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方案
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方案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截止2014年6月1日,尚有建筑业和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未进行营改增,其中建筑业因其业务复杂,改革影响大等原因,营改增日期一再推迟,按照国家部署,在“十二五”的最后一年,既2015年必须完成营改增。因此对于营改增业务,已是箭在弦上,一触即发。根据中国建筑会计学会对66家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测算,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的为93%,平均税率约5.8%增加约2.8个百分点,而普通建筑安装企业,尤其是税收管理不规范的企业,税负通常为8-9%,甚至更高,稍有不慎,企业可能直接由盈利变为亏损。因此及早做好营改增的应对工作,有利于企业减少损失,提高盈利能力意义重大。
经过公司及项目部组织的培训内容,及项目部的实际情况,现将实施步骤准备如下:
一、 成立营改增专业委员会:首先在公司层面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
人为委员会主任,各业务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营改增委员会,总部设在财务部,负责公司营改增的推进工作。项目部参照公司成立相应对接机构。
二、 增值税下的(总部)组织模式的选择:
(1) 集中管理模式,由总部集中核算工程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费
用,同时建立对参建单位的考核机制。该模式基本无法律
风险,管理效果好(中铁建已实施)。但是原始凭证电子
化传输需要较大的财力投入,同时财务人员在总部集中办
公,项目部只留下部分财务人员的模式不利于财务人员的
培养;
(2) 分包管理模式,总部和项目部签订总分包合同,参建单位
向中标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方案受到《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的制约和挑战,中标单位将工程项目任务全部
分包存在被认定为转包的法律风险。财务管理模式及效果
和现在一样,财务人员继续在项目部办公。
(3) 分公司管理模式:即实行分公司代管,这和当前的管理模
式不同的地方是财务管理权的下放给分公司,分公司集中
核算、汇总。对公司现有模式的改变较大,需要加强分公
司的财务力量。
二、前期工作
1、清理施工合同,包括承包合同及分包合同,统计表如下:
(1)承包合同
(2)分包合同
(3)供应合同
2、评估合同风险
(1)主合同修改合同总额的可能性,即在合同签订中,有无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修改合同总价,包括在不可抗力(含国家修改法律)的情况下合同价款变化的约定。因其影响巨大,需要从公司层面进行协调。
(2)评估并统计发包商及供应商债权债务的影响,因为要求现金流与业务流、发票一致的原则需要注意相关风险。
3、分析业务情况,预先采取措施;
(1)根据统计表分析营改增后能收到增值税发票比例(包括材料供应商及分包供应商、服务供应商)。
(2)对分包单位进行评估,对于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仅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分包单位,敦促其尽快取得建筑劳务分包资格;
(3)加强库存管理,务必保证采购物项的使用是清晰的、可查的,确保税务局检查时能够提供完整的物项流动链条;
(4)企业总部及项目部增加材料销售业务范围,防范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
(5)清理租赁分包,敦促租赁业务供应商改成一般纳税人,并约定租赁不含司机,因为含司机11%,不含司机17%;
(6)与发包人沟通,敦促其增加材料销售业务经营范围,便于对甲供主材的税收筹划,同时力争将甲供变为甲控,同时方便对小项目甲控材的筹划。对于不能变成乙控材的敦促发包方增加材料销售业务范围。
(7)统计存量项目,尤其已完工未结算的,务必要求其在营改增前完成结算,争议部分可以签补充协议后期处理。
(8)对规模性采购固定资产进行税收筹划,先租后买;物资采购合理控制库存;委托加工业务材料和加工业务分开筹划。
(9)和发包商协商现场水电费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因金额巨大,又无发票,不但不能抵扣,还存在税收风险。要求各项目部就现场水电费使用签订专门的合同。
4、营改增前的业务安排:
(1)对2016年的现金流进行评估,并于商务、工程部沟通,对工程进度作出优化安排,确保资金的可持续;
(2)如果有可能,建立材料采购统一平台,建立物资采购模式,选择统谈、分签、统付,or统谈、统签、统付,or统谈、分签、分付;
(3)建立适合增值税的核算体系;
(4)营改增后,除非国税局同意,否则不允许继续签订及履行三方抵账协议,不允许采取委托收款方式支付款项;
(5)营改增后坚决消除挂靠风险,因增值税管理不善会增加企业税负,甚至带来刑事责任。挂靠单位往往管理混乱,财务人员一人多职,为利益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购买假发票,或者无发票入账等税收风
险。
(6)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放,合同约定代开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7)注意押金等的管理符合增值税规范,超过一年的需缴纳增值税。
(8)办公用品、图书及物项采购需要具有清单,在退货等问题上能说明那些是可以抵扣的,那些不能,否则容易产生法律风险,金额过大的会触犯刑法。
(9)建议对其物资采购人员、商务人员、办公后勤人员进行培训,财务全部采取总部集中核算模式,堵死税收风险;
(10)设置税收专职岗位,因为关键控制点多,业务繁琐,设置专门岗位。
范文二:建筑安装“营改增”资料1
建筑业“营改增”专题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比较
(一)税率不同
?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 预计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也为11%
?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 3% ,房地产业税率为5%。
(二)计税原理不同
?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 属于损益科目,计入当期损益,是税前扣除项
?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科目,不是税前扣除项目,营改增后,销售及成本的基数会变(价税分离)
(三)计税依据不同
? 增值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成本(即上一环节)中的税金。
? 理论上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分工。
? 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
? (1)直接按收入纳税
? (2)项目亏损也要纳税
? (3)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
? (4)材料、设备属于货物,已纳增值税,再交一道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
(四)计税方法不同
1. 营业税计税方法:
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如果当期某建筑项目计算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建筑项目间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正负
差不得相抵!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理论上)应纳增值税 = 增值额*税率=(收入—成本费用)*税率
(实际上)应纳增值税=收入*税率—成本费用*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票减票(专用发票)”,开票立即
实现收入同时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
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税率
二、 建安企业税率及税负
一、进项税额的获取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话费用可以抵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
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办公用品(清单)、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17%
3、运输费用 11%
4、中介费: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
勘察费用6%。
5、税务局代开发票 3%(包含以上不限于此列)
(一)进项税额的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80天内
认证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80天申请稽核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无规定日期(财税〔2012〕38号有变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无规定日期
(二)未能即使认证的发票处理:
1、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2、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
扣税凭证逾期: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
院证明;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
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二、销项税率
1、提供建筑安装业,11%
2、销售材料17%
3、销售营改增时点后的固定资产,17%
