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
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10%;玉米720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4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
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2012至2014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小麦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3年或2014年小麦用量10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
4、2013年或2014年面粉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2013年或2014年玉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
4、2013年或2014年玉米用量1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
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
1、国营贸易企业;
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
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3年或2014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
4、2013年或2014年大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
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独立使用进口配额。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贸易型企业,可选择以集团总部或下属企业的名义申请,但总部和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请。
三、申请时间
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至25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的申报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
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分配结果
申请者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获得的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
六、配额使用
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需由本企业加工经营。其中,进口的小麦、玉米需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的大米需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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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报告怎么写?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现将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领条件和分配原则公布如下: 一、配额数量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量为:小麦963.6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10%;玉米720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40%;大米532万吨(其中:长粒米266万吨、中短粒米266万吨),非国营贸易比例50%。
二、申领条件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基本条件为:2014年10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遵守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规定;2012至2014年,在海关、工商、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粮食流通、环保等方面无违规记录,无不良贷款信用记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小麦1、国营贸易企业;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3、2013年或2014年小麦用量10万吨以上的面粉生产企业;4、2013年或2014年面粉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小麦或面粉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二)玉米1、国营贸易企业;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3、2013年或2014年玉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饲料生产企业;4、2013年或2014年玉米用量15万吨以上的其他生产企业;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玉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大米(长粒米和中短粒米需分别申请)1、国营贸易企业;2、2014年有进口实绩(不包括代理进口)的企业;3、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2013年或2014年大米销售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粮食企业;4、2013年或2014年大米用量5万吨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5、2014年无进口实绩,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由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加工贸易生产能力证明、以大米为原料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
拥有多家加工厂的集团企业,须以各个加工厂名义独立申报、独立使用进口配额。
申请大米进口关税配额的贸易型企业,可选择以集团总部或下属企业的名义申请,但总部和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请。
三、申请时间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时间为2014年12月11日至25日。
申请者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下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并如实填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各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公布条件的申请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企业的申报信息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上公示。
四、分配原则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包括历史生产加工、进口实绩、经营情况等)和其他相关商业标准进行分配。
五、分配结果申请者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获得的2015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数量。
六、配额使用申请者获得的上述粮食进口关税配额必须自用,进口的货物需由本企业加工经营。
其中,进口的小麦、玉米需在本厂加工使用;进口的大米需以本企业名义组织销售。
我国对进出口关税如何调整呢?
2015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2015年继续对小麦等7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的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并对尿素等3种化肥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
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
2015年我国继续以暂定税率的形式对煤炭、原油、化肥、铁合金等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根据国内化肥、煤炭供需情况的变化,适当调整化肥出口关税,对氮肥、磷肥实施全年统一的出口关税税率,适当降低煤炭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2015年依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原产于东盟各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瑞士、冰岛等国家的部分进口产品实施协定税率,部分税率水平进一步降低。
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框架下,对原产于港澳地区且已制定优惠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实施零关税。
根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部分产品实施零关税。
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也门、苏丹等41个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其中对埃塞俄比亚等24个国家的97%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特惠税率。
食品出口需要些什么资质认证?
