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战友们那无悔的青春和不改的忠诚里,在我们这支队伍向着太阳前进的足迹中,我逐渐升华了自己的认识。交警,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曾使多少有志青年为之热血沸腾、慷慨激昂。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与奉献、与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在交警光辉形象的背后,更多的是忠诚于人民的利益,默默奉献。长路上的岁月像一首歌,我们用智慧谱写动人的旋律;清理整顿的日子像一幅画,我们用汗水描绘出了靓丽的色彩;检查服务的时光像一条河,我们把理想和追求闪烁成欢腾的浪花;上路巡逻的日夜像一座钟,我们把每一项使命都完成得分秒不差。这就是肩负着祖国神圣使命的交警,当交警的日子,是那样平凡而充实,辛劳却快乐。而作为一名新世纪交警,我也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更要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不断学习,大胆追求,勇于探索,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的优秀交警。
“是谁颠倒了晨昏,是为伸张人间的正义。吸尽尘土,皆因守护一方的安宁”。这首略带凄凉的词句或许是我对警察生涯的第一感觉。
一直很羡慕成龙大哥在新警察故事里的角色,矫健的身手,高科技的破案手段。也总幻想有一天能成为警察,为正义而战。而命运的安排,让我在一个偶然的机会成为了一名警察,融入到平安浙江的建设中去,内心深处不仅欣喜不已。 交通警察,在警察队伍中似乎是最为平凡的一个警种,没有刑侦警这般刺激惊险,不像巡逻警全副武装,更没有治安警的威武风采。他们是忙碌的,平凡的,但他们的伟大之处就在这些无数的平凡中筑就成不平凡。
“仗义每多屠狗辈,我辈皆是蓬蒿人”。记得在念书的时候,心里很多的不平,为什么好人没有好报,为什么坏人得不到严惩。 或许是武侠片看的多了的缘故,老是幻想自己有天能成为侠士,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后来见的多了,也明白了所有的事情需要法律的框框中得到解决。再后来屡次碰壁,居然也学会了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并在心底告诉自己要成为执法者,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去裁决那些不平之事。
在和交警朋友们的对话中,时而出现这么幽默的一段:“小项,怎么去当交警了?想不明白”,朋友这般问道。“5年前,我家的狗狗出交通事故死了,从那以后,我便有一个梦想,成为交通警察…..呵呵,大家都很平凡,却以往在平凡的生活中寻求不平凡,这大概便是我从警的初衷吧。”
与其他警种不同,交警接触面比较广,工作范围也比较大,除了和犯罪分子做斗争外,更多的是和老百姓交道,而我们的一言一行则代表了警察的形象。
“将者,因势而动,方成其业”作为一民基层民警,需具备融入群众、解决矛盾的能力。记得同事讲述:在一次追捕盗抢车的过程中,司机仗着自己是本地人,态度非常蛮恨,尽管我们好言说尽,让其配合工作。司机反而煽动周围群众,面对这样的情况,带队民警立即分派任务,扣车的口车,带人的带人,并对周围群众积极做好了解释工作,这场风波才得以解决。
(你所实习的)中队所管辖的地区比较多,而一些地区的民风较为飙悍,这种情况下随机应变的能力是少不了的,一次处理两车相幢的事故,一村民竟指着事故民警的鼻子说“你们没有权力管村里发生的事情,说说哪条法律规定你们来的”,一些不明就理的群众也开始议论纷纷。对这些蛮横无理的态度,我们的事故民警高声向在场群众解释了法律上的规定,并立即派人将那个惹事村民带到一边单独谈话,同时请来村书记协助,这才化解了矛盾
别看交警做的似乎都是力气活,里面的技术含量可不少,绘制示意图、丈量道路、出具法律文书,这一切都需要谨慎细心的态度,记得刚开始经常被师傅指出哪些不对,哪些过于粗略,在不段的锻炼中,对这些业务终于能熟练掌握起来,要知道一个数据的错误带来的可能是整个事故的误断,绝对马虎不得。
中队似乎有接不完的电话,处理不完的事故,有时候还在回队里的路上,指挥中心就来电话要我们赶往另一个事故地点,其中滋味,有岂是一忙字可了得。
都说做交警舒服,活不难,做的也轻松。其实不然,做容易,做好不易,要把长时间的把它做好做全就更困难了,难怪有人说,当交警就是把这些平凡的事情都串起来就是这一生最不平淡的事迹了。看着队里的老民警们出出入入,却无怨无悔,我对这个职业有了感悟,那是将不平凡炼化成奇迹的工作。
交通警察因其工作的特殊性,通常三餐不济,中队的民警得肠胃病的不在少数,但作为交警是光荣的,他们守卫着法律的天平,让肇事者得到严惩,使受害者得到救助。交警人数不多,却管着道路上来来往往不计其数的车辆,卫护出行的平安,这难得不值得我们自豪、骄傲吗!虽然很多时候都是扳着脸孔做事,也在很多时候被群众误解,但每当听到伤者简简单单的谢谢,我的心中便宽慰许多。
从警之路多艰辛,但我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坚持走下去,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朋友们,作为青年人,尤其是一名年轻的交警,生命对于我们来说不仅仅是一滴滴的鲜血,它更是渴望燃烧的激情;青春也不仅仅是一声声的赞美,它更是拥有使命并为之奋斗不息的源泉。因为生命的光环,一个个年轻的躯体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因为青春的绚丽,一个个飞舞的思绪汇聚成一首人民交警奋进的时代之歌。
交警中队经费报告
一、大队基本情况 攸县交警大队现有编制80人,实际在职122人,其中在岗民警与职工80人、离退休9人、交通协管员15人、临时人员18人。
大队下设14个二级单位,7个机关股室、7个交警中队,配有公务车辆(警车)21台。
大队管辖区域面积2664.7平方公里,人口77万,下辖19个乡镇、502个行政村、14个居委会;道路里程1583公里,其中国道62公里、省道135公里、县道150公里、城区街道32公里、乡村道1204公里;拥有各类机动4.5万台(注册登记)、驾驶人9万余名;每年执行警保卫任务200余次,年均处理大小交通事故3000余起、现场执法5万余起。
二、经费保障状况 目前,县财政对我大队实行差额保障,只保障民警与职工的基本工资部分,津补贴、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以及协管员与临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等全部靠大队创收维持。
大队创收主要有两个部分,即非税收入(行政收费)与罚没收入,其中非税收入随着交管业务不断社会化,收费项目大量减少,收费标准不断降低,收入大幅降低,罚没自然就成了大队的主要收入。