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营改增时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
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营改增”后建安业税收负担分析
1、人工成本占总产值比重越来越高,人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支出,纯劳务分包单位是
否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
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是,纯施工劳务分包纳入“营改增”,如实行11%的“建筑业”税率,因其进项税额很
少,税负将明显加重——势必转嫁至建筑企业!
如实行“服务业”的6%税率(劳务派遣),则建安企业分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少了。)
2、地材及部分二三类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获取的方式: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个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
预测营改增后可能会采取的措施:
参照财税[2012]38号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3、 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政策走向:是否允许业主(甲方)转售电,由业主(甲方)开具
增值税专票,或者凭电费分割单(加盖甲方公章),由供电部门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票
4、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很多建筑安装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等
6、有形动产租赁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
(1)如果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2)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
交通运输业——11%税率
(3)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
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三、 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七部份组成。营业税下工程
造价公式为:
?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含税)+②材料费(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④企业管
理费(含税)+⑤规费(含税)+⑥利润+⑦税金(营业税)
? 其中,税金=税前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
⑥利润)×税率)
(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预测性分析)
1、住房城乡建设部模式(建标造〔2014〕51号)
实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将利税前费用(指下列公式中的①、
②、③、④、⑤项费用之和)以不含税价款计入工程造价,将税金以销项税额计入工程造价
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①人工费(不含税)+②材料费(不含税)+③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
④企业管理费(不含税)+⑤规费(不含税)+⑥利润+⑦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①+②+③+④+⑤+⑥)×11%
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多,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少;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少,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多,但两者之和(指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恒等于计取的税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多少与企业利润并无关系,企业税负合理转化为工程造价,转移为社会税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增减。
2、辽宁模式
实行“分开支付”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不含税造价,再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最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实结算税金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不含税造价(①人工费+②材料费+③施工机具使用费+④企业管理费+⑤规费+⑥利润)+⑦实缴税金
实缴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对建设单位不利,所有税负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该抵扣或抵扣不足,造成实缴税金金额的不确定,容易导致甲乙双方容易扯皮
四、“营改增”后纳税业务地点、时点
1、纳税业务地点
?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a)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c)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a) 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
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
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如下:
a)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b)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
申报缴纳增值税。
c)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
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案例:某建筑公司”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15年8月-12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
总机构自身发生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4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40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50万元;所属分公司发生不含税收入3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2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5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100万元,但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万元;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8月-1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20万元。
分析如下:
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清算方法,年终清算时确定总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5000×(50+100)÷(5000+3000)=93.75(万元),比平时按汇总缴纳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少120-93.75=26.25(万元);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50+100)÷(5000+3000)=56.25(万元),比平时按预缴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多56.25-30=26.25(万元)。分支机构需要补交26.25万元。
2、纳税业务时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a)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
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b)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c)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d)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
e)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案例:甲建筑公司2015年8月15日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合同,金额100万。8月25日开始施工,于12月8日完工,期间于8月28日收到工程款40万元,12月8日收到工程款60万元。8月份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多少?
