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Wei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Jie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An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Di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Xia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Chan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Xiang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Ren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Chan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Di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Dang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Di三条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Gao、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Fu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Bu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Zhai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Di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Zai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Que乏清偿能力:
(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Yin,无法清偿债务;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Guan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Wu;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Di五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He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Qing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Qi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Di六条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Jiao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Ren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Ti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Yi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Shou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Fa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De,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Qu罚款等强制措施。
Di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Shen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Qing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Yin,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Qi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Ren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De,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Qing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Ru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Di八条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Po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Fu。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Wei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Zhi持。
Di九条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Ren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Tiao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Po产申请。
Shang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Ji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Xia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Min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Shang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Shi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Wei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Jie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9月25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Ye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Gai解释共九条,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企业Po产原因时应注意的事项、破产清算权利、举Zheng责任分配、审查破产申请时应注意的事项、Su讼费用收取、申请人对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Quan等问题。
Jiu破产原因,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债Wu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Chang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两种情形中任Yi一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Yuan因。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Ze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Ju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Jiu如何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问题,Gai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依Fa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Quan清偿债务等三种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Ying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Jiu如何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Wen题,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债务人的Zi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Xian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Fa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Quan部负债的除外。
Jiu如何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问题,Gai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Sui大于负债,但存在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Bu能变现等原因而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Xia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而无法清Chang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无法清偿债务、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而无法清偿债务、Dao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等五种情Xing中任意一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Xian缺乏清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Jiu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Hui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Chong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Yao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An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Liao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Shi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Qi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Chan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Mei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Bu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Qi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Jing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
Ju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最高Ren民法院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An件的受理,制定了本司法解释。
Zui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解读《破产法司法Jie释
(一)》
Wen: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Shi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Tai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D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Ji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Mian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Shang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De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Yuan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Po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Ying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Guo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Fa,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Li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Fa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Guan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Yi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Shi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Cong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Zhi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Wen:《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Guan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Qing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Da: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Po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Yi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Chan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Ci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Yi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Liang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Wu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Bu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Men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Wen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Chang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Diao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Cha,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Yuan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Fu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Bu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Yin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Ze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Ju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Wen: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分别就债务人De破产原因和申请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Jian作出了规定,请问具体应如何理解和适用?
Da: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别,破产原因是人民法Yuan在判断破产申请是否应予受理时审查的内容,而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申请人向人Min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时应当具备的要件。对于债务人自行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Po产原因和其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Dan对债权人而言,则差别很大。根据企业破产Fa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Zhai务是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Quan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时,只要证明债务人Bu能清偿其到期债务
Ji可。至于债务人系基于什么原因不能清偿其Dao期债务,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了“不能清偿Dao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Zhe“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无需债权人提出债务人破产申Qing时举证证明,因此,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Zheng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债务人未Neng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时Ju证证明其既非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Mei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即可当然Tui定债务人出现了上述两个破产原因之一。因Ci,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Bu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Tiao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
Wen: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Er款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两个破产原Yin的共同前提,您能否进一步解释破产原因中Bu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一要件的认定?
Da: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Shi的形式表示其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其强调的Shi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不Shi债务人的财产客观状况。认定不能清偿到期Zhai务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债Quan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如债务人不否认或者无Zheng当理由否认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务已经生Xiao法律文书确定。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Fang止债务人拖延破产程序启动。第二,债务人Bu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的债务。破产程序Ben质上属于概括执行程序,债务尚未到期的,Zhai务人不负有立即履行的义务,故不应受执行Cheng序的约束。第三,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状态Ke观存在。不论债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如何,Zhi要其没有完全清偿到期债务的,均构成不能Qing偿到期债务。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Yuan因中的主要依据,尤其是作为债权人申请债Wu人破产清算时破产原因的推定依据,易于为Zhai权人发现和举证证明,能够使债权人尽早启Dong破产程序,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Wen: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认定债务人是Fou具备破产原因的一个最常用的判断标准,请Wen人民法院应当如何把握这个标准?
