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附件1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填报单位,公章,:
工程名称
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使用砂浆品牌
干拌砂浆 ,吨, 砂浆
用量 湿拌砂浆 ,立方米,
建筑规模,面积,
干拌砂浆: 每平方米建筑面,吨/平方米, 积预拌砂浆使用湿拌砂浆: 量 ,立方米/平方米, 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注:1、此表一式四份。
2、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使用干拌砂浆0.05吨以上~或湿拌砂浆0.05立方米以上。
- 1 -
附件2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核验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
号,
2.《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质?2008?850号,
,二,核验范围:
本区范围内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应提交的材料: ,
序份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号 数
原件~加盖该表可从www.hdcc.gov.cn1 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1
企业公章 下载
复印件
2 预拌砂浆购销合同 1 ,核对原
件,
复印件
3 购买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 1 ,核对原
件,
复印件
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厂家的产品 复印件加盖厂家“与原件相
4 1 ,核对原检测报告 符”章
件,
复印件
所使用的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
5 1 ,核对原 书
件,
复印件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 ,核对原
件,
,四,审查内容:是否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 2 -
,五,应发给的证明文件:盖有广州市花都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公章的《预拌砂浆使用报告》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七,办理机构:广州市花都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2036897086
附件3
使用预拌砂浆保证书
广州市花都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
我公司建设的
,施工许可证编号 ,未按照《广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850号)的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我公司保证在以后的工程建设中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并保证下一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能达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预拌砂浆0.05吨,或0.05立方米,以上。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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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范文二:预拌砂浆实用检测技术
预拌砂浆实用检测技术
? 一、企业内部管理基本要求 ? 1、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 企业要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性文件,并按照质量体系文件中的各项规定执行和贯彻,产品质量通过有效的质量体系控制满足标准和施工质量要求。质量体系覆盖的组织机构和质量职能划分能满足和适应质量管理的需要。企业的营销质量,采购质量,过程质量,过程控制,产品验证,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不合格品控制,纠正预防,服务等过程要素以
? 及总体性要素和基础性要素形成了有机整体,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质量责任和权限,保证组织机构能够按照期望的效率实现质量目标,同时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后,还应加强实施力度,使得企业各部门、岗位真正履行工厂的职责,这样才能够使生产出的产品达到要求。
? 2、人员基本条件
? (1)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 ? (2)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 (3)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 (4)试验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 (5)其它岗位人员应明确操作管理规程和本岗位责职。
? ?
二、预拌砂浆常规实验室的建立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试验室应当通过相应行业协会等部门组织实施的试验室能力评审。试验室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标准检验要求,具有
?
各生产过程检验记录、配合比记录,须对生产所用各种原材料进行质量验收。
企业的试验室必须具备对所生产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能力,对于不具备的项目也可以和有资质有能力的试验室签订分包检验协议,但必须要严格出厂检验的频次进行委托。
? ? ? ? ?
实验室的选址和规模 选址原理
实验室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和办公场所密集的地方,并远离粉尘、噪声、散发异味气体等地方,水、电源电压相对稳定。 实验室规模
根据企业规模建立不同要求的实验室,在企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实验室按功能区进行划分(如:砂浆操作室、砂浆检测室、样板室、储藏室等)。
? ? ? ?
实验室内部布局
根据功能进行实验台的布置。
静动仪器分开:精密仪器(如:天平等)应必须与震动仪器(如:胶砂搅拌机、震动台等)分开。
常温与热源设备分开:热源仪器(如:恒温干燥箱、高温电阻炉、电热蒸馏水器等)必须和其它设备分开,避免影响其它设备的正常使用。
? 室内必须配置干混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备电器或化学品燃
烧灭火用。
? 所有电器均应有牢固的地线装置,以防止设备带电,造成操
作人员触电事故。 ? 必须有上下水设备。(砂浆实验室的沉降池的设计非常重要)
? ?
实验室设备
为了保障砂浆产品的性能满足相关的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性
? ? ?
? ? ? ? ?
能指标,基础砂浆实验室应该具备如下主要设备: 水泥胶砂搅拌机:适用于湿砂浆拌合用。
水泥胶砂实验台:适用于水泥强度检验所用试样设备。 水泥胶砂抗折抗压试验机:测定水泥胶砂抗折抗压强度。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仪:通过水泥砂浆流动度的测定,确定砂浆用水量。
拉拔测试仪:适用于砂浆拉伸粘结强度的测定。 砂浆凝结时间测定仪:测定砂浆的初终凝时间。 低温冷柜:适用于砂浆在低温环境下养护用。 电热干燥箱:适用于砂浆在高温环境下养护用。
? 恒温恒湿标准养护箱:适用于砂浆在标准状态下的养护。 ? 对于一些生产特殊砂浆的企业,根据自己产品的特点需要填
加满足自己企业需要的设备。如:生产防水砂浆的企业,企业就需要选择砂浆抗渗仪等。
? ? ?
表1-5 预拌砂浆仪器设备技术要求一览表 实验室人员
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责任心强,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本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质检机构签发的操作合格证。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要具有砂浆上岗证,人员配备不得少于2人。
? 第二节 预拌砂浆产品标准 ? 一、预拌砂浆产品 ? 1、配料精度
? 配料精度严重制约产品质量的针对性、稳定性和材料成本。《GBJ203-83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 ? 表7
? 《DG/TJ08-502A-2000 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中对计量允许偏差规定为:
? 2、均匀性
? 均匀性取决于计量精度、混合均匀度、包装与输送过程中的离析程度。《DBJ/T01-73-2003 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中对散装干拌砂浆的混合均匀性规定:
? 应以标准配方的检测指标为平均值;应以离散系数评价均匀性;应以容重、筛过率、标稠用水量、保水率、强度等多个性能指标的均匀度进行综合评价。
? 二、预拌砂浆掺水均匀拌合而成的湿砂浆 ? 1、试验条件
? (1)试验室温度、湿度、风速
? 《JGJ70-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中要求试验室温度为(20±5)℃;《DL/T5126-2001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中要求试验室温度为(20±3)℃,相对湿度为65%以上,拌制的砂浆要避免阳光直射;《ASTMC109/C 109M-0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s》中要求试验室温度为(23±3)℃,相对湿度为50%以上;
? 《ASTMC1437-0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Flow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要求试验室温度为(24±4)℃,相对湿度为50%以上;《ASTMC1506-0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Water Retention of Hydraulic Cement based Mortar and Plasters》要求试验室温度为(23±4)℃,相对湿度为50%以上;
? (2)拌合水温
? DIN 18555-7要求拌合水温为(20±2)℃;《ASTMC109/C 109M-0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s》中要求拌合水温为(23±2)℃; 《ASTMC305-99 Standard Practice for Mechanical Mixing of Hydraulic Cement Pastes and Mortars of Plastic Consistency》甚至要求拌合水温为(23±1.7)℃。
? (3)仪器设备表面状况
? 仪器设备表面湿润程度会严重影响到试验结果。《DL/T5126-2001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中要求所有与湿砂浆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均应清洗干净,擦去浮水并保持湿润;《ASTMC1437-0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Flow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则要求必须要把跳
? 桌擦干、擦净;《BS EN1015-2:1999 Methods of test for mortar for masonry-Bulk sampling of mortars and
preparation of test mortars》中规定不仅要把跳桌擦干、擦净,而且要在内表面和边缘涂抹一层极低粘度的非树酯型矿物油。
? 2、制备方式 ? (1)掺水量
? 《DBJ/T01-73-2003 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在砂浆保水性测试方法中提出:按照使用说明书中要求量取拌合水。 ? (2)标准稠度
? 标准稠度是胶凝材料、砂浆开展测试与比对工作的基础。
《DG/TJ08-502A-2000 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中规定普通干粉砂浆的标准稠度取值范围如下:
? 如此之大的标准稠度取值范围,将给标准稠度需水量的确定带来更大的波动。
? 《JC890-200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中确定标准稠度为120mm。
? 《ASTMC1437-01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Flow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采用符合《ASTMC230
Specification for Flow Table for Use in Tests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跳桌,
? 确定砂浆在15s内跳动20次情况下的流动度,并在《ASTMC109/C 109M-02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Compressive Strength of Hydraulic Cement Mortars》中规定,把(110±5)mm作为标准稠度。 ? (3)搅拌方式
? 《DL/T5126-2001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中的搅拌设备为圆钵、圆铲,手工拌料,5min内完成;其他各标准基本要求采用电动机械设备。
? (4)成型方式
? 《DL/T5126-2001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中要求:分层插捣后放入湿养护箱中,1h后压实、刮平,20h后脱模。 ? 《JGJ70-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中规定:当制作砌筑砂浆试件时,在吸水率不小于10%、含水率不大于20%的普通粘土砖上,铺设吸水性好且干净的湿态新闻纸,将无底试模放到纸上,一次注满砂浆后用捣棒由外向里按螺旋方向插捣25次,砂浆表面出现麻斑时抹平,然后在(20±5)℃环境下停置一昼夜后脱模。
? (5)养护制度
? 《DL/T5126-2001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中规定,成型试件在(20±3)℃、相对湿度为80%以上的湿养护箱中放置到加水之后的第48h,取出后在(20±3)℃的水中养护5d,然后在(20±3)℃、相对湿度为60%以上的干养护箱中养护21d。 ? 《JGJ70-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中规定:脱模试件按照以下标准养护条件养护28d。
? 表11
? 《JC890-200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中规定:水泥砂浆试件在温度为(20±5)℃、湿度为(60±5)%的干空气中放置28d。
? 《DIN18555-3-1982 Testing of mortars containing mineral binders;hardened mortars;determination of binding
strength,compressive strength and density》中对试件的养护条件提出以下规定:
? ? ? ?