五、营改增后对建安业具体业务的影响
1、甲供材模式
2、生产施工现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该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
(三)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3、铝合金钢结构(留底挂账)
案例:某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有销售材料收入,并且属于一般纳税人,假如2015年10月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该企业仍有留抵税额10万,当月销售材料收入60万,提供建筑劳务收入90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1%),材料购进40万,请计算10月原抵扣税额抵扣额?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75万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6.75万
4、清包工核算的影响
?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相关法规下的装饰劳务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清包工的概念,即
客户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纳税人仅实施修饰工程作业,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5、过渡性业务安排
(1)存量资产
存量资产在营改增时点之前的购进不允许抵扣,之后可以抵扣,所以当前建筑企业可以考虑以租赁固定资产代替购进固定资产,在营改增时点后购进,增加抵税效应
案例:7月A向B单位(交营业税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但未取得发票,10月,B单位被营改增,所开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了,A应该问B单位开增值税专票吗?
如果已经钱货两清,这属于逾期开票,税局不允许
如果只是签订合同,给货物,但合同约定10月付款,那么可以开专票
建议:无论对方、还是自己要营改增了,要购进的货物或者资产,尽量筹划在营改增后购买,可以开专票抵扣;如急着使用,可以先租借,或者付定金,然后在营改增后退定金交付货款
(2)新老合同和在建工程
具体来说,营改增后承揽的新合同工程,严格执行新的增值税税率11%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前的老合同工程,可能会按照原来的营业税税率继续交纳营业税;
或者采取按3%的简易计征率交纳增值税。执行时间可以限定3-5年,也可以到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并结清税款为止。
6、自管模式
在自管模式下,合同主体、经济业务主体一致;资金流、发票流、物流、合同主体一致;
7、托管模式
? 基本情况:以母公司名义中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授权子公司项目部代表母公
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母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入、成本纳入子公司项目部报表的汇总范围。
? 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 双方以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具体施工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签分包合同,母子之间的分包
行为不符合现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
总承包方要抵扣分包方的增值税,则在签订总分包合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一、分包方必须是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
? 第二、分包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 第三、如果分包方是个人,则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3%。
8、联合体中标模式
? 基本情况:合同的乙方为多方,甲方付款只对一个乙方,收到资金的乙方开具发票给甲
方。
? 经济合同反映经济业务是联合体项目;
? 业务流程反映经济业务是分包;
? 经济合同与业务流程不一致;
? 业主甲方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
向业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
9、挂靠模式
? 基本情况:施工企业(或个人)利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中标方与施工方不是同一方,
由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报表的主体为施工方。
? 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是中标方;报表的主体是施工方;所以存在虚开发
票的风险;
? 真正施工方为挂靠方,被挂靠方难以取得材料等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应当考虑在从挂靠
方收取费用时,收取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以降低税负
? 建议将实际施工方作为内部项目经理管理,以自管模式进行管理
四、营改增后关注税务风险和注意事项
1、合同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发票未统一的风险
案例: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1亿元的建筑施工包工包料合同,其中建筑公司购买建筑材料6000万元,建筑施工劳务为4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价格飞涨,出现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同时应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变更绿化工程设计,追加工程量200万元。另外,由于工程提前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该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使最后的工程结算价为1.05亿元。该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4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100万元提前竣工奖时,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涉税风险。
2、“报价”“采购”等机制的注意事项
案例:甲公司拟购买钢材,乙公司报价100000元,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
司报价115000元,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
? 完善供应商税务信息 具体税务信息如下
?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
?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 电话(能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 开户银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 “采购”合同文本
? 增加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相对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及资料清单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国税局颁发的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件;
在合同相对人当地国税局网站上查询
? 对合同金额做价税分离,合同金额信息应包括不含税总价、税金总额及合同总金额 ? 发票类型(专票or普票)、开票时间、传递时间要求等;
? 发票违约条款
3、对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殊性和经营特点,挂靠、转包等现象普遍存在,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准确性也不一而论。因此,在目前的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对两个所得税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账证健全、收入、成本、费用均能够准确核算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虽设置账簿但核算混乱或对收入能够确定、但成本、费用无法如实取得等情形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必然倒逼建筑业建账、建制,逐步规范自己的账务处理和税务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求以及符合了查账征收的条件,建制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由核定征收转换为查账征收后的变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4、 需要关注的事项
? 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集中在财务部。
? 营改增后,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一方面与公司的销售业绩有关,影响着销项税额,另一方
面与公司取得的有效进项税抵扣发票有关。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不仅在财务部,更多的向市场经营部门、采购部门、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等扩散!
