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可以废除,理由就是他根本没有起到任何作用,通信行业的垄断地位越来越牢固,金融行业更是这样,电业、石油、等都是一样,传言的卫星节目全部加密,垄断就又添了个有线电视公司,这些都是在垄断法的治理下发展的,真心再帮你期待采纳。
求几个反垄断法经典案例
8月1日,北京4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属行政违法,涉嫌行政垄断。
该案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实施后第一件提起诉讼的案件(《西安晚报》8月3日)。
对此,应当毫无疑问的是,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以及市场各界对垄断危害性认识加深进步,及其市场主体对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需求,日后社会会对行政与市场关系,及其行政于市场管理方式合法性与合理性,会呈现出越来越高的诉求。
而这种与具体企业切身利益有着密切关系的诉求,也会因为法制的逐步健全,会像上述案件一样,转化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规范性监督。
因而从此角度讲,国家质检总局这次被诉,其中也许有着某些不可多得的“里程碑”含意。
首先是,由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新兴加转轨”、及经济转轨动力主要源自行政权力的经济阶段性特征所决定,或许会因为行政权力本身对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缺陷、也许会因为受计划经济思路的痕迹影响、更甚至于会因为目前行政管理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利益关系存在。
应该说,现有这样的行政与市场多种的交叉关系,在结果上,都可能会使行政权力在进行具体市场监管时,表现出缺位、错位、越位的权力“时期”弊病。
对此,就拿上述国家质检总局的“电子监管网”推广过程为例,也许国家质检总局的初衷是出于建网的心情急切,或许也可能是由于对某种具体产品质量的相信与青睐,因而在推广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了一种行政倾向。
素不知,正是因为这种完全可能是处于行政善意的倾向,由于其中与质检总局有着某种可能的利益关系,并没有经过具备市场公信的程序的认定,所以,如此的行政“推广”在结果上,就会对市场其它相关产品失去本应该有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可以说,在性质上这的确是一种排斥、限制竞争的不公正行为。
还有在行政与市场关系上,尤其是在市场反垄断管理上,应该说行政管理的就应定位于“裁判员”的角色,行政监管职责就是要提供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以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就此同样以上述的质检总局“推广”事例来说,行政应该以公平的竞争程序,并以这种为市场公认并具公信的竞争程序为平台,完全可以、也应该让相关企业产品通过各自竞争并由市场来决定谁才是真正的“最优”产品,并且值的“推广”。
而与此对照,国家质检总局这次之所以会引起相关企业不满、并被诉至法院,其中很可能就是质检总局在此问题上,将本应由市场竞争来解决的问题错作行政可以决定范围的问题。
可以说,如果背后不存在相关企业所指的利益关系,那至少也可以说是一种因行政认识错误,而引出的越位与错位的表现。
当然,此案结果究竟如何尚还要有待法院的判决。
但有一关键点现在就可确定无疑,那就是在市场经济推进进程中,行政监管的目标与出发点应该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
否则,就可能会走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背道而驰。
对此,要警惕!
微软应对反垄断控诉大事记我想写篇关于反垄断的文章,各位好心的朋...