三、质量要求 1、流变性能 (1)稠度
稠度可能是预拌砂浆最有艺术特征的指标之一:它有多种表达方式,
但至今尚没有一种能够把它在搅拌机内、在抹灰刀或者镘刀上、在从抹灰刀到墙面或者顶棚的刹那、在墙面或者顶棚上被抹灰刀重新搓平或者压光的刹那的流变特征准确地表达出来,它决定了施工是否舒适、灰缝是否饱满,也就是说决定了施工的效率与质量。
? 《GBJ203-83 砖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针对当时的砌体种类与作法,对砌筑砂浆稠度提出以下要求:
? 《JGJ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中对砌筑砂浆的稠度选用提出以下要求:
? 《JC860-200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中对砌筑砂浆稠度的要求是(50-80)mm。
? 《DG/TJ08-502-2000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则针对砌体块型、吸水特征、气候特征等因素大致提出砌筑砂浆稠度的选择规定:
? 与此类似,《JGJ73-9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提出了在不同基材上进行机械喷涂用一般抹灰砂浆的稠度要求: ? 表16
? 《DG/TJ08-502-2000 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针对抹灰砂浆的使用位置、施工方法等因素大致提出抹灰砂浆稠度的选择规定:
? 从国内规程中仅有的两组数据看出,对两个标准编制组对抹灰砂浆稠度理解上的差距远大于砌筑砂浆。
? 《BS EN1015-2:1999 Methods of test for mortar for
masonry-Bulk sampling of mortars and preparation of test mortars》直接把砂浆的跳桌流动度与其容重挂钩:
? 但我们经常接触到的仅是容重为1200以上的砂浆。
? 《DL/T5126-2001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参照《JIS A:1171 Test methods for polymer-modified mortar》中所采用的坍落度筒,其直径、高度均为混凝土坍落度筒的一半。 ? (2)流动度
? (3)抗下垂
? 2、保水性能
? 保水性是评估湿砂浆中的水份不易被基材吸收、或者向空气蒸发能力的最佳指标,它将直接影响到砂浆硬化体与基材界面之间是否会发生空鼓、开裂、剥落。针对吸水能力的不同基材,应分别要求砂浆不同的保水性能指标。
? (1)分层度
? 即静置离析或者振动离析前后的稠度差,用以勉强估计砂浆的保水性能。
? 《JGJ98-2000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中规定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得大于30mm;《JC860-2000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筑砂浆》中规定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为(10-30)mm。《DG/TJ08-502A-2000 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DBJ/T01-73-2003 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中规定普通干粉砂浆的分层度如下:
? 1)吸附脱水
? 《DBJ/T01-73-2003 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直接援引《DIN 18555-7-1987 Testing of mortars containing mineral
binders;hardened mortars;determination of water retentivity of
freshly mixed mortar by the filter plate method》,该检测方法采用德国某定点公司加工的多层滤板和纤维纸,在5min内吸附(12±0.5)mm厚新拌砂浆中水份的能力。由于未检索到DIN 18555-7的验证试验结果,所以该检验方法的针对性不详。
? 2)真空脱水
? 《ASTMC1506-2003 Standard Test Method for Water Retention of Hydraulic Cement based Mortar and Plasters》在(7.0±0.4)kPa的负压条件下,通过Φ(154-156)mm、9排Φ(1.4-1.6)mm孔漏斗,连续60s真空抽吸(19-20)mm厚的湿砂浆,然后以湿砂浆在抽吸后的跳桌流动度占此前跳桌流动度的百分比值,作为砂浆的保水率。由于未检索到ASTMC1506的验证试验结果,所以该检验方法的针对性不详。
? JISA6904在200mmHgh的负压条件下,也通过Φ
(154-156)mm、9排Φ(1.4-1.6)mm孔漏斗,连续10min真空抽吸10mm厚的湿砂浆,然后以湿砂浆在抽吸后的含水量占此前含水量的百分比值,作为砂浆的保水率。在中国国内的验证试验显示,不同保水能力的湿砂浆检验结果没有明显差距。
? 因此,对于在界面之间粘结强度有性能要求的所有砂浆,均应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水性能要求。
? 3、操作时间
? (1)使用时间
? 《GB50203-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从保证砌体强度的原则出发,规定下述使用时间:
? 《DIN 18555-8-1987 Testing of mortars containing mineral binders;hardened mortars;freshly mixed
mortar;determination of workability time and correction time of thin-bed mortar for use with masonry》对使用时间的定义是:与初始值相比,砂浆按照DIN 18555-1测得的扩散度直径仅损失30mm的时间。
? (2)调整时间
? 《DIN 18555-8-1987 Testing of mortars containing mineral binders;hardened mortars;freshly mixed
mortar;determination of workability time and correction
time of thin-bed mortar for use with masonry》对调整时间的定义是:覆盖六面体基材表面的砂浆起下时仍有50%被砂浆所覆盖的时间。
? (3)初终凝时间
? 《DG/TJ08-502A-2000 干粉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和《DBJ/T01-73-2003 干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中规定普通干粉砂浆的初终凝时间如下:
? 《DL/T5126-2001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试验规程》采用《GB/T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中所规定的装置直接检测聚合物改性水泥净浆的初终凝时间,但由于舍弃了干砂肯定会对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初终凝时间造成影响。
范文三: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执行标准: JG/T230 - 200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预拌砂浆的定义、分类、符号、标记、原材料、要求、制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订货与交货及干混砂浆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 构筑物 ) 的砌筑、抹灰、地面工程及其他特种用途的水泥基预拌砂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1914 化学分析滤纸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 GB 9774 包装袋
GB/T 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 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T 20473 — 2006 建筑保温砂浆 GBJ 1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C 474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C 476 混凝土膨胀剂
JC/T 547 — 2005 陶瓷墙地砖胶粘剂
JC/T 906 — 2002 混凝土地面用水泥基耐磨材料 JC/T 907 — 2002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 JC/T 984 — 2005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 JC/T 985 — 2005 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 JC/T 986 — 2005 水泥基灌浆材料
JG 149 — 2003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 JG 158 — 2005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 JG/T 164 砌筑砂浆增塑剂 JG/T 3049 建筑室内用腻子
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 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J/T 112 天然沸石粉在混凝土与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 1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3 . 2
湿拌砂浆 wet-mixed mortar
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 3 . 2 . 1
湿拌砌筑砂浆 wet-mixed masonry mortar 用于砌筑工程的湿拌砂浆。 3 . 2 . 2
湿拌抹灰砂浆 wet-mixed plastering mortar 用于抹灰工程的湿拌砂浆。 3 . 2 . 3
湿拌地面砂浆 wet-mixed floor screeding mortar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湿拌砂浆。 3 . 2 . 4
湿拌防水砂浆 wet-mixed waterproof mortar 用于抗渗防水部位的湿拌砂浆。 3 . 3
干混砂浆 dry-mixed mortar
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干混砂浆也称为干拌砂浆。 3 . 3 . 1
普通干混砂浆 ordinary dry-mixed mortar
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和普通防水工程的干混砂浆。 3 . 3 . 1 . 1
干混砌筑砂浆 dry-mixed masonry mortar 用于砌筑工程的干混砂浆。
3 . 3 . 1 . 2
干混抹灰砂浆 dry-mixed plastering mortar 用于抹灰工程的干混砂浆。 3 . 3 . 1 . 3
干混地面砂浆 dry-mixed floor screeding mortar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找平层的干混砂浆。 3 . 3 . 1 . 4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 dry-mixed ordinary waterproof mortar 用于抗渗防水部位的干混砂浆。 3 . 3 . 2
特种干混砂浆 special dry-mixed mortar 具有特种性能的干混砂浆。 3 . 3 . 2 . 1
干混瓷砖粘结砂浆 dry-mixed tile adhesive mortar 用于陶瓷墙地砖粘贴的干混砂浆。 3 . 3 . 2 . 2
干混耐磨地坪砂浆 dry-mixed floor hardener mortar 用于混凝土地面、具有一定耐磨性的干混砂浆。 3 . 3 . 2 . 3
干混界面处理砂浆 dry-mixed interface treating mortar 用于改善砂浆层与基面粘结性能的干混砂浆。 3 . 3 . 2 . 4
干混特种防水砂浆 dry-mixed special waterproof mortar 用于有特殊抗渗防水要求部位的干混砂浆。 3 . 3 . 2 . 5
干混自流平砂浆 dry-mixed self-leveling floor mortar 用于地面、能流动找平的干混砂浆。 3 . 3 . 2 . 6
干混灌浆砂浆 dry-mixed grouting mortar