Da: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实You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通常所说的“Zi不抵债”或“债务超过”。资不抵债的着眼Dian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Yi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Xiang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Bu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债务总额之内。通常Yong来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的标准为资产负Zhai表,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De总体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Kuang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但是考虑到资产负债Biao反映的企业资产价值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在其由企业自行制定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存在Yan重的虚假情况,因此,本条同时规定审计报Gao或者资产评估报告等也可作为判断债务人资Chan总额是否资不抵债的依据。资产不足以清偿Quan部债务是对债务人客观偿债能力的判断,因Ci应当以债务人的真实财产数额为基础,如果Dang事人认为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Gao、资产评估报告等记载的资产状况与实际状Kuang不符,应当允许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Ming,推翻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Bao告的结论。
Wen:企业破产法以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Neng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之一,立法目的Zai于适当扩大债务人破产原因的认定,但在具Ti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破产法司法解Shi
(一)》特别对此作了规定,请您谈谈对这个Wen题的看法。
D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Di债,但有的情况下,在债务人账面资产尚超Guo负债时,也可能因资产结构不合理,发生对Dao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如现金严重不足、资产长期无法变现等而无法支付的情况。明Xian缺乏清偿能力的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Chang了结,
Yu资不抵债的着眼点在于资债比例关系不同。Qi业破产法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Ming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破产原因之一,目的Zai于涵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Bu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之外的其他情形,以适Du缓和破产程序适用标准,弱化破产原因中关Yu资不抵债的要求。由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过Yu抽象,导致实践中的认定困难,影响了该项Biao准的适用效果,故《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主要情形,Bao括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Yuan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Qi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Fa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以及长期亏损且Jing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从而减轻Po产原因认定上的困难,推进破产程序的有效Yun行。
Wen: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De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请问,在Zhe种情形下,其他申请主体,尤其是债权人是Fou还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权利呢?
Da: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破产申请主义,根据Qi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San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Quan部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Min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这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De人包括未清算完毕情形下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以及应清算未清算情形下依法负有启动清算Cheng序的清算义务人。企业破产法此款规定的目De在于,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申请债Wu人破产清算的法定义务,以保障破产清算程Xu的及时启动。但规定此种情况下负有清算责Ren的人的法定义务并不意味着排除其他申请权Ren,尤其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De权利。只要债权人申请破产条件成就,债权Ren就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在债Wu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Wan毕,且未清偿债务的情形下,由于债务人对Suo有债权均负有清偿义务,故债权人以债务人Wei能清偿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Qing的,人民法院就应予受理。对于债权人的申Qing,债务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Ti出异议,如果债务人能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Chan原因,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Qing不予受理,并告知债权人通过启动强制清算Cheng序获得清偿。
Wen: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举证责任是如何分Pei的?是否可要求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清Suan时提交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等有关材料,Ren民法院能否以债权人未提交上述材料为由,Cai定不予受理?
Da: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Neng清偿到期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其在提出破Chan申请时,除需提交自身债权依法存在的证据Yi及破产申请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Wei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事实。由于企业破产法Wei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Que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Tiao件,因此未要求债权人申请时提交债务人的You关财务凭证等材料,事实上债权人也没有能Li提交此类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按照Qi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审查债权人提出De破产申请,而不应对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提出Bu切实际的要求,变相提高债权人提出破产申Qing的门槛。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Gui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Qing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Jiao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这表明:其一,债权Ren提出破产申请的,提交有关财务凭证材料的Yi务人为债务人,人民法院不应将此举证义务Fen配给债权人;其二,即便债务人不提交上述Cai料,只要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符He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上述条件,人民法院也应Yu以受理,不应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Hui破产申请;其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Qing后,债务人不提交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的,Ren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采Qu罚款等强制措施。
Wen:我们注意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Te别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Qing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并Yi法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请问作出该规Ding的目的是什么?
