溃堤决坝
冲堤溃坝
筑堤造坝
筑堤修坝
修堤筑坝
有谁知道河道清淤工程的合同怎么订立啊?
甲方: 乙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正项土方施工以及为完成正项土方工程的附属工作内容,含打、拆坝,排水结合填筑防洪堤、围埝等)。
四、工程标准:1、河道标准:底宽 米、底高程 米、坡比 。
按照河道施工规范,中心线最大误差为±20 cm左右,河底高程误差不大于+3.0cm--- -20cm,平均值不高于设计高程;底宽±30 cm,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底宽;局部坡比1:n(1±5%),整体坡不陡于设计值(1:n),其它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2、其它要求: 五、文明施工及工程安全:乙方应认真做好文明施工,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确因乙方责任发生的经济赔偿和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施工时间:本工程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竣工,工期 天。
七、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工程暂定施工土方总量 m3,综合单价为 元/ m3,暂定合同总价为 元(小写 元)。
分期付款方式为 。
工程最终结算以监理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八、双方责职:甲方责职:1、甲方在开工前,按有关文件、规范明确工程施工相关任务和要求。
2、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开工申请书或开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和批准。
3、甲方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协商一致的意见提供乙方组织施工的相关条件。
4、甲方应按本合同所明确的付款办法,按时付款。
5、甲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作。
乙方责职:1、 乙方保证按合同(含招投标文件、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书)的内容,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 逾期完工按 元/天扣罚违约金。
2、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手续,包括: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屡约保证金 元;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否则乙方不得开工,若乙方三天内不办理上述手续,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
3、工程施工期间,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工程施工,甲方除不结算已经施工部分的费用外,并扣罚履约保证金。
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积极做好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九、其它:十、本合同未涉及内容,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见证单位:
( )堤( )坝,补充成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
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洪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
河道治理和河道养护是一样的工程吗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变规律,因势利导,调整、稳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运动和河床冲淤部位,以适应防洪、航运、供水、排水等国民经济建设要求的工程措施。
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调整河势,裁弯取直,河道展宽和疏浚等。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提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
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
已经围垦...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
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 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 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除。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七条 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
国家和集体兴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 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
关于黄河的治理方案
现代化黄河治理方法全面实施 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模型黄河”的工程规划日前已获水利部正式批准,至此,现代化治黄方略“原型黄河”、“数字黄河”、“模型黄河”规划已全部得到批复,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按照“三条黄河”的现代治河思路,今后黄河治理将先通过对原型黄河现状的分析,提出黄河治理决策的基本需求及物理参数,然后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数学模拟,提出方向性方案,最后通过黄河模型反复进行实验,为实际的黄河提供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有效的治理方案。
黄河水利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姚文艺:举个例子来讲,在这个工程的优化设计中,通过模型实验研究如果是优化减少一道坝的话,可以直接减少工程投资二、三百万人民币,再一个,每年通过洪水预演,了解哪个地方可能出现险情,在防洪预案中可以把这个堤段险情作为防汛重点,把老百姓转移出去。
据了解,在2003年汛期部署指挥黄河防汛中,已经首次实现了“三条黄河”的联动,并在防汛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按照“三条黄河”治理规划,到2010年,将在黄河上形成较为完善的防洪减淤体系,确保标准内洪水防洪安全,使水资源得到有效管理,保证黄河在一般年份不断流,使黄土高原面积达到12亿平方公里,建成淤地坝16万座,使入黄泥沙减少3亿吨。
黄河治理方略 黄河对于中华民族的意义是包括长江在内的其它河流无法比拟的,她流经中国腹地,诞生了中华民族,炎黄子孙既得益于黄河与黄土的哺育而生息繁荣,又受害于黄河与黄土相伴造成的黄河下游河道“善淤、善决、善徙”而治水不止。
在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史中,有很大的篇幅都与黄河治理有关。
在历朝历代,治黄方略如何制订均是我国安民的决策课题。
倍受后人推崇的最早的治黄成功事例是传说中的大禹治水。
他改进了共工和鲧“ 围堵障水”的作法,采用“疏川导滞”之策,平息了水患。
这一传说,实际上是对先民治河的总结[1]。
从周以后的文献记载中,可证实防御洪水的黄河大堤的雏形远在春秋战国时期以前即已存在。
以后诸侯国家兴起,可以组织更多的人力、物力,从一时一地出发,在大河两侧出现各自为政、甚至以邻为壑的堤防。
规模比较大的和比较长的就成为我国早期的长城了。
文字记载十分确切的是在西汉汉哀帝即位之初贾让提出的治河三策,是继鲧、禹之后较早提出创见并且见于正史记载的重要治黄方略。
贾让当时面对的黄河下游河道“河高出民屋”,已是“地上悬河”,堤防宽窄很不一致,布局更是混乱,所以他最不主张的下策是筑堤治河。
三策中的上策主张放弃旧有河道,人工改道北流。
他认为“此功一立,河定民安,千载无患,故谓之一策。
”中策主张开渠引水,分洪入漳。
“此诚富国安民,兴利除害,支数百岁,故谓之中策。
”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贾让三策均没能认真实现。
东汉王景的宽河行洪之策得到了大规模实施。
他选定行河路线较优的线路,自荥阳东至千乘海口千余里,修渠筑堤,并利用沿河大泽进行放淤,取得了无重大改道变迁的成就,一直倍受后人赞赏。
但是这种安澜毕竟是相对的,大量的泥沙淤积,至少隋唐五代出现了泛滥决口,更不可能有“千年无恙”的史实。
值得借鉴的是明朝潘季驯“束水攻沙”的治河理论与实践。
他主张南北两岸“坚筑堤防”,努力完善堤防系统,如用缕堤束水攻沙,用遥堤约束洪水泛滥,用格堤阻止滩区行洪并促进滩地落淤;为防御大洪水,又修建滚水坝分泄水。
并且在当时黄河南流的条件下,充分利用淮河之水,借助洪泽湖的调节能力“蓄清刷黄”。
潘季驯治河实现了由分流到合流,由治水到治沙两个转折,抓住黄河泥沙淤积这个根本问题,显然这一点是很高明的。
因此,在他之后的明、清治河举措,多遵循他的治河原则。
他的治河思想和方法甚至影响至今。
但黄河河床仍继续淤高,泥沙灾害日益积累,以致于1855年发生了铜瓦厢决口改道的剧变。
黄河治理开发真正取得巨大进展是最近50年的事,黄河已开始变成为人们兴利造福的河流。
总结治黄成败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认为采用“拦、排、放、调、挖,综合治理”等措施,标本兼治,近远结合,可以妥善解决泥沙问题;采取“上拦下排,两岸分滞”的方针,可以有效地控制洪水。
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即形成一个防洪减淤的工程体系。
显而易见,如此治黄已将黄河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治理对策,人们对黄河的研究与治理实践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昔日千疮百孔的黄河大堤,而今变成了宏伟的“水上长城”,成为海河与淮河的分水岭,在人们的努力下,取得了连续52年伏秋大汛不决口的奇迹和综合治理开发的丰硕成果,治黄成就举世公认。
然而黄河毕竟是世界上最难治理的河流,4000多年前的大禹治水以来,历经多少前辈的治河实践,一直未能改变黄河这条泥龙恣意游荡的脾气。
史书上清晰出现着2600多年里黄河泛滥1500次、改道26次的记载。
下游决口泛滥范围,北抵津沽,南达江淮,纵横25万km2。
频繁的决口改道,给两岸群众带来了深重的灾害。
而今,随着黄河流域人口急剧增长,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和人类活动强度大大增加,母亲河的忧患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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