5.公司职责划分
? 领导阶层(树立领导体系)
? 职责分工(采购部、行政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分公司、项目部等部门) ? 增值税管理岗位设置(税务管理岗、发票管理岗、税务核算岗等等)
范文三:“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是当前我国税务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其合理调整了税制结构、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优化了经济发展模式与经济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总结了“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产生的积极与消极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探究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安装企业 影响 对策
在社会主义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经济制度改革问题,以期借助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带动我国综合国力的大幅增强。而“营改增”作为一项重要的减税措施,给建筑安装企业的发展产生了多面影响,在有效减轻其税收成本的同时,也给其市场竞争带来了很大影响。因此,只有全面了解“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造成的影响,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推动其快速、可持续发展。
一、“营改增”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的多种影响
“营改增”税收政策推行以来,从建筑安装企业具体发展过程来看,该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作用主要有两方面,笔者将其详细分析如下。
(一)积极影响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各个行业都受到了一定影响,建筑安装企业也不例外。笔者调查发现,“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较好地解决了重复收税问题。依照“营改增”政策内容我们可以知道,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之后将会取消,这就给建筑安装企业的快速发展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带来更多更好机会,建安企业完善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推动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为减低国家整体税负起到了链条作用。改善了企业的资产结构,有利于增强建筑安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营改增后,企业对房屋等不动产、固定资产投入的积极性,同时增加了建筑安装市场需求,也拉动了建筑安装企业的市场经济发展。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投入时,能优化调整企业的资产结构,还可合理调整企业当前的财务状况,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建筑安装行业的规范发展。当前,在建筑安装行业中有很多企业是无资质的挂靠企业,这些企业偷税漏税、纳税意识不足、违规经营,严重扰乱秩序。营改增后,支付分包、总包项目阶段款中的进项税额抵扣成了税务机构重点监管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构势必要求项目建设部门及施工范围向其报送分包、总包企业的详细资料,以便审核。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必须经过网络认证后才能确认,这就推动了其各个产业链发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发展,有效减小了假发票的流通。而且企业需要获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同样倒逼建筑安装企业完善自我,规范核算内部管理,成为一般纳税人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消极影响
“营改增”政策在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对其发展产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不能及时转嫁税负,税负增加。通常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可借助转嫁税负的形式来实现有效降低增值税的目的,但是,当前我国现行80%左右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这是因为税率设计者在设计时把我国现有的税收环境看成十分规范的情景,实际上我们的增值税链条环节不完善,特别在建筑安装行业下游显示突出,且税率差异大,从而制约了建筑安装企业税负的及时、有效转嫁,最终不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例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人工成本,很多无法取得对应的发票,或只能取得税务局代开的税率较低的发票,无法充分抵扣。大大增加了建筑安装企业的日常管理成本。“营改增”政策执行后税务程序愈加复杂,施工成本核算,材料管理出入库管理方面要求更加严格和细化,管理以及辅助信息化都要加强,企业需要将相关管理人员培训到位以及相关系统的升级等等,这就大幅增加了建筑安装企业的日常管理成本。
三、“营改增”背景下建筑安装企业的发展对策
依据上文总结的“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的双重影响,笔者在全面分析出现以上两种影响原因的基础上,建筑安装企业财务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突出了几点应对措施。
(一)加大财务人员培训
当前,建筑安装企业竞争的核心,是人才的竞争。随着经营环境及纳税政策的不断变化,企业财务工作者应具有主动学习的意识与习惯,善于借助互联网、专业书籍、报刊杂志等途径不断完善自己,积极接受新事物,密切关注新颁发的“营改增”新政策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影响,然后可依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而恰当地进行会计核算与税务筹划。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也应充分重视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对其工作质量的重大影响,并主动为财务人员提供尽可能多的交流与培训机会,一旦有新政策、新法规实施时,就应激励员工参与集中培训与学习活动,从而不断增强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进而为建筑安装企业合理有合法地减轻企业税务负担,最终促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在现实中因为“营改增”政策落实以来,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方式与步骤等均有了很大变化,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争取在较短时间内充分熟悉纳税流程与方式,以快速适应“营改增”政策的各种要求与标准,从而保证建筑安装企业高效完成缴纳增值税的各种业务。
(二)提高企业管理能力
依照当前建筑安装企业的实际发展来看,要想切实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就必须重视对各种发票的科学管理,并规范根据“营改增”政策的具体内容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才能高质量满足“营改增”政策对建筑安装企业制定的各种标准,以快速促进建筑安装企业自身管理能力的大幅提升。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企业管理:
第一,借助有效比价,优先选择更多增值税发票的一方为合作对象。由于“营改增”后,所有的增值税发票都应为机打,因此为了得到尽可能多的转移增值税发票,建筑安装企业应对科学选择与比较供方,严格审核合作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如果供方没有发票开具资格,就应在合同中写明税负转嫁细则,从而有效减少纳税金额。对于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方,建筑安装企业应对其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增值税发票的有效性,尽可能多为获得可用来抵扣增值税的发票。
第二,加强企业销项发票开具管理工作。过渡阶段采用税率与征收率同时进行,“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来讲,留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建筑安装企业可依据项目为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新项目还是之前的老项目,对其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并且在具体测算之后,恰当选择是从一般纳税人购入沙、石、泥土等原材料还是从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是选择融资租赁设备还是直接购入工程设备等,尽可能在不违背“营改增”政策的基础上降低纳税金额,从而为企业赢得更高的经济收益。加之建筑安装后边角料等销售同样涉及增值税不同税率,对企业材料核算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应严格依据增值税抵扣要求,进一步了解增值税可抵扣范围,以推动建筑安装企业管理发票能力的不断提升。在充分重视发票管理问题的同时,还应重视税务筹划等问题,例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中的设计税率与施工税率有加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想有效降低税负,就可将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相分离开来缴纳增值税,运用工程设计低税率优势,合理而合法地进行避税,从而有效降低需要缴纳的税金额度。只有这样才能加速建筑安装企业的市场适应能力及转型,从而大大提升其市场竞争优势。因为“营改增”税收政策推行后税收环节大大增加,所以合理筹划税收过程,可有效减少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从而切实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