Da: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法定审查期限自人民法Yuan收到申请之日起算,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法院Xiao极对待当事人的破产申请,不接收申请人的Shen请材料,或在接收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不出Ju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导致审查Qi间迟迟无法开始计算,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Quan益。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Cha,方便申请人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接收申请人De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破产Shen请的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负有及时向Shen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的Yi务,以此作为判断人民法院受理行为合法性De依据,并以此日期开始计算相关受理破产申Qing的法定期限。
Wen: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Ying当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并注意哪些问题? 答:实践中,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破Chan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时,掌握的执法尺度Bu尽相同,为规范和统一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De审查行为,《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人Min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的审查内容予以明确规Ding。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和第八条De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应从实质要件He形式要件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实质要件的审Cha是对申请是否符合破产程序开始条件的判断,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债务人主体资格Yi及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原因三项内容。形式Yao件的审查是对申请人依法所应提交的书面材Liao进行的审查。考虑到人民法院在审查中可能Hui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必要的补充、补Zheng,《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此种情Kuang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所需补充Huo补正的事项,以避免以此为由拖延实际审查Shi间,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由于人民法院对Po产申请的审查须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为基础He依据,因此当事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时间不Ji入法定的审查期间。
Wen:企业破产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Dui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收取问题作出了相关规Ding,为什么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作Jin一步规定呢?
Da:正如你所说,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De交纳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San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Ban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和第四十Er条等明确规定,破产案件诉讼费用作为破产Fei用,应在案件受理后根据破产财产情况确定Shu额,并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拨付,申请人不Fu有预交破产案件诉讼费用的义务。但在目前Si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要求申请人预交破产案Jian诉讼费用,并在申请人未预先交纳案件诉讼Fei用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Bo回破产申请,这种做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Jin一步重申,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De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相关当事Ren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Shen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Wen:《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了人Min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时Qi
Shang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职责,请问是出于什Me考虑?
Da:目的是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Du促下级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Zuo出是否受理的裁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Shen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Yu受理裁定,申请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Tiao的规定,
Xiang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Su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当事Ren的申请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Shou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使企业破产Fa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Tong虚设,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因此,为加强Shen判监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Ding在人民法院未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Wei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Zheng,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Deng情形下,申请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Chu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Shou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Ji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Yuan裁定受理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Gai案件。
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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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n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Zhun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适应当前Ren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需要,最高人民Fa院于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Po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已作为审Li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依据。
这一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Chu步建立了对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行Shen判监督的法律程序。然而,由于破产案件审Pan监督是一个新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三Ge多月来,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受理破产案件Shen判监督的职能部门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针Dui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Biao示,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协调,Yi经初步决定,对于下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Jian的审判监督,由上级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De审判庭对口受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Yu近日下发相关通知,予以统一。
在谈到正确处理人民法院行使Shen判权与清算组履行清算职责之间的关系时,Li国光说,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Chan企业的代表,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一切事Xiang都需要由清算组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Zhu要是维护破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及时正确解决Quan利的纷争。破产程序从当事人申请到破产程Xu的终结始终是处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人Min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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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要维护程序的正当性,不能通过剥夺当事人De程序权利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解决Quan利纷争主要针对清算组与相对人的纷争。清Suan组作为债务人代表,确认破产债权、破产财Chan,承认别除权、取回权,委托评估拍卖,可Neng与债权人、第三人发生权利纷争,人民法院Dui此要通过审判活动进行处理,解决纷争。