微软反垄断案大事记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与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1998年10月,反垄断案正式立案。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作为他的继承人。
-2000年4月,联邦法官托马斯·杰克逊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
-2000年6月,上诉法庭推翻托马斯·杰克逊法官对浏览器案件的裁决,微软躲过被拆分的命运。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案的审理。
-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
妥协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在19个起诉微软的州中,有9个州决定反对司法部与微软的协议条件,明确表示继续进行这桩旷日持久的官司。
-在欧盟,反垄断案调查最初集中在Win98以及后来的Win2000服务器市场垄断上。
现在的调查主要针对Windows多媒体播放器以及Windows XP的不正当竞争。
-2002年4月22日,比尔·盖茨亲自出庭为微软辩护,试图使公司免于9个州的司法部长提出的严厉的反垄断制裁方案。
这是盖茨在长达4年的微软反垄断案审理过程中首次出庭作证。
这9个州要求微软把网络浏览器和媒体播放器应用功能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掉,为个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基础版。
-2002年4月23日,比尔·盖茨在反垄断案听证会上表示,微软公司无法允许PC制造商和消费者选择视窗操作系统应该捆绑哪些软件。
-2002年4月24日,比尔·盖茨首次承认,微软有可能会为个人计算机用户提供一套视窗简装版本。
微软反垄断案重要意义(美国司法部这样看) 针对这样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美国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
在Jackson作出分割Microsoft的判决前夕,当时的司法部长雷诺表示,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是为了创造竞争环境,以增加消费者的选择。
这种观点得到不少反垄断问题专家的赞同。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反垄断问题专家罗伯特·利坦认为,在美国的绝大部分行业中,创新是最重要的推动力,因此,微软一案必须具有开创先例的价值。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新增长理论”的创立者保罗·罗默同样支持对微软采取反垄断行动。
可以说,能否保持创新的活力是美国经济能否继续领先于世界的关键,因此美国反垄断政策的重点逐步地从维护价格竞争转向促进创新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反垄断的案例
我有啊!~ http://tech.163.com/08/0731/17/4I6SV55S00092RN2.html 还有这些:适用案例:欧盟驳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请2008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必和必拓的收购方案展开调查,该部门当时表示,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并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将控制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铁矿资源。
而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铜矿、铝矿及煤矿供应商,其垄断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
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否决声明。
详情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
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豁免案例:美国批准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这一方面是因为麦道公司当时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
适用案例:三菱参与石墨电极价格协议被罚在2000年,日本三菱公司因为被指控参与了一个固定石墨电极价格的国际卡特尔,被美国司法部征收了1亿3千4百万美元的罚金。
两大国际拍卖行商定佣金被罚英国的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的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佣金的价格被指控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
最后,这两家拍卖行不仅被课以巨额罚金,它们的总裁还面临着刑事监禁。
适用案例:微软在美国、欧盟涉嫌垄断被罚微软公司就是通过控制操作系统的知识产权在全世界的软件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凭此优势在浏览器、即时通讯等产品上事实捆绑,妨碍了竞争者进入。
1997年,美国司法局控告微软垄断,微软由此饱受诉讼煎熬,最终交出数亿罚金和解。
后来,微软由被欧盟控告垄断,最终因未执行欧盟裁决而被罚3.57亿美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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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举出——【反垄断法】实施以来的主要实例、案例。
附上简介/分析/...
反垄断法三大任务及各国典型案例2009-07-05 21:27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用意究竟是什么?从国际通行的案例看,《反垄断法》的大刀一般应当指向哪里?3月18日,申请半年之久的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因商务部一纸禁令最终未能成行。
由于这是商务部首次引用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做出裁决,此举引发了全社会甚至世界舆论极大的关注和争议。
