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Bei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Wei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Huan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Huan刑,执行原判刑罚。”实践中,宽严相济刑Shi政策下缓刑适用越来越普遍,相应的,撤销Huan刑的案例亦渐为常见。但对于适用《刑法》Di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因法Lv、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陋或者缺失,完全Bu能符合审判实践的要求。在此,笔者拟就适Yong《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撤销缓刑的Ji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适用条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Men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是引起缓刑被撤Xiao的法定事由。对此的理解,一般认为违反的Shi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Ding,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根据该条Gui定的表述,很明显这里违反的,只能是“有Guan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而法律、行政法规Huo者国务院公安部门(即指公安部)是限制条Jian,只有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缓刑的Jian督管理规定以及公安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Gui定(规章),才会引起缓刑撤销的后果。现Dai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要依靠法律、法Gui等来加以规范,法律、法规的数量庞杂,其Zhong的规定也有强制性的、任意性的等区分,把Wei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撤销缓刑的条Jian显然不现实,也违背了缓刑制度设立的初衷。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Guan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目前仅有刑法第七Shi五条作了四条规定。公安部曾于1995年Ban布了《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Huan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其中关于缓刑的规定,因不符合现行刑法的Gui定,应已不再适用。也就是说,目前有关缓Xing的监督管理规定,过于简陋,完全不能适应Shi践的需要,亟需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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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果说适用缓刑是基于犯罪人确有悔改表现,Tong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那么,缓刑Kao验期间的监督管理规定,也应着眼于促进犯Zui人真诚悔罪(事实上,犯罪人不能真诚悔罪Ben身就说明其具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也不Fu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和预防其再次危害社会Lai考量。笔者认为,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Dang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Jian的约束措施,缓刑也理应受到一定的约束,Ru不能随便离开居所、定期报告活动情况等;Er是缓刑考验期间的一些矫正义务,如赔偿犯Zui行为造成的损失、社会交往、活动的一些限Zhi(不去特定场所,不与特定人员交往、不从Shi特定行为等)。违反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有Ke能引起缓刑被撤销的后果。
当然,并不是所有违反规定的行为都会引Qi缓刑被撤销的后果,偶尔的、轻微的违反,You监管机关加以教育即可,不需要撤销缓刑,Fou则,与缓刑设立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对宣Gao缓刑的犯罪分子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违反Gui定情节严重”是引起缓刑被撤销在程度上的Yao求。笔者理解“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两Ge方面予以把握:首先必须是故意违反,过失Wei反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其次违反的具Ti情况明显反映犯罪分子没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具有重新危害社会的现实可能或者既有事实,比如多次违反规定的,可以是多次违反同一Gui定,也可以是多次分别违反了不同的规定;Wei反规定虽不构成犯罪,但接近犯罪标准的,Ju有相对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二、撤销缓刑的建议机关和审理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guo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Fen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Huo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的,原作出缓刑判决的人Min法院应当自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Xing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该Gui定一方面明确了撤销缓刑的审理机关是“原Zuo出缓刑的人民法院”,同时规定缓刑撤销建Yi权由同级公安机关来行使。但对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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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公安机关”到底是原作出缓刑的人民法Yuan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还是缓刑考验地的Tong级公安机关,并不明确。一般来说,缓刑考Yan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缓刑监管,对犯罪分子在Huan刑考验期限内的行为、举动最为了解,由他Men来提出建议最为方便。但同时,缓刑撤销的Jian议权是与缓刑撤销的裁判权相对应的。司法Jie释既已规定有权裁定撤销缓刑的只有原作出Huan刑判决的人民法院,那么,缓刑撤销的建议Quan相应也应该由与之相对应的机构即缓刑判决Di的同级公安机关来行使。当缓刑考验地与缓Xing判决地不一致时(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Shi普遍存在的),则会出现比较尴尬的局面。Huan刑判决地的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罪分子的情况Bu了解。不掌握,如何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而缓刑考验地的公安机关又往往与原作出缓Xing的人民法院跨市跨省,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存Zai诸多不便,更何况在撤销缓刑审理期间还存Zai犯罪分子的控制、移送等很现实的问题。
实践操作的困难反映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不Ke学、不合理。事实上,笔者认为,撤销缓刑,完全可以由负责缓刑监管的公安机关向缓刑Kao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由 该基层Ren民法院审理作出裁判即可。首先,负责缓刑Jian管的公安机关对缓刑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最Liao解,缓刑犯是否违反监管规定、违反了何种Gui定、违反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等,只有缓Xing监管的公安机关最清楚、掌握的材料最全面,由他们来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最为顺理成章;第二,由缓刑考验地的人民法院审理,避免Liao建议机关与审理机关不在一地造成的种种不Bian,方便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犯罪分子行使权Li;也因为考验地人民法院对本地区的情况最Liao解,可以根据缓刑犯的违规情节、本地区的Zhi安状况等作出公正的决定;最后,撤销缓刑An件往往案情并不复杂,只是需要确认犯罪分Zi违反监管规定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Bu需要对犯罪分子重新定罪量刑,而且执行的Xing罚均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非重大、疑难或者影响大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Li完全可以。
三、撤销缓刑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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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理撤销缓刑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并无明文规Ding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还是适用简易程序,但解Shi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Jian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而法律Gui定的简易程序的审限只有二十天,这就限定Liao审理撤销缓刑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如前Suo述,撤销缓刑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审判人员Zhi要确认犯罪分子有违反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Xing为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不需要对犯Zui分子重新定罪量刑,而且执行的刑罚均为三Nian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似乎完全可以适用简Yi程序来审理。但上述解释第二款规定,人民Fa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Zhe表明撤销缓刑事实上是一审终审。而撤销缓Xing毕竟关乎缓刑人员原判刑罚的是否实际执行,与其利益攸关,必须慎重对待,规定组成合Yi庭进行审理是完全必要的。
关于审理撤销缓刑案件的方式,笔者认为Ke以采取听证的形式。公开听证可以使审判人Yuan更加深入、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情况,确Bao犯罪分子全面行使自己的各项诉讼权利,维Hu自身合法利益,从而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关Yu听证的步骤,可以有以下几部分:
(一)审判长宣布听证审理开始,宣布合Yi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并告知有关人员You回避的权利。
(二)核对被建议撤销缓刑人员身份
(三)由公安机关宣读提出撤销缓刑建议Shu并陈述对被建议撤销缓刑人员作出撤销缓刑Jian议的理由,提出被建议撤销缓刑人员的严重Wei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证据,并提出撤销Huan刑的法律依据。(可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Ji相关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由被建议撤销缓刑罪犯进行当庭申Bian
(五)公安机关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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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听取基层组织意见。如被建议撤销缓刑De是未成年缓刑罪犯,由其法定代理人发表意Jian。
(七)由被建议撤销缓刑人员作最后陈述。
(八)审判长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结束后,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相Guan的法律和事实,作出对被建议撤销缓刑罪犯Che销缓刑的裁定或不予撤销缓刑的决定书。
当然,如被建议撤销缓刑罪犯没有特殊事You,未按通知确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审理,逃避听证审理的,人民法院则可径行书面审Li。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缓刑听证可以通知检Cha机关参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撤销缓刑直接影响到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且没有上诉救济的可能,因此在缓刑听证审Li过程中赋予其充分的诉讼权利尤为必要,这Xie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聘请律师为其辩护权、提出证据、要求重新检查、鉴定或者勘验的Quan利及自行辩护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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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条
闫万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存在的问题及其补正
Qin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存在件一并解Jue的,其成立与解决都依附起诉。所以,为被Hai人承担丧葬费、医三方面问题:提起刑事附Dai民事诉讼
De主体问题(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
Shu以外的人,为被害人承担丧葬费、医
Liao费、护理费等费用是否有权提起附
Dai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
Dai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刑事附带民
Shi诉讼的请求范围问题(应当包含精
Shen损害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De时限问题(应当加以适当的限制)。