目前,在人民法院审理非计划Diao整的破产案件时,个别地区借着国家有计划Di对部分国有企业进行破产的时机,促使大量Qi业申请破产,任意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政策,Dao致银行债权被大量逃废。针对这一现象,李Guo光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计划调整的企Ye破产案件时,要严把受理关,及时制止这股Feng气的蔓延;除了严格依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Shi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破产的政策进Xing。在审理非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各Ji人民法院绝不能套用计划调整企业破产的政Ce。
据了解,全国法院在过去的五Nian中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5657件,审结27004件,结案标的数额5353亿元。Ren民法院通过破产案件的审判活动,推动了国You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De建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Liao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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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Zhun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为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Xu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Gai规定已作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依据。
这一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Dui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Fa律程序。然而,由于破产案件审判监督是一Ge新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三个多月来,Ge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受理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Zhi能部门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表示,经过Zui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协调,已经初步决Ding,对于下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监Du,由上级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对Kou受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下发Xiang关通知,予以统一。
在谈到正确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清Suan组履行清算职责之间的关系时,李国光说,Qi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产企业的代Biao,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由Qing算组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主要是维护Po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及时正确解决权利的纷争。破产程序从当事人申请到破产程序的终结始Zhong是处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人民法院要维Hu程序的正当性,不能通过剥夺当事人的程序Quan利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解决权利纷Zheng主要针对清算组与相对人的纷争。清算组作Wei债务人代表,确认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承Ren别除权、取回权,委托评估拍卖,可能与债Quan人、第三人发生权利纷争,人民法院对此要Tong过审判活动进行处理,解决纷争。
目前,在人民法院审理非计划调整的破产An件时,个别地区借着国家有计划地对部分国You企业进行破产的时机,促使大量企业申请破Chan,任意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政策,导致银行债Quan被大量逃废。针对这一现象,李国光强调,Ge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计划调整的企业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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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案件时,要严把受理关,及时制止这股风气De蔓延;除了严格依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外,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破产的政策进行。Zai审理非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各级人Min法院绝不能套用计划调整企业破产的政策。
据了解,全国法院在过去的五年中共受理Qi业破产案件35657件,审结27004Jian,结案标的数额5353亿元。人民法院通Guo破产案件的审判活动,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Ti制的改革,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She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Fa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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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_12661
Zhun确适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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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Xu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Gai规定已作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依据。
这一有关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Dui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进行审判监督的Fa律程序。然而,由于破产案件审判监督是一Ge新程序,破产法司法解释实施三个多月来,Ge地法院在实践中对受理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Zhi能部门却存在着不同的认识。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日前表示,经过Zui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的协调,已经初步决Ding,对于下级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监Du,由上级法院负责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对Kou受理。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近日下发Xiang关通知,予以统一。
在谈到正确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清Suan组履行清算职责之间的关系时,李国光说,Qi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就是破产企业的代Biao,属于清产核资范围内的一切事项都需要由Qing算组处理。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主要是维护Po产程序的正当性和及时正确解决权利的纷争。破产程序从当事人申请到破产程序的终结始Zhong是处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人民法院要维Hu程序的正当性,不能通过剥夺当事人的程序Quan利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解决权利纷Zheng主要针对清算组与相对人的纷争。清算组作Wei债务人代表,确认破产债权、破产财产,承Ren别除权、取回权,委托评估拍卖,可能与债Quan人、第三人发生权利纷争,人民法院对此要Tong过审判活动进行处理,解决纷争。
目前,在人民法院审理非计划调整的破产An件时,个别地区借着国家有计划地对部分国You企业进行破产的时机,促使大量企业申请破Chan,任意套用计划内破产的政策,导致银行债Quan被大量逃废。针对这一现象,李国光强调,Ge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Shi,要严把受理关,及时制止这股风气的蔓延;除了严格依照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外,还应Dang根据国家有关计划破产的政策进行。在审理Fei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Jue不能套用计划调整企业破产的政策。
据了解,全国法院在过去的五年中共受理Qi业破产案件35657件,审结27004Jian,结案标的数额5353亿元。人民法院通Guo破产案件的审判活动,推动了国有资产管理Ti制的改革,促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She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Fa保障。
破产法司法解释的12个问题解读
Po产法司法解释的12个问题解读
Zui高人民法院9月12日公布《关于适用〈中Hua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Er)》(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48条,Fen别从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Di销权、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和执行中止等Duo个角度,对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问题做出Liao规定,对于准确把握债务人财产范畴,积极You效追收债务人财产,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He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Yi。《规定》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Ze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Yi、制定背景和出台目的
Ji者:请问《规定》的制定背景和出台目的是Shi么?