一、我国食品行业出口现状 据海关统计,2005年的我国食品进出口规模达到442.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6%。
其中进口速度明显放缓,全年进口200.8亿美元,增速由2004年41.9%转为2005年的下降0.1%;出口速度则明显加快,当年出口242亿美元,增长19.1%,较2004年7.7%的出口增速高出11.4个百分点,贸易顺差由2004年的2.1亿美元迅速扩大至41.2亿美元。
2006年1季度我国食品进出口贸易规模达到105.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3%,占同期我国进出口对外贸易总额的2.9%。
其中进口45.4亿美元,增长3.8%;出口60.5亿美元,增长13.9%,实现贸易顺差15.1亿美元。
从目前态势来看,全年依然能够食品进出口保持10%左右的增速,仍然呈现“进慢出快”发展势头,贸易顺差比上年有所增长。
二、当前我国食品出口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食品工业的现代化生产步伐不断加快,国内食品的生产加工能力明显提高,食品生产技术和产品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水海产品、蔬菜、水果等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效提升,食品的出口规模不断扩大,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食品出口的硬伤 由于食品是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健康问题,所以食品安全容易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虽然得到有效地监管,但一些深层次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苏丹红、孔雀石绿、劣质奶粉、毒粉丝、陈化粮等等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食品安全仍然明显影响国内居民的日常生活。
食品安全问题制约了国外市场对我国食品的进口需求。
如2005年6月发生的“孔雀石绿”药残事件,由此引发药残事件使我国烤鳗出口严重受阻。
虽然我国早在2002年5月就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中,但由于孔雀石绿价格便宜且治疗水霉病等功效明显,部分养殖者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仍偷偷使用。
2005年我国出口烤鳗仅4.2万吨,价值5.8亿美元,大幅下降30.3%和20.7%。
(二)“反倾销”——我国食品出口的绊脚石 2005年我国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51起,涉案金额17.9亿美元,已连续11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食品行业也未能“独善其身”。
早在2003年美国就对我国出口冷冻或罐装暖水虾提出指控,要求对来自我国的进口虾实施反倾销措施。
2005年1月,美国裁定除湛江国联获得零关税外,其他虾产品企业对美出口存在倾销行为,被征收27.9%到112.8%不等的反倾销税,使我国对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5年我国对美出口对虾(包括鲜、冷、冻对虾和对虾仁)7627吨,价值3758万美元,分别下降53.5%和55.9%。
另外,我国的蘑菇罐头分别被美国、欧盟采取征收反倾销税和实行关税配额限制措施,当年我国蘑菇罐头对美、欧的出口值分别下降了11.5%和7.4%;2005年4月、5月澳大利亚和墨西哥也相继对原产于中国的蘑菇罐头进行反倾销调查。
(三)“绿色壁垒”——我国食品出口的瓶颈 加入WTO之后,虽然关税壁垒等贸易保护措施逐步取消,但部分发达国家为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冲击,频频利用自身经济优势设立的各种“绿色壁垒”限制外来产品的进入。
如欧盟从2005年8月起,对硫丹(具有杀螨作用的有机广谱杀虫剂)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从30毫克/公斤调整为0.01毫克/公斤,导致2005年我国茶叶对欧盟出口茶叶1.6万吨,价值3359万美元,分别下降24.2%和6.9%。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2006年1月1日欧盟开始实施新的《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特别要求进口食品必须符合新食品安全法的标准,否则不准进入欧盟市场。
日本在2006年5月份正式施行的《食品中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针对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34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明确设定了近5万个暂定标准。
比如将茶叶农残限量指标增至276(种)类,检测办法也更为苛刻,部分项目将“茶汤检测法”改为“全茶溶剂检测法”,大幅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
这一系列“绿色壁垒”使我国食品走出“国门”的难度不断加大。
(四)国内食品安全体系——我国食品出口的软肋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科技、环保等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这使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面临着比较严峻的局面。
特别是我国食品相关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4级构成,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突出,并且实施的食品质量认证标准体系并未同国际标准相接轨,使通过国内质量检查和安全认证的出口食品常常止步于国外的“绿色壁垒”。
三、食品出口市场分析 1、日本 日本农业发达,机械化程度高,多使用小型农业机械精耕细作,但日本的农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居次要地位。