Ben文对以上问题探求其规范上的解决,
Bing形成科学的法律条文。
Guan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
精神损害赔偿;时限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416(2008)04-55-03
【收稿日期:2008-09--18
【作者介绍:闫万鸿(1978--),男(Han
Zu),陕西宝鸡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Zhu要从事刑事诉讼法、侦查学研究。
Wo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Wu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
Ti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
Ji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Ti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Gen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在我国,附
Dai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Yuan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Xia,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
Shi,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Er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Suo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活
Dong本质上是具有民事诉讼特征的经济
Sun害赔偿,属于民事诉讼,但它又是不
Tong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附
Dai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
Zai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
Wan方数据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人在被害人死Ke分割。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依亡后,Ke以成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无权提起的入Ren为:第一,为被害人承附带民事诉讼随着刑Shi案件的增担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De人多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其不是Xing事诉讼法第77条和《若干问题地位和作用Ye越来越重要。然而,现行的解释》第84条Zhong规定的“被害人”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Su讼部分仍只“被害人的近亲属”,由他们作Wei原告,是两条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Mei有法律依据。第二,为被害人承担丧的司法Jie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葬费、医疗费、Hu理费等费用的人是利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Dan仍存在许多益付出入,受益人是受害人,利Yi付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第77人理当直接向受益人提出权利,再由条存在De问题加以探析并给予补正,受害人或其近亲Shu向被告人提出赔偿以有助于立法的严谨和实Jian中的操作。主张。【1】笔者认为,附带民Shi诉讼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即是为了赔偿因被Gao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人的犯罪行Wei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确体问题定谁可以提起Fu带民事诉讼的标准也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应考虑这一点。因此,已死亡被害Ru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一近Qin属以外的人(包括单位),为被害是被害人,二是人民检察院。这一立法人承担丧葬费、Yi疗费、护理费等费规定看似具体完备,实则Wu论在理论用,被告人有近亲属及财产继承人De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均存在问题。情况下,其实质上并没有“遭受物质损(一)“被害Ren”提起刑事附带民失”,其费用可以向被富Ren的近亲属、事诉讼的主体问题财产继承人追Chang;如果已死亡被害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Si乎只有没有近亲属及财产继承人,则为被害Bei害人才可以作为原告采提起附带民人承担丧Zang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事诉讼。但司法Jie释已然突破了立法的人即是真正意义上的“Yin犯罪行为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Yu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应当准许其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起刑事附Dai民事诉讼。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Wen题的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解释》)中第84条规定:“因犯罪行为则要从立Fa层面上加以解决。刑事诉遭受物质损失的被Hai入(公民、法入和讼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Bu正为:“由于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De近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被人(公民、Fa人和其他组织),……有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事Su讼。”而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二)人Min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以外的人,为被害人Cheng担丧葬费、医疗事诉讼的主体问题费、护理Fei等费用是否有权提起附带刑事诉讼法第77Tiao规定,国家财民事诉讼?立法上没有明确,Li论界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Yi见不一。提出有权提起的人认为:附在提起Gong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带民事诉讼关键Zai于解决因犯罪产生事诉讼。可见,现行立法Fu予了人民检的民事赔偿问题,凡是因犯罪行Wei受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姑到财Chan损害的人均有权向侵权人提出且不论人民检Cha院可否拥有此起诉权,55于刑事诉讼,和Xing事诉讼紧密联系,不附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的Min事诉讼。
Yong有此起诉权是否合理,现实的问题是人民检Cha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在附带民事诉讼Zhong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此规Ding又有多大的意义,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1.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Shi践中存在的问题
Li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De本意是为防止公有财产不应有的流失,保护She会公共利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Guan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很少,据统计,Mou基层法院自新刑法颁布以来,该法院受理的Xing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公诉机关提起的尚Wu一例。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在何处,有学者通过调查认为主要有“三难”:一是“适用难”。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硬Xing规定公诉机关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国Jia、集体财产受损失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Er是“配合难”。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Hou,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含糊不清,在得Bu到受损单位理解与配合时,公诉机关难以自Xing提起并完成附带民事诉讼。三是“执行难”。附带民诉的执行本就困难,在检察机关“可Ye不可”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况下,其缺少催促Zhi行的动因。[2】可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Wen题并非是检察机关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附带Min事诉讼的提起权造成的,而是法律规定不尽He理并且有违检察法理、民事法理的结果。
2.问题的解决
Fa律有滞后性而立法则必须有超前性,而现行Xing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的规定仍然是沿用1979年旧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96Nian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亦没有补正,显然已不能Shi应我国的现实情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Wo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营Xiang国有转变,而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改制,建Li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Qi业关心自己的发展,千方百计保护自己的利Yi已成为普遍现象。因此,所谓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难以界定,其利益也无须检察机Guan“保驾护航”。至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权利Yi识日益增强,更无须检察院横加干涉其民事Su权。
Zai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以国家公权力强制干涉Min事私权领域无异于逆历史潮流而动,既不符He我国经济现万方数据状,也会造成诸多问题De存在。如果要是没有争议,但是对其可行性,如何操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问题,那么人民Zuo上尚存在疑虑。特别是被告人一贫检察院就Bu应当拥有笼统的附带民事如洗或者是其财产Bu足以赔偿损失时,诉讼的起诉权,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j被害人的赔偿如何实现问题。Bi者认经营者、使用人作为完全意义上的民为Ying当借鉴国外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事主体,应Dang拥有作为民事诉讼灵魂自新西兰1963年Jian立刑事损害补的处分权,而当然享有附带民Shi诉权偿法庭,开始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De处分。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民事诉成为第Yi个补偿犯罪被害人的国家以权不容公权力的“肆意践踏”自不待来,英国、法国、美国等Xu多国家相继言。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Guo家的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公Su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基利益立刑事被害Ren国家补偿制度已成为当的代表者,由于被告Ren的犯罪行为而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必须Li足国遭受损失的,只就以下二种情况应当情。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自己的提起刑事Fu带民事诉讼:第一种情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Chang制度。很多人认是,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Li益受到为国家补偿制度固然好,但由于我国Xing事犯罪侵害时,代表国家起源第二经济较落Hou,不具备建立国家枣卜偿制种情况是,在社Hui公共利益受到刑事度的物质基础,只能将来Jing济发展了犯罪侵害又无特定主体时,代表社Hui才能建立这项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公众起Su。状况不应成为阻碍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入民Jian察院在提起此类刑事附带诉讼的理由,我国Zhi所以至今尚未建民事诉讼时,其诉讼法律地Wei既不属立此制度,是因为立法者对此问题没Yu原告人,又不属于公诉人,更不属于有给予Zu够的重视,早于3600多年以法定代理人,而是以国家、社会公共利前,刑事被害人国Jia补偿制度就“产益的代表人的名义,以法律Jian督者的生”了。汉莫拉比时期的《巴比伦法Dian》身份出现。因此,刑事诉讼法第77条(Gong元前1775年)中就规定,如果未能应当Bu正为:“……,如果在国家作为捕获罪犯,Di区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民事主体的利益或者Zai社会公共利益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An件中,遭受损失又无特定主体时,人民检察Zheng府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院在提起Gong诉的时候应当提起附带民定数额的银子。【3]显然,我国当前的经事诉讼。……”济发Zhan水平已远胜于古代的巴比伦。