用于设备基础二次灌浆、地脚螺栓锚固等的干混砂浆。 3 . 3 . 2 . 7
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 dry-mixed adhesive mortar used in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s
用于膨胀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粘结砂浆。 3 . 3 . 2 . 8
干混外保温抹面砂浆 dry-mixed base coat mortar used in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s 用于膨胀聚苯板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抹面砂浆。 3 . 3 . 2 . 9
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 dry-mixed expanded polystyrene granule thermal insulating mortar 用于建筑物墙体保温隔热层、以聚苯颗粒为集料的干混砂浆。 3 . 3 . 2 . 10
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 dry-mixed abio-aggregate thermal insulating mortar 用于建筑物墙体保温隔热层、以膨胀珍珠岩或膨胀蛭石等为集料的于混砂浆。 3 . 4
保水增稠材料 water-retentive and plastic material 改善砂浆可操作性及保水性能的非石灰类材料。 3 . 5 添加剂 additive
改善砂浆某些性能的改性材料。 3 . 6 填料 stuffing
增加砂浆容量的填充剂。 4 分类、符号及标记 4 . 1 分类和符号
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 4 . 1 . 1 湿拌砂浆分类和符号
4 . 1 . 1 . 1 按用途分为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并采用表 1 的符号。
表 1 湿拌砂浆符号
4 . 1 . 1 . 2 按强度等级、稠度、凝结时间和抗渗等级的分类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湿拌砂浆分类
4 . 1 . 2 干混砂浆分类和符号 按用途分为普通干混砂浆和特种干混砂浆。 4 . 1 . 2 . 1 普通干混砂浆分类和符号
4 . 1 . 2 . 1 . 1 按用途分为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和干混普通防水砂浆,并采用表 3 的符号。
表 3 普通干混砂浆符号
4 . 1 . 2 . 1 . 2 按强度等级和抗渗等级的分类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普通干混砂浆分类
4 . 1 . 2 . 2 特种干混砂浆分类和符号
按用途分为干混瓷砖粘结砂浆、干混耐磨地坪砂浆、干混界面处理砂浆、干混特种防水砂浆、干混自 流平砂浆、干混灌浆砂浆、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干混外保温抹面砂浆、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和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并采用表 5 的符号。
表 5 特种干混砂浆符号
4 . 2 标记
4 . 2 . 1 湿拌砂浆标记如下:
示例 l :湿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为 M10 ,稠度为 70 mm ,凝结时间为 12 h ,其标记为: WM M10-70-12-JG/T 230 — 2007
示例 2 :湿拌防水砂浆的强度等级为 M15 ,稠度为 70mm ,凝结时间为 12 h ,抗渗要求为 P8 ,其标记为:
WW M15/P8-70-12-JG/T 230 — 2007 4 . 2 . 2 干混砂浆标记
4 . 2 . 2 . 1 普通干混砂浆标记如下:
示例 1 :干混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为 M10 ,其标记为: DM M10-JG/T 230 — 2007
示例 2 :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的强度等级为 M15 ,抗渗要求为 P8 ,其标记为: DW M15/P8-JG/T 230 — 2007
4 . 2 . 2 . 2 特种干混砂浆标记如下:
示例 1 :干混灌浆砂浆标记为: DGR-JG/T 230 — 2007
示例 2 : I 型干混界面处理砂浆标记为: DIT-I-JG/T 230 — 2007 5 原材料
5 . 1 预拌砂浆所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与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并应符合 GB 6566 的规定。 5 . 2 水泥
5 . 2 . 1 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且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采用其他水泥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 . 2 . 2 水泥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水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 . 3 集料
5 . 3 . 1 细集料应符合 JGJ 52 及其他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且不应含有公称粒径大于 5 mm 的颗粒。
5 . 3 . 2 细集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细集料应按 JGJ 52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按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 . 3 . 3 轻集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 . 4 矿物掺合料
5 . 4 . 1 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应分别符合 GB/T 1596 、 GB/T 18046 、 JGJ/T112 、 GB/T 18736 的规定。当采用其他品种矿物掺合料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 . 4 . 2 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5 . 5 外加剂
5 . 5 . 1 外加剂应符合 GB 8076 、 JC 474 、 JC 476 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 . 5 . 2 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 . 6 保水增稠材料
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用于砌筑砂浆的应符合 JG/T 164 的规定。 5 . 7 添加剂
可再分散胶粉、颜料、纤维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 . 8 填料
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5 . 9 拌合用水
拌制砂浆用水应符合 JGJ 63 的规定。 6 要求
6 . 1 湿拌砂浆
6 . 1 . 1 湿拌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 GB 50003 的规定,湿拌砌筑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应小于 1800 kg /m 3 。
6 . 1 . 2 湿拌砂浆性能应符合表 6 的要求。
表 6 湿拌砂浆性能指标
6 . 1 . 3 湿拌砂浆稠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的稠度值之差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
6 . 2 干混砂浆
6 . 2 . 1 普通干混砂浆
6 . 2 . 1 . 1 干混砌筑砂浆的砌体力学性能应符合 GB 50003 的规定,干混砌筑砂浆拌合物的密度不应小于 1800 kg /m 3 。
6 . 2 . 1 . 2 普通干混砂浆性能应符合表 8 的要求。
表 8 普通干混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特种干混砂浆 6 . 2 . 2 . 1 外观 粉状产品应均匀、无结块。
双组分产品液料组分经搅拌后应呈均匀状态、无沉淀;粉料组分应均匀、无结块。 6 . 2 . 2 . 2 干混瓷砖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9 的要求。
表 9 干混瓷砖粘结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3 干混耐磨地坪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0 的要求。
表 10 干混耐磨地坪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4 干混界面处理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1 的要求。
表 11 干混界面处理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5 干混特种防水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2 的要求。
表 12 干混特种防水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6 干混自流平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3 的要求。
表 13 干混自流平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7 干混灌浆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4 的要求。
表 14 干混灌浆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8 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5 的要求。
表 15 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9 干混外保温抹面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6 的要求。
表 16 干混外保温抹面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10 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7 的要求。
表 17 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性能指标
6 . 2 . 2 . 11 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的性能应符合表 18 的要求。
表 18 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的性能指标
7 制备
7 . 1 湿拌砂浆 7 . 1 . 1 材料贮存
7 . 1 . 1 . 1 各种材料必须分仓贮存,并应有明显的标识。
7 . 1 . 1 . 2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同时应具有防潮、防污染措施。 7 . 1 . 1 . 3 细集料的贮存应保证其均匀性,不同品种、规格的细集料应分别贮存。细集料的贮存地面应为能排水的硬质地面。
7 . 1 . 1 . 4 保水增稠材料、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具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 . 1 . ] . 5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贮存,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杂。 7 . 1 . 2 搅拌楼
7 . 1 . 2 . 1 搅拌机应采用符合 GB/T 9142 规定的固定式搅拌机。
7 . 1 . 2 . 2 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7 . 1 . 2 . 3 计量设备应能连续计量不同配合比砂浆的各种材料,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贮存功能。
