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公司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统一派遣~驻合作企业或派驻单位的工作者。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和通讯费管理、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 公司向合作企业或派驻单位派驻的人员一律由公司统一任免~公司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条 外派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公司或所属各公司的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第六条 由于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公司调配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 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 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第十条 外派人员应服从各派驻公司的劳动用工政策和管理制度~应和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十一条 对公司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委派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公司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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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补助费用或外派补助~详见外派协议等附件。
第三章 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三条 从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公司统一管理。派驻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等~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社保缴费、个税规定测算个人应承担的保险、个税部分~编制工资表。由公司财务部核发工资。
第四章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四条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外派人员应 结合派驻公司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由派驻公司的行政部负责~并要求保存完整的考勤记录。
第五章 租房管理
第十六条 租房管理规定:
,一,各外派人员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的承租、费用支付均由派驻公司行政部直接办理并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
,二,各派驻公司为有需要的外派人员租用住房~并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办公费用管理规定
所有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管理规定根据派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通讯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通讯费用参照公司《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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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派人员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公司外派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对外擅自承诺超出公司经营政策的条件~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尤其是不能以公司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保证函等均由公司法律专干审阅并签署意见~均需经过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二十一条 妥善保管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公司统一下发的文件要及时查收。
第二十三条 保证严格执行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书面说明并索要批复~否则视为已完全接受执行。
第八章 探亲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如有特殊情况外派人员需要离开派驻公司的~一律书面向公司行政人事部请假并报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开,
第二十五条 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予以正常发放。
第二十六条 外派人员未经批准私自返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外派员工~按派驻公司相关的考勤制度执行绩效考核等相关规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请参照公司与派驻单位的外派协议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于 年 月 日起开始执行。
公司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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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一、外派人员释义。根据公司调任文件,由公司派往原工作地点以外的人员。 以下情况除外: 1、因参与项目出差; 2、在工作地点当地有房产者; 3、总部及各分公司在所属办公城市录用的外地人员; 4、员工个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调动至外地的人员。 外派人员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界定。 二、外派人员可的享受待遇: 1、探亲假: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每次 7 天(含休息日)。公司 报销往返外派地至回家的路费。 (1)外派人员享受探亲假时,假期时间包括了路程假。 (2)探亲假需提前一周申请,报本部总理批准。分公司总经理、职能 部门总监以上人员,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3)员工年休假与探亲假不可连休。 (4)报销标准以往返 3000 元为上限(含市内交通费、机场建设费等), 交通方式参照下表:
级 交通工具 别 事业本部 总经理 (含副) 300 公里以内或连 续乘车时间 3 小时 以内(含) 300 公里以上或连 续乘车时间 3 小时 以上 经济舱
√ √ √
总部职能部 门负责人 (含渠道)
方案、 顾问中心 总经理
其他人员
硬(软)座 或客运车 硬(软)卧
√ √ √ √
√
√
√
注:1、凡外派地在 300 公里以内或连续乘车时间在 3 小时以内(含)的,员工均选择硬 (软)座或客运车; 2、 凡外派地在 300 公里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在 3 小时以上的, 公司事业本部总经理(含 副)可选择经济舱,总部职能部门负责人、方案及顾问中心总经理可选择硬(软) 卧或经济舱,其他员工均选择硬卧。
2、住房补贴:根据外派城市不同,住房补贴具体数额如下: 外派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其他直辖市及省会城市 非省会城市的其他城市 补贴数额 1000 元/月 800 元/月 600 元/月
三、其他规定 1、外派人员必须依据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外派人员对当地所属中心总经理负责。外派人员为中心总经理或职能部门负 责人的,由总公司进行考核及任免。
北京锡恩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行政部 二 OO 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范文三: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DLZSJT-ZD-外派人员管理规定-1.0
