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远是复制的部队述职报告
消防部队竞选营职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首长和同志们:我是***年2月任营长的。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四十条规定,我的职责共有八条,概括起来主要是领导全营军事训练和战备工作,抓好全营的管理及装备工作, 协助教导员搞好全营的政治工作,抓好全营的后勤工作,培养和提高所属干部骨干的军政素质等。
任职三年来,在旅、团首长的关心帮助及机关同志的指导下,在教导员及全营官兵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牢记自己的职责,始终把组织的信任挂在心里,全心全意扑在营队建设上。
工作中能尽心尽力,以身作则,自觉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遵守上级的各项规定,钻研学习本职业务。
生活上能够严以律已,宽以待人,关心部属的成长进步。
学习上能够虚心请教,精益求精,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
始终把岗位当事业来干,三年来,在全营同志们的共同努力下营队的全面建设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连续两年被评为全面建设先进营,***年被集团军表彰为全面建设先进营,今年又被军区评为30年基层预防犯罪先进单位,我个人也连续三年荣立三等功,***年我与教导员双双被上级表彰为优秀营主官并荣立三等功一次,今年又被推荐为优秀基层标兵。
现就将自己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陈述如下:一 、注重班子团结,自觉维护党委的形象在工作中,我能够牢固树立团结意识,自觉地把自己融入到班子之中,主动支持,积极配合书记的工作。
做到了工作上,互相支持、互相信任;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学习上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真正像爱护自己的眼睛那样去爱护团结,通过与教导员交流我们在团结上达成共识,那就是努力做到三个珍惜:一是珍惜党的事业,把党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党工作。
二是要珍惜集体的荣誉,任何时候都要维护党委、集体的荣誉。
工作中我们深深地体会到只有维护好班子的团结,才能最终维护自己的权威。
三是要珍惜战友情谊。
深厚的战友之情既是团结的结晶,又是班子团结的纽带。
三年来,我没有一次因个人的利益与班子成员发生冲突,真正做到了出了问题拉一拉、有了困难帮一帮、有了成绩让一让、有了矛盾解一解。
在我与教导员的影响下,我们营党委形成了风正心齐干劲足的良好局面。
多次被上级表彰为先进营党委。
二、注重人品官德修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1、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 在学习方面,按照制定的的理论学习计划,坚持每天挤出1—2个小时的业余时间进行学习,三年来我阅读了孙子兵法、战争论、二十世纪战争走向及谋事、主事、干事等大量的军事理论著作,共写心得体会80余篇,并在军内外的报刊中发表文章10多篇。
通过学习,自己理论水平、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得到了提高,同时自己的专业技能也有了较快的进步。
在政治上能够严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学习党的知识和先进理论,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
为工作、学习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
在工作中注重运用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从讲政治的高度观察形势,思考问题,不被错综复杂的表面现象模糊视线,不被具体繁冗的行政事务捆住手脚,在与***做斗争,美机撞我军用飞机,9.11事件面前,能保持清醒头脑,用实际行动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始终同以**同为核心的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
2、为官做人,公道正派 俗话:人格就是力量,形象就是旗帜。
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不断加强自我品行修养,为官做人公道正派,不分亲疏。
当营长以来,在处理战士入党、考学、学技术、选改士官等敏感问题方面,做到了不看关系看工作、不看来头看实绩,坚持了三公开(公开名额、标准、程序)的原则,力求一碗水端平,不搞厚此薄彼,在旅团多次举行的调查评议中满意率达到了100%,在干部骨干的使用上我坚持用教育引导人,用学习培养人,用制度约束人,用竞争激励人在全营官兵中叫响以能力求发展,以素质求进步的口号,让其他人心服口服。
目前全营达成了不学习就落后,落后了就没有出路的共识,在干部战士的成长进步过程中,大家比的不是谁的关系大,也不是谁的钱多,而是看谁的素质强,看谁的贡献大。
三、突出军事训练工作,狠抓全营官兵的军事素质1、突出军事训练的中心地位 面对今年我营在全面落实新大纲在存在的内容不够清,方法不够明,组训不够严的情况,通过与党委一班人研究,我们认为,要想使新大纲切实落到实处就必须注重提高干部、骨干对新大纲的理解与认识程度,为此我们分三步对新大纲的内容、标准及要求进行了加深理解。
一是糸统学习。
二是分析对照。
三是研究试训。
采用共同研究、集体攻关的方法,达到三个清楚,即:清楚新、老大纲的差异;清楚新纲目规定课目的标准、条件、要求;清楚新纲目中训练的难点、重点。
另外还在全营广泛开展了群众性的练兵活动。
在单兵训练阶段,开展了擂台赛、龙虎榜,还结合炮兵专业的特点,开展了百题无差错,装定分划百次无差错一帮一结对子等活动,掀起了比、学、赶、帮、超的训练高潮,大大提高了官兵训练积极性。
在协同训练阶段,开展了争当先进班排活动,夯...
