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劳动合同的这项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存在劳动关系
譬如工资条、打款记录这项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劳动者的工资
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需要哪些证据?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六)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七)考勤记录;(八)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申请劳动仲裁是程序性概念,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实体性概念。
为了确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工资争议、工伤待遇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很多,为了确认劳动关系是其中的一个。
劳动仲裁确定劳动关系的时候需要什么证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怎么写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韦**,女,壮族,19**年*月*日出生,籍贯:广西**市**县,住址:广西**市**县**乡**村**屯,联系电话:0760-5*******,被诉人:中山市****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760-6******。
请求事项:一、 请求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二、 责令被诉人支付克扣的申诉人于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9月26日期间的工资、加班费共535.82元(已经扣除被诉人于10月4日支付287元,10月31日支付596元);三、 责令被诉人支付克扣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345.71元。
(1382.82元*25%=345.71元)四、 责令被诉人为申诉人向社保基金补缴2006年8月25日至2006年9月26日的社会保险费;五、 责令被诉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90元;六、 责令被诉人返还违法从工资中克扣的费用共182元。
(服装费:28元,伙食费:154元)七、 责令被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申诉人于2006年8月24日到被诉人处应聘,被录用为胚布仓文员,8月25日正式上班。
入职时,被诉人交给申诉人一份由被诉人自行拟定条款的协议书,要求签字,申诉人签了字。
此份协议书约定:基本工资为575元/月,每月月底发放上月工资。
进厂工作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诉人也没有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
2006年9月1日,广东省政府将中山市的最低工资标准由574元/月调高至690元/月。
申诉人多次找到被诉人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变更进厂时签订的协议书中的工资标准,被诉人多次拒绝;且被诉人未经申诉人同意,强行安排每日工作12小时。
申诉人对此不服,于9月26日以“厂方未处理相关事宜”为由申请辞职,被诉人不同意,强迫申诉人将辞职理由更改为“家中有事”,才同意让申诉人办理了离职的工作交接手续。
但是,自9月26日办完辞职手续后,被诉人一直拖延,拒不结算工资给申诉人。
申诉人多次投诉,后在三角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的帮助下,被诉人被迫于10月4日和10月31日为申诉人结算了部分工资(含加班费)计883元,尚克扣部分工资535.82元至今未付。
(具体见申诉人财产损失清单)综上所述:被诉人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拒不为劳动者(申诉人)参加社会保险,故意以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诉人支付工资,故意强制申诉人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日最长加班时间安排申诉人加班。
迫使申诉人辞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被诉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申诉人辞职,被诉人同意,并于9月26日办理了离职手续。
这属于依法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当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当日一次性结清申诉人的全部工资。
但是,被诉人故意拖延至10月31日才结算申诉人部分工资,差额部分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法克扣和拖欠。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未在被诉人处就餐,却要承担伙食费,侵犯了申诉人作为一个消费者的选择权,被诉人向申诉人提供的属于劳动保护用品的服装,应当免费提供,却由申诉人承担,无法律依据。
应当返还给申诉人。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申诉人特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公正裁决,伸张正义,为民做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致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件:申诉人韦**财产损失清单(附相关法律依据) 一、 克扣工资和加班费损失:共计:535.82元(7.45+89.96+162.21+276.2=535.82)其中:2006年8月25日至31日:工作日出勤:5天,工作日加班:16小时,休息日加班:24小时。
基本工资为:575元/月,折算小时工资:3.43元(575÷167.4=3.43),折算日工资:27.49元(575÷20.92=27.49);则申诉人基本工资为:137.45元(27.49*5=137.45),工作日加班费:82.32元(3.43*16*1.5=82.32),休息日加班费:164.64元(3.43*24*2=164.64)。
被诉人于10月4日支付8月25日至31日基本工资:130元,加班工资:157元。
克扣工资7.45元(137.45-130=7.45),加班费89.96元(82.32+164.64-157=89.96)。
其中:2006年9月1日至26日工作日出勤:14.5天,工作日加班:58小时,休息日加班:24小时。
基本工资为:690元/月,折算小时工资:4.12元(690÷167.4=4.12),折算日工资:32.98元(690÷20.92=32.98)。
则申诉人基本工资为:478.21元(32.98*14.5=478.21),工作日加班工资:358.44元(4.12*58*1.5=358.44),休息日加班工资:197.76元(4.12*24*2=197.76)。
被诉人于10月30日支付9月1日至26日基本工资:316元,加班工资:280元。
克扣工资162.21元(478.21-316=162.21),加班费276.2元(358.44+197.76-280=276.2)。
法律依据:《关于工作时间折算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
怎么判断劳动仲裁证据的效力?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劳动仲裁前搜集哪些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呢?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说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事实。
需要注意的是,本类证据上一定要有单位公章才能确保证明的效力。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经济合同时,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
如果劳动者能提供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反证证明双方只是委托代理关系。
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单位未盖章,劳动者可以持合同让其它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真实性,亦可证明双方劳动关系。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劳动者因工作岗位的不同,对外代表用人单位开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时会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向第三方提供有单位盖章和本人签名的资料。
关于此种类型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说代表用人单位向有关单位或机关申报材料,代表用人单位到第三方处领取支票时在支票存根处有本人签名等。
劳动者如能取得与用人单位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开具有关的证明 4、录音、录像、照片 录音是指在本人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协商谈判具体事宜时录音。
只要录音能够清楚反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认你为用人单位提供过劳动及何时起提供劳动,可以基本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除非用人单位提供较为充分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方面的反证。
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需要收集什么证据吗
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牌”、“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等招用记录;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的各种文件等。
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拒不提供举证材料,本人证明劳动关系证据...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提出向第三方取证申请,但仲裁委是否同意则根据情况确定。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而对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而对于是否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对单位以外的机构调查取证则没有规定。
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人有权向仲裁机构申请向其它第三方机构调查取证的权利。
2、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因此,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当事人不能收取的证据可以进行收集,赋予仲裁委与法院几乎相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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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证据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可能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劳动者向确立劳动关系,可以参考该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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