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
虽然在公司注册这一块,国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但是一些特殊行业仍然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物业公司便是其中之一。从办理物业资质方面来看,新注册的物业公司注册资本至少应当是50万,这样才符合要求。
二、办公场所
对于办公场所,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有一个办公地就可以。因为公司住所需要记载于营业执照中,那么必须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同时,必须准备好证明材料,比如产权证和租房合同。
三、主要人员
注册物业公司,工商局这一块并没有人员要求,但是物业公司需要办理资质,其条件之一便是各类人员配备。人员配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初期就应当做准备。至少应当准备10名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这些人员还涉及到对职称的考核,同时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其他条件
1、准备一个公司名称,其中名称第三部分的“行业特点”应当包含“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字样;
2、制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以便办理营业执照;
3、编制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包括服务收费情况,以便办理物业资质。
因此,开一个物业公司,除了要满足公司注册的要求外,最重要的是满足办理物业管理资质的条件。综合来看,其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员、住所、制度和名称等方面,其中重点是人员最难解决,也是花费成本最高的地方。
扩展资料:
一:注册物业管理公司提供资料:
1、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申请报告;
2、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和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命或聘任书;
5、验资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拥有或委托管理物业证明(委托管理协议书);
8、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二:房屋入住后,业主和物业公司 都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1、电梯不运行,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房屋质量有问题,缴纳物业费不冲突
物业公司依合同履行了物业服务后,业主应当依合同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承租人不交物业费,业主责任不能丢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得损害第三方权利,业主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对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这种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不得通过合同损害第三方权利。从债务的角度分析,业主与承租人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费实际上构成了债务的转移,将原属业主的债务转移给承租人,在业主和承租人之间有效,这种债务转移没有得到债权人即物业公司的同意时并未免除业主支付物业费的责任。
4、业主财产被盗,依据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物业公司
关于业主与物业公司和纠纷案?
物业公司没有尽到服务,业主并不能不缴所有的物业费,毕竟物业公司还是提供了一定的服务,但由于公司服务不到位,物业费也可以打折支付。
不过,服务是个复杂的体系,究竟打多少折可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专门的价格评估部门来测算。
而目前市场上一般的估价公司光服务费就要2万元起,这对很多金额并不是很大的物业费来说并不合算。
目前物业公司服务还有很多争议的时候,确实需要这样的机构专门解决此类纠纷,减低法庭诉讼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物业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一、关于无合同情形下纠纷的处理问题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系契约关系,产生争议后应依当事人缔结的合同进行处理。
但实践中有不少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甚至是房地产开发商派自己的部门管理楼盘,未办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手续,未与小区业主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等等,为物业管理纠纷埋下了伏笔。
在无合同可依的情形下,法院在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时应注意两个突出问题:一是物业公司的资质问题。
物业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服务,除应办理有关企业登记外,还应具备相应的等级资质、收费资质,并领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对不具备法定资质却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并产生了物业管理纠纷后,法院可基于鼓励企业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的角度,在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限期物业公司补办相关证书,并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证书补办前的物业费用只按合理成本收取;如物业公司不能补办手续,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不同意该物业公司继续管理,法院应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成本费用,而不应保护其违法违规而企图赚取的经济利益。
二是物业费用标准问题。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服务相适宜的原则,收取标准严格依照合同的约定。
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是政府指导价,确立费用时以物业管理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以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进行综合测算的;而其他住宅,必须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之间就协议约定。
如果当事人未就物业管理达成协议,表明当事人对物业管理的事项未约定,对收费标准、缴费方式也未约定,因而当事人之间服务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了管理,并因此而受到损失,可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原则处理,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酌情给予其因提供服务而受损的、相当于损失数额的经济补偿。
二、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关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世界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如奥地利1948年的《住宅所有权法》、德国1951年《住宅所有权及继续居住权法》、英国1957年《住宅法》等。
由于我国目前对住宅方面立法滞后,尚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出规定,故目前对建筑物管理尚无法律加以规范,国家建设部门拟议的规章尚未出台,目前仅存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有学者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或单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因为物业管理问题,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
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的法律,应视具体案情的性质而定。
如系因物业管理产生的争议,应适用合同法或地方性法规,也可参照部门规章;如因侵权产生的纠纷或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如因无管理产生的纠纷,则可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
物业费纠纷案件有几点认识?
物业服务纠纷中物业费问题最为常见,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以拒交服务费的方式表达,是否合法不论,却最为直接也最有力。
但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的根本,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需要相应的经费,对业主的拖欠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往往以变相降低服务作为“回报”,导致双方矛盾愈加激烈。
城市小区居住人口密集,纠纷一旦产生,涉及的人数少则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上百人,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
物业服务纠纷往往起因小而特殊,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社区矛盾,甚至引发社会矛盾。
物业服务纠纷的预防和恰当处理小到影响小区的和谐安定,大到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物业服务市场还很不成熟,物业合同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确立的一些交易规则难以适用到物业服务合同审理中。
法院在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时,有必要研究物业服务的特殊性,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适用加以探讨和界定,确保物业服务纠纷得到妥善处理。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类型: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
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
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
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
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
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
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
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
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等。
物业公司的负责范围是什么?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主要有:①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②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③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并经业主委员会认可;④接受房地产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主要有: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②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③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④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⑤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⑥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⑦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在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住宅建设的迅猛发展,大量住宅小区的投入使用,要求除了对房屋进行维修外,还必须对附属物、设备、场地、环卫、绿化、道路、治安等进行专业化管理,以保持新建小区的完好,发挥其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
(二)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房管体制已完全不能适应,而物业管理从体制上克服了房改后形成的多个产权单位多头、多家管理,各自为政、扯皮推诿等旧管理体制的弊端。
(三)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对住宅环境、社区服务直接负责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一个由业主自治与物业公司专业化管理结合,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经营型管理和有偿服务,使管理得以以业养业、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新体制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
(四)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居住环境和社区服务的更多的关注,使得物业管理的好坏已经成为居民选购住房考虑的重要因素,物业管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主要有哪些呢?