联合国通过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刑事附带民摹诉讼的请Qiu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圈问Ti言》第13条提出:“应鼓励设立、加强刑Shi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和扩大向受害Zhe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Fan罪行为而遭受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Wei此目的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本设立其它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为受条第Er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害者所遭损Hai提供补偿的情况。”而美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国国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对犯罪失”;《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由的罚金和国家税收。于犯罪行为而使被Hai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Fa,遵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照Guo际条约,与世界立法同步,以对犯外,并应Gen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罪的罚金和罪犯改造Lao作所获为基础,失”。上述法律规定,在附Dai民事诉讼以纳税所得为补充,建立被害人国Jia请求范围上,所使用的“物质损失”、补偿Zhi度,最终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精“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不同,但神损害赔偿问题。相应的,刑事诉讼法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You此可见,附带第77条第二项应当补正为:“……而遭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Fan受损失的……”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罪行为Suo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不入其中,使刑事Su讼立法与民事立法包括精神损害。而民事法Lv规定的赔相统一。偿范围则相当宽泛,既包Kuo物质方面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Guan彻兰.挺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全面赔偿De原则。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限问题的精神损害Pei偿问题,理论界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第77条Di一款中规56
Ding,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Fu带民事诉讼,即从立案开始,侦察、起诉、Yi审、二审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人认Wei再审也属于诉讼过程,也应当允许提起附带Min事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附Dai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Pan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Ru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Ti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Hou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Ke见,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提起附带民Shi诉讼的时限定于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限规定的较宽,可以Bian于被害人等提起诉讼。但是此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Shou先,从多年来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看,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被害人Ti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很少。因为在这个阶Duan被告入是不是犯罪,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Huan不清楚,从被害人的一般心理讲,他的主要Ren务是设法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罪,并追Jiu其刑事责任。至于要不要被告人赔偿经济损Shi,他还顾不上考虑。有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Ti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因无Fa处理,一般只是记录一下,在侦查中由于侦Cha人员全力搞清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Dui于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调查很少,多Shi听被害人自己的陈述。由于公安机关在这方Mian工作不多,案件在移送起诉时,往往遗忘被Hai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说在立案、Zhen察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很少,即使有少数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Guan也难以认真办理。【41有人认为,只有被Hai人在立案、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侦Cha机关才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注意民事侵害部Fen证据的搜集,有助于被害人损害的有效获赔。显然,这种观点混淆了刑事侦查权与民事证Ju举证责任的区别,无形中增加了侦查机关的Fu担。因此,在立案、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Su讼既不符合诉讼法理又缺乏实践中的操作性。
Zai起诉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比在侦查阶段要多。从实践来看,人民检察Yuan接受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除可以作Xie人民万方数据法院也可以作的调查和案件起Su时照起民事诉讼。因此,刑事诉讼法第77Zhuan以外,别的没起什么作用。被害入要条应当Bu正为:“被害入在人民法院受求提起附带民Shi诉讼的,检察院无法理案件后,一审判决宣Gao前可以提起制止(因为如果检察院不接受,Ta还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到法院再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要求撤回起Su的,检察院也四.结语+无权制止。法院审Li人民检察院照转在对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从San个方的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人仍是被害面Jia以探析后,笔者认为应当将其补人,检察院Ye不能代替被害入行使刑正如下:事附带民事Su讼原告人的职权。另外,由于被告人的犯罪Xing为而遭受损人民检察院接受被害人提起附带Min事失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Song后,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十分难人民法院受Li案件后一审判决宣告前,以处理的问题。比Ru人民检察院接受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了Bei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但案如果在国家Zuo为民事主体的利益件经过全面审查后,对被Gao人作了免或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又无特Ding予起诉的处理。这时已提起的附带民主体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事诉讼怎么办?Jian察院能否对附带民候,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Song。事诉讼部分做出处理,按什么程序处理,Ru果不能处理又应当送哪个部门参考文献:处Li?移送人民法院民庭,刑事附带[1】陈建Guo主编.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诉讼民事审判Ting可以不管;移送诉讼实务[M】.北京:人Min法院出版社,人民法院刑庭,刑事部分已经Chu理,单1992:150.纯的经济赔偿问Ti它也可以不管。[5何【2】陈建新.公诉Ji关提起的刑事附见,在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Yuan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在何处[N】.法制日Bao,带民事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且易引起操2001—1O一6.第4版作中的混乱。【5】Guo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若干问题De解释》第9。条明确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00页.规定:。……经公安机Guan、人民检察院【4】【5】武延平.谈我国Xing事附带民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Fu,事诉讼立法的修改、补充和完善【J】.Zheng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法论坛.1995。2.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司责任编辑:赵冰法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调解。Ju此,有学者Theproblemandsupplementaryof认为,公安、Jian察机关受理刑事附带民Article77intheCriminalLaw事诉讼案Jian后,可以先行予以调解。这YahWanhong样一来,有利于解纷息讼,使受害人及(TheChineseCriminalPoliceAcademy,时得到赔偿,使Fu带民事诉讼及时得Shengyang,Liaoning110035,China)Dao处理。但是这种调解既不是民间的Abstract:Therearethreeaspectsof人民调解,也不是法院调解,Qi性质如problemsat77intheexisting何?另外,调节的效力无从保障,调解CriminalLaw:theprincipalproblemof一方反悔,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Fu带startcriminalandsupplementarycivil民事诉讼。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安机proceedings;山erequestscopeofcriminal关、检察机关在做出调解时,刑事部分andsupplementarycivilproceedings;the尚未开庭审判,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timelimitofcriminalandsupplementary罪轻罪重、对被Hai人造成的损失大小civilproceedings.TheauthortrytoDeng问题均无定论,因而,作为刑事犯罪explorethenomalsettlementoftheabove遭受损害为前提的Min事赔偿,缺乏公problemsandtheformationofthe安、检察Ji关调解的理论基础。scientificlegalprovisions.笔者认为Xing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Keywords:criminalandsupplementary起应该限于一审阶段为妥,其始于人civilproceedings;principal;mental民法院决定受理案Jian之时,终于一审damages;timelimit判决宣告之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Su讼的,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57
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反贪工作的影响和需要明确的问题
摘 要: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方面进行Liao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其中,行政机关收集De书证、物证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在Xin刑诉法中得到了确定。它妥善解决了司法实Jian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有利于检察机Guan更加有效地惩罚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节Yue司法资源,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Yi。但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还需明确相关细则,Bi免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刑诉法Xiu改;刑事诉讼证据;反贪办案;明确的问题 新刑诉法第52条增加1款规定:行政机Guan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Shu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Shi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条款强化了Xing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一、对新Xing诉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理解 在以往的Si法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掌握的大量违法犯Zui一手材料能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是Fou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整理一直存在争论。Ru果要求侦查机关重新收集,不仅会在很大程Du上增加侦查机关的负担,而且由于时过境迁,很多实物证据实际上也无法‘重新’收集。Fan罪嫌疑人很可能在行政执法或案件查办完后Xiao灭或隐藏涉案物证、书证。势必造成一些本Ke以定罪的案件无法定案。 新刑诉法对此Zuo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从语义解释的角度讲,Ke以移送的必须是实物证据,而被调查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不能移送。