2009年,县财政对我大队预算拔款488万,其中:基本工资统发146万与重大活动专项经费12万,共158万为财政纯拔款,其余330万由罚没收入与非税收入返拔(罚没收入按70%返拔,非税收入财政调节12%,实际上就是县财政给我大队下达了186万的罚没任务与228万的非税收入任务)。
元至8月份,我大队实际收入427万(其中罚没收入返拔219万),实际开支527万(差额100万系从县财政预支非税收入返拔款),其中创建省级平安畅通县专项开支50万元、车管业务前移经费25万(为争取小车上户改造车管所10万、摩托车上户考证业务延伸至5个农村交警中队添置设备15万)、创建全省示范交警中队开支15万(选定二中队为全省示范交警中队创建单位,进行改造、维修、亮化)、中队房屋维修开支10万(一中队、五中队)。
根据2008年全年总支出843万,结合今年的实际情况,我大队2009年总支出预计达900万元,还需开支373元,财政纯拔款仅剩50万、非税收入顶多只能弥补预支的100万、剩下的323万全部要靠罚没创收,根据70%的返拔比例,9至12月,我大队至少要罚460万。
总而言之一句话,我大队主要是靠罚没收入保人员福利、保运转。
三、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依靠罚没保障运转,执法理念难以扭转。
上级部门不断强调要端正执法思想,要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为什么会有这种强调与提法?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是长期执法创收求生存的思想理念导致了执法偏差,严重损害了交警形象,严重破坏了警民感情,不及时予以纠正,将会产生更可怕的后果。
毋庸置疑,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靠罚没保运转的问题,基层交警执法理念是难以扭转的,上面喊也是白喊。
(二)大量警力执法创收,交管工作后劲不足。
靠罚没保运转决定了基层交警部门绝大部分警力、绝大部分时间在执法创收,只有少部分警力、少部分时间从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秩序维护、交通管理服务等推动交通管理事业长足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这就决定了基层交管工作停滞在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教育的现状,发展后劲不足。
(三)上级要求不断提高,基层交警举步维艰。
“三基一化”与创建平安畅通县的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经费保障基础,由于农村县、市道路交通基础与财力都比较薄弱,而此两项工作的规格与标准都非常高,随便一个项目动辄就是上万元、达百万元,还要投入大量的警力,无论是经费投入还是警力投入,对罚没任务当头的基层交警都是难上加难,“三基一化”与创建平安畅县在基层举步维艰。
四、工作建议 经费保障严重不足,依靠罚没保运转,牵制了大量的警力,严重制约着基层交通管理事业的战略性发展。
强化经费保障、深化交管服务、优化交通环境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希望上级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对照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彻底解决基层交警的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基层交警队伍与交管事业健康、向上、持续地发展。
(一)强制地方财政对交警实行全额保障,实现“吃皇粮模式”。
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硬性规定,在对基层交警人员工资、津补贴等个人待遇部分统一标准的前提下,由地方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并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对各项专项业务经费予以全额保障,办公费、公用费用适当补贴,从根本上解决依靠罚没保运转的状况。
(二)加大基层交警科技装备保障力度,解放警力抓服务。
建议上级部门统一配备酒精测试仪、雷达测速仪、电子警察(每个交警中队至少各1台)等科技设备(因为这些设备都很贵,基层交警大队一般自行配备了1-2台流转使用,工作效率远远不够,未起到解放警力等应用的作用,每个中队配一台,经费又承受不起码),通过科技强警,解放大量的警力从事宣传教育、车管服务、事故处理服务及基他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服务水平与能力,努力构建和谐交通环境。
(三)加大农村道路安全设施投入力度,打实基础促后劲。
基于农村道路不断硬化,基础设施基本缺失,“光头路”与日俱增,安全隐患不断增加的现实情况,建议省财政每年预算拔付...
关于交警移动测速车的问题。
以监控摄像形式取证处罚超速车辆法律问题探析来源:同济律师 发布时间:2012-8-24 随着道路交通条件的不断改善,机动车数量的急剧增多,加之一些机动车驾驶人员缺乏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以致机动车违章超速行驶现象越来越突出,不断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为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02年4月27日转发了国家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200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该《方案》首次指出:"应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以集中整治为开端,强化违章信息网络传递工作,逐步提高利用网络异地查询违章和事故信息的能力。
在高速公路、国道和重要省道要设置测速监控点,利用科技手段对路面实行有效控制。
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在干线公路设置监控系统,为路面取缔违章提供依据。
要根据本地区公路交通的实际情况,逐步装备必要的测速仪、酒精检测仪等设备。
" 从此,对车辆超速进行严格管制已成为道路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种交通测速仪应运而生,则为交警执勤提供了方便有利的证据,"仪器测速"这个字眼逐渐走进寻常机动车驾驶人心中。