7 . 1 . 3 . 1 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
7 . 1 . 3 . 2 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 7 . 1 . 4 计量
7 . 1 . 4 . 1 各种固体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水和液体外加剂的计量可按体积计。 7 . 1 . 4 . 2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 19 规定的范围。
表 19 湿拌砂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7 . 1 . 5 生产
7 . 1 . 5 . 1 湿拌砂浆应采用符合本标准 7 . 1 . 2 . 1 规定的搅拌机进行搅拌。 7 . 1 . 5 . 2 湿拌砂浆最短搅拌时间 ( 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 ) 不应小于 90s 。 7 . 1 . 5 . 3 生产中应测定细集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 1 次。
7 . 1 . 5 . 4 湿拌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搅拌站机房应为封闭式建筑,所有粉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7 . 1 . 5 . 5 搅拌站应严格控制生产用水的排放。 7 . 1 . 6 运送
7 . 1 . 6 . 1 湿拌砂浆应采用本标准 7 . 1 . 3 . 1 规定的运输车运送。 7 . 1 . 6 . 2 运输车在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应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7 . 1 . 6 . 3 在装料及运送过程中,应保持运输车简体按一定速度旋转。 7 . 1 . 6 . 4 严禁向运输车内的砂浆加水。 7 . 1 . 6 . 5 运输车在运送过程中应避免遗洒。 7 . 1 . 7 湿拌砂浆供货量以 m 3 为计算单位。 7 . 2 干混砂浆 7 . 2 . 1 材料贮存
7 . 2 . 1 . 1 各种原材料贮存应符合本标准 7 . 1 . 1 的规定。
7 . 2 . 1 . 2 集料应进行干燥处理,砂含水率应小于 0.5 %,轻集料含水率应小于 1.0 %,其他材料含水率应小于 1.0 %。
7 . 2 . 1 . 3 添加剂、填料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并应具有防止质量发生变化的措施。 7 . 2 . 2 混合系统
7 . 2 . 2 . 1 混合机宜采用自动控制的干粉混合机。
7 . 2 . 2 . 2 计量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使用期间应定期进行校准。 7 . 2 . 2 . 3 计量设备应满足计量精度要求。
7 . 2 . 3 . 1 各种原材料的计量均应按质量计。
7 . 2 . 3 . 2 原材料的计量允许偏差不应大于表 20 规定的范围。
表 20 干混砂浆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
7 . 2 . 4 生产
7 . 2 . 4 . 1 干混砂浆宜采用符合本标准 7 . 2 . 2 . 1 规定的混合机进行混合。 7 . 2 . 4 . 2 生产中应测定干砂及轻集料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 1 次。 7 . 2 . 4 . 3 砂浆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应清理干净。
7 . 2 . 4 . 4 干混砂浆在生产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所有材料的输送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砂料场应有防扬尘措施。 8 试验方法
湿拌砂浆按实际稠度试验。普通干混砂浆试验时的稠度为:砌筑砂浆 70mm ~ 80mm ,抹灰砂浆 90mm ~ 100mm ,地面砂浆 45mm ~ 55mm ,普通防水砂浆 70mm ~ 80mm 。 8 . 1 密度
湿拌砌筑砂浆、干混砌筑砂浆的密度试验应按 JGJ70 的有关规定进行。 8 . 2 稠度
湿拌砂浆的稠度试验应按 JGJ70 的有关规定进行。 8 . 3 凝结时间
8 . 3 . 1 普通干混砂浆的凝结时间试验应按 JGJ 70 的有关规定进行。
8 . 3 . 2 湿拌砂浆凝结时间的试验除应按 JGJ 70 的有关规定进行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8 . 3 . 2 . 1 装有砂浆的试模应置于密闭容器中;
8 . 3 . 2 . 2 贯入值的测定时间应取该砂浆凝结时间的 1/4 、 1/2 、 3/4 和凝结时间对应的时间。 8 . 4 抗压强度
湿拌砂浆和普通干混砂浆的抗压强度试验应按 JGJ 70 的有关规定进行。 8 . 5 保水性
湿拌砂浆和普通干混砂浆的保水性试验应按附录 A 的规定进行。 8 . 6 拉伸粘结强度
湿拌砂浆和普通干混砂浆的拉伸粘结强度试验应按附录 B 的规定进行。 8 . 7 抗渗性
湿拌防水砂浆、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的抗渗性试验应按 JC 474 的规定进行。 8 . 8 砌体力学性能
湿拌砌筑砂浆、干混砌筑砂浆的砌体抗压强度、抗剪强度试验应按 GBJ 129 的规定进行。 8 . 9 干混瓷砖粘结砂浆性能
干混瓷砖粘结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C/T 547 — 2005 的规定进行。 8 . 10 干混耐磨地坪砂浆性能
干混耐磨地坪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C/T 906 — 2002 的规定进行。 8 . 11 干混界面处理砂浆性能
干混界面处理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C/T 907 — 2002 的规定进行。 8 . 12 干混特种防水砂浆性能
干混特种防水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C/T 984 — 2005 的规定进行。 8 . 13 干混自流平砂浆性能
干混自流平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C/T 985 — 2005 的规定进行。 8 . 14 干混灌浆砂浆性能
干混灌浆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C/T 986 — 2005 的规定进行。 8 . 15 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性能
干混外保温粘结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G 149 — 2003 的规定进行。 8 . 16 干混外保温抹面砂浆性能
干混外保温抹面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G 149 — 2003 的规定进行。 8 . 17 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性能
干混聚苯颗粒保温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JG 158 — 2005 的规定进行。 8 . 18 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性能
干混无机集料保温砂浆的性能试验应按 GB/T 20473 — 2006 的规定进行。 9 检验规则 9 . 1 一般规定
9 . 1 . 1 预拌砂浆质量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
9 . 1 . 2 预拌砂浆出厂前应按要求对砂浆质量进行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 9 . 1 . 3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 6 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正常生产时,每 1a 至少进行一次;
c) 主要原材料、配合比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 停产六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9 . 1 . 4 交货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 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对湿拌砂浆质量进行检验。湿拌砂浆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b) 干混砂浆交货时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或以同批号干混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的验收方法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9 . 1 . 5 当判定预拌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时,交货检验项目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其他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
9 . 1 . 6 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试验结束后 15 d 内通知供方。 9 . 2 检验项目 9 . 2 . 1 湿拌砂浆
湿拌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
表 21 湿拌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
9 . 2 . 2 干混砂浆
9 . 2 . 2 . 1 普通干混砂浆
普通干混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22 的规定。
表 22 普通干混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
9 . 2 . 2 . 2 特种干混砂浆
特种干混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应符合表 23 的规定。
表 23 特种干混砂浆的出厂及交货检验项目
9 . 3 取样与组批 9 . 3 . 1 湿拌砂浆
9 . 3 . 1 . 1 用于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9 . 3 . 1 . 2 交货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砂浆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 1/4 至 3/4 之间采取。
9 . 3 . 1 . 3 交货检验湿拌砂浆试样的采取及稠度、保水性试验应在砂浆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 20min 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 30 min 内完成。
9 . 3 . 1 . 4 每个试验取样量应大于砂浆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 2 倍,且不宜少于 0.01 m 3 。 9 . 3 . 1 . 5 湿拌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 50m 3 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湿拌砂浆不足 50m 3 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b)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湿拌砌筑砂浆应按 GB 50203 规定执行;湿拌地面砂浆应按 GB 50209 规定执行;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每一工作班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9 . 3 . 1 . 6 湿拌砂浆的稠度、密度、保水性、凝结时间和拉伸粘结强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湿拌砂浆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9 . 3 . 1 . 7 湿拌防水砂浆抗渗性能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每 100m 3 相同配合比的砂浆,取样不应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足 100m 3 时,取样不应少于一次。
