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简述民诉法的修改意义及主要内容
简述民诉法的修改主要内容及意义
作者:康志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诉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康志律师电话:13550744812)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诉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康志律师电话:13550744812)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一、 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体现在下列方面: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修改法律监督原则,删去人民调解原则。
2、修改协议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增加公司诉讼管辖和应诉管辖。
3、修改审判人员回避。
4、增加公益诉讼,修改了第三人撤销之诉。
5、修改了委托代理人
6、修改了证据种类及证据保全,增加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人证言规定,修改并增加鉴定和专家辅助人规定。
7、修改并增加留置送达的新规定,修改了转交送达内容。
8、修改了诉讼保全、诉前保全和保全范围及措施。
9、增加对恶意诉讼的强制措施,修改对不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
10、修改了起诉状和答辩状内容。
11、增加先行调解
12、修改了起诉审查和审查期限,增加了程序分流规定。
13、修改了法庭调查顺序。(康志律师电话:13550744812)
14、修改了判决书内容、裁定适用范围和内容,增加了裁判文书公开。
15、修改并增加了简易程序约定适用,修改了简易程序简便传唤、送达、审理。
16、增加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17、修改了二审审理方式和二审裁判。
18、修改了特别程序适用范围。
19、增加了司法确认程序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
20修改了申请再审的管辖、再审法定原因、再审审查与管辖、再审审理范围、中止执行与抗诉书、申请再审期限。
21、增加了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修改了抗诉后果。
22、修改了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
23、增加了执行法律监督,修改了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执行通知与强制执行、执行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执行拍卖、变卖。
24、修改了涉外送达期限,删去涉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涉外财产保全。
二、此次民诉法修改的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的意义(康志律师电话:13550744812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2、加强法律监督原则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立公正、
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现实意义。康志律师电话:13550744812
3、修改协议管辖,将合同纠纷扩展至其他财产权益,从而消除长期存在的侵权纠纷不能约定管辖的传统理念和制度。
4、增加公司诉讼,有利于《公司法》的法律关系主体广泛的诉权。
5、修改管辖权异议,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管辖利益,方便案件审理与执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6、修改审判人员回避,这样可以解决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
7、增加公益诉讼,可以填补我国以前民事制度无“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空白。
8、修改了委托代理人制度,弥补了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促进了矛盾的化解和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诉讼代理具有划时代意义。
9、修改证据种类,以保障法院公正且适当的裁判为最终目的具有保障意义。
10、修改并增加鉴定和专家辅助人规定, 有利于贯彻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助的鉴定程序,从而体现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康志律师电话:13550744812)
11、修改并增加留置送达的新规定,可谓对送达制度的又一项重要突破,体现了法律制度与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与时俱进的态度。
12、行为保全制度的引入,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力的诉讼保障手段,完善了我国民事保全制度体系。
13、修改对不协助执行的强制措施,有利于解决当前的“执行难”问题。
14、修改了判决书内容、裁定适用范围和内容,增加了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送达起诉书和答辩状,及时对案件进行审理,有利于保证当事人平等诉权,从而有效化矛盾。
15、新修改的民诉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16、新修改的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新修改的民诉法在开庭前准备程序中分情形规定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转入督促程序;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17、新修改的民诉法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 裁判文书公开,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18、 完善判决文书公开 公众可查阅生效判决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的公开透明是现代司法的标志。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重要内容,对提高审判质量、释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19、新修改的民诉法统一了人民法院对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范文二:司法公开的意义
司法公开的意义
一、司法公开的意义
(一)司法公开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与公众之问信任、交往及互相评价。司法公信力的建立,不是朝夕之事,而需要长期积累与证明。当下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正遭遇严峻挑战,严重影响到矛盾解决的社会成效,而司法公开则可有效地改变当前局面。