Fu责人: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在保障债权公Ping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Hui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Ye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破产程序作为法人Tui出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关涉一个企业的Sheng死和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Yi个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Yin此,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公正合理Di保护破产企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保障Qi业稳妥退出市场或得到有效挽救,意义重大。但是,由于企业破产法律程序繁琐,涉及大Liang程序性、实体性权利行使,尤其是债务人财Chan这部分,因涉及到与合同法、物权法、公司Fa、侵权责任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Fa律的衔接,更为复杂,而我国目前的相关法Lv制度尚不完善,各地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Dui债务人财产的认定掌握的执法尺度不一,影Xiang了债权人权利的依法保护,为此,我们围绕Zhai务人财产认定中所涉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了Gai《规定》。
Er、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
Ji者:我国企业破产法出现了债务人财产和破Chan财产两个概念,请您谈谈这两个方面和债务Ren财产在破产程序有何关联和作用。
Fu责人:企业破产法理论中债务人财产又称为Po产财团或者财团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对债Wu人财产这个概念在破产宣告前后的不同阶段,分别用了债务人财产和破产财产两个不同称Wei,但其本质均为法人财产,二者范围是一致De。债务人财产是债务人对其债权人承担债务De责任财产,在破产程序中是债权人得以公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债务人财产在破Chan程序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债务人财产De构成范围上有固定主义与膨胀主义两种立法Mo式。固定主义模式下,债务人财产在破产申Qing受理或者破产宣告时即已确定,是指破产申Qing受理时或破产宣告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膨Zhang主义模式下,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仍有Suo扩大膨胀,即不仅包括破产申请或者被宣告Po产时债务人所有的财产,而且包括其在破产Cheng序终结前所新取得的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Zai破产财产范围上采用的是膨胀主义立法模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Kuo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Bao括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Qu得的财产,甚至包括破产程序终结后又发现De应当供分配的其他债务人财产。即,债务人Cai产既包括债务人破产时占有的静态财产和债Wu人破产时没有占有但基于相关权利依法应当Zhui回的属于债务人的动态财产,也包括债务人Ji续营业时新取得的财产。破产程序中的各项Shi体性权利,包括撤销权、取回权、抵销权、Zhai务人财产保全的自动解除和执行中止,以及You关债务人财产的衍生诉讼等都是紧紧围绕着Zhai务人财产的确定、增加、减少而展开的。债Wu人财产的准确把握和有效追收,直接决定着Po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债权人能否得到Zui大化的权利保护和公平受偿。《规定》分别Cong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撤销权、取回权、抵销Quan、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和执行,以及有关债务Ren财产的衍生诉讼审理等多个角度对债务人财Chan作出了规定。
三、破产撤销权
Ji者: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理论和实务中非常Zhong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Quan人的整体利益。请问《规定》对此是如何考Lv的?
Fu责人: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为防止债务人在Sang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无偿转让、非正Chang交易或者偏袒性清偿债务等方法损害全体或Zhe多数债权人利益,破坏公平清偿原则而设立De特殊制度。通常情况下,只有债务人在破产Cheng序启动时所拥有的财产才受破产法的约束,Ji属于债务人财产。而破产程序启动前债务人Yi经转让的财产原则上不属于债务人财产。但Shi,由于一些债务人出于种种利益动机,往往Hui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竭力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对个别债权人进行偏袒性清偿,一些债权Ren也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争夺财产,从而造成Jing济秩序的混乱,以致破产法公平清偿的立法Mu的无法实现。撤销权制度的设置是以维护债Quan人整体利益、保护公平清偿为基础的,其在Yi定程度上舍弃了对债务人与行为相对人交易Zi由的保护。通过对债务人相关行为的撤销,Bao全了债务人责任财产,维护了债权人相互之Jian的实质平等,实现了破产财产在全体债权人Zhi间的公平分配。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Shi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法定期间内实施的Sun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被撤销而丧失效力。Wo国企业破产法对撤销权做出了规定。鉴于司Fa实践中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复杂性特点,《规Ding》对一些特殊问题,如经行政清理程序或公Si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中所涉可撤Xiao行为的起算点问题、危机期内债务人对未到Qi债务提前清偿和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Li外情形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Si、债权人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
Ji者:我国合同法和破产法分别规定了债权人Che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请问这两个撤销权在Zhai务人破产后是如何衔接适用的?