也就是说,由于收集证据的程序和主体不符He刑诉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执法或办案时收集De被调查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Ci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必Xu经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方可作为指控犯罪嫌疑Ren、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证据。 二、对反贪Gong作的影响 办案的过程也就是取证的过程,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有效,直接影响着案件De定性。检察机关在以往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时You一部分案件线索是由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移Song,但是因为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作Wei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所以所有证据都必须重Xin取证。例如,我院反贪部门去年查办的粮食Xi统干部周某贪污案,虽然纪检机关移交了大Liang证据材料,但是因为纪检机关不符合刑事证Ju取证主体资格,所以我们花费了大量人力、Wu力对纪检机关移送的证据进行了重新取证。Zhe不仅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有的证据Yi经被嫌疑人灭失或藏匿。 新刑诉法实施Hou,纪检、审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Zhe些实物证据就可以根据本条的规定作为刑事Zheng据使用。所以新增加的这一款对反贪办案十Fen有利,不仅减轻了反贪部门的办案负担,提Gao了办案效率,而且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有Li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三、运用过程Zhong需要明确的问题 有利便有弊,行政执法Ji关的范围非常广,除了工商、税务、质监等Xing政执法机关外,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也都有行政执法职能。而公安机关Tong时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纪检、监察部Men也负责职务犯罪的前期调查工作。这样一来,很可能会导致侦查程序前置,暨在刑事立案Qian大规模采用行政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侦查机关Li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取证来规避对侦查取证De限制。为了避免因增加的这一款新规定造成Quan力滥用的风险。在运用该条款的时候应当首Xian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进Xing适当限定。 其次,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Zhen查机关调查收集证据,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Jin行。杜绝瑕疵证据,力求客观公正。只有大Liang充分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才能应对辩护Lv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Ju反复问题。 再次,因为书证、物证具有Ke观性和相对稳定性,而言辞证据具有可变和Bu确定性,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并不困难,所以Ying明确移送的证据限制在实物证据范围内,排Chu言辞类证据。 (作者通讯地址:河Bei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北 广平 057650)
合同法192条第二款
He同法192条第二款
《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解Shi二》第29条如何理解
上周五到中院学习时,曾有人提出违约金Guo高应如何调整,现就《合同法》第114条、《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如何理解的问题,笔者不揣浅薄,谈一下自己的管窥之见。
1999年10月施行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De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Ji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Sun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Gou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对“过高”、“过低”的标准,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的Bu同法官掌握尺度都不尽一致。经过十年审判Shi践的探索和调研,最高法院于2009年4Yue出台了《合同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9条Di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Sun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Di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De损失’”。据此,有观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Guo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降低后的违约Jin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1.3倍。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表述的“适当减少”所对Ying的参照系是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或根Ju约定的办法计算出来的违约金,只不过对“Guo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而已。《合同法解Shi二》第29条第2款针对此问题,对何为“Guo高”作了一个明确的解释,即把当事人所受Sun失的1.3倍作为一个红线,低于此红线,Bu属于“过高”;高于此红线,则
Shu于“过高”。当事人请求
降低,可以“适当减少”。这里的“适当减Shao”是相比原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而言的,并没You说必须减少到当事人所受损失的1.3倍以Xia。换言之,当事人所受损失的1.3倍仅作Wei“过高”、“过低”的标准,而不能作为调Zheng后的违约金的上限。理由是:针对违约金过Di如何调整,《合同法解释二》
第28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Bai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Wei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Sun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Dui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条Ming确规定了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Sun失额为限。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降低后De违约金也要以实际损失额的1.3倍为上限,为何《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不作出明示De规定,对法律条文解释最基本的方法就是文Yi解释,而通过该方法,得不出“降低后的违Yue金要以实际损失额的1.3倍为上限”的结Lun。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Guan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若干问题De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在当前企业经营Zhuang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Guo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Ding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Wei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Cai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Ren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尽管该意见有“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Guo高的违约金”的表
Shu,但从中也解读不出有“降低后的违约金要Yi实际损失额的1.3倍为上限”的意思。再Zhe,从当时该意见下发背景的看,2009年,因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Si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人民法院的审判Gong作当然要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保Zeng长、保民生、保稳定”要求。因此,在当时De情况下,法官要充分运用自由裁量权,极大、超大幅度的降低违约金,不能因企业违约而Jiang其一棍子打死。现如今,全球性金融危机逐Jian消退,我国经济逐渐稳步增长,该意见制定Shi的社会、经济背景已略有变化,法官可以对Wei约金减少的幅度略作调整。同时,我们还应Gai认识到,用公权力介入的方法,动辄否定当Shi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极大、甚至超大幅度De降低违约金标准,会对合同自由、当事人意Si自治原则过度冲击,有违合同法鼓励交易的Li法精神。因此,对违约金降低幅度的不应受Shi际损失1.3倍界限的影响,只能是根据《He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规定,以实际Sun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Guo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Yuan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Jin防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篇二: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He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Yue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Hui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Guo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Nian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Hua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Yong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De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Ling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Dang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Liu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Guan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Shi订立合同,但从双方
Cong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De,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Kuan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Gui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Ding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Xuan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Dan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Ding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Ren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Gai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Qian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De,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Shou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Gai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Zhong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Cai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Te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Yi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Shi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Kuan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Ren。