可以说,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开车的朋友大都遭遇过超速被交警处罚的经历,只不过"认栽"的多,真正较真的少。
这主要源于车辆驾驶人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原因、处罚依据和救济渠道知之甚少,加之维权成本较高(相比较因超速受到的处罚而言)。
交警使用监控测速,究竟如何才能让人信服?下面,王智光律师从八个方面进行法律分析。
【测速依据】目前,各地交警部门实施测速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05号)。
该《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处理依据】该《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如不符合上述要求,录入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删除。
装设移动测速设备的车辆必须是制式警用车辆,在测速时车辆必须摆放在道路开阔的明显位置,并设警示标志。
【事前提示】王智光律师指出,这一点很容易被忽视,其实很重要。
根据行政行为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公安交巡警部门在省道、县道以及事故多发路段的限速地段应统一设置"前方测速"提示牌,提示驾驶人控制车速。
交警部门使用移动测速设备的,一律要使用制式警车,这是硬性要求,不得做任何变通。
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监控设备,必须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必须在流动测速点位置前的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提示。
王智光律师说,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合法性原则,禁止交警部门禁止隐蔽在树林茂密、杂草丛生的地段或将车辆伪装起来测速,一经发现或被群众举报查实的,将按违纪违规严格查处。
【执法主体】测速要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交警完成,交警部门招用的交通协管员,不得单独测速,否则,单独测速的交通违法行为会因为执法主体资格的原因而归于无效。
【测速区间】在道路上使用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机动车超速行驶时,应当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测速,测速拍摄只能在限速标志至解除限速标志之间进行。
除此之外,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对任何车辆进行测速。
【只测单车】在抓拍录入车辆超速时,测速抓拍镜头里只能出现一辆违法车辆,如显示有其他车辆或运动物体,也就是说如果抓拍到的违法车辆照片中含有其他机动移动物体的,该违法信息数据为无效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王智光律师特别指出,这一点往往被很多机动车驾驶人忽视,其实,在接受处罚时,必须看清抓拍的照片是单车,还是N多车辆。
【测定标准】流动电子警察在对机动车超速抓拍时,鉴于仪器设备及拍摄中的种种误差,在所有道路原限定时速的基础上,将测定标准上调10km,即城区道路限速40km的按照50km测定,城区快速道路限速60km的按照70km测定,如机动车超过上调限定时速后,方可对其违法行为拍摄,否则所拍摄数据视为无效,一律不得处罚。
【证据要求】王智光律师说,出于国家法律对行政处罚证据的特殊要求,流动电子警察抓拍超速车辆,对证据要求十分严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测速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并且每年要接受质检部门检验合格之后才能"上岗工作";2、一定要突出违法事实,拍清车辆、号牌及周边参照物。
3、在违法数据录入时要分清违法车辆的类型,看清违法车辆的号牌,确保准确无误后方可录入。
4、每台车辆违法数据必须以录入三张不同角度的照片为准:①、近距离拍摄违法车辆的号牌;②、中距离拍摄违法车辆的车型;③、远距离拍摄违法车辆周边参照物。
以保证所拍摄和录入违法事实的真实性和说服力。
否则所拍摄和录入的数据一律无效。
对照上述法...
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6条纪律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财行 〔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五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支队、大队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群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八条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6月19日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关于交通安全的作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转载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管理1、公司内交通车辆归口管理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公司内一切机动车辆须经汽车车队验证、编号、登记后方可使用。
2、对公司内机动车辆使用部门每月检查一次,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车辆检验,有交通管理部门发牌照的由交警部门检验,无牌照的由公司运输、安全和设备部门组织检验,并经常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行驶。
无交警部门牌照的机动车辆禁止驶出公司。
3、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机动车辆的操纵机构、制动机构、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等必须齐备、灵敏、可靠和有效。