各国制定《反垄断法》的用意究竟是什么?从国际通行的案例看,《反垄断法》的大刀一般应当指向哪里?通常而言,各国反垄断法都具有三种任务:促进公众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竞争。
在具体实践中,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也会具体把握个中尺度,并且通常也都会与其本国当时的产业政策、国家安全等因素结合考虑。
以汇源案为例,商务部此次并没有生搬市场占有率等数据,也并不是为了保护被收购企业利益和企业投资者利益,而是评估果汁产业发展走向和结合本国产业政策做出了裁决。
控制企业合并 促进公众利益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
这种控制的目的不是限制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保证市场上有竞争者。
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是合并的申报和审批制度,即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合并需要向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进行申报。
商务部驳回汇源案申请主要就是根据这一原则。
但在竞争者较容易进入的果汁领域,控制较高市场份额的领先企业是否能做到“消灭”竞争者,目前尚存争议。
各国法律规定根据美国、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法律,只要合并可以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主管机关就可以禁止合并。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什么样的合并可以推断为是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例如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规定,如果合并后一家企业达到了三分之一的市场份额,或者三家或三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二分之一市场份额,或者五家或五家以下的企业共同达到三分之二的市场份额,就可以推断合并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
不过,有些合并即便产生或者加强了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政府也应当批准合并。
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如果合并有利于整体经济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应当批准合并。
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垄断的合并因为会严重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政府批准这种合并的时候应当非常慎重。
中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适用案例:欧盟驳回力拓、必和必拓合并申请2008年7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对必和必拓的收购方案展开调查,该部门当时表示,两家矿业公司的合并将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并且将控制全球超过三分之一的铁矿资源。
而通过并购,全球最大矿业集团必和必拓公司也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铜矿、铝矿及煤矿供应商,其垄断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
2008年11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发表否决声明。
详情中国商务部驳回可口可乐并购汇源申请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
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
2009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详情豁免案例:美国批准波音与麦道公司合并美国司法部1997年批准了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的合并,这一方面是因为麦道公司当时处于濒临破产的境地,另一方面因为合并后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仍然存在着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
禁止垄断协议 保护消费者权益经济学家亚当· 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具体还分为商定售价的价格卡特尔、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数量卡特尔和通过协议划分销售市场的地域卡特尔。
上述这些卡特尔对市场竞争的损害是非常严重的。
因为这种情况下,参加卡特尔的企业各自在其销售地域都有着垄断地位,这一方面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商品的权利,另一方面使市场失去优胜劣汰的机制,即效益差的企业不能被淘汰,效益好的企业不能扩大生产规模,这就会严重损害企业的竞争力,使社会资源不能得到优化配置。
各国法律规定在各国反垄断法中,上述...
反垄断案例有哪些?
敢于向大公司动刀。
翻看反垄断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不少知名大公司牵涉其中。
比如利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历经4年零10个月的调查,行政处罚决定书长达47页,最终确定利乐集团6家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成立,监管部门对其开出高达6.7亿元人民币的罚单。
利乐公司无正当理由搭售、限定交易等非法垄断行为得到纠正,相关市场的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敢于动部门的奶酪。
如果政府部门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反垄断法》同样会受到惩处。