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Gui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Suo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Ye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Zhe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Cheng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Zhun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Li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Wei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Zhe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San)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Xiang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Cheng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He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De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Ren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He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Fa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Ren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Shi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Shi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
Wu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Li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Zhui认。
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Tiao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Ke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Shi。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Gui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Ding。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Mai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Ding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De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He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Lie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Qi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Quan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Qi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He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Guan辖。
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Zhe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Xing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Di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Yuan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Ren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Bing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Shi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Que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Zhe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Xian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Huo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Ming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Fa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Tong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Ying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De,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Zui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Fu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De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Chong。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Qing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Zhi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Wu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An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Si、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Shi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Dui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Dang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Gui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Xiao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第二十Si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Tiao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Zai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Fa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Yue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Dao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Ren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Gui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Bian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Ren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Yi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Liao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Li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Xing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Xian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Chu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He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Fang式,请求人民法院依
Zhao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Yue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Shi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Jin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E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Pei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Gao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Sun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Guo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Yuan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Zhi三十的,一般可以认
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Guo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
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Jiu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Ben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Zai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Yong本解释。
篇三: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一十四条法条原Wen: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Nian。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Zu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Yue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Gao限制的规定。我国原来的法律并没有对租赁Qi限的最高限制做出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由Yu时间过长,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Zhuang况长期不能改变,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针对此情况,《合同法》做出了本条的规定。
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Wu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应当说租Lin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当事人Yao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来确Ding确定租赁期限长短。一般而言,动产租赁的Zu赁期限是比较短的。例如,租赁汽车,按照Guo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是十年,双方Dang事人不可能约定一个租赁期超过十年的租赁He同。不动产租赁的期限则比较长。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Zuo出限制。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Qi条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逾三十年者,在经San十年后,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得在遵照法Ding期限的情形下,为预告终止契约的通知。《Yi大利民法典》
规定,租赁不得超过三十年,如果约定期间Chao过三十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三十年。《日本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租赁契约De存续期间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所订租赁契Yue比这个期间长的,要缩短为二十年。我国台Wan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
Zhi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缩短为二Shi年。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De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进行限制是必Yao的。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Bu得超过二十年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以延长租赁的期限,Suo以二十年实际上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Zai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采取两个办法:一是约Ding更新。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Xu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Shi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二十年的合同??二是法定更新。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Zu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Yi。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Dan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Liao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
合同法93条第二款
He同法93条第二款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权利性质及Qi适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An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Zai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Wai,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Ye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Gong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Shou偿”。要正确适用本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Ben条权利的性质。迄今发表的文章,有的解释Wei留置权,有的解释为优先权,有的解释为法Ding抵押权。按照民法原理,留置权的对象仅限Yu动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对此有明文规定。Ben条规定的权利客体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因此,将本条解释为留置权是错误的。而要Pan断本条究竟属于优先权还是法定抵押权,必Xu考察本条的立法背景和过程。