9 . 3 . 1 . 8 特殊要求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9 . 3 . 2 干混砂浆
9 . 3 . 2 . 1 根据生产厂产量和生产设备条件,按同品种、同规格型号分批: a) 普通干混砂浆
年产量 10 × 10 4 t 以上,不超过 800t 为一批;
年产量 4 × 10 4 t ~ 10 × 10 4 t ,不超过 600t 为一批; 年产量 4 × 10 4 t 以下,不超过 400t 或 4d 产量为一批。 b) 特种干混砂浆
特种干混砂浆以不超过 400t 或 4d 产量为一批。 每批为一取样单位,取样应随机进行。
9 . 3 . 2 . 2 出厂检验试样应在出料口连续采取,或从 20 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普通干混砂浆试样总量不少于 40kg ,特种干混砂浆试样总量不少于 30kg 。
9 . 3 . 2 . 3 交货时干混砂浆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厂同批砂浆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9 . 3 . 2 . 3 . 1 交货检验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供需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点共同取样和签封。每批的取样应随机进行,普通干混砂浆试样不少于 80 kg ,特种干混砂浆试样不少于 60 kg 。将试样缩分为两等份,一份由供方封存 40d ,另一份由需方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在 40 d 内,需方经检验认为产品质量有问题而供方又有异议时,双方应将供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 3 . 2 . 3 . 2 交货检验以生产厂同批砂浆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需方在同批砂浆中抽取试样,普通干混砂浆试样不少于 40 kg ,特种干混砂浆试样不少于 30 kg ,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普通干混砂浆保存 3 个月,特种干混砂浆保存 6 个月 ( 干混灌浆砂浆保存 3 个月 ) 。 在 3 个月内,需方对普通干混砂浆和干混灌浆砂浆质量有疑问时,则供需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在 6 个月内,需方对特种于混砂浆质量有疑问时,则供需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9 . 3 . 2 . 4 特殊要求项目检验的取样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9 . 4 判定规则 9 . 4 . 1 湿拌砂浆
9 . 4 . 1 . 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第 6 章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 . 4 . 1 . 2 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为单项合格。
9 . 4 . 2 干混砂浆
9 . 4 . 2 . 1 全部检验项目符合第 6 章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9 . 4 . 2 . 2 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合同要求为单项合格。 10 订货与交货 10 . 1 订货
10 . 1 . 1 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先签定订货合同。
10 . 1 . 2 订货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应。订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施工部位; e) 交货地点; f) 砂浆标记; g) 要求; h) 供货时间; i) 供货量; j) 其他。 10 . 2 交货
10 . 2 . 1 供需双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10 . 2 . 2 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发货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编号; b) 发货单编号; c) 工程名称; d) 施工部位; e) 需方; f) 供方; g) 砂浆标记; h) 要求; i) 适用范围; j) 供货日期; k) 运输车号; l) 供货量;
m) 发车时间、到达时间; n) 供需双方确认手续; o) 其他。
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 10 . 2 . 3 供方提供发货单时应附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1 干混砂浆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11 . 1 包装
11 . 1 . 1 干混砂浆可袋装或散装。袋装干混砂浆每袋净含量不应少于其标志质量的 98 %,随机抽取 20 袋总质量不应少于标志质量的总和。
11 . 1 . 2 干混砂浆包装袋应符合 GB 9774 的规定。
11 . 2 标志
11 . 2 . 1 袋装普通干混砂浆包装上应有标志标明产品名称、标记、商标、强度等级、加水量范围、净含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单位、地址和电话;袋装特种干混砂浆包装上应有标志标明产品名称、标记、商标、加水量范围、净含量、生产日期或批号、生产单位、地址和电话。若采用小包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
11 . 3 运输和贮存
11 . 3 . 1 干混砂浆在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品种和规格型号的干混砂浆应分别贮运,不应混杂。
11 . 3 . 2 散装干混砂浆宜采用专用罐装车运送,并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并具有除尘装置。更换砂浆品种时,贮存罐应清空并清理干净。
11 . 3 . 3 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储存期为 3 个月,袋装特种干混砂浆的储存期为 6 个月 ( 干混灌浆砂浆为 3 个月 ) 。散装干混砂浆应在专用封闭式筒仓内储存,储存期为 3 个月。不同品种和规格型号的产品应分别贮存,不应混杂。
附 录 A
( 规范性附录 )
砂浆保水性试验方法
A . 1 试验条件
标准试验条件为空气温度 23 ℃ 土 2 ℃ ,相对湿度 45 %~ 70 %。
A . 2 试验仪器
A . 2 . 1 可密封的取样容器,应清洁、干燥。
A . 2 . 2 金属或硬塑料圆环试模,内径 100mm ,内部深度 25mm 。
A . 2 . 3 2kg 的重物。
A . 2 . 4 医用棉纱,尺寸为 110mm × 110mm ,宜选用纱线稀疏、厚度较薄的棉纱。
A . 2 . 5 超白滤纸,符合 GB/T1914 中速定性滤纸,直径 110mm , 200g /m 2 。
A . 2 . 6 2 片金属或玻璃的方形或圆形不透水片,边长或直径大于 110mm 。
A . 2 . 7 电子天平:量程 2000g ,分度值 0.1 g 。
A . 3 试验步骤
A . 3 . 1 将试模放在下不透水片上,接触面用黄油密封,保证水分不渗漏,称其质量 m l 。
A . 3 . 2 称量 8 片超白滤纸质量 m 2 。
A . 3 . 3 对于湿拌砂浆,直接用取样容器在现场取样。将取来的样品一次装入试模,装至略高于试模边缘,用捣棒顺时针插捣 25 次,然后用抹刀将砂浆表面刮平,将试模边的砂浆擦净,称量试模、下不透水片和砂浆的质量 m 3 。
对于干混砂浆,先将水加入砂浆搅拌机中,再加入待检干混砂浆样品,启动机器,搅拌 3min ,砂浆稠度应符合第 8 章的要求。将搅拌均匀的砂浆一次装入试模,装至略高于试模边缘,用捣棒顺时针插捣 25 次,然后用抹刀将砂浆表面刮平,将试模边的砂浆擦净,称量试模、下不透水片和砂浆的质量 m 3 。
A . 3 . 4 用 2 片医用棉纱覆盖在砂浆表面,再在棉纱表面放上 8 片滤纸。将上不透水片盖在滤纸表面,然后用 2 kg 的重物压着上不透水片。
A . 3 . 5 静置 2min 后移走重物及上不透水片,取出滤纸 ( 不包括棉纱 ) ,迅速称量滤纸质量 m 4 。
A . 3 . 6 根据砂浆配合比及加水量计算砂浆的含水率;若无法计算,可按 A . 5 测定砂浆的含水率。
A . 4 试验结果
A . 4 . 1 砂浆保水性按式 (A . 1) 计算:
式中:
W ——砂浆保水性,%;
m 1 ——试模与下不透水片的质量, g ;
m 2 —— 8 片滤纸吸水前质量, g ;
m 3 ——试模、下不透水片与砂浆总质量, g ;
m 4 —— 8 片滤纸吸水后质量, g ;
α- ——砂浆含水率。
A . 4 . 2 取两次试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若两个测定值中有一个超出平均值的 5 %,则此组试验结果无效。
A . 5 砂浆含水率测试方法
A . 5 . 1 称取 100g 砂浆拌合物试样,置于一干燥并已称重的盘中,在 105 ℃ ± 5 ℃ 的烘箱中烘干至恒重。按式 (A . 2) 计算砂浆的含水率,精确至 0.1 %。
式中:
α ——砂浆含水率,%;
m 5 ——烘干后砂浆样本质量, g ;
m 6 ——砂浆样本总质量, g 。
附 录 B
( 规范性附录 )
砂浆拉伸粘结强度试验方法
B . 1 试验条件
B . 1 . 1 标准试验条件为空气温度 23 ℃ ± 2 ℃ ,相对湿度 45 %~ 70 %。
B . 2 试验仪器
B . 2 . 1 拉力试验机:破坏荷载应在其量程的 20 %~ 80 %范围内,精度 1 %,最小示值 1N 。
B . 2 . 2 拉伸专用夹具:符合 JG/T 3049 的要求。
B . 2 . 3 成型框:外框尺寸 70 ㎜× 70mm ,内框尺寸 40mm × 40mm ,厚度 6mm ,材料为硬聚氯乙烯或金属。
B . 2 . 4 钢制垫板:外框尺寸 70mm × 70mm ,内框尺寸 43mm × 43mm ,厚度 3mm 。
B . 3 试件制备
B . 3 . 1 基底水泥砂浆试块的制备
B . 3 . 1 . 1 原材料:水泥应符合 GB 175 的 42.5 级水泥;砂:符合 JGJ 52 的中砂;水:符合 JGJ 63 的饮用水。
B . 3 . 1 . 2 配合比:水泥:砂:水= 1 : 3 : 0.5( 质量比 ) 。
B . 3 . 1 . 3 成型:按上述配合比制成的砂浆倒人 70mm × 70 ㎜× 20mm 的硬聚氯乙烯或金属模具中,振动成型。试模宜采用水性脱模剂。
B . 3 . 1 . 4 成型 24 h 后脱模,放入水中养护 6 d ,再在试验条件下放置 21d 以上。试验前用 200 #砂纸将水泥砂浆试块的成型面磨平。
B . 3 . 2 干混砂浆料浆的制备
B . 3 . 2 . 1 待检干混砂浆样品应在试验条件下放置 24h 以上。
B . 3 . 2 . 2 将水加入砂浆搅拌机中,再加入待检样品,启动机器,搅拌 3min 。砂浆稠度应符合第 8 章的规定。
B . 3 . 3 拉伸粘结强度试件的制备
B . 3 . 3 . 1 将成型框放在按 B . 3 . 1 条制备好的水泥砂浆试块的成型面上,将按 B . 3 . 2 条制备好的干混砂浆料浆或直接从现场取来的湿拌砂浆试样倒入成型框中,用捣棒均匀插捣 15 次,人工颠实 5 次,再转 90 °,人工颠实 5 次,然后用刮刀以 45 °方向抹平砂浆表面,轻轻脱模,在温度 23 ℃ ± 2 ℃ 、相对湿度 60 %~ 80 %的环境中养护至规定龄期。
每一砂浆试样至少制备 10 个试件。
B . 4 拉伸粘结强度试验
B . 4 . 1 第 13 d 时,在试件表面以及上夹具表面涂上高强度环氧树脂粘合剂,然后将上夹具对正位置放在粘合剂上,并确保上夹具不歪斜,除去周围溢出的粘合剂,继续养护 24 h ,其示意图见图 B . 1 。
B . 4 . 2 将钢制垫板套入基底水泥砂浆试块上,将拉伸夹具安装到试验机上,夹具与试验机的连接宜采用球铰活动连接,以 5mm /min ± 1mm /min 速度加荷至试件破坏,记录试件破坏时的荷载值。若破坏型式为拉伸夹具与粘合剂破坏,则试验结果无效。
1 ——拉伸用钢制上夹具;
2 ——粘合剂;
3 ——检验砂浆;
4 ——水泥砂浆试块。
图 B . 1 砂浆拉伸粘结强度示意图
B . 5 试验结果
B . 5 . 1 砂浆拉伸粘结强度按式 (B . 1) 计算:
式中:
? at ——砂浆拉伸粘结强度, MPa ;
F ——试件破坏时的荷载, N ;
A ——粘结面积, mm 2 。
单个试件的拉伸粘结强度值精确至 0.001 MPa 。计算 10 个试件的平均值,如单个试件的强度值与平均值之差超过 20 %,则逐次剔除偏差最大的试验值,直至各试验值与平均值之差不超过 20 %。如剩余数据不少于 6 个,则结果以剩余数据的平均值表示,精确至 0.01 MPa ;如剩余数据少于 6 个,则本次试验结果无效,应重新制备试件进行试验。
