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性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
(2)董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应由干部管理部门、出资方和地方(产业)工会共同商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3)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代表,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1)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2)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参政议事能力;
(3)能够实事求是地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对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公司职工也可为候选人,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不宜成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依照民主选举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和更换程序
(1)由公司工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工董事、监事的名额和任职条件,制订选举方案。
(2)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征求公司党委意见;(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获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选举,并在下次职代会上确认。新设立的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名额在章程中规定,人选暂缺,待以后条件成熟补选。(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按本程序办理。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以内,公司不得因
履行职务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对其工作岗位作不利的变动;
(3)职工董事在参与董事会决策时,应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沟通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联系,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
(4)职工董事对董事会所要审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事先应通过公司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专题讨论意见;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根据职代会民主表决结果,在董事会上阐述意见;
(5)职工监事应以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企业经营中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情况有权向董事会(股东会)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作出处理。
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述职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2)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评议;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应作出答复。
范文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 ?集团决策和监督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工会法》、《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是? ?工会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监督的重要途径,也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客观要求,其目的在于促进公司的科学决策,共谋企业发展大计。
第三条 ? ?集团及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有一名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比例,一般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其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都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条件
第五条 ?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是与集团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职工。
第六条 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思想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知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技术,有较强的参政议政、参与决策的能力。
第七条 能正确处理国家、出资者、企业、职工多方利益关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密切联系群众,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够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敢于善于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职工的信任和拥护。
第九条 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办法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选应从本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工会主席、一名副主席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按下列民主程序产生:
(一)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和条件,由工会组织职工群众酝酿推荐候选人选。
(二)根据职工群众的推荐意见,由企业工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审核。
(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首先,介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简历;其次,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最后,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1/2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
(四)张榜公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名单。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其他成员的任期相同。对不称职或者有严重过失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更换按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决策中依法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
(一)在董事会中,职工董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审议决定集团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改革,基本管理制度等事项,参与审议决定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二)在监事会中,职工监事代表职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参与对公司财务的检查,参与对董事会、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
(三)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职工监事与其他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在工作过程中,有权对企业经营、改革发展状况及相关业务进行咨询,查阅相关资料,阅读有关文件,企业应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落实其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有权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职权不是代表个人意见而是代表职工群众的共同意愿。
(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企业决策时,应充分表达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在研究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若对董事会的有关决议持不同意见,可要求记录在案,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团长联席会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带头执行职代会决议,并将职代会决议精神贯彻到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中。不辜负职工群众的重托,努力做好工作。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并进行述职和接受职代会的评议与监督。
(四)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爱护企业形象,促进企业发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制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就职工董事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议案审议和职工监事参与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关的工作制度;规范咨询、论证、通报、收集意见等工作步聚和相关事项;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在企业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就自身职责履行情况向职代会至少做1次述职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职代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1次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本人。
第十七条 企业行政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和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能力,支持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以适应形势的要求。
第十八条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事先通告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使其有充分的时间作好准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围绕议题,广泛收集职工代表意见。在涉及职工利益问题上,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和采用其他渠道广泛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或与工会委员会充分协商后再做出决定,并在会议记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把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有关重大决策及时迅速地通过各种形式向职工群众通报。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调阅企业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到有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检查工作,索取资料,调查研究,询问情况,有关方面必须提供方便,协助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信箱;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领导接待日、职工代表巡视日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别成立“职工民主议事会”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也可以采取其它形式听取有关方面和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咨询和论证,并把意见和建议体现到重大问题的决策中。
第二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者,应予表彰奖励;对不称职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者,应及时罢免。
第二十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按民主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内一般不宜调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其空缺席位实行替补制,由工会提出更换意见。新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仍需按民主程序产生,同时免去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席位空缺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及不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后三年内,企业不得以其履行职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除个人严重过失外)。若在任职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则劳动合同自然延长至董事、监事任期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集团公司第二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权为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为集团公司工会委员会。
范文三: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
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 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 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 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第十条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指导公司合法规范地推荐、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国有 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水平,尤其要指导其他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对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拒绝为职工 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为,依法要求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求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及其他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一、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意义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指在公司制企业中,由职工民主选举出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担任董事、监事,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和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是依照法规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职工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中主人翁地位和权利的体现;是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将进一步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段指导方