合同法起草始于1993年。当年10Yue,立法机关委托包括笔者在内的8位民法学Zhe拟定的合同法立法方案,针对社会上严重存Zai的拖欠承包费问题,规定:“为保护承包人Li益,可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法定抵押权”。据此,由12个单位的学者起草的合同法Jian议草案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完工Hou,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费用和报酬De,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法定抵押权”。由法Zhi工作委员会在建议草案基础上提出的合同法Cao案(1995年10月试拟稿)也在第一百Qi十七条规定:“承建人对其
Suo完成的建设工程享有抵押权”。1996年5月27日至6月7日在北京西郊召开的合同Fa修改工作会议上,与会专家一致同意保留承Bao人法定抵押权。在后来的修改中,考虑到法Lv条文仅规定承包人享有法定抵押权,而该法Ding抵押权的内容、效力如何实现仍有待于解释,不如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和实现方式,更You利于法律适用。因此,1997年5月14Ri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采取了直接规定其内容、效力及实现方式的条文表述,其第一百六十Yi条规定:“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人未按照Yue定支付价款的,承建人应当催告建设人支付Jia款,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建设人逾Qi不支付的,承建人可以与建设人协议将该工Cheng折价,也可以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建人就Gai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An照法定抵押权的内容所作的规定。
1997年6月9日至18日在北京昌Ping召开的专家讨论会上,与会专家对本条未有Ren何异议。1998年7月10日至14日在Bei京通县召开的民法起草工作小组会议上,笔Zhe发言指出这一条即是“法定抵押权”时,亦Wei有任何人表示异议。可见,在这两次重要的Zhuan家会议上,对本条法定抵押权性质的认识未You分歧。1998年8月提交人大常委会第四Ci会议审议的合同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Er百八十五条,只是将“完成”改为“竣工”,将“承建人”改为“承包人”,并用“合理Qi限”代替“不得少于两个月”的“催告期”。同年12月提交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De合同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二百八十条,所作惟一修改是,规定承包人
Bi须“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这一修改具You重大意义。1999年1月7日至11日在Bei京召开的合同法专家讨论会上,注意到有的Jian设工程不适于折价和拍卖,建议增设除外规Ding。因此,1999年1月29日提交人大常Wei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合同法草案(第四次审Yi稿)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Yue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Li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An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Cheng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Yi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De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即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以上立法Guo程可知,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从设计、Qi草、讨论、修改、审议直至正式通过,始终Shi指法定抵押权。在历次专家讨论会上,未有Ren何人对此表示异议,未有任何人提出过规定Cheng包人优先权的建议。所谓在立法过程中曾发Sheng激烈争论,形成3种不同观点,最后采纳了You先权主张的说法,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臆测。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既然是Fa定抵押权,当然其成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Bu
须当事人间订立抵押合同,也不须办理抵押Quan登记。其成立条件是:一,建设工程已竣工。建设工程若未竣工,则不发生法定抵押权。Jian设工程未竣工而中途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情Xing,亦不发生法定抵押权。二,须是建设工程Cheng包合同所生债权。这里所谓建设工程合同,Ying当作狭义解释,仅指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Zhong
De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不包括在内。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由总承包人订立分承Bao合同、转承包合同,仅总承包人享有法定抵Ya权,分承包人、转承包人无此权利。三,其Zhai权为依建设工程合同所应支付的价款。此所Wei“价款”非指市场交易中的商品价款,而是Fa包人依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Cheng包费。包括承包人施工所付出劳动的报酬、Suo投入的材料和因施工所垫付的其他费用,及Yi合同发生的损害赔偿。亦即:报酬请求权、Dian付款项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四,法Ding抵押权的标的物为承包人施工所完成的,属Yu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不动产)及其基地Shi用权。包括组装或固定在不动产上的动产。Bu包括建设工程中配套使用并未组装或固定在Bu动产上的动产。五,须不属于“不宜折价、Pai卖的”建设工程。此所谓“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应当解释为法律禁止流通物。Bao括:公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筑物Ji军事设施;公用物,如公共道路、桥梁、机Chang、港口,及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但Guo家机关的员工宿舍不属于公有物。法定抵押Quan的行使条件是: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Zhi后经过一个合理期限,而发包人仍未支付。Ci合理期限,应当从发包人收到催告通知之日Qi算。此催告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合理期限究竟是多少天,应由法院An照建筑行业习惯及建筑工程合同具体情形判Duan。在发生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并存的情Xing时,无论约定抵押权发生在前或在后,法定Di押权均应优
Xian于约定抵押权行使。主要理由是:一,法定Quan利应当优先于约定权利;二,从法律政策上Kao虑,法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中相当部分是Jian筑工人的劳动工资,应予优先确保;三,建She工程是靠承包人付出劳动和垫付资金建造的,如果允许约定抵押权优先行使,则无异于以Cheng包人的资金清偿发包人的债务,等于发包人Jiang自己的欠债转嫁给属于第三人之承包人,违Bei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四,承包人法定抵押Quan,是法律为保护承包人的利益而特别赋予的Quan利,具有保护劳动者利益和鼓励建筑、创造She会财富的政策目的。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Xiao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承包Fei用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与消费Zhe权利的冲突。
在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Fei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就该房屋而言,法Ding抵押权已归于消灭,自不待言。在开发商尚Wei交房或虽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形下,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所有,仍在法定抵押权De标的物范围内。但考虑到,如果允许承包人Xing使法定抵押权,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清偿Kai发商的债务,等于开发商将自己的债务转嫁Gei广大消费者,严重违背特殊保护消费者的法Lv政策,因此应不允许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实质是承包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比较,消费Zhe属于生存利益应当优先,承包人属于经营利Yi应退居其次。法定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一是You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折价;二是承包人申请Ren民法院拍卖。此与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Di押权行使方式不同。
Gai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De,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Mai、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De,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诉Song的性质,属于对人诉讼,应以抵押人为被告,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关于抵押权行使的Zheng议,当然适用诉讼程序。而按照合同法第二Bai八十六条的规定,承包人既可以与发包人协Yi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将Gai工程依法拍卖。这里规定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申请法院拍卖”。立法意图是要改Bian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由“对人诉Song”改为“对物诉讼”,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抵Ya权。
在民诉法专门规定此种抵押权执行程序之Qian,应当准用民诉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Fa定抵押权人向法院申请,须提出证明法定抵Ya权存在及法定抵押权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据。Fa院受理申请后,应当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就Fa定抵押权是否成立及是否符合执行条件提出Yi议的,应当终止执行程序,驳回承包人之申Qing。此种情形,应由承包人另外提起确认之诉,以确认法定抵押权之成立,待获得生效胜诉Pan决后,始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篇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
(一)不动产:登记
(二)动产
原则:交付
交付的三种方式:现实交付、观念交付(Jian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
例外:所有权保留: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Quan发生转移
二、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Feng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Zhi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Ren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Biao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Dang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Feng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Ren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Wai,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Ren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Di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Tiao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Chu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Hui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Di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Ben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De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De,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Qi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Fu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Hui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Yao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Ju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Shou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De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Feng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Wu
