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母亲去世,先将她的份额从家庭财产中分离出来;
2、属于你母亲的那部分遗产由你父亲、你和你外祖父母共同继承;
3、你外祖父母可以继承一半的遗产;
4、你外祖母去世之后,你可以继承你外祖母的遗产,你继承的份额是本来属于你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5、法律依据:
1)《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分配合同怎么写姐弟六个
合同订立,即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的过程,在法律上表现为要约与承诺。
当订约双方分处异地或异国,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时,要约与承诺的阶段性表现得最为明显,双方也容易对要约、承诺是否已到达,是否被撤回等问题发生争议。
一般来说,此类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界限是相当清楚的,不容易混淆和发生争执,但实践中有时会对要约是否附保留条件发生争执。
发生这类争执时,应由被告对附有保留条件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因为提议中包括订立该合同最基本条款的事实是构成要约的事实,该事实应由主张要约的原告负举证责任。
存在保留条件的事实是妨碍要约成立的事实,应由否认要约的被告负举证责任。
2、要约、承诺是否撤回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要约或承诺发出后,行为人有权将它们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对方。
当撤回与否发生争执时,应由主张已将要约或承诺撤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他不仅要证明发出撤回通知的事实,而且应证明该通知同时或先于要约或承诺到达。
他可以通过证明以比要约或承诺更为快捷的方式发出撤回通知来证明这一问题。
3、承诺是否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到达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承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是构成承诺的必要条件。
对此发生争执时,主张合同已成立的原告应对他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承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该事实被证明后,被告主张未收到承诺或承诺迟到时,则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因为承诺的信件、电报发出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在合理期限内送达受件人,遗失、误送等意外情况极为罕见。
相对于邮件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来说,遗失、误送等属例外情形,故原告无须就不存在例外情形负举证责任。
4、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在原告根据合同请求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双方曾订立合同,应由原告对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事实,即与被告订立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协议离婚后财产分配原则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
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
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
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如果买的这五套房子其中有子女出资的或者买房款里有子女的劳动所得,应当有子女的份额,如果没有子女出资,那么就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一人一半。
但是协商离婚并不一定以以上原则处理,只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可以,即便是给其中一方或者全部留给子女法律上也不禁止。
遗产纠纷问题我父亲去世后有1套门面,4套房子。
但因为房产分下来后...
1、作为女儿,2女是第一法定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2、你侄儿享有代位继承权,即可以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
3、完全可以胜诉。
4、因为你的基本事实介绍的不是特别清楚,尤其是母亲部分,只能大概进行解答。
如你母亲在所有房产置办后去世的,则所有房子属于你父母的共同财产,你母亲去世后,应先将所有房子一分为二,你母亲遗产部分由你父亲、及4子2女共同继承。
你父亲去世后,你父亲部分遗产(及所有房产一半加继承你母亲房产的七分之一)应由4子2女共同继承。
5、老大代书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代书人,而且父亲已死公证机关依法也不可能进行公证。
请问分房协议纠纷?20年前我爸和我伯父生前签订了一份分房屋协议,...
新协议是否说明或者能够看出是原来协议的变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应该由原协议人变更.新协议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得有证据证明原协议的存在.20年前协议有效,20年后的协议只对你母和你伯母双方财产有效。
对你父的财产无效。
应当根据当时签订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