范文四:预拌砂浆
普通砂浆主要包括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砌筑砂浆、抹灰砂浆主要用于承重墙、非承重墙中各种混凝土砖、粉煤灰砖和粘土砖的砌筑和抹灰,地面砂浆用于普通及特殊场合的地面找平。 特种砂浆包括保温砂浆、装饰砂浆、自流平砂浆、防水砂浆等,其用途也多种多样,广泛用于建筑外墙保温、室内装饰修补等。
预拌砂浆 - 使用基本要求 1.预拌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施工等的要求确定。
2.不同品种、规格的预拌砂浆不应混合使用。
3.预拌砂浆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和工程要求及预拌砂浆产品说明书编制施工方案,并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4.预拌砂浆施工时,施工环境温度宜在5℃~35℃。当在温度低于5℃或高于35℃施工时,应采取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大于等于五级风、雨天和雪天的露天环境条件下,不应进行预拌砂浆施工。
5.施工单位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互检和专职人员检验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检查记录。
6.预拌砂浆抗压强度、实体拉伸黏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
预拌砂浆 - 进场检验、储存与拌合
2.储存
1.湿拌砂浆储存
施工现场宜配备湿拌砂浆储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储存容器应密闭、不吸水;
②储存容器的数量、容量应满足砂浆品种。供货量的要求;
③储存容器使用时,内部应无杂物、无明水;
④储存容器应便于储运、清洗和砂浆存取;
⑤砂浆存取时,应有防雨措施;
⑥储存容器宜采用遮阳、保温等措施。
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湿拌砂浆应分别存放在不同的储存容器中,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和使用时限等。砂浆应先存先用。
湿拌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砂浆存放过程中,当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砂浆用完后,应立即清理其储存容器。
湿拌砂浆储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35℃。
2.干混砂浆储存
不同品种的散装干混砂浆应分别储存在散装移动筒仓中,不得混存混用,并应对筒仓进行标识。筒仓数量应满足砂浆品种及施工要求。更换砂浆品种时,筒仓应清空。
筒仓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SB/T10461-2008《干混砂浆散装移动筒仓》的规定,并应在现场安装牢固。
袋装干混砂浆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防潮、不受雨淋的场所,并应按品种、批号分别堆放,不得混堆混用,且应先存先用。配套组分中有机类材料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应露天存放和暴晒,储存环境温度应为5℃~35℃。
散装干混砂浆在储存及使用过程中,当对砂浆质量的均匀性有疑问或争议时,应按
GB/T25181-2010的相关规定定期检验其均匀性。
3.干混砂浆拌合
干混砂浆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水或其他配套组分拌合,不得添加其他成分。
干混砂浆拌合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36-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中对混凝土拌合用水的规定。
干混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采用连续式搅拌器搅拌时,应搅拌均匀,并应使砂浆拌合物均匀稳定;
②采用手持式电动搅拌器搅拌时,应先在容器中加入规定量的水或配置液体,再加入混砂浆搅拌,搅拌时间宜为3~5min,且应搅拌均匀。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静停后再拌合均匀;
③搅拌结束后,应及时清洗搅拌设备。
砂浆拌合物应在砂浆可操作时间内用完,且应满足工程施工要求。
当砂浆拌合物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合均匀后使用。
预拌砂浆 - 预拌砂浆的优越性
干混砂浆(预拌砂浆)的优越性 THE ADVANTAGE OF POWDER SAND SYRUP
干混砂浆是一种新型节能绿色建材,性能优越,是现代科技的结晶。干混砂浆与传统配制的砂浆比较具有以下优越性:
1、 产品种类多:可按不同需求提供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砂浆,以满足建筑工地的不同要求。
2、 性能好:具有抗收缩、抗龟裂、防潮等特性。
3、 产品质量稳定:干混砂浆是按科学配方电脑计量严格配制而成,均匀性好,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保证。
4、 容易保管:专用设备储存,不怕风吹雨淋,不易失效变质。
5、 使用方便:按下按钮后,自动加水自动搅拌即拌即用。
6、 无环境污染。
7. 健康环保:预拌砂浆使用环保生态材料生产,给您的生活带来健康保证。
8. 质量稳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房子,墙体不空鼓、不开裂,大大提高房子的抗震等级,让您的居住无后顾之忧。
9. 节能舒适:使用预拌保温砂浆的房子,节能效果好,冬暖夏凉,四季如春。
10. 经济性佳:使用预拌砂浆,更经济、无原材料浪费,让您买到更经济实惠的住房。 预拌砂浆 - 应用前景
新修订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筑业是除了工业和交通,排在第三位的耗能大户,节能潜力巨大,现在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目光。
无论是对于新建建筑还是改造建筑,预拌砂浆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分,更能大幅度降低建筑的二次施工率,在不断提高人们居住环境舒适度的同时,降低建筑耗能总量,有效缓解能源的供需矛盾,既具有实际经济意义,又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环保价值。
预拌砂浆 - 预拌砂浆的施工应用
砂浆储存搅拌设备
3使用方法:
3.1砂浆应随拌随用,从加水搅拌至使用完毕,不超过两小时。
3.2抹灰砂浆和地面砂浆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基层处理,即将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清理干净,必要时洒水润湿。每遍涂抹厚度宜为6-9mm,应待前一遍抹灰凝结后,方可涂抹后一层。
3.3施工方法应按照施工及现场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3.4当施工现场气候炎热或干燥季节,可酌量增加水量。当气温超过30℃时,必须在一个半小时左右用完。 3.5冬期施工时,干混砂浆加水搅拌后应采取保温措施。温度不宜低于5℃。在硬化期不得受冻。
4储存时间:干混砂浆的保质期为三个月。
预拌砂浆 - 《预拌砂浆》标准简介
摘要:简要介绍了JG/T230—2007《预拌砂浆》编制的重要性及主要内容;通过试验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各品种砂浆的性能指标,重点论述了预拌砂浆的保水性、黏结强度、抗压强度以及凝结时间等性能要求。
关键词:预拌砂浆;湿拌砂浆;干混砂浆;保水性;黏结强度
中图分类号:TU528.0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002-3550(2008)01-0090-05
预拌砂浆 - 引言 随着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文明施工要求的提高,现场拌制砂浆日益显示出其固有的缺陷,如砂浆质量不稳定、材料浪费大、砂浆品种单一、文明施工程度低以及污染环境等。因此,取消现场拌制砂浆,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预拌砂浆势在必行,它是保证 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 资源综合利用、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大气环境、发展散装水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应用预拌砂浆这一 新型建筑材料,现在预拌砂浆技术已经比较成熟,而且在各级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预拌砂浆生产厂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国蓬勃发展,已形成一定的规模。目前我国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应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要求 北京、 天津、 上海等l0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 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 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可见我国对推广应用预拌砂浆采取了坚决的态度,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预拌砂浆作为一种产品,必须制订出一个在技术上和管理上均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使砂浆商品化做到技术先进、质量保证、经济合理。在这种形势下,建设部于2005年下达了编制行业标准《商品砂浆》的任务,标准编制组成员来自北京、上海、 广州等预拌砂浆发展较快、较好的大城市,且多年从事预拌砂浆的研究、开发等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实践经验。该标准现已颁布,标准号为JG/T 230-2007,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由于“商品砂浆”用语不够规范,故标准更名为《预拌砂浆》。该标准的实施对预拌砂浆的生产和应用以及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十分有力的推动作用。
预拌砂浆 - 预拌砂浆的分类和符号
根据砂浆的生产方式,将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两大类。将加水拌合而成的湿拌拌合物称为湿拌砂浆,将干态材料混合而成的固态混合物称为干混砂浆。
湿拌砂浆包括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和湿拌防水砂浆四种,因特种用途的砂浆黏度较大,无法采用湿拌的形式生产,因而湿拌砂浆中仅包括普通砂浆。干混砂浆又分为普通干混砂浆和特种干混砂浆。普通干混砂浆主要用于砌筑、抹灰、地面及普通防水工程,而特种干混砂浆是指具有特种性能要求的砂浆。考虑到目前量大面广、技术成熟的砂浆大部分为水泥基,且《预拌砂浆》标准未涉及非水泥基砂浆,因此标准定位于水泥基砂浆。本标准收纳了目前技术比较成熟、有相应产品标准的十种特种干混砂浆,它们是:瓷砖黏结砂浆、耐磨地坪砂浆、 界面处理砂浆、特种防水砂浆、自流平砂浆、灌浆砂浆、外保温黏结砂浆和抹面砂浆、聚苯颗粒保温砂浆和无机集料保温砂浆。
关于预拌砂浆的符号,一是考虑以尽可能简单的符号表征砂浆的信息,二是考虑到与国际接轨,因此,采用英文首字母表示。湿拌砂浆和普通干混砂浆采用两位符号,特种干混砂浆采用三位符号。虽然有些特种干混砂浆现行产品标准中规定了其符号,但各行标的依据不统一,因此,为了规范预拌砂浆的符号,并能更好的与国际进行交流,本标准做了统一规定。
预拌砂浆 - 原材料 预拌砂浆所涉及的原材料较多,除了通常所用的胶凝材料、集料、矿物掺合料外,还需根据砂浆性能掺加保水增稠材料、添加剂、外加剂等材料,使得砂浆的材料组成少则五六种,多的可达十几种。由于砂浆是与基体共同构成一个单元,只要砂浆与基体一接触,砂浆就会被基体吸去水分,同时砂浆外表面也向大气中蒸发水分,因而砂浆的保水性和黏结强度就显得尤其重要。
为了使砂浆获得良好的保水性,通常需要掺人保水增稠材料。保水增稠材料分为有机和无机两大类,主要起保水、增稠作用,它能调整砂浆的稠度、保水性、黏聚性和触变性。常用的有机保水增稠材料有甲基纤维素、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甲基纤维素等,以无机材料为主的保水增稠材料有砂浆稠化粉等。目前,大多数保水增稠材料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而且有机保水增稠材料的种类较多,每种又有不同的性能(如黏度),因此本标准