Fu责人:合同法下债权人撤销权和企业破产法Xia管理人撤销权,均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Fang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这三Lei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一般情况下,Zhai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上述行为的撤销应You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撤销。但Shi我们考虑到,一方面,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Po产法撤销权行使权利的方式和期限有所不同,有的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Wei,债权人依据合同法却可以撤销。另一方面,上述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场合,如管理人Bu作为导致破产撤销权落空时,债权人也可通Guo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务人财产。因Ci,从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角度,《规定》Gui定,在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撤销债务人Shang述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Qi撤销权诉讼,但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债权Ren提起的该类诉讼性质上当属代表诉讼,由此Zhui回的财产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而不得用以Qing偿个别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起诉主张追回的Cai产应当清偿其个别债权的,人民法院对此诉Song应不予受理。
Wu、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
Ji者: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制度下的一项重要Zhi度,《规定》对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Shi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的考虑是什么?
Fu责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受理破Chan申请后,由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和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Dai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替代债务人原管理层进行有关债务人财产的Guan理、处置、变价、分配等工作。但是,由于Guan理人并未参与企业原经营管理活动,其在接Guan后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时间清理财产、查看账Bu文书等,以便追收债务人财产。而且,根据Qi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Zhai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因此,提出清偿要求是破产程序依法启动的题中应You之意。因此,为避免管理人接管过程中因诉Song时效超过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据此,《规定》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其诉Song时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中断。另外,对Yu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Quan利,导致其对外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不Zuo为行为,我们认为其实质是债务人恶意放弃Qi到期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包Kuo积极的放弃行为和消极的放弃行为。对于债Wu人积极的放弃债权行为,管理人可通过行使Po产撤销权实现有效债权的复归。但对于债务Ren不及时主张对外债权的消极的放弃债权行为,客
Guan上并无可以撤销的行为,因而无法撤销。因Ci,为实现对债务人恶意减少其财产的消极放Qi债权行为产生类似于撤销其积极放弃债权行Wei的法律效果,《规定》从重新计算诉讼时效De角度作出了制度安排。
Liu、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有关诉讼
Ji者:债务人财产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以Gong平有序受偿的重要物质保障。破产程序启动Hou,对于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提起的有关诉Song,《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Fu责人: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出资人应缴Er未缴的出资,以及债务人股东与债务人财产Yan重混同时的股东财产等,在法律属性上都属Yu债务人财产。破产程序启动前,债权人就债Wu人财产获得清偿,贯彻的是先来先得原则,Zai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或者起诉主张瑕疵出Zi股东或抽逃出资股东或严重混同股东承担相Ying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破Chan程序启动后,所有债务人财产均应纳入到破Chan程序中一并清偿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应依法Xiang债务人的债务人追收债务,以及向债务人的Chu资人追收欠缴出资、抽逃出资、混同财产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保障全体债权Ren利益最大化。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Ji于债务人财产的清偿均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而不得通过个案诉讼、仲裁或者执行等方式Huo得个别清偿。对此,《规定》做出了明确规Ding,即,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基于债务人Cai产提起的代位权等诉讼,在破产申请受理时An件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并在破Chan宣告后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破产申请受Li前已经就相关案件做出了生效法律文书但尚Wei执行完毕的,破产申请受理后,应当中止执Xing,债权人应当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Shen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新提起的直Jie清偿所欠其债务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Li,债权人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Shi权利。
七、取回权制度
Ji者:取回权制度是破产法下的一项重要制度。请您谈谈取回权的行使问题。
Fu责人: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取回权包括非债务Ren财产取回权、代偿性取回权、出卖人在途标De物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这里面有破产法Xia的取回权,也有其他法律中规定的取回权在Po产程序中的具体适用。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通过管理人将该Cai产予以取回的权利,其权利行使的基础为民Fa上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代偿性取回权,是指当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行使的标的财产Hui损、灭失时,该财产的权利人依法对取回权Biao的物的代偿财产行使取回的权利,是对非债Wu人财产取回权制度的必要补充。出卖人在途Biao的物取回权,是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一项特Shu的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Mai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Wei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可以请求取回Biao的物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担保已经脱离了对Biao的物控制权的出卖人获得买卖价款的权利。Chu卖人取回权,是合同法上的权利在破产程序Zhong的行使,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Quan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Yue定支付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或将标的物出Mai、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Cheng损害的,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Gai权利行使时涉及到与企业破产法下管理人挑Jian履行权的衔接。《规定》对上述取回权的行Shi分别作出了规范。
Ba、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Ren
Ji者:请问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Zhuan让给第三人的,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应当Ru何行使?