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二)车辆的行驶1、一切车辆靠右行驶,互相礼让,不争道、不抢行,通过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口应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
2、让车与会车:货车让客车,大车让小车,拖拉机让汽车,非机动车让机动车,空车让装载车。
3、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车间内行驶速度为3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4、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
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三)车辆的停放1、公司生产区内一切车辆按指定位置或靠路边右侧依次停放。
定点作业时,要在不妨碍通道的情况下进行。
2、距交叉路口、弯道、公司大门15m内不准停车,消防栓前2m内不准停车,马路的中央不准停车。
(四)机动车装载1、严禁人货混载,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位置,驾驶室不得超载坐人,严禁爬车和跳车。
2、车辆装载重量不得超过核定载重量。
货物长度前后不得超过车身2m,小型车不得超过1m,超出部分不能触地。
左右宽度各不得超过车厢10㎝,高度从地面算起大型车不超过4m,小型车不超过2.5米。
3、装卸时,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驾驶室内不得有人,货物不准经过驾驶室的上方。
4、多辆车同时进行装卸时,前后车的间距应不小于2m,横向两车栏板的间距不小于5m,车身后栏板与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0.5m。
5、各种拖拉机、翻斗车、平板拖车、除驾驶室内允许定员坐人外,不准乘坐其它人员。
(五)非机动车1、自行车要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停放在车间、库房、值班室、办公室及有碍生产、影响交通的地方。
2、非机动车辆装载货物时,手推车从地面起高度不超过1.6m,宽度不超过左右车轮10㎝。
(六)驾驶人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持有经公安交警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驾驶执照。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标志行驶,并听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服从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对持有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人员,应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安全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并定期进行审核。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或安全操作证。
证件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5、不准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不准超速行驶。
6、驾驶中严禁吸烟、饮食和闲谈或做其它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不得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7、执行“三勤”、“三检”制度。
8、严禁酒后驾驶。
对迫使驾驶员违章行车者,驾驶员有权拒绝。
(七)奖励和事故处理的规定1、对安全生产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养车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2、厂区内交通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和“以责论处”的原则,发生事故后除按公司考核办法、考核外,还要对责任者视事故性质、情节轻重、损失程度,给予批准教育、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
3、对公司内交通违章,无故造成车辆损坏者,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可根据违章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或罚款处理。
4、车辆在公司外发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门给予不同形式的处罚者,公司不再重复处理。
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规定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或赔偿经济损失。
5、对公司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报市劳动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处理。
6、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抢救受伤者,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公司外事故报市交通管理机关,公司内事故报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听侯处理,肇事潜逃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交通与安全的演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
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 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 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
公司车辆管理的办法?