司法公开可以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全面提升,客观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且让广大公众直观地感受法庭的威严、判决的公平公正以及法官的判案能力及廉洁品质,使广大公众真切地感受到法院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生等各个方面所付出的努力,从程序方面使当事人接纳裁判过程,信服裁判结果,促进社会公众法律信仰的形成。另外,树立司法公信的基础是公正的司法行为以及高质量的审判活动。在公开透明的审判环境下,法官队伍的
能力和素质面临人民群众的直接评判,司法审判的任何瑕疵及疏漏都会被公众所关注。总之,司法活动在公众的参与与监督制约下,能够实现公众认同的普遍价值,这样的司法结果自然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司法本身的公信力就会随之建立起来。
(二)司法公开有助于法官廉洁品质的养成。法律在实践中能否发挥最大的功能和价值,取决于法官对法律的操作。剖析司法腐败,诚然除法官素质不高外,还与制度的不健全、管理的不到位、监督不力等因素有关。法官参与到案件的整个过程,掌握着其中的来龙去脉,最后如何裁决,不仅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问题,也涉及到法官个人的倾向。因此,司法公正的践行取决于法律的执行者-法官。法官只有做到公正司法,廉洁司法,公平与正义价值才能得以实现,才能维护司法权威。但是,法官素质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跃提升到最理想状态厂因此,在逐步提升法官素质的进程中,加强制度建构,最恰当的方式便是司法公开。将司法活动置于广大公众的监督制约之下,依此来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事,减少“权力滥用”、“人情关”等带来的压力,司法公开,依法进行,杜绝贪污腐败,促进法官廉洁品质的养成。
(三)司法公开有助于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仰。在法律实施中,最直接并且和公众联系最为紧密的则是司法活动。司法公开,意味着
通过公众对法律实践的监督,证明国家的法律是公平的,法官是正义、廉洁的,裁判是符合社会普遍的价值观念的,于是,无任何外力强加,公众自然便会形成一种对法律的共识及信仰。
在当前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现象严重,主要在于中国特有的“熟人社会”模式造成的,公众会以为“人情”、“关系”比法律更有用。公众对“走关系”的“信仰”是超过对法律信仰的。因此,要保证司法结果的公正,公众才会自觉地去信任司法。通过司法公开,公众多渠道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使公众了解到国家司法活动的具体运作情况,并且通过公众的参与、监督,促进司法结果的公平正义,结果就是被社会公众认可,信仰。社会普遍的价值建立之后,公众对国家的法律才会有所期待,信仰便如影随形,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便会逐步稳定,法治的群众基础也会越来越广泛。
(四)司法公开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随着科技进步,司法公开的方式也渐趋多样化,公众知悉司法信息也更加便捷。司法公开的过程,同时也是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普及法律知识,提升公众法律意识,也是法制建设的必备一环。司法公开,意味着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那么,在公开的过程中,对于法律知识欠缺的一些公众来说,了解的过程便是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这种对案件关注的效果要
远超过在外力强迫下学习或者出于考试而被迫学习的效果。另外,尤其是涉及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会引起广大公众的关注,这样,司法公开进行的法律宣传的效果社会覆盖面较广,收效好。最后,一次具体的司法诉讼活动,可能既会涉及到程序法知识,又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实体法律知识,通过公开,将司法过程的实施依据、裁判结果的法律依据公之于众,公众自然会了解到多方面的法律知识。通过司法公开这一特殊方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公众,使公众受益良多,成本低,社会效果好。
二、司法公开的适度限制的建议
司法公开的正义、权威等价值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司法公开可能存在侵犯隐私权等问题,因而片面地强调司法公开反而会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司法公开的推进进程中应把握好尺度,适度限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法院内部资料应否公开的建议。部分学者认为,当前司法公开的内容局限性太强,体现案件真实性的一些内容并未真正触及。比如,司法实践中,会议纪要、内部指导意见、法院内部各级
领导的内部审批文稿和行政机关领导的批示等往往都作为秘密文件不对外公开。如果这些内部资料的确涉及国家秘密,但与知情权发生冲突时,应不予考虑公开。我们也应清楚地认识到,大部分的内部资料主要是针对法院的管理、法律的适用等方面的问题,既不具有私密性,也不具有封闭性,而且很多内部资料都是直接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并且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重要载体。因此,本人建议在法院内部由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定期梳理内部文件,在履行一定程序后,对其做出分类,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外,其余均应及时依法全面的向社会公开,进而使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二)关于合议庭不同意见能否公开的建议。关于合议庭评议时的各合议人意见是否公开的问题,各国做法不一。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不公开而是将意见记入笔录。但瑞士联邦法院以及法国最高法院则是公开的,效果较好。我国更多的法学家也赞同把评议时的不同意见公开。把评议过程及评议的不同意见都公开,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审判的趋势。
把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都公开,有利于提升合议人员的责任感,由于审理案件由主要承办人及其他合议人合议得出
结果。其他合议人员往往依赖主要承办人,对案件的责任心不够,审前也不阅卷,开庭时不思考,合议时没有自己意见,仅是附和审判长观点,使合议庭功能发挥不了。因此,公开合议庭评议的个人意见,监督各合议人员,对案件发挥一定的作用,每个人都要对其对案件提出的意见担负责任。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的公开,提升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使其服判。当事人通过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合议人意见和论证,知道判决结果是取决于多数人意见,而不是某人的个人观点,增强其对法官的信服。本人认为,从长远而言,合议庭的不同意见的公开是当前司法公开的发展趋势,因为这既体现了民主评议的原则,同时对当事人知情权有了充分保障。但是,当前应认识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司法公信力又频遭质疑,因此,本人建议目前通过试点逐步推广的方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搞“一刀切”,使法院工作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功能得到充分且有效的发挥。