规定,采用保水增稠材料时,必须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有标准的应执行相应标准,如用于砌筑砂浆的增塑剂应符合JG/T l 64—2004《砌筑砂浆增塑剂》的规定。特种干混砂浆都要求有较高的黏结强度,这可通过掺加 可再分散乳胶粉来提高砂浆的黏性,它也是干混砂浆中重要的添加剂之一,而可再分散乳胶粉种类繁多,且目前尚无国家或行业标准,因此本标准规定使用其应有充足的技术依据,并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验证。
此外,特种干混砂浆中通常还掺加一些填料,如重质碳酸钙、轻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其作用主要是增加容量,降低生产成本,这些惰性材料通常没有活性,不产生强度。
预拌砂浆 - 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是砂浆最基本的性能指标,因此根据抗压强度划分普通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其可选范围见表l。
砌筑砂浆规定了7个强度等级,其中M20以上高强度等级砌筑砂浆主要是满足混凝土小砌块 配筋砌体结构的需要。以往现场拌制的抹灰砂浆通常是按照材料组份和比例来划分抹灰砂浆种类,而没
有对抗压强度提出要求。随着水泥强度的提高,纯水泥砂浆的强度也越来越高,这不仅造成材料的浪费,还对砂浆质量产生不利的影响。预拌砂浆中通常都掺人一定量的活性矿物掺合料及外加剂,一来可以改善砂浆的性能,二来可降低成本,如再采用材料比例划分抹灰砂浆就不科学了。对于抹灰砂浆来说,黏结强度比抗压强度更重要,黏结强度高的砂浆更容易与基层黏结牢固。但黏结强度的试验方法较复杂且复演性较差,相比之下抗压强度的试验方法较简单且复演性较好,也比较成熟,另外,黏结强度与抗压强度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的相关性,而国外也大多采用抗压强度而不是黏结强度来表征抹灰砂浆的性能。因此,本标准采用抗压强度划分抹灰砂浆的类型。根据施工现场抹灰砂浆的抗压强度一般在5~20 MPa,抗压强度太高,并不利于砂浆与基层黏结牢固,故规定4个强度等级。
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是根据GB 50209--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水泥砂浆面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l5”,确定了Ml5、M20、M25这3个等级。
普通防水砂浆具有一般的防水、防潮功能,强度较低的砂浆难以满足抗渗性能的要求,因此规定Ml0、Ml5、M20这3个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取为P6、P8、Pl0。
保水性
虽然砂浆与混凝土的一些主要成分相同,但他们的作用却不相同。通常混凝土都浇筑在模具中,其能保持住大部分水,且混凝土本身可单独作为一个 结构单元;而砂浆通常被砌筑在吸水块材之间或涂抹在基层上,与基体共同构成一个整体。只要砂浆与块材或基层一接触,砂浆就被吸去水分,同时砂浆外表面也向大气中蒸发水分,导致砂浆因失水而水分不足,影响了水泥的进一步水化,进而影响了砂浆强度的正常发展。另外,涂抹类砂浆通常厚度较薄、表面积较大,更容易因干缩而引起开裂,由此可见,砂浆保水性对砂浆性能有较大的影响。保水性良好的砂浆,水泥水化比较充分,强度能得到正常的发展,与基层能较好地黏结在一起。
目前国家限制使用实心黏土砖,而大力推广使用 新型墙体材料,特别是采用工业废渣生产的墙体材料,这些材料的吸水量、吸水速度与烧结黏土砖有较大的差异,需要砂浆具有更好的保水性。因此,本标准强调了预拌砂浆的保水性能并通过试验确定其指标。
我国传统上是采用分层度表征砂浆的保水能力,但该方法所需试验时间较长,操作误差也较大。国外大部分是以保水性来衡量砂浆的保水能力,它更能精确地反映砂浆的保水能力。本着优先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本标准也采用保水性评价砂浆的保水能力并给出相应的性能指标。
标准编制组从市场上采集了lo种普通干混砂浆样品,由编制单位同步进行保水性的对比试验,同时也进行了部分水泥石灰混合砂浆以及掺稠化粉砂浆的试验,部分试验结果见表2。此次试验共取得56个试验数据,其中保水性≥88%的数据占91%,最小值为86.4%(此时砂浆稠度为110 mlTl),因此,本标准规定:湿拌砂浆和普通干混砂浆的保水性均要求≥88%。
从试验结果还可看到,砂浆的稠度对保水性是有影响的,二者之间成反比关系。为了使各次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规定了各品种砂浆试验时的稠度取值范围,即普通干混砂浆试验时的稠度为:砌筑砂浆70~80 mm,抹灰砂浆90~100 mm,地面砂浆45~55 mm,普通防水砂浆70~80 mm;湿拌砂浆按实际稠度试验。
黏结强度
抹灰砂浆涂抹在建筑物的表面,除了可获得平整的表面外,还起到保护墙体的作用。抹灰砂浆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开裂、空鼓、脱落,其原因除了与砂浆的保水性低有关外,主要原因还与砂浆的
黏结强度低有很大关系。因此,GB 50210—200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黏结牢固”,“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黏结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可见,黏结强度是抹灰砂浆的一个重要性能。只有砂浆具有一定的黏结力,砂浆层才能与基底黏结牢固,长期使用不致开裂或脱落。虽然都认识到黏结强度对抹灰砂浆的重要性,但目前的标准规范中只对砂浆的黏结性能提出定性的规定,而没有给出定量的要求。因此,本标准拟通过大量的试验来确定抹灰砂浆的黏结强度。
编制组对从市场上采集到的10种普通干混砂浆样品进行了拉伸黏结强度的对比试验,试验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确定砂浆涂层的厚度、试件龄期,试件养护湿度取为45%~75%,部分试验结果见表3。
从表3可见,与l4 d拉伸黏结强度相比,28 d拉伸黏结强度大部分提高,但提高的幅度不一样,有些砂浆还降低,这可能是由于试件的养护湿度变化所致。为了尽量缩短试验周期,并考虑到大多数行业标准中黏结强度试验的龄期为14 d,故本标准规定试件龄期为14 d。关于砂浆涂层厚度的影响,大部分试验结果是随着涂层厚度的增加,黏结强度下降。考虑到砂浆自身黏结强度本来就低,厚度增大会加大数据的离散性。另外,目前我国抹灰砂浆还处于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抹灰层厚度受施工水平限制,一般在20mm左右,分2~3次完成,每层厚度大约在6~7 mm,且砂子的最大粒径为5 mm。考虑到某些特种干混砂浆产品标准中规定黏结强度试验时的涂层厚度为3 mm,因此本标准规定砂浆涂层厚度为6 mm,这样也可以将2块3 min厚的成型框叠在一起使用。对第一阶段的试验结果进行总结、分析,由于普通干混砂浆的黏结强度较低,造成数据的离散性较大,遂开展了第二阶段的试验研究,试图通过采取一些措施解决数据离散性大的问题。考虑到有些大城市在进行墙体抹灰时,预先在基层上涂抹一层界面剂,然后再进行抹灰。因此,我们采取在基底水泥砂浆试块上先涂一薄层界面剂,待表面稍干后,再涂待检砂浆,养护到规定龄期测试其拉伸黏结强度。根据第一阶段的试验结果,选取试件龄期为14 d,涂层厚度为6 min,选取两个湿度:湿度60%~80%、湿度≥95%,对同一样品进行涂与不涂界面剂以及不同湿度的对比试验,部分试验结果见表4。
试验结果表明,虽然涂界面剂后可以减小数据的离散性,但界面剂对黏结强度的影响规律不尽一致。对于自身黏性不好的砂浆,经过界面剂处理后,黏结强度普遍提高,但提高的幅度不一样;对于自身黏性较好的砂浆,经过界面剂处理后,黏结强度有的不变,有的还降低,说明界面剂对其没有发挥作用。试验结果表明,基底水泥砂浆试块经过界面剂处理后,不能真实反映所检砂浆自身的黏结性能,不具有代表性,因此没有采用涂界面剂的方法。
在第一阶段试验中,采用的养护湿度为450%-75%,但发现养护湿度太低,不利于砂浆强度的发展,也容易造成试验结果的复演性差,因此,在第二阶段试验中将养护湿度提高到60%80%,并增加一个湿度:≥95%,以研究不同湿度的影响。从表4看到,随着养护湿度的提高,砂浆的黏结强度也提高。但考虑到实际工程中抹灰砂浆处在大气环境中,而大气中的湿度较低,如规定试件的养护湿度太高,则与实际工程相差较大,不能很好地反映实际工程情况;如规定试件的养护湿度太低,不利于砂浆强度的增长。另外,为了使预拌砂浆试验试件能在一个养护室养护,并参考特种砂浆的试验环境,规定了本标准黏结强度试件的养护条件。
根据上述试验结果,我们确定了砂浆拉伸黏结强度的试验方法:直接在基底块上涂抹待检砂浆,涂层厚度为6mm,试件在空气温度为(23±2)℃、相对湿度为60%--80%的环境下养护14 d。
由于大部分湿拌砂浆、普通干混砂浆的拉伸黏结强度都大于O.20 MPa,低于0.20 MPa的砂浆黏性较差、可施工性不好,因此规定抹灰砂浆、普通防水砂浆的拉伸黏结强度i>0.20 MPa,但对于M5抹灰砂浆,由于砂浆抗压强度较低,并且大部分用于室内,故规定其拉伸黏结强度I≥0.15 MPa。 由于湿拌砂浆和普通干混砂浆自身的黏结强度较低,测试结果离散大,因此规定至少制备l0个
试样,且有效数据不少于6个。建议各地检测部门严格检验条件,控制检验参数,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复演性。
凝结时间
湿拌砂浆是由专业生产厂加水搅拌好后运到施工现场的,且运送的方量较多。由于目前砂浆施工仍为手工操作,施工速度较慢,砂浆不能很快使用完,需要在施工现场储存一段时间。为给施工提供方便,特别是使下午送到现场的砂浆能储存到第2天继续使用,故规定湿拌砂浆设计凝结时间最长可达24 h,具体的凝结时间可由供需双方根据砂浆品种及施工需要而定。JGJ 70一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中规定砂浆凝结时间的测定方法是 盛载砂浆的试模在(20+2)℃的室温条件下保存,并每隔30 min测定一次。由于湿拌砂浆凝结时间较长,如每隔30 min测定一次,就会造成测定次数太多,而且也没有必要,因此规定湿拌砂浆凝结时间的测定时间取为该砂浆凝结时
间的l/4、1/2、3/4和凝结时间对应的时间。另外,湿拌砂浆运到现场后需要贮存在密闭容器中,因此规定凝结时间试验时盛载砂浆的容器应贮存在密闭容器中。
普通干混砂浆是在现场加水拌和的,可随用随拌,不需要储存太长时间,因而规定其凝结时间为3~8 h。凝结时间的试验方法可按JGJ 70—90的规定进行。
抗压强度
JGJ 70一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中规定砂浆抗压强度试模采用无底模,基底采用普通黏土砖,这一规定是根据当时墙体材料基本上为黏土砖而制定的。随着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实心黏土砖的使用越来越受到限制,取而代之的是新型墙体材料如混凝土小砌块、 加气混凝土砌块等。由于这些新型墙体材料与烧结黏土砖的性能不同,吸水率及吸水速度等都不一样,因而JGJ 70—90中规定的砂浆抗压强度试验方法已不能满足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有必要对其试验方法进行修改。目前,JGJ 70一90正在修订之中,拟将无底试模改为有底试模。为此,编制组也对预拌砂浆进行了无底试模与有底试模的对比试验,采用砖底模时砂浆稠度控制在70~90 mm,采用钢底模时砂浆稠度控制在40~50 mm,试验结果见表5。
从表5可以看到,采用有底模后砂浆抗压强度降低6%-52%,降低幅度较大。因目前JGJ 70一90《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正在修订之中,其中抗压强度试验拟由原来的无底模改为有底模,并相应给出一个 换算系数。鉴于目前砌体结构设计仍采用无底模测得的抗压强度,为了与现行标准之间相互协调,试验方法仍依据JGJ 70一90,待该标准修订实施后,自然就换成有底试模,本标准不再另行规定。
砌体力学性能
GB 50203--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应有其砌体强度的检验报告,并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GB 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也对各类砌体的抗压强度和抗剪强度做出了强制规定。由于商品砌筑砂浆中掺加了保水增稠材料和粉煤灰等材料,必须进行砌体力学性能检验,以满足结构安全性。为此,进行了砌筑砂浆砌体力学性能的试验研究,试验结果见表6~8。
注:砂浆实测强度为20.3 MPa,底模为普通烧结砖。
上述试验结果表明,湿拌砌筑砂浆和 干混砌筑砂浆所砌筑的砖、砌块等墙体材料的砌体,其力学性能均符合GB 50003—200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
预拌砂浆 - 结论 本标准是第一部关于预拌砂浆方面的综合性行业标准,分别对湿拌和干混这两类l8个品种砂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次编制工作通过大量的试验研究及广泛的调研、征求意见,提出了湿拌砂浆和干混砂浆的性能指标,并参考国内外的标准规范,确定了砂浆保水性和拉伸黏结强度的试验方法。对抹灰砂浆提出了抗压强度、保水性和拉伸黏结强度的要求;对砌筑砂浆提出了抗压强度、保水性和砌体强度的要求,以满足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本标准为首次制订,鉴于编制时间及编制人员有限,此次编制的工作重点放在普通砂浆上,对特种砂浆只是引用原标准,未对其性能指标进行调整。