如何抓好部队军事训练工作?
(一)抓好军事训练 必须把军事训练作为部队经常性中心工作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途径,针对信息化战争特点,积极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的要求,坚持科技兴训、依法治训,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
扎实开展基础训练。
依据军事训练与考核大纲,完成共同课目、专业、战术训练。
抓好技能、智能、体能、心理素质和作风纪律训练,打牢个人素质基础;抓好单车、单炮、单机、单舰、单发射架等基本战斗单元训练,打牢技术战术基础;抓好分队(编队)战术训练,打牢合同训练基础。
组织官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装备、新技能、新战法,积极开展复杂电磁环境下训练,改进训练方法和手段,提高训练质量。
突出军官和士官训练。
落实官兵分训、士官组训。
军官重点进行现代作战理论、科技知识学习和指挥技能、技术战术训练,士官重点进行武器装备操作使用和专业技能训练。
指挥军官和班长要成为“四会”(会讲、会做、会教、会做思想工作)教练员,具备指挥、训练、教育和管理部属的能力。
做好训练中政治工作和保障工作。
经常进行动员教育,运用多种激励手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
开展军事民主和岗位练兵、训练竞赛、技术革新等活动,鼓励争当训练尖子、专业技术标兵。
组织学习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知识,提高实战能力。
坚持勤俭练兵,充分发挥训练经费、物资、器材、设施和场地的保障效能。
(二)落实战备工作 按照随时能遂行作战、战备执勤、反恐维稳、抢险救灾等任务的要求,抓好战备工作落实。
抓好战备教育。
围绕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培养战斗精神,引导官兵树立马克思主义战争观,牢记我军职能使命,认清形势任务,增强战备观念,坚定敢打必胜的信心。
落实战备制度。
坚持战备值班、节日战备、请示报告、战备检查等制度,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搞好战备演练。
制订完善战备计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组织官兵结合训练任务进行战备演练,熟悉内容和程序,掌握要领和方法,提高实施战备行动的能力。
加强战备管理。
严格落实人员在位率和装备完好(在航)率。
管好“三室一库”(兵器室、器材室、储藏室、给养库),落实“三分四定”(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
战备设施设备保持完好,消耗性物资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物资定期更换。
(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保卫工作 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建连育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一代革命军人。
搞好思想政治教育。
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大力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我军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官兵始终牢记我军性质宗旨,打牢部队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础。
(1)加深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理解,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增强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观念。
(2)强化捍卫国家利益的职能意识,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3)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恪守军人道德规范,培育文明风尚。
(4)掌握法律常识和心理知识,增强法纪观念,培养良好心理素质。
教育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增强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基层军官要会搞思想调查、会计划安排教育、会备课讲课、会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经常分析官兵现实思想,对问题苗头及时发现、准确掌握、正确处理。
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以表扬为主,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尊重官兵合理需求,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建立以党员、士官、班长为主体的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开展群众性谈心和互学、互帮、互教活动,做好个别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
加强基层保卫工作。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及时排查隐患,积极预防犯罪。
加强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开展警示性法制教育,防止敌对势力渗透,防止不法分子破坏,防止腐朽思想文化侵蚀。
抓好科学文化学习。
支持军官和士官参加在职教育,以学习本职业务知识为重点,提高学历层次和履职尽责的素质能力。
注重发挥大学生士兵的作用,搞好义务兵文化补习。
用好军营信息网络,拓宽学习渠道。
创建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
活跃基层文化生活。
建设好俱乐部、阅览室、荣誉室、运动场、军营网络和文化环境,落实文化装备管理要求,发挥设施设备作用。
不断充实更新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和文体器材,重视培养保留文体骨干。
经常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做到队列集会有歌声、周末假日有活动、重大节日有晚会、每月体育有比赛。
严禁传看(听)、复制、下载和收藏不健康读物、信息和音像制品,严禁参加不健康娱乐活动。
(四)严格行政管理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科学管理,严格组织纪律,培养优良作风,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不断提...