总之,“营改增”税收政策的落实,使建筑安装企业迎来发展机会的同时也面临很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应充分重视财务人员素质对企业税收情况的影响,并积极为其增强业务能力的机会与平台,并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安装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实现。
范文四: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文档3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建筑安装行业营改增的资料3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帮助建筑安装行业用户顺利实现营改增第一篇
2015年3月,国家进一步将营改增的范围扩大,建筑安装行业开始实行营改增。为了帮助建筑安装行业用户更好地实现营改增,爱普生将旗下LQ-630K票据打印机和高速票据打印机LQ-730K整合成票据打印解决方案,让建筑安装行业用户使用起来更加便捷。 轻松应对增值税发票多联复写 对于建筑安装行业用户来说,营改增可以帮助它们降低财务成本,因为企业可以将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销项减去进项的差额,所以企业在进行销售时要给对方开具增值税
1
发票,因为增值税抵扣对增值税发票本身要求很高,无形中对票据打印机的要求比过去提高了不少。 过去,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如果打印的发票不清楚或者打印错了,只需要企业在其发票系统中进行简单处理即可重新开具。但是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如果财务部门在开具发票时打印不清或者打印错了,在处理时则非常复杂,营改增对票据打印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爱普生LQ-630K/730K正是为了这种高负荷、高准确性的打印而设计的产品,它们可以实现高精度的票据打印。LQ-630K/730K拥有7联复写能力,用户可以通过其自带的包含刻度的导轨,准确地固定增值税发票,还可以通过纸厚调节杆根据增值税的页数调节打印头的高低,有效避免打印错位、串行等情况的发生,使复写打印更准确,避免打印出废票。 LQ-630K/730K所配备的爱普生原装正品色带具有保护打印头、延长打印机寿命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用户的日常维护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爱普生还将LQ-630K/730K整合成了票据打印解决方案,随机附送用户一套爱普生金装财务软件,这套软件包含多种票据和业务单据模板,用户除了可以打印增值税等发票之外,还可以打印支票、出入库单、快递单等多种类型的票据和单据,实现一机多能。其实,除了建筑安装行业用户,LQ-630K/730K在功能设计上还可以满足窗口行业、医院、快递等对票据输出要求较高的用户的需求。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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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可靠 保障长期稳定输出 LQ-630K和730K打印机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输出速度。LQ-639K的输出速度达到了汉字150字/秒、英文300字符/秒。LQ-730K的输出速度更快,达到了汉字173字/秒,英文347字符/秒,可以有效提升财务人员的办公速度。 对于用户来说,票据打印机的稳定输出与打印速度快同样重要。LQ-630K/730K的打印头采用超精碳合金技术,寿命高达4亿次/针,平均无障碍工作时间高达1万小时,在保证打印质量的同时还能做到可靠耐用,整机运行稳定,面对再繁重的打印任务也能轻松完成。 除了票据打印机本身的性能可靠,爱普生在全国还建立了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解决用户的后顾之忧。目前,爱普生在中国近500个城市和地区建立了近千家认证服务机构,可以随时为用户提供准确的技术咨询和维修服务。
建筑安装“营改增”资料一第二篇
建筑业“营改增”专题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比较
(一)税率不同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预计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也为11%
3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 3% ,房地产业税率为5%。
(二)计税原理不同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 属于损益科目,计入当期损益,是税前扣除项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即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增值税不计入损益科目,不是税前扣除项目,营改增后,销售及成本的基数会变(价税分离)
(三)计税依据不同
增值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成本(即上一环节)中的税金。
理论上实行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纳税,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分工。
营业税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
(1)直接按收入纳税
(2)项目亏损也要纳税
(3)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
(4)材料、设备属于货物,已纳增值税,再交一道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
(四)计税方法不同
1. 营业税计税方法:
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如果当期某建筑项目计算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
4
但不同建筑项目间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正负
差不得相抵~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理论上)应纳增值税 = 增值额*税率=(收入—成本费用)*税率
(实际上)应纳增值税=收入*税率—成本费用*税率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票减票(专用发票)”,开票立即
实现收入同时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
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所以,应纳增值税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税率
二、 建安企业税率及税负
一、进项税额的获取
1、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即电话费用可以抵扣除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
率为6%。
2、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油费、水电费、办公用品(清单)、劳保用品、车辆维修费用、车
辆购置费用、动产租赁费、施工机械设备17%
3、运输费用 11%
5
4、中介费:检测费用、会议费、顾问费、咨询费、广告费用、鉴证费、监理费、设计费、
勘察费用6%。
5、税务局代开发票 3%(包含以上不限于此列)
(一)进项税额的注意事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80天内
认证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80天申请稽核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无规定日期(财税〔2012〕38号有变化)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无规定日期
(二)未能即使认证的发票处理:
1、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必须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2、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
扣税凭证逾期: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
院证明;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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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二、销项税率
1、提供建筑安装业,11%
2、销售材料17%
3、销售营改增时点后的固定资产,17%
建筑安装企业销售营改增时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
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营改增”后建安业税收负担分析
1、人工成本占总产值比重越来越高,人工支出不属于增值税进项支出,纯劳务分包单位是
否缴纳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
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是,纯施工劳务分包纳入“营改增”,如实行11%的“建筑业”税率,因其进项税额很
少,税负将明显加重——势必转嫁至建筑企业~
如实行“服务业”的6%税率(劳务派遣),则建安企业分包
7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少了。)
2、地材及部分二三类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获取的方式: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个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
预测营改增后可能会采取的措施:
参照财税[2012]38号文《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3、 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
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专用发票。
营改增后,我们需要关注的政策走向:是否允许业主(甲方)转售电,由业主(甲方)开具
增值税专票,或者凭电费分割单(加盖甲方公章),由供电部门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票