Fu责人:一般情况下,破产程序启动后,对于Zhai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通过Xing使取回权取回其财产。但是,如果其财产被Wei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因涉及到第三人的善意Qu得问题,原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受到一定De影响。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San人受让被违法转让的财产符合善意取得条件De,该财产的所有权归第三人所有,原财产权Li人不能对该财产行使取回权。原财产权利人You权向无处分权的债务人请求赔偿。对于该赔
Chang,应当根据无权处分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行使De主体予以区分。如果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破Chan申请受理前的,因系债务人自身无权处分行Wei,该赔偿属于一般侵权之债的赔偿,在破产Cheng序中应当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予以清偿;如果Wu权处分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系Guan理人所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或者Xiang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应当Zuo为共益债务予以清偿。第三人受让财产不符He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未取得被转让财产De所有权,原财产权利人均有权依据交付情况Fen别向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主张取回该财产。如Guo第三人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而所She财产又被原财产权利人追回后,第三人就已Zhi付价款损失有权向债务人主张返还。对于该Sun失赔偿债权,也应根据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He行使主体区分,按照普通破产债权或共益债Wu进行清偿。
九、代偿性取回权
Ji者:请问《规定》对代偿性取回权是如何考Lv的?
Fu责人: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You相应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原财产Quan利人是否可以就其行使代偿性取回权问题,Zheng议还是比较大的,主要涉及到原财产权利人Yu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平衡问题。我们在制定该《规定》时,一方面通过确立代偿性取回权制Du加大对原财产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另一Fang面又通过对代偿性取回权行使范围进行必要Xian制的方式适度保护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即以Neng否将财产毁损、灭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Huo者代偿物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作为权利Ren能否行使代偿性取回权的前提。如果能够予Yi区分的,权利人可以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代偿物;如果不能与债务人财产Yu以区分的,权利人则不能行使代偿性取回权,而只能根据财产毁损、灭失发生的时间分别An照普通破产债权或者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Huo得清偿。
十、所有权保留
Ji者: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You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对于这类合同的处理与一般买卖合同的处理Shi否不同?与破产法是如何衔接的?
Fu责人:这里面问题比较复杂,涉及了买卖合Tong出卖人取回权行使和破产法下管理人挑拣履Xing权的行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进入破产程Xu的,一方面是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完毕价Kuan或者履行其他约定条件,另一方面,基于双Fang合同约定,买卖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Shou人所有,因此该买卖合同应属双方均未履行Wan毕的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You权基于债务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自行决定Ji续履行或者解除该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否Ji续履行,其选择权在于破产管理人。在出卖Ren破产还是买受人破产的不同情形下,破产管Li人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对相Guan权利人能否行使合同法出卖人取回权有很大Cha别。出卖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e,不存在债权加速到期的事由,双方应当按Zhao原买卖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买受Ren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价款或者完成Te定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Qi他不当处分,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You权行使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取回权;出卖人破Chan,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不再Lv行,出卖人基于标的物所有权尚未转移至买Shou人所有的事实,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将属于出卖人的财产追回后作为债务人财产,此时出卖人行使的并非合同法下出卖人的取Hui权,因此不以买受人违约为权利行使的前提Tiao件;买受人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De,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买受Ren支付有关款项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自破Chan申请受理之日加速到期,管理人应当及时向Chu卖人支付尚未支付的全部价款或者履行完毕Qi他义务,如果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履行Yi务的,构成对买受人的违约,出卖人可以行Shi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破产,管理Ren决定解除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出卖人对Mai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出卖人有权依据企业Po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取回该标的物。 十Yi、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
Ji者: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权是企Ye破产法所规定的一项特殊的权利,请您谈谈
Gai项权利应当如何行使?