日本的主要农产品以大米为主,其它还生产麦类、大豆、蔬菜、水果、茶以及畜产品等。
日本农产品的供给很大程度上依赖从国际市场上进口,因此中日农产品贸易还有许多增长空间。
对于中国的农产品出口商来说,日本作为世界最大的农产品进口国仍然具有巨大商机。
日本农产品贸易市场特征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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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绿色食品大豆产品 促进黑龙江省大豆产业振兴摘要:黑龙江省借助得天独厚的环境资源优势和较高的机械栽培技术水平,绿色食品大豆生产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但由于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较大,还面临着种植收益过低、基础设施薄弱、精深加工能力不强等限制因素。
关键词:绿色食品;大豆产业;黑龙江省 一、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大豆发展现状 大豆是黑龙江省的主栽作物,在黑龙江省有多年的栽培历史,种植面积、总产量都占全国的1/3左右。
2000年省委、省政府提出“打绿色牌、走特色路”的发展战略,明确了发展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是黑龙江农业的发展方向。
在这一战略的指引下黑龙江省绿色食品产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绿色食品大豆产业也随着迅速发展起来,从2000年以来黑龙江省绿色大豆的种植面积逐年增加,到2008年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大豆种植面积达到1 617.3万亩,年均递增20%以上,现已占全省大豆种植面积1/4以上,产量达到250万吨以上。
已建成全国绿色食品原料大豆标准化生产基地44个,面积1 543.3万亩。
认证绿色食品大豆产品138个,企业65 家。
二、黑龙江省绿色食品大豆的产业优势 1.黑龙江省环境条件优良。
黑龙江开发较晚,环境污染小,病虫害发生率比南方低。
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丰富,全省拥有森林3亿亩,森林覆盖率43.6%;天然草原面积约6 500万亩;湿地面积6 510万亩。
生态良好,具备发展绿色大豆得天独厚的条件。
黑龙江土质肥沃,是世界上仅有的三大黑土地之一,全省属中、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降水量370毫米~670毫米,光、热、雨同季,适于大豆生长,加之昼夜温差大,有利于干物质积累,农产品品质优良。
2.大豆栽培技术水平较高。
黑龙江省是全国大豆主产区之一,大豆面积占全国种植面积近1/3,黑龙江省农垦耕地占全省的1/5,土地规模化种植、机械标准化作业、栽培制度科学化已经走在全国现代农业建设的前列。
目前,全省在各环节、各层面开展的农场与地方县合作共建成效突出,带动了地方大豆种植水平的提高。
3.绿色大豆的科研水平较高。
黑龙江省从事大豆生产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较多,每个市都有多家从事大豆技术的研究机构,近几年,每年的育成品种都在十个以上,70%以上大豆品种为高脂肪、高蛋白及兼用型品种,黑字号、垦字号大豆油脂居全国领先水平,东农42等品种蛋白含量领先国际水平;每年省政府都投入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大豆产业的开发和研究,委托东北农业大学、农科院、植保站等单位进行绿色大豆高效生产技术的专题研究,为绿色大豆的生产、加工提供科技保障。
三、黑龙江省绿色大豆产业发展限制因素 1.加入WTO后受国际市场影响比较大。
2001年加入WTO以来,中国关税大幅降低, 大豆和豆粕进口关税都降低到了3% 和5% 以下, 不对大豆的进口实行配额制,不对大豆出口实行补贴,这在政策上为国外大豆的进口铺平了道路。
这几年中国的大豆进口在逐步增加,2005年中国的大豆进口量约为2 600万吨,2006年大概是2 800万吨,2007年3 082.1万吨,几乎每年都有200万吨的增加,2008年中国大豆进口量达到3 743.6万吨,较2007年的进口量大幅增加661.5万吨,增幅达到21.5%,连续第四年创下中国大豆进口量的历史最高纪录,预计2009年的进口量还将增加。
与进口大豆相比, 国产大豆无论在商品质量和价格上均有较大差距,2008年底,黑龙江省大豆的国储库收购价格3 700元/吨左右,而进口大豆到港价格仅为3 100元/吨,每吨比国产大豆低600元。
2.三大主栽作物比较大豆处于劣势地位。
2005年以来黑龙江省大豆的种植面积逐年下降,2007年种植面积为5 713万亩,与2005年相比减少600万亩,这里还没有考虑后开垦的耕地面积补充进来的(大多数生荒地都适合种大豆)。
相反,水稻、玉米种植面积却逐年增加,尤其玉米面积2007年比2005年增加了1 800万亩,这也在客观上促进了大豆面积的萎缩。
原因主要是与水稻、玉米相比种植大豆的效益底,农民种植的积极性不高。
2008年大豆的公顷收益不足千元,而水稻、玉米的公顷收益都在3 000元以上。
3.大豆主产区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
黑龙江省大豆的主产区基本还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局面,大豆是比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作物,黑龙江省的机械化种植水平也较高,但农田基础设施相对来说还比较薄弱,近几年连续发生的春旱、夏旱等自然灾害给黑龙江省的大豆生产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们各级政府虽然每年都在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抗旱,但收效不大,主要原因是大豆种植面积较大、资金的投入还不到位,机井眼数还不能覆盖大多数产区。
没有形成“旱能浇、涝能排”的绿色农业生产模式。
4.大豆精深加工能力不强。
黑龙江省大豆加工企业多是传统的制油企业,数量多,成规模的少,粗加工多,深加工少;传统加工多,新兴加工少;有些企业甚至没有小包装,直接给省外企业加工毛油,这样利润空间就小。
产业布局与产品结构不尽合理,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变化。