2016年发现的“十二个省份相关政府部门在‘新居配’建设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就是典型。
本案涉及12个省份在“新居配”建设市场中颁布的2部省政府令、2份省级政府办公厅文件、8份省政府部门文件。
因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些文件先后被废止、停止执行或修改,“新居配”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维护消费者权益。
触动行业巨擘、政府部门的垄断利益,都是为了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围绕企业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燃气、供电、供水、电信、黄金饰品、乳粉等民生领域价格垄断行为,深入开展公用事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整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未来要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执法效能。
坚持维护消费者利益,对教育、医疗、公共事业等民生领域加强执法,更好服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甘霖说。
据统计,10年来,我国依法履行职责,注重发挥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作用,依法打击垄断行为,查结垄断协议案163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54件,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10亿元人民币,查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183件,震慑了违法者,净化了市场环境;审结经营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处未依法申报案件22件,有效预防市场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
反垄断的形势是什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WTO专门委员会副主任黄文俊律师认为,这是我们加入WTO应对不足的表现。
把狼放进来了,却没有带上皮鞭,让他们在羊群里胡作非为。
黄文俊说,入世后跨国公司迅速在中国攻城拔寨,占据市场垄断地位,打乱了原来关于反垄断法出台的如意算盘。
原来的计划是将180家大型国有企业合并至30到50家,组成联合舰队,在规模上可以与国际巨头抗衡时,再推出反垄断法,否则合并行为会与法律抵触。
在我们一厢情愿的整合自己的时候,跨国公司以惊人的速度杀进来了。
他们通过合并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在产品价格和数量上建立核心卡特尔等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国内企业,确立霸主地位。
跨国公司心里很清楚,他们在中国这一系列做法在本国都是不可想象的,一定会受到反垄断法律的制裁。
黄文俊每年都要接受大量的跨国公司咨询,如何规避我国现行的关于反垄断的法律。
跨国公司“精明”的利用了中国企业组建联合舰队的时机,趁着反垄断法尚未出台,攫取最大利益。
等到反垄断法真正出来时,中国的广阔市场已经是他们的囊中之物了。
黄文俊指出,跨国公司在华垄断行为的泛滥本应该可以避免的,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零售业。
目前在中国的300多家大型外资零售企业中,真正经商务部批准的只有28家 ,也就是说有近91%的外资零售企业是违规进入市场的。
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以引进外资零售巨头作为引进外资的主要方法。
为了完成引资指标,一些地方官员甚至不惜出让城市黄金地段、给予最优惠的政策,这些超国民待遇使国内的零售企业面临了不平等竞争。
跨国零售企业在中国市场的垄断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本土零售业。
在SARS期间,有一些私人商家想囤积居奇,当时完全有赖于国家企业的大量供应,才保证了商品价格的平稳和社会稳定。
如果零售企业完全被外资控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政府将无法操控。
像墨西哥、巴西、阿根廷等拉美国家在开放不到10年时间里,本土零售业全军覆没,从而国家经济一直被频繁震荡的金融危机所困扰。
反垄断侵权时受害者如何维权?
先看《反垄断法》怎么说: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机构举报,举报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实施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而这里的反垄断机构指的就是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局。
而具体是向哪个部门提出举报呢?再看三大机构的有关规定。
工商总局2009年通过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定义了适用范围:不适用于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价格垄断行为。
发改委也在2010年制定了配套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看,消费者针对垄断行为进行维权不存在障碍。
但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往往涉及多种方式,对于一般垄断协议和行业垄断协议,一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外资并购和经营者集中等行为类型,而商务部、工商局、发改委管辖范围的划分并没有细化到举报人一看就明白的程度。
企业或者可以直接找工商局,普通消费者往往是选择民间监督组织消费者协会。
消协每年的举报和投诉中有很多就是针对电信和联通“又贵服务又差”的,2005年,北京等4城市消协联合致函电信运营商,要求退还消费者过期电信卡内的余额。
所以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中小企业,在投诉的时候都面临着“病急投医难”的困扰。
反垄断的措施有哪些?
反垄断政策措施主要是从干预市场结构和干预企业行为两方面来进行的。
1. 政府干预市场结构的措施 由于导致市场垄断的最主要因素是卖方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进入障碍。