以下资料供你参考:祝你工作顺利!公司车辆管理的办法为合理使用汽车,提高汽车使用率,降低能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1、公司员工在市内参加各种业务活动,到外地出差或开会,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2、公司员工遇有紧急、重要公务或因路远等必需用车的情况时,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可申请派车。
3、公司组织集体活动,酌情安排用车。
二、非因公用车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产住院必须用车的,经批准可以免费使用。
2、经批准的其他非因公个人用车(包括离、退休人员),一律按规定收费。
三、用车手续1、凡可预见的公务用车,请在公务前一天与综合部预约,以便安排。
2、职工非因公用车(因伤病除外),提前二天预约,由综合部酌情安排。
四、费用结算1、用车费用的结算采取用车人签单,按月按部门分摊的方式进行结算。
2、用车人在每次用车前应要求司机将小表复零,用车后对里程数、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进行核实,并在《单车行车台帐》上签字确认。
所有费用一律由司机先行垫付,至下月初至财务部统一结算。
3、当二个或二个以上部门合用一辆车时,司机需在用车结束前按单程、双程及人头数进行费用分摊,并分别由用车人签字认可。
4、各部门用车费用需由司机在下月初汇总后交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否则不予结帐。
5、各部门的用车费用一律纳入部门成本。
6、对非因公用车,除规定免费使用的情况,一律采取用车人签单,在用车人下月工资扣除的方式进行费用结算,但司机需在《单车行车台帐》上注明“私用”。
7、用车结算价以《单车结算价目表》为准。
公司车辆管理规则1.机动车辆由经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由专人驾驶,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或替代驾驶员的,应由经理办公室批准。
2.车辆的年检、保养、清洁、停放以及办理保险等车务手续由驾驶员负责办理。
3.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做好车辆检查,车容整洁、车况良好、部件齐全、制动有效,不允许病车上路。
如有部件损坏和不安全因素隐患,应及时处理直至修复,确保安全运输。
4.车辆每周至少清洗一次,驾驶人员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可根据车况适当调整。
雨雪等恶劣天气后及长途返回时,车辆外表严重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5.车辆在公司期间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位,外出期间驾驶员应寻找合理的停车场所停放并保证车辆的安全;6.遇交通事故或车辆被损坏、被盗窃的,应及时报警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场解决。
7.公车私用造成的交通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的费用外,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给他人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8.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用车,使用者按正常用车费用的5倍缴纳车费,另外对驾驶员每次罚款200元。
9.车辆每年应彻底大修保养一次。
车辆大修是一次全面的系统质量鉴定,应由资深车辆技术人员和驾驶员对车辆认真检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部位应请承修方及时整改合格后方可接受。
新车和大修后的车辆有一段磨合期,驾驶员必须注意控制车速及其它养护工作。
10.车辆使用规定:公司车辆一般不外借。
公司车辆原则上不用于单程30KM以内的短程外出(办理5000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携带公司机要文件物品等其它特殊情况除外)。
员工远程外出(单程30KM以上)应合理安排出行时间,以保证效率、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为原则,首选地铁、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交线路确实不畅,且时间确实紧急的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含)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公司车辆,并在使用后由驾驶员立即填写《出车登记表》。
因项目原因而使用公司车辆的,按1元/KM计算项目成本,由驾驶员、项目主管、批准领导分别签字后报财务核算,从项目组包干车费中扣减。
《出车登记表》由驾驶员负责统计、保管,财务部负责监督、核算,必须如实记录,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
警察叔叔用设备usb连接手机检查手机里的东西~那个设备真有那么神吗...
