修课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建议中小学校聘请警察担任法制教育校外辅导员,适时举办法制讲座,根据未成年人以形象思维为主的特点,运用身边案例,阐释有关法律知识。要组织未成年人自己参与犯罪调查,探索犯罪原因,参与对失足少年的帮教,在开放式的法制教育与实践中提高对复杂社会现象的辨别能力和自身免疫力。
2、发挥家庭教育的前沿阵地作用,提高家教质量。父母作为未成年人人生的第一任教师,一定要注意自身形象,加强思想修养。家庭教育要讲究教育艺术,提高教育质量。要杜绝家庭暴力,摒弃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
3、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全面落实素质教育。要从根本上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育人为本,特别要对差生倾注爱心,切忌随便开除。要进一步加强与家庭的联系,会同家长进行细致思想教育,解决实际问题,既对学生负责,也对社会负责。要净化校园环境,教师要严于律己,不要把社会上一些不正确的思想带到课堂上;要向孩子们灌输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4、发挥社会文化教育的基础阵地作用。净化社会环境,发挥文化工作优势,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用正确的舆论来引导青少年。倡导读好书、看好电影、讲奉献精神、大力宣传先进人物及英雄事迹等,使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
加强未成年人文化阵地建设。如在群艺馆、文化馆、文化中心开辟未成年人文化活动场所;广泛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场、社区、家庭和乡镇文化活动,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各电影院线可考虑设立青少年影视教育部;进一步动员农村社会力量,兴办更多更好的农村儿童文化园;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题材的文艺创作,大力扶持和积极开展“雏鹰计划万里行”优秀儿童剧送戏演出等活动;鼓励各级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积极利用互联网,开设为未成年人服务的网站、专栏;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引导建设一批非营业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绿色上网空间。
5、加强对未成年人流动的管理。要变动态情况下的管理为静态情况下的管理,对未成年人的流动人员,分别类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控制,防止犯罪。如对后进生、辍学生应由学校牵头负责接回学校继续就读;对闲散的未成年人,应由户籍地和到达地的劳动、公安部门协同处理,是童工的应辞退返乡;对失足的未成年人犯罪成员应依照事实,尽量判缓刑,落实就学就业;对在劳改、劳教、少管所等执行场所的未成年人,应不间断进行跟踪帮教,建立教育考察档案材料,促进彻底改造,防止走上社会重新犯罪。
6、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与实践研究。要研究预测21世纪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规律以及类型特点,如暴力犯罪、智能化犯罪、低龄化犯罪等。同时,进一步加大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调查、讯问、辩护、审判、执行等方面存在的不系统、不规范等问题。
(学会处 整理提供)
楼主凑合着用吧
自己改改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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