(三)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建议。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制度是增强法院审判工作透明度,提高司法能力、预防司法腐败的重要举措。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颁布施行,各级法院都依法逐步推进,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的制度。裁判文书的网络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应有内涵,是现代社会民主法治进一步健全的重要体现
。但是各级法院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运行中,仍面临着知情权与隐私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等诸多问题。如何协调好诸多问题,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保障方面寻求平衡点,是法院在推进裁判文书网络公开不可回避的问题。本人认为,法院在裁判文书网络公开时,应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宗旨,但是要加强对例外情形的保护。如此,要从立法层面细化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具体问题,司法层面加强制度建构,加强审核关、慎重区别对待等多方面做相应的工作。依此推进裁判文书网络公开工作。
范文三:党务公开的意义
党务公开的?意义
中共中央以?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党务公开?正式推向党?的基层组织?,符合党的章?程,也顺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印证了党?的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特性。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是推进党?内民主的重?要一环。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是广大党员?的民意诉求?和民主权利?,更是党一直?努力的方向?。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正是在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以党务的公?开透明来提?高党的公信?力,以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增强党的凝?聚力,从而不断提?高党的基层?组织的创造?力、聚合力、战斗力。没有党务公?开,党内民主便?无从谈起,以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的前提和?基础,抓住了推进?党内民主的?重要一环。相信随着基?层党务公开?的深入推进?,基层民主体?系将更加完?备,基层党组织?做出的决策?更加科学,更加切近群?众。
二是积极引?导社会舆情?的主动探索?。公开、公正、公平,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在透?明下监督,是社会公众?的最强烈的?民意诉求。当“暗箱操作”、“潜规则”等词语充斥?基层民意,严重干扰了?社会舆论视?线时,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树立了党的?良好形象就?愈发显得格?外重要。当前党务公?开的推行程?度、范围较小,对于社会舆?情诉求显得?较为滞后,中央政治局?专题研究部?署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以文件的形?式把党务公?开制度化,向社会公众?传递了一个?积极的信号?,是我们党主?动面对社会?舆情、化解误会、加深彼此信?任、促进党群良?性互动的积?极探索。
三是阳光防?腐的重要举?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廉政通道?。党务公开就?是扎扎实实?、实是求事的?将群众最关?心的,与群众利益?联系密切的?相关问题和?重大决策,通过一系列?渠道向党内?外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确保基层党?组织的决策?思路密切联?系群众,切近工作实?际。相信通过不?断丰富公开?形式,完善监督程?序,建立健全例?行监督检查?评价机制,一定会更有?效的推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上水平?上台阶。
四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新通道”。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又?一“新通道”,因为让普通?党员群众可?以及时了解?党组织的工?作动态、党的政策、为民办实事?的进展、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群众普遍关?系的重大问?题,让党员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能够
使我们?的党组织及?时掌握普通?党员群众的?心声意见,能够消除群?众的疑虑和?误解,形成党
群之?间的良心互?动,拉近彼此之?间的距离,更有效地凝?聚党心民心?,不断增强党?的科学化决
?策水平,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范文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实现公民知?情权。
公民的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了解权。即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当前发?生的与普遍?公民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1945年?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库勃在一次?演讲中,正式在政治?学的范畴上?提出了这个?概念,知情权的英?文名是“the?right? to?know”。当时联邦政?府内部蔓延?着消极对待?政务信息公?开化,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官?僚主义倾向?,库勃从政治?的角度呼吁?官方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并建议将公?民的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iii]。
知情权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权”[iv],1946年?联合国第一?次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称信息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2条第1?款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27条第?2款“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均是公民知?情权受到宪?法保护的体?现。
进入网络时?代以后,电视、广播、电话、网络等等快?捷而覆盖面?广的传播媒?体使得公民?能够得到巨?大部分他们?想要的公共?信息和生活?资讯,但是这时的?公民知情权?是不完整的?。作为社会人?和国家的一?部分,政府和党的?信息恰恰是?公民最需要?及最迫切得?到的,因为知情权?不仅要求政?府及时公布?国家行政的?大政方针和?公务活动内?容,还要求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