因此,政府干预市场结构,抑制垄断弊病的相应措施是: 1) 降低买方集中度或制止集中度上升 2) 降低进入障碍或制止其上升 3) 降低产品差别化程度 2. 政府干预企业行为的措施
关于1998年微软的重大反垄断案件
微软遭遇反垄断败诉前后 2007年9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裁定,维持欧盟委员会2004年对美国微软公司做出的反垄断处罚决定,包括向这家世界上最大的软件制造商开出的4.97亿欧元的巨额罚单。
欧盟的这个处罚决定,是近年来微软第一次在垄断问题上的败诉,也是第一次肯定了微软的垄断行为。
欧盟与微软近十年的反垄断较量 截至今年6月30日的财政年里,微软公司在欧盟国家实现利润100余亿欧元。
换言之,这笔罚单只相当于微软两周内在欧盟国家所赚取的利润。
尽管罚款远不及微软的捆绑销售利润,对财大气粗的微软也不过是“牛身失毛”,但它的影响却是深远的,至少在法律上证明了微软利用其强大的优势,垄断了欧盟市场,做了大量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有关微软垄断软件市场的争端由来已久。
微软曾因在国内同样问题上,不断击败对手并与法庭和解,已获得绝对的市场优势。
1990年6月,美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微软与IBM在PC软件市场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了调查。
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他软件商的投诉,开始对微软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集中调查微软DOS的市场策略。
1994年,微软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生产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的调查。
1997年,美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称其违反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
当时,微软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视窗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
1997年,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
杰克逊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在安装视窗95操作系统时,安装其他软件商生产的InternetExplorer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暂时停止捆绑销售。
1998年,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集体起诉微软,声称微软非法阻止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持其软件的垄断地位。
1999年,微软发布改进版视窗软件,其视窗媒体播放器的市场份额大幅增加,微软的捆绑销售方式使其媒体播放器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竞争对手诸如Real Networks公司的RealPlayer.2000年,杰克逊法官作出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微软随后提出上诉。
2001年,微软被控违反反垄断法一案,进入上诉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
微软在国内大打垄断之仗时,也与欧盟反垄断机构发生了争执。
欧盟法院原以为说服微软很容易,但欧盟法院没有意识到,微软利用在国内战胜众多对手之际,继续利用原在美国的战略,在欧洲市场上大施淫威,致使欧盟范围内的软件制造商的销售遭遇下滑。
欧盟发现了微软的市场行为,不符合欧盟的市场行为准则之后,对其发出了警告,并称将对该公司处以巨额罚款,除非微软采取措施,使欧盟不再忧虑市场竞争的问题。
但此举没有奏效。
欧盟起诉微软公司起始于1998年。
当时,位于布鲁塞尔的反垄断机构,应太阳系统公司的诉求,开始调查微软在欧洲的所作所为。
随之,他们发现微软利用桌面终端的市场统治地位,垄断了整个欧洲服务器市场。
欧盟再次向微软发出警告,微软仍然置若罔闻,继续在欧洲销售捆绑媒体播放器软件的视窗版本。
2003年,微软竟获得美国政府默许,与国内18个州达成和解协议,微软进而敦促法院,不再考虑制裁微软的提议。
美国法院的默许,助长了微软的气势。
实际上这意味着,加强了微软在国内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也自然为它进军欧洲服务器市场大开了方便之门。
欧盟反垄断的态度要比美国坚决 然而正在此时,微软与欧盟的反垄断争端开始激化。
导致矛盾激化的原因还在于,微软在市场上滥用其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统治地位的同时,其态度自始至终都十分强硬。
早在2003年1月,欧盟市场竞争委员会委员马里奥。
蒙蒂拟举行听证会,就一个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准备对微软采取强硬措施。
持续不断的调查,发现了微软更多操纵市场的行为,如微软的Net Passport涉嫌违反欧盟有关个人隐私的法规,欧盟立即要求微软对其修改。
可是在一次听证会上,欧盟初审法院与微软发生了激烈的辩论,双方激烈对峙,互不相让。
曾经代表集体诉讼原告指控过微软的律师迈克尔。
豪斯菲尔德,一开场就指责微软对面临的垄断指控不以为然。
豪斯菲尔德打开一盘录像带,录像带中微软首席执行官斯蒂夫。
巴尔默被问及是否完全理解“垄断”一词时,这位律师说:“巴尔默当时大笑着说,‘我当然知道什么叫垄断,我经常与我的孩子一起玩这种游戏。
’从这句话可看出,尽管此前关于微软的反垄断诉讼,欧盟提起过多次,却都没有实质性结果,其原因就在于,微软的管理高层完全没把欧盟的垄断指控当一回事。
” 从2004年初,欧盟与微软就反垄断案的争端逐渐升温,欧盟向微软处以巨额罚款。
同年6月,微软向欧盟初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推翻处罚决定。
微软还请求该法院下令,在法院判决作出之前,暂缓执行欧盟的决定。
12月,初审法院驳回了微软公司要求推翻欧盟决定的请求。
欧洲大多数舆论都认为,微软在欧洲面临的问题远不止这些。
2006年2月,欧盟就微软系统的兼容性展开了调查。
结果发现,包括IBM和甲骨文公司在内的众多美国公司,都曾公开数据,但微软却利用其系统优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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