针在企业中的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 保证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工作,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逐步开展起来的。
1995年全总在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六个必须”
中就明确提出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问题;
1999年,为配合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全
总把建立职工董事会、职工监事制度列人“五突破一加强”,作为工会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
在各级工会组织大力推动下,这项工作取得了重
大进展。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的依据及条件
1、《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
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56条和第121条分别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规
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在第56条和第122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生产
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央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国有独资
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
2、设置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主要是为了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保证企业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工作过程中始终与职工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听取来自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从而增强企业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并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过程实施监督。要坚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从本企业工会干部、一般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一线工人中的职工代表中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条件首先要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以及必须是职工代表等硬性规定。
除此之外,鉴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特殊身份,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突出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
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影响力,能够起到沟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群众意见的作用;
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知识,熟悉企业管理或
有相关的工作经验,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比较熟悉,有较强的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能力,这样才能在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过程中,参得上,议得准;
三是必须公道正派,敢于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敢于抵制各种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否则,势必会在参与决策和监督过程中,特别是职工意见与企业管理层意见不一致时,不能坚持原则,人云亦云,甚至坐错位置。
4、对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和监事会中
的比例问题,《公司法》中都未作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各地出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尽一致。重庆市规定:“国有控股公司职工董事人数不得少于2人,职工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河北省规定:“职工董事人数一般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职工监事人数应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工会是党领导下的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
织,是《劳动法》、《工会法》明确规定的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工会主席是经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代表和维护职
工利益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是顺理成章的。
从工作上讲,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有工会
分会、工会小组等健全的网络,工会主席、副主席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依靠工会组织网络和职代会开展工作,既可以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还可以通过工会组织和职代会,把董事会的决策迅速传达到每一个工会小组、每一位会员和职工。
现实中,有的单位认为,工会主要是起民主监督
作用,工会主席应作为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可以更好地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但职工监事只能列席董事会,在决策中没有表决权。工会主席不进入董事会,企业的决策层就缺乏代表性,不利于决策的科学、民主,也影响工会的源头参与。因此,工会既要有人进入董事会,也要有人进入监事会。
一般的做法是: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首选候选人进入董事会,工会副主席作为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进入监事会。
范文五: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为了全面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障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公司法》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及其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称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的目标。
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要逐步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并在源头参与、监督和维护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设置。
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监事,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第四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件。
1.本公司职工;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相关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协调沟通和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参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
第五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产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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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应当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确定,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应当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确定。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补选和罢免。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从出缺至完成补选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补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任前,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其职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履行职责或者有严重过错的,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进行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补选和罢免要经应当参加会议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公司的或者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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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 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 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制度。
1(知情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可以定期调阅公司有关的经营、财务报表;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公司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工会要主动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2(保密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职工代表质询时,要按照信息有序披露原则,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涉及的公司商业秘密。同时不得向本公司以外的人员泄露。
3(报告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遇到工作受阻、待遇不公等情况时,有权向工会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
4(委托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公司其他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或者公司董事、监事代为出席,并在委托书中明确授权范围。
5(培训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自觉加强有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公司要创造机会,安排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职培训。
6(述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一次。报告内容或者提纲应当提前一周告知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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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评议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在认真述职的基础上,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予以答复,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评议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8(奖惩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要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考核,实施必要的奖惩。对履行职责好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给予表扬奖励;对不称职或者有渎职行为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进行撤换或者罢免。
9(保障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除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作出不利于其履行职责的岗位 变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务时的出差、办公等有关待遇参照公司董事、监事执行。
第十条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相关部门的职责。
各级工会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指导公司合法规范地推荐、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落实各项工作制度,指导国有 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水平,尤其要指导其他公司建立职工董事制度;对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和拒绝为职工 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行为,依法要求相关行为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 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公司,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求备案的,应当及时办理。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解除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劳动合同及其他侵害他们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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