国家,公民掌益有?关的信息,使民众能及?时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握政?府信息是应?该和必须的?,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的义务??。而单个公民?作为弱势的?一方,无法主动的?掌握政府信?息,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在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有效应对危?机事件,挽回政府形?象。
在危机处理?中,及时准确的?信息公开对?危机处理的?进程和最后?结果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开化的应?急方式,不仅有效避?免了危机的?扩散,还能有效挽?救危机带给?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危机的发生?往往是政府?平时治理不?力的结果,政府公信力?必然受到负?面影响,但应对危机?的方式则更?加关涉民众?心中对政府?的最终评价?,政府敢于公?开危机信息?,主动借助媒?体,及时、真实地公开?事实,让媒体在传?播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不仅有利于?危机事件的?解决,而且有利于?维护政府形?象,有力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3、消除谣言,稳定社会秩?序。
谣言止于公?开。公布信息非?但不会引起?社会恐慌,反而有利于?平息紧张情?绪、稳定社会,隐瞒事实反?而会造成公?众由于不知?晓实际情况?而更加猜测?,同时各种传?言、谣言飞速流?行,导致人心惶?惶,社会动荡,这是一种“群体极化现?象”。政府在面对?一些如灾难?或公共安全?的一些传言?时,应该把来龙?去脉告诉公?众,这是透明的?政府从保护?每一个民众?的角度应该?做的,也是有效消?除传言的最?好方式。
4、促进民主政?治,实现公民的?监督权利。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是社会公仆?,民众只有真?正有效地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才能对现行?的制度和政?府行为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参与行政管?理,从而促进政?府民主制度?和行为的改?进,完善不足。
5、制约权力滥?用和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破?除权力运行?的隐蔽性,为治理权力?滥用和腐败?提供预防机?制。“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政府信息公?开将使整个?行政系统透?明公开,政府政策的?决策和执行?将完全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并且使得权?力运行从隐?蔽变成透明?,无疑切断了?权钱交易的?链条,包括其交易?背后的利益?共谋渠道。
6、调剂社会资?源配置。
政府不仅公?布国家行政?的大政方针?和公务活动?内容,还公布政府?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民众根据自?身情况自定?规划,是一种社会?调节的表现?,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宏观决策信?息等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开发应用?。
范文五:开展政务公开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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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政务公开的意义
公开是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实行政务公开,既要重视对外公开,又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使二者上下衔接,内外呼应,促使政府依法行政。正如尉
现在搞政务公开,不能健行同志今年,月在广州、深圳等地考察时指出的:“
只停留在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手续,简化办事程序,搞一个窗口办事上,还要在加强政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个要害问题上下功夫,要把对群众公开与加强政府内部监督结合起来,统一起来。” 一对外公开政务,是政府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政务活动的方式,让人民群众了解、知情,使一些行政行为在社会的监督下进行。这种对政务活动的社会性监督,具有监督的广泛性、基础性和代表性,因此也具有实效性。近年来的实践说明,政务公开不仅能够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促进依法行政,廉洁高效,“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而且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政务公开发展还不平衡,有些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中仍存在腐败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而且由于内部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了对外公开不真实,直接影响了社会监督效果。所以,要使政府机关通过公开置于有效的社会监督之下,必须在进行外部公开的同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正如**同志提出的:“实行政务公开不仅是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更重要的是向群众提供真实可信的情况,使他们感到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办事是公正的。”只有把对外公开同加强内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外部公开建立在内部监督和管理的基础上,才能使监督关口前移,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因此,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落实政务公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外部监督的指向主要是决策结果而不是决策过程,如果决策失误,必然使外部监督失去针对性而成为虚监。加强内部监督,有利于杜绝决策中权力不受制约的现象,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其次,从外部监督主体的情况看,由于某些政府部门多年来形成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不良作风,致使一些群众来机关办事时心存余悸,这种心态使他们关心的主要是能否把事办成,而不是监督,再加上人们对权力的依附心理,不可能去盯着办事人员挑毛病,因而,必然导致外部监督的弱化,影响政务公开的落实。再次,决策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还取决于执行是否得力。在行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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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保证权力的正常行使。在这些方面,还需要下很大功夫,任重而道远,决
不能以为实行了一些政务公开措施,社会监督机制就建立和形成了。只有在加
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上不懈努力,对外公开政务才能收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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