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Quan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Wu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Fang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Ren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Dao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Shou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Que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Ling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解释》
第十一条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Kuan第(一)项规定的?标
De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Ban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Wai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Xian负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Li。
第十二条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Yun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De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Ren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Zai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Biao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Ren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Biao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Biao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De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Wu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风险是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Dao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
要点:1、发生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事实;
2、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如果是基于当事Ren,就不是风险,属于过失
导致的损失。
(二)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Yuan则:交付主义,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Bao留
例外:1、一方当事人的特定违约
A、买受人违约(《合同法》第143、146条):买受人承担风险
B、出卖人根本违约(《合同法》第148条):买受人拒收,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买Shou人收下,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但仍可追究出Mai人的违约责任
2、路货买卖: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但出Mai人恶意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
(三)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
? 送货上门:风险在买受人所在地随交Fu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 动产自提:风险在出卖人所在地随交Fu转移至买受人承担
? 代办运输:货交第一承运人后,风险Zhuan由买受人承担
《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界定了“标的Wu需要运输”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标的物You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He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
《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出卖人根Ju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Jiao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Mai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Fu清全部价金时转移,但风险适用《合同法》Di142条的“交付主义”,自交付之时起移Zhuan。
2012年卷三第9题
四、分期付款买卖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Zhi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De,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Jie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Fu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买卖合同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Yi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Jia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Bai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Mai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Ren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Kou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Pei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Yuan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Min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
定。
(一)出卖人的权利
Mai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Wu分之一以上的,出卖人有权择一行使以下权Li:
1、要求买受人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丧Shi期限利益,按照约定尚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已Jing到期);
2、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并要求买受人Zhi付标的物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You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De租金标准确定
(二)买受人的保护
因为分期付款买卖的总价款往往显著高于Ji时清结买卖的总价款,买受人的利益有特别Bao护的必要。对此,《买卖合同解释》第38Tiao第二款设有规定。
《合同法》第167条规定的“五分之一Yi上”这一比例,系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约Ding违反该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仍按照“五分之一以上”的比例调整。
2009年卷三59题
五、试用买卖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Yue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Huo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Reng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Shi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
Wu,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Dui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买卖合同解释》
第四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Qi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Ding买受人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人民Fa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第四十二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Rong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Shi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Ding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Biao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Biao的物。
第四十三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Ding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Zhi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若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则:
1、试用期内,所有权、风险均为出卖人;
2、试用期间届满决定购买,所有权、风Xian全部移转至买受人(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
3、试用期间届满试用人不表态,则视为购买,所有权、风险全部移转至买受人(此时发生Liao简易交付)
4、试用期将届满拒绝购买,所有权、风Xian均为出卖人。
? 若试用标的物并未交付与买受人,且Zai买受人承认购买时仍未交付标的物
的,标的物风险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是转移Zhi买受人
2003年卷三31题
2005年卷三13题
六、买受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相关法条】
《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Ying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Qi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De,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Huo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Ren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He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Zai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Fu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He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Nian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Zhi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Shi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篇三:合同法解释一and 解释二
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Fa》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He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Nian,,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He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Nian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
19号)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Ren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Ding,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Xia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Jiu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He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Min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Shi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Yong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He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Lv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
Fa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