4、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很多建筑安装企业新增设备少,没有大宗设备进项税额抵扣等
6、有形动产租赁业“营改增”的复杂性可能增加建筑业税负
(1)如果仅仅提供塔吊设备,属于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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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认为属于
交通运输业——11%税率
(3)如果不仅提供塔吊设备,而且派出操作人员(塔吊司机)提供服务,有税局也认为属
于装卸搬运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
三、 营业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七部份组成。营业税下工程
造价公式为:
工程造价=?人工费(含税)+?材料费(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含税)+?企业管
理费(含税)+?规费(含税)+?利润+?税金(营业税)
其中,税金=税前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
?利润)×税率)
(二)增值税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预测性分析)
1、住房城乡建设部模式(建标造〔2014〕51号)
实行“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将利税前费用(指下列公式中的?、
?、?、?、?项费用之和)以不含税价款计入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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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税金以销项税额计入工程造价
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人工费(不含税)+?材料费(不含税)+?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税)+
?企业管理费(不含税)+?规费(不含税)+?利润+?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11%
建筑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多,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少;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少,则向税务部门缴税多,但两者之和(指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恒等于计取的税金——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建筑业企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多少与企业利润并无关系,企业税负合理转化为工程造价,转移为社会税负,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但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增减。
2、辽宁模式
实行“分开支付”的计价规则,即在确定工程造价时,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不含税造价,再由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最后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按实结算税金的定价机制。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程造价=不含税造价(?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实缴税金
实缴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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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不利,所有税负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应该抵扣或抵扣不足,造成实缴税金金额的不确定,容易导致甲乙双方容易扯皮
四、“营改增”后纳税业务地点、时点
1、纳税业务地点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a)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
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c)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营改增政策中关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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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a) 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b) 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
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
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如下:
a)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b)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
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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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
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案例:某建筑公司”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15年8月-12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
总机构自身发生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4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40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50万元;所属分公司发生不含税收入3000万元,实现销项税额2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5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100万元,但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万元;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8月-1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20万元。
分析如下:
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清算方法,年终清算时确定总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5000×(50+100)?(5000+3000)=93.75(万元),比平时按汇总缴纳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少120-93.75=2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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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所属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50+100)?(5000+3000)=56.25(万元),比平时按预缴办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多56.25-30=26.25(万元)。分支机构需要补交26.25万元。
2、纳税业务时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a)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
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b)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c)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d)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
款的当天。
e)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案例:甲建筑公司2015年8月15日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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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金额100万。8月25日开始施工,于12月8日完工,期间于8月28日收到工程款40万元,12月8日收到工程款60万元。8月份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多少,
五、营改增后对建安业具体业务的影响
1、甲供材模式
2、生产施工现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该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
(三)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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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铝合金钢结构(留底挂账)