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八不准”(廉洁从政的)是指什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
共产党的军队,什么时期叫红军,什么时阿斗叫新四军,共产党的军...
红色政权的军队叫红军!国共两党合作联合抗日,红军被整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简称八路军。
江南一带的红军整编为国民革命军新编第四军,简称新四军。
从八路军、新四军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抗日战争胜利后,以**为首的国民党统治集团为独占胜利果实,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武装力量,蓄谋发动内战。
为适应国民党将要发动内战的形势,中共中央制定了“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各战略区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迅速调整战略部署:由关内各解放军抽调11万主力部队及2万余名党政军干部挺进东北;浙江、苏南、皖南、皖中地区的新四军撤至长江以北;湖北人民抗日救国军(即八路路军南下支队)及我河南军区部队分别撤至以桐柏为中心的鄂豫解放军,与新四军第五师会合。
1945年10月31日,由关内各解放区进入东北的部队和东北抗日联军等组成东北人民自治军,**任总司令,彭真、罗荣桓分别任第一、第二政治委员,吕正操、李运昌、周保中分别任第一、第二、第三副司令,肖劲光任第四副司令兼参谋长,程子华任副政治委员。
1946年1月14日,东北人民自治军改称东北民主联军。
中共中央在调整战略部署的同时,发出关于野战兵团的编组与指挥关系的指示,要求各战略区都应编有能够机动的突击力量,能够实行极大机动,即能够脱离本战略区域到其他区域作战。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各战略区的部队都陆续进行整编,先后组成了晋冀鲁豫野战军、晋察冀野战军、山东野战军、华中野战军等。
至1946年6月,全军共组成27个野战纵队(有的称师)及6个野战旅。
全部野战军61万人,另有地方军66万人。
1946年6月,国民党公开撕毁国共两党签定的《停战协定》,悍然大举进攻中原解放区,内战全面爆发。
各解放区军民奋起自卫,人民解放战争全面展开。
由于战略任务发生了根本变化,从1946年9月中旬起,我军正式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彭德怀分别任正副总司令。
从此,我军一直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
由于当时战事繁忙,各部队改称的时间不一,直到1947年年底才全部改完。
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得到巨大发展的原因.
因为主要承受日军打击的是国军,所以共产党领导的军队就壮大了。
“过去一位日本日中贸易进出口协会的朋友(日中输出入组合理事长南乡三郎,译者注)曾对我说:“日本过去侵略了中国,这实在是太对不起了。
我认为将来日本变成中国的一个省就好了。
”那时我说:“不能这么看嘛。
”我这样回答了他:“日本军阀过去占领了大半个中国,因此中国人民接受了教育。
如果没有日本的侵略,中国人民既不能觉悟,也不会团结起来,这样一来我们现在还在山里,就不能到北京看京剧了。
[b]正是因为日本皇军占领了大半个中国,对中国人民来说已没有其它出路了,所以才觉悟起来开始武装斗争,建立了许多抗日根据地,为以后的解放战争创造了胜利的条件。
日本垄断资本和军阀给我们做了件‘好事’,如果需要感谢的话,我倒想感谢日本军阀。
” ——**会见日本社会党议员黑田寿男等人时的谈话(1961/1/24) 中共政权成立的主要凭借也是民族主义,我已一再陈述过,不必多费笔墨。
这 里只需着重指出,它对民族主义的操纵与利用主要得力于日本的侵略,从西安事变 到一九三七年抗战开始,是中共由脱离困境走向大规模发展游击根据地的两大关键 时刻。
一九七二年**当面向来访的日本田中首相“感谢皇军”帮助了他的“革 命”,确是脱口而出的一句由衷之言。
——余英时《打开百年历史纠葛>>
“8个方面禁止”和“52个不准”内容是什么
一、“八个禁止”: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二、“五十二条不准”:1、不准索取、接受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财物;2、不准接受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不准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7、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不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不准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3、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14、不准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15、不准私存私放公款;16、不准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19、不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0、不准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21、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2、不准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23、不准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24、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5、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26、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2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29、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30、不准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 31、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32、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33、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34、不准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5、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及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36、不准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37、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38、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39、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0、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41、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42、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43、不准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44、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5、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46、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47、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48、不准虚报工作业绩; 49、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50、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1、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52、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内容?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就是《廉政准则》提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信念坚定 必须服务人民 必须率先垂范 必须廉洁从政 必须作风优良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