从规模结构上看,标准化、规模化程度低,综合利用水平低。
虽然一些企业也申请了绿色食品标志,但都是一些大豆...
中国加入WTO的全部条款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1条 总体情况1.自加入时起,中国根据《WTO协定》第12条加入该协定,并由此成为WTO成员。
2.中国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
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
4.中国可维持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2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的措施,只要此措施已记录在本议定书所附《第2条豁免清单》中,并符合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中的条件。
第2条 贸易制度的实施 (A)统一实施 1.《WTO协定》和本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边境贸易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在关税、国内税和法规方面已建立特殊制度的地区(统称为“特殊经济区”)。
2.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统称为“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3.中国地方各级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应符合在《WTO协定》和本议定书中所承担的义务。
4.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个人和企业可据以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贸易制度未统一适用的情况。
(B)特殊经济区 1.中国应将所有与其特殊经济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通知WTO,列明这些地区的名称,并指明界定这些地区的地理界线。
中国应迅速,且无论如何应在60天内,将特殊经济区的任何增加或改变通知 WTO,包括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2.对于自特殊经济区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产品,包括物理结合的部件,中国应适用通常适用于输入中国关税领土其他部分的进口产品的所有影响进口产品的税费和措施,包括进口限制及海关税费。
3.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对此类特殊经济区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安排时,WTO关于非歧视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应得到全面遵守。
(C)透明度 1.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此外,在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实施或执行前,应请求,中国应使WTO成员可获得此类措施。
在紧急情况下,应使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最迟在实施或执行之时可获得。
2.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且在其法律、法规或其他措施在该刊物上公布之后,应在此类措施实施之前提供一段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的合理时间,但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确定外汇汇率或货币政策的特定措施以及一旦公布则会妨碍法律实施的其他措施除外。
中国应定期出版该刊物,并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3.中国应设立或指定一咨询点,应任何个人、企业或WTO成员的请求,在咨询点可获得根据本议定书第2条(C)节第1款要求予以公布的措施有关的所有信息。
对此类提供信息请求的答复一般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作出。
在例外情况下,可在收到请求后45天内作出答复。
延迟的通知及其原因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当事人提供。
向WTO成员作出的答复应全面,并应代表中国政府的权威观点。
应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D)司法审查 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
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第3条 非歧视 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在下列方面给予外国个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其他个人和企业的待遇: (a)生产所需投入物、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及其货物据以在国内市场或供出口而生产、营销或销售的条件;及 (b)国家和地方各级主管机关以及公有或国有企业在包括运输、能源、基础电信、其他生产设施和要素等领域所供应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和可用性。
第4条 特殊贸易安排 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与第三国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与《WTO协定》不符的所有特殊贸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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