案例:某建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有销售材料收入,并且属于一般纳税人,假如2015年10月建筑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后,该企业仍有留抵税额10万,当月销售材料收入60万,提供建筑劳务收入90万(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1%),材料购进40万,请计算10月原抵扣税额抵扣额,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万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75万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6.75万
4、清包工核算的影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营业税相关法规下的装饰劳务概念本身就是一个清包工的概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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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提供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纳税人仅实施修饰工程作业,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
5、过渡性业务安排
(1)存量资产
存量资产在营改增时点之前的购进不允许抵扣,之后可以抵扣,所以当前建筑企业可以考虑以租赁固定资产代替购进固定资产,在营改增时点后购进,增加抵税效应
案例:7月A向B单位(交营业税企业)购进一批货物,但未取得发票,10月,B单位被营改增,所开发票为增值税发票了,A应该问B单位开增值税专票吗,
如果已经钱货两清,这属于逾期开票,税局不允许
如果只是签订合同,给货物,但合同约定10月付款,那么可以开专票
建议:无论对方、还是自己要营改增了,要购进的货物或者资产,尽量筹划在营改增后购买,可以开专票抵扣;如急着使用,可以先租借,或者付定金,然后在营改增后退定金交付货款
(2)新老合同和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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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营改增后承揽的新合同工程,严格执行新的增值税税率11%和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营改增”前的老合同工程,可能会按照原来的营业税税率继续交纳营业税;
或者采取按3%的简易计征率交纳增值税。执行时间可以限定3-5年,也可以到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并结清税款为止。
6、自管模式
在自管模式下,合同主体、经济业务主体一致;资金流、发票流、物流、合同主体一致;
7、托管模式
基本情况:以母公司名义中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授权子公司项目部代表母公
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母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入、成本纳入子公司项目部报表的汇总范围。
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双方以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具体施工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签分包合同,母子之间的分包
行为不符合现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
总承包方要抵扣分包方的增值税,则在签订总分包合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分包方必须是选择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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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
第二、分包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企业;
第三、如果分包方是个人,则必须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只能抵扣3%。
8、联合体中标模式
基本情况:合同的乙方为多方,甲方付款只对一个乙方,收到资金的乙方开具发票给甲
方。
经济合同反映经济业务是联合体项目;
业务流程反映经济业务是分包;
经济合同与业务流程不一致;
业主甲方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
向业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9、挂靠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企业(或个人)利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中标方与施工方不是同一方,
由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报表的主体为施工方。
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是中标方;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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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是施工方;所以存在虚开发
票的风险;
真正施工方为挂靠方,被挂靠方难以取得材料等进项发票进行抵扣,应当考虑在从挂靠
方收取费用时,收取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以降低税负
建议将实际施工方作为内部项目经理管理,以自管模式进行管理
四、营改增后关注税务风险和注意事项
1、合同与会计核算、税务处理和发票未统一的风险
案例: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1亿元的建筑施工包工包料合同,其中建筑公司购买建筑材料6000万元,建筑施工劳务为4000元。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建筑材料在施工过程中的价格飞涨,出现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同时应房地产公司的要求变更绿化工程设计,追加工程量200万元。另外,由于工程提前完工,按照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该给予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使最后的工程结算价为1.05亿元。该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4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100万元提前竣工奖时,向房地产公司开具100万元收据。请分析本案例中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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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价”“采购”等机制的注意事项
案例:甲公司拟购买钢材,乙公司报价100000元,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
司报价115000元,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17%税率)
完善供应商税务信息 具体税务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
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能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
开户银行(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采购”合同文本
增加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相对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及资料清单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复印件
国税局颁发的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件;
在合同相对人当地国税局网站上查询
对合同金额做价税分离,合同金额信息应包括不含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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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金总额及合同总金额 发票类型(专票or普票)、开票时间、传递时间要求等;
发票违约条款
3、对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影响
由于建筑业的自身特殊性和经营特点,挂靠、转包等现象普遍存在,账务处理的规范性、准确性也不一而论。因此,在目前的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对两个所得税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账证健全、收入、成本、费用均能够准确核算的企业,实行查账征收;虽设置账簿但核算混乱或对收入能够确定、但成本、费用无法如实取得等情形的企业,实行核定征收;
必然倒逼建筑业建账、建制,逐步规范自己的账务处理和税务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求以及符合了查账征收的条件,建制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由核定征收转换为查账征收后的变化,做好充分的准备。
4、 需要关注的事项
营改增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公司与涉税相关的职责集中在财务部。
营改增后,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一方面与公司的销售业绩有关,影响着销项税额,另一方
面与公司取得的有效进项税抵扣发票有关。公司与涉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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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职责不仅在财务部,更多的向市场经营部门、采购部门、技术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项目部等扩散~