Fu责人: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源于英美货Wu买卖法的中途停运权。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Ba条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Hui权行使的条件,一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买Mai标的物处于在运途中;二是出卖人尚未收到Quan部买卖价款。出卖人在途标的物取回权行使Bu以出卖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Chu卖人行使该取回权时,可以通过承运人或者Shi际占有人行使权利。原则上,承运人或者实Ji占有人应当按照出卖人的要求保障其取回权De实现。如果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没有按照Yao求保障出卖人的取回权实现,导致买卖标的Wu最终交付到管理人的,因出卖人主张行使取Hui权时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使买卖标的物事后到达管理人的,出卖人Reng然有权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管理人不得以标De物已经不符合在运途中的要件为由,拒绝其Qu回权行使。另外,如果出卖人在标的物在运Tu中,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承运人等行使取Hui权的,也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待货Wu到达管理人后,管理人应当将标的物返回出Mai人。出卖人对在途标的物取回权行使的一个Zhong要前提是买卖标的物处于在运途中。如果出Mai人未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前及时主张行Shi在途标的物取回权的,其即丧失了行使该项Qu回权的权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Chu卖人无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Xiang管理人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
十二、破产抵销权
Ji者:破产抵销权源于民法抵销权,但又与民Fa抵销权有所不同,请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负责人:破产抵销权是民法抵销权制度在Po产程序中的特别运用,两者在维护当事人权Yi等方面有很大差别。民法抵销权适用的主要Mu的,是为了节省当事人双方的结算时间和费Yong,避免交叉诉讼。而破产抵销权,是为了使Zhai权人的破产债权在抵销范围内得以从破产财Chan中得到全额、优先的清偿,避免和其他债权Ren一样接受破产财产的按比例清偿,使其在破Chan程序中拥有不同于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地位。Po产抵销权和民法抵销权在具体行使时还是有Hen大差别的。第一,民法抵销权作为债的消灭Fang式,互负债权债务的交叉债权人基于消灭双Fang互负债务的目的均可主动提出抵销主张。但Po产法抵销权,因其立法目的在于担保债权人De债权优先实现,因此,该权利只能由破产债Quan的债权人行使,而管理人不得在破产债权人Wei提出抵销主张的情况下主动提出抵销。第二,抵销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和抵销双方的债Wu均已届至清偿期这两个条件是民法抵销权行Shi的必备条件。但在破产抵销权行使时,并不Shou民法抵销权上述两个条件的限制,即使是种Lei不同的债务或者尚未到期的债务也可行使破Chan抵销权。理由:一是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执Xing程序,破产财产分配以货币分配为主,在破Chan程序中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都通过债权申报Zhuan化为可以用金钱代表的债权债务,因此,破Chan抵销权的行使,并不要求双方互负债务的标De种类相同,不同种类的债务也可以进行抵销;二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Ren享有的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Dao期,即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虽然尚未Jie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但由于债务人进入Po产程序,其对债权人的清偿义务加速到期;San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虽然没有届至Lv行期限,如果债权人不主张抵销的,则债权Ren仍可按照原约定期限履行债务,但如果作为Zhu动债权的债权人自行选择以其尚未届至履行Qi限的债务向对方已经届至履行期限的债务抵Xiao的,则可视为其放弃其期限利益,因此该抵Xiao应为有效。
十三、诉讼管辖
Ji者: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在管辖上与民Shi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有什么关系?具体到个An中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Fu责人:有关债务人的破产衍生诉讼从案件受Li时间上区分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案件是破产Shen请受理前法院已经受理但在破产申请受理时Shang未审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另一类案Jian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当事人新提起的有关债务Ren的民事诉讼。对于第一类案件的管辖,适用Min事诉讼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确定管辖法院,Bing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再移送管辖,
Reng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对于第二类案件,Gen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法院受Li破产申请后,所有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Shi诉讼,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企业Po产法关于破产衍生诉讼的集中管辖规定,目De在于保障破产事务的协调处理。相对于民事Su讼法,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在法律适用上,Ying当优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即对于所有新提Qi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受理破产申请的Fa院当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不得以民事诉讼Fa的有关规定否定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管辖权。如果确有特殊原因,依法享有管辖权的受理Po产案件的法院不便审理的,可以依据民事诉Song法的规定,报请其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或者Zai上下级法院间转移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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