1.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的纠纷。
部分业主以收费依据不足、前期遗留问题、物业管理质量低下等原因为由拖欠物业管理费,以此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主要手段。
这类案件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占了大多数。
2.业主委员会更替、业主或业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物业管理项目接、撤、管引起的纠纷。
此类纠纷目前较为突出,如前任和现任业主委员会对各自合法性的认同、相关资料的交接发生的纠纷;前任的物业管理公司不退管、新的物业管理公司进不来,前任物业公司不移交相应管理资料等。
3.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起诉业主纠正违反业主公约行为的纠纷。
针对业主、使用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合理安全地使用物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在建议整改未果的情况下,通常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纠纷。
4.因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共有物业引发的纠纷等。
如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在电梯、屋顶、外墙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基站等所得收益,占有共有用房擅自出租及共用场地的停车收费等归属产生争议。
5.因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履行管理职责的纠纷。
如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修缮、房屋修缮费用承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设立、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等。
6.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纠纷。
如小区内自行车、电动车、机动车被盗,有的属物业专门安排人员看管,有些发生在小区地面停放、无专人看管,业主起诉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要求赔偿,导致诉讼。
7.前期物业管理纠纷。
前期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是开发商在物业交付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主要有开发商未移交或移交不清,图纸资料不全的设施、设备、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受损引发的争议;开发商未兑现减免物业管理费、交付配套设施的承诺或存在延期交楼、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争议等。
与物业打官司一案!
谨记,诉讼时效,不仅看欠费发生时点,也要看欠费后,最新的一期催缴通知书距上期的催缴通知时段。
例如已欠债3年,但债主每隔半年就催缴一次,维持到现在,则即便过了3年也没失去追债的诉讼时效。
这案件上,你被动。
因为物业可以轻易举证你欠费,诉求很简单:“欠债还钱”;你要举证物业不作为而拒缴,你的证据准备好了吗?这证据得到法庭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象停车费涨价、小区脏乱差、车库转包等,都不构成拒交费的理由。
你得针对服务合同所列的服务内容、标准来举证。
因为你拒缴时缺乏法律意识,没有意识地收集相关证据,并且该证据要能足以让法庭采纳,所以你赢的希望几乎为零。
物业和业主案件
第一:物业纠纷案件,这个范围简直是太广泛了,上到打架斗殴,下到邻里琐事,有业主和物业的纠纷,也有业主和业主的纠纷;物业几乎每天都有物业纠纷案件,每天都要去处理;第二:遇到物业纠纷案件,首先应该安抚矛盾双方,不要让矛盾升级;第三:了解事情经过,合理处置;了解事情经过后,能协调处理的协调处理,不在物业协调处理范围内的,做好解释;应该报国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报国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四:处理完后,要有后续的及时跟进和回防;第五:针对纠纷事件做好经验总结;同时某些事件也可以避免再次发生;第六:当然,以上说的一般事件的处理过程;如果发生了刑事治安案件等,那么就直接拨打110啦...
小区被盗,物业应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小区被盗,物业承担的责任:第一,业主被盗时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业主被盗时,应当首先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判断,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财产保管服务,在发生业主房屋被盗时,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约定财产保管服务,则要根据物业公司对安保义务的履行情况来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此时,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要适用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
物业公司如果未尽到安保义务,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当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安保义务时,应推定其存在过错,构成对安保义务的违反。
第二,业主被盗时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范围的认定。
虽然物业公司对业主被盗承担过错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盗窃行为的发生只要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其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确定物业公司的责任范围需要考虑物业公司的过错在多大程度上导致盗窃行为的发生,并以此来确定赔偿比例。
具体而言,在明确物业公司安保义务范围的前提下,调查物业公司在哪些方面未尽到安保义务,以此为标准判断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
另一方面,业主应依法承担对被盗事实和实际遭受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
在认定业主的实际损失后,物业公司根据业主的损失数额和自身应负的赔偿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同类案件处理的裁判规则。
此类案件有以下两个裁判规则:一是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
首先,对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断,应当结合物业公司的安保措施是否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物业公司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在责任范围内尽到了安保义务;物业公司在履行安保义务中是否有过错,与业主被盗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对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的确定,应注意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业主自身是否对被盗存在过错,并以此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比例;业主因被盗而遭受的损失,需要业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赔偿比例和业主损失金额确定物业公司的赔偿数额。
小区被盗,物业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