5.公司职责划分
领导阶层(树立领导体系)
职责分工(采购部、行政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分公司、项目部等部门) 增值税管理岗位设置(税务管理岗、发票管理岗、税务核算岗等等)
二十十六营改增大纲(建筑安装)第三篇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建筑安装业营改增面对的一系列问题及涉税风险
一、**政府工作报告:2016年5月1日全面完成营改增工作;
二、全面解读财税[2016]36号和国税家税务总局2016年13、14、15、16、17、18号六个公告,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重大影响;
三、营改增工作已进入全面移交和实施阶段;
四、营改增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和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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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施工企业各部门应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六、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可能成为税收的重灾区,应如何应对,
七、营改增对建筑劳务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预测,
1、期初库存及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
2、建筑业税负增加由谁承担,
3、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增值税还可以差额纳税吗,
4、过渡期筹划大有可为,如何区分新项目和老项目,老项目过渡区有会哪些优惠,
5、如何实现利润的合理转移,
6、营改增后建筑安装业增值税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交纳吗,
九、过渡阶段建筑安装业增值税面临哪些问题,
十、建筑安装业应如何应对营改增,
1、营改增只是财务人员的事吗,
2、营改增将影响公司业务的哪些方面,
十一、营改增后财务人员应掌握的财税知识
十二、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相关法律风险;
十三、营改增后财务人员如何进行税收管控,
十四、建筑安装业面对营改增工作的应对策略有哪些,
十五、建筑安装业如何做好营改增的衔接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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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已完工或部分完工项目的处理;
2、 建筑企业挂靠现象及涉税风险
第二部分:营改增工作需要公司管理层和决策层高度重视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合同中必须明确哪些内容,
二、采购环节应注意哪些问题,要求取得专用发票时售价高,而取得普通发票售价低,如何选择,
三、作为公司管理层和决策层注意哪些问题,应规避哪些风险,
第三部分 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后的财务核算
一、销售收入的核算;
二、开发成本的核算;
三、费用的核算;
四、特殊情形下的几种帐务处理:
1、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的处理;
2、涉及减免税款情形;
3、购买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一、测算“营改增”后不同税率下,成本项目占总收入比重对税负影响 ;
二、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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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测算案例
一、建筑劳务的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没有进项税额怎么办,
二、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过渡时期三种不能进项抵扣的专用发票;
三、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部分 其他问题
第七部分:现场答疑,期待您携问题而来,带方法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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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对象】活动对象:董事长、CEO、CFO、财务经理等其他财务管理人员
【主讲老师介绍】王丽萍,女,1972年生,1998年毕业于河南财经学院会计系;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现担任中国财税百事咨询网首席运营官,河南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经理、高级讲师、财税咨询师、筹划师;《每周财税速递》和《财税实务答疑》主编。
多年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培训。主讲会计实务、经济法、税法等系列课程。先后在中国石化集团、中国白象集团、南方航空公司、牧鹤饲料集团、中国石油管道工程局、河南航天管理局、河南省广电厅、河南省林业厅、洛阳栾川钼业集团、河南心连心化工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授课。曾为国内500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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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会员单位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财税服务。
议》、《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涉税影响》、《关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设想》、《两税合并的途径》等20余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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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浅析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浅析建筑安装企业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摘要】 国民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不仅需要经济总量的增长,还需要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这一变化需要现行制度的改革,而营改增税制改革恰好成为推进税收制度改革的助推器。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然后就如何适应这一变革制定一系列应对措施。
【关键词】 建筑安装企业 税务改制 营改增
在当前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和经济形势逐渐回暖的大环境下,我国需要通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国民经济三大产业的优化升级,完成经济总量的增长和经济质量的改善,以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而作为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税收需要经历一次深度改革,营改增税制改革在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利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所谓“营改增”是指将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纳税项目进行改革使之成为增值税的纳税对象,而增值税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各环节中能够产生经济增加值的部分进行征税,大大减少重复征税现象的发生,同时企业税收成本也有大幅度的缩减。“营改增”方案主要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含有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政策实施步骤主要分三步走,第一步,选择试验点上海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第二步,针对国内某些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第三步,全国范围内开展取消营业税的重要税制改革,预计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革全过程。
二、“营改增”给建筑安装企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1、减少建安企业的税负压力
“营改增”税制改革改变了同时增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局面,减少了企业缴纳税收的成本,使企业摆脱承受重复征税所带来的巨大税负压力。建筑安装企业(简称建安企业)属于营业税的纳税对象,较高的税率不利于建安企业的发展壮大,营改增表现上看似税率更高了,但实际上增值税只是增对生产增值额征税,企业可以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大大减少了税收负担,据权威专家估计改革实施将使企业面临最高税率为4%的良好境况,减税效果非常明显。况且随着建安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涉及到的产业链如需要进行投招标的建设施工项目、开展分转包的大型工程项目等越来越复杂,原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建安企业在这些复杂的中间环节不可避免的承受着重复征税的压力,而营改增税制改革很好地解决了建安企业迅速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让企业高额的税负得到有效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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