二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政治基础。
三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内在动力。
四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根本保证。
五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这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具体体现。
这些基本要求,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从政与做人的“底线”,必须时刻牢记,自觉做到。
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条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
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党委(党组)应当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
文明单位创建汇报
文明单位创建汇报 几年来,在市委领导下,在市文明办和市直机关文明办的正确指导下,我局继2004年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基础上,按照《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要求,继续深入细致、全面扎实地开展创建省级文明单位的各项工作。
我们认真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和“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指导方针,不断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推出一流的规划作品、建设一流的干部队伍、达到一流的规划管理水平、创造一流的综合效益和整体效益为目标,努力实现规划工作由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服务方式向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方式转变;由相对粗放式管理向集约化管理方向转变;实施“科技兴规、服务兴局”的战略,全力推进“强素质、科学规划,严执法、优质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拓宽新形势下为我市老工业基地振兴、招商引资、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的领域,在创建中锤炼了队伍,凝聚了人心,塑造了形象,推动了规划事业的快发展、大发展,为我市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局先后荣获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建设系统“十佳”诚信机关、市直机关先进文明办等荣誉称号50余项。
现将我局创建工作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精心组织,统筹规划,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的创建意识 城市规划工作肩负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镇化进程和城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历史使命。
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也必须顺应时代潮流,真正为城市建设发展使上劲、用上力、服好务,并不断转化为推动规划事业快发展、大发展的动力和依托。
围绕这一目标,我们把不断提高对创建工作的认识、增强全员创建意识放在首位,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精心打造了创建工作的各个环节。
(一)深化认识,形成共识 树立全员创建意识是搞好创建工作的前提和首要条件。
为此,我们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同志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学习**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组织“哈尔滨精神”大讨论,请市委宣传部领导为我们讲课辅导,并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有关内容编成试题,组织干部职工进行答题测验,增强学习效果。
通过学习全局干部职工进一步认识到,创建活动是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队伍素质、推动规划事业快发展、大发展的重要举措。
由于认识到位,迅速形成了新一轮的创建氛围,人人参与创建活动变成了干部职工的自觉行动,创建过程变成了自我教育的过程。
(二)扎根基层,找准定位 创建活动必须实施“细胞工程”。
我们把创建文明处室、争做文明个人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使创建活动扎根基层。
我们确立的创建目标是:创文明机关要做到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建文明处室要达到思想过硬、业务一流、服务到位、管理规范;做文明干部要努力学习讲政治、勤奋工作讲政绩、为民服务讲奉献、遵纪守法讲廉洁。
各处处长按照这一目标,积极组织本处干部职工参加局内各项创建活动,并结合实际,开展处内的特色创建活动,形成了人人参与“争先创优”的氛围,使“三个文明”一起抓、三个成果一起要的意识进一步在干部职工的头脑中扎根。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领导重视是搞好创建工作的重要保证。
我们把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活动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日程,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创建工作领导机构,逐级落实工作责任。
局主要领导亲自抓,提要求、压任务;机关党委(文明办)具体抓,制定方案和阶段性目标,层层分解,加强指导;工青妇组织配合抓,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各支部、处(室)分头抓,具体落实、责任到人。
我们还把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工作同机关自身建设目标责任制及年度评选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处室有机结合,把创建工作作为囊括各项工作的总载体,从自身建设、机关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行政、行政管理及宣传工作等6个方面对各处室、分局和干部职工进行每月百分考核评议,进行定期考核,增强了创建活动效果。
二、以人为本,强化素质,精心打造学习型机关 在创建省级文明单位活动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建设学习型机关、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摆在创建工作首位,做到常抓不懈。
(一)在学习教育的内容上精心安排、明确重点 按照中央、省、市的统一部署,我们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党章和**同志有关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省、市重要会议精神。
同时组织了规划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微机应用、公文写作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拓宽知识层面和视野。
学习中坚持做到有安排、有重点、有检查、有笔记和心得体会。
特别是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紧紧抓住各阶段重要环节,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央规定的必读篇目,撰...
如何加强党内监督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