《筑养路机械管理规定》一、施工单位须用筑养路机械时,由施工单位申报所用机械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统一调配。
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机械安全员,负责对机械设备使用、保养、维修的管理。
工程结束后由所用单位对机械设备修复后交回公司。
二、各种机械设备都要配备专人操作,并负责所用机械的日常管理及保养。
对新购机械设备由机械安全员负责按机械设备技术要求进行初次保养。
初次保养后由各操作员按所使用机械的技术保养规定严格定期进行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
确保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保持良好。
三、操作员应认真填写机械使用记录,内容要清楚、真实。
每月的使用记录要在次月的5号由机械安全员负责集中统一上报养护班,不得拖延不报,否则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小修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中修以上的维修要填写申报单上报公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维修。
五、全年安全无任何责任事故的操作员公司将给予表扬、奖励。
对发生机械事故的操作员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及责任认定。
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交警部门认定。
操作员除按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给予政纪处分。
处理情况分为以下四种:⑴操作员对机械事故不负责任的,不赔偿;⑵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10%;⑶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20%;⑷操作员对机械事故负全部责任的,赔偿事故费用额的25%。
六、对于交通事故,按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械设备用油,按工程量、使用记录和定额核油,油料供应由公司核定的加油站统一供应,由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为增强对施工设备的管理,充分挖掘现有施工设备的潜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1 机构与职责项目部按照组织机构的要求设立设备组,配置专职设备员,由生产经理垂直领导。
1.1落实上级颁发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1.2做好现场设备的“定人定机”工作。
1.3负责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生产,参与机械设备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1.4按规定,认真做好现场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建立单机核算台帐以及机械设备维修台帐,并做好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资料.1.5建立机械设备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认真填写各种报表并及时上报。
2 施工设备管理主要工作2.1 施工设备购置项目部无权购置机械设备,需根据标书要求和工程实际向工程公司(或有限公司)提出设备配置清单,为公司添置设备提供依据。
2.2设备验收及试运转对进场设备由设备员会同各专业人员共同验收。
①新购设备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
首先要根据货运清单核对发运的数量,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无包装的部件有无损伤,发现问题及时向承运部门或供货单位提出交涉。
确认无误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由设备员负责。
②验收时要按照厂商提供的设备清单进行逐项核实,有无遗漏、缺失并进行外观检验,需要组装的设备应按照说明书提供的方法进行装配。
经过检查后按照技术文件规定的操作方法进行空负荷运转,确认正常后再进行负荷运转试验。
由设备员负责。
③上述检查、组装、试运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保存详细的记录和证据,必要时应以照片佐证。
由设备员负责。
④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安装技术指导或共同试车验收时,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⑤经验收、试运转合格后应填写机械设备验收单(附表9)和机械设备试运转记录(附表10),财务部门凭验收单和发票入帐。
每季度上报新增设备台帐(附表11)。
3.设备使用3.1国家法律法规明令淘汰的设备以及有限公司核准报废的设备严格禁止使用,技术状况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在未恢复之前不得使用。
3.2各单位在使用设备过程中应根据设备的特性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消除影响作业的障碍物。
要有必要的防雨措施和良好的电气接地或接零保护系统,地面承载能力符合设备的要求,如现场条件所限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使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环境之中。
3.3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凡在工地从事施工生产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国家或有关部门认可的从业资格,禁止无证上岗。
设备严格实行“定人定机”制度,确保“定人定机”率达到100%。
对操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
同时尽可能为操作人员提供舒适的工作及休息环境以利于保护身体健康并能有效的工作。
3.4使用施工设备必须遵守国家行业标准JGJ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公司制订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3.5机械设备存放场地应符合安全保管的要求并设专人巡视。
可移动式的设备在生产结束后必须停放在预定的固定位置,排列整齐有序,并留有安全通道。
不能移动的设备在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锁定启动装置,关闭操纵室门窗并清除周围杂物。
3.6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管理。
凡被列为特种设备的必须严格按照2003年国务院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并做好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3.7加强对放射性设备的管理。
对具有放射源的设备必须专人保管,专人使用,防止出现意外事故。
操作人员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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