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Tong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Tong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Fa。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He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Fa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Di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Zuo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Qin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Zhi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Tong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Er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Li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Dang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Qi至合同法施行之
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Guo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
Di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Song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Gui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Shou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Yi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De,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Fa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Gui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Sheng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Xiao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Di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Deng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Ren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Zhi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Ying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De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Quan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Shen的债权。
Di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Shu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Fu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Qiu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An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Li。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Wu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De”,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Wu,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Zhu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Zhi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Wu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Ju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De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Fa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Yi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Quan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Ren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Qi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Shi四条规定的,
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Qi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Zhai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Zha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Liu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Min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Ren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
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Wei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Shen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Ren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Ying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Zhai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Chu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Ding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De,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You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Quan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You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Zhai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Wu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Shi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Zhe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Chu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Chao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Wu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Min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De,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Min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
Lv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Tiao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Min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Tiao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Fa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Tiao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Zhai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Ying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De,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Gao,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Ke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Lv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Dan;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Wu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Min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Ke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 Jing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Ren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Fa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Bian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Di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Zai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Yu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Dui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Fang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Er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Yi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Dang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Yi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He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文 号:法释〔2009〕5号
发布日期:2009-4-24
执行日期:2009-5-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Guo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Nian5月13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Ren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He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
Shi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Ren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You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Dang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Liu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Guan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Shi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Ding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Shi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Li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Ding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Xuan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Dan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Ding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Ren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Gai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Qian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De,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Shou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Gai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来自:WWw.XieLw.com Xie 论 文 网:合同法93条第二款)第六Tiao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Zhe限制其责任的内
Rong,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Zi、符号、字体等
Te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Yi说明的,人民法
Yuan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He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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