本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规范预拌砂浆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有利于推动预拌砂浆在我国的发展,有利于配合国家发布的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实施,指导预拌砂浆的生产及应用。
范文五:预拌砂浆
济宁市预拌砂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预拌砂浆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预拌砂浆市场调控管理机制,规范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行为,促进我市预拌砂浆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生产企业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分为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预拌砂浆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管理
第五条 按照以市场为导向、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规模发展情况,科学制订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订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并指导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规划。
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模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确定并对外发布济宁城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度规模总量,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照《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建厂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建设预审申请。未通过建设预审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和生产规模总量要求;
(三)符合保护耕地、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
(四)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五)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六)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30万吨并配置相应的产品输送设施和设备;
(七)预拌砂浆企业生产场地应满足生产需要;
(八)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预审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审报告;
(二)申请表;
(三)说明书;
(四)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五)预拌砂浆实验室建设计划;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准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建设。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后,应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
行)的通知》的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未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申请取得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
(四)工程业绩(新建预拌砂浆企业除外);
(五)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资料;
(六)干拌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意见书。 以上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查。
第十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山东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预拌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应根据
《山东省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申请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未取得预拌砂浆《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的,不得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产品。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企业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在1年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质量检验所必需的试验仪器清单及试验仪器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六)试验、质检人员名单及其相关学历、职称复印件,试验、质检人员取得的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其它有效培训记录证明复印件; (七)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生产及物流设备清单,生产计量设备有效检(校)定证书复印件;
(八)质量管理手册; (九)企业法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其相关学历、职称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须提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
的符合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书,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科研院所或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对申请企业提交材料在按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对符合备案条件企业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上报省散装水泥办公室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 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预拌砂浆的,应当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登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预拌砂浆外地生产企业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
第三章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生产销售预拌砂浆,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八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出厂产品应进行相关性能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确保生产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符合《预拌砂浆》(GB/T 25181-2010)《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2010)要求,并对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试验室,配备能进行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凝结时间、收缩率、稠度、保水率、抗渗性及砂浆所需各种原材料性能检测的设施设备和环境。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应加强预拌砂浆的质量监督管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原材料进场、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砂浆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车、罐车等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保持移动筒仓罐体清洁,采取有效的防止洒漏、防止粉尘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应按照下列规定限期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省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前款规定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业运输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属特种类型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上月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四章 预拌砂浆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或施工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与已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的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在工程申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返还时,应提供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结算依据,将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列为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优质工程申报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使用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并不得签署有关验收文件。
第二十六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执行国家、省、市建设工程计价政策,并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上报价格信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及时采集和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格信息。
第二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检查,定期组织对禁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依照本办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还。建设单位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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