2008年8月1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008年8月5日[2008] 39号通知下发 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集团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统一派遣~长驻分公司工作至少半年以上者~不包括户籍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和通讯费管理、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 集团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任免~集团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条 派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集团或所属各公司的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第六条 由于集团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集团公司调配的人员~集团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 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 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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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第十条 各派驻公司总经理在当地招聘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须事先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上岗试用。
第十一条 各派驻公司总经理要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政策~结合派驻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制度~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取得优异的业绩~让员工获得较好的薪资福利待遇~使集团与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十二条 对集团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集团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十三条 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补助费用~,不含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标准如下:
A类区 B类区 C类区 D类区
3000元 2000元 1000元 600元
区域分类:
A类区:北京、上海、大连、南京、深圳、广州、厦门、福州、昆明、东莞、成都。
B类区:营口、玉溪、曲靖、诸暨。
C类区:中国其它地区,包括本市周边城市,。
D类区:公司驻地城市所辖县或县级市。
外派员工的异地生活补助费用由派驻地公司每月发放。
第三章 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 从集团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集团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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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地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等~各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集团行政人事部根据社保缴费、个税规定测算个人应承担的保险、个税部分~编制工资表。由集团计划财务部核发工资。因外派员工发生的工资、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补贴等按照集团公司预算规定从管理报表中年末一次性调整。
第十五条 从派出公司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派出公司管理~派驻地公司承担外派员工的人工费用及其他费用补贴等~派驻地公司每月提供外派员工的应付工资明细~由原派出公司根据社保缴费、个税规定测算个人应承担的保险、个税部分~编制工资表。由派出公司财务部核发工资。因外派员工发生的工资、保险费用及其它费用补贴等按照集团公司预算规定从管理报表中年末一次性调整。
第十六条 新招聘外派员工原劳资关系不在大连地区的~在外派后从原劳资关系所在地直接转入派驻地公司。
第四章 外派人员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 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按照派驻地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派驻的总经理应在公司正常营业后结合集团员工管理政策和当地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集团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制定相关员工管理制度并执行。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的每月考勤由派驻地公司的行政部负责~并要求保存完整的考勤记录。
第五章 租房管理
第十九条 租房管理规定:
,一,各外派人员办公用房,筹建期,、员工宿舍的承租、费用支付均由派驻公司行政部直接办理并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
,二,各派驻公司为外派人员租用住房~房租分为三类四个标准~经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确认后办理承租手续。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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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元/月 总经理
一类集团,任命,外派 3000 副总经理
地区 2500 部门经理
1200 部门员工 集团职能部门外派
2500元/月 总经理
二类集团,任命,外派 2000 副总经理
地区 1500 部门经理
800 部门员工 集团职能部门外派
1500元/月 总经理
三类集团,任命,外派 1000 副总经理
地区 500 部门经理
300 部门员工 集团职能部门外派
,三,工作地和家庭在同一城市的员工~公司不为其提供宿舍~不在同一城市
的公司酌情为其提供宿舍。
第二十条 办公费用管理规定
所有办公设备、用品、车辆管理规定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通讯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派人员通讯费用参照集团《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要严格控制各种话费的使用~并在标准内凭财务部认可的
发票报销~以便节省费用。
第七章 外派人员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未经集团公司书面授权~集团外派的任何人员均不得对外擅自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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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超出公司经营政策的条件~不得擅自签署协议、合同~尤其是不能以集团公司、分公司的名义涉及到对外担保~如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经办人员个人负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签署合同、协议、保证函等均由集团公司法律专干审阅并签署意见~并经过集团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二十五条 妥善保管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防止丢失、泄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集团公司统一下发的文件要及时查收。
第二十七条 保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下发的各类文件规定~对于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必须书面说明并索要批复~否则视为已完全接受执行。
第八章 探亲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派人员在所驻地工作满六个月的~每年享有两次探亲假期~每次10天,含路途时间,。
第二十九条 如有特殊情况外派总经理需返回大连或离开所在驻地~一律书面向集团行政人事部请假并报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离开,其他外派人员一律由经销店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三十条 外派人员探亲假期间工资予以正常发放。
第三十一条 外派人员当年没有休完的探亲假不能累计到下一年。
第三十二条 外派人员非因公原因,国家规定的婚、产、丧假除外,一年内第三次回家庭所在地~必须由经销店总经理批准~,外派总经理由集团总经理批准,~并且一律按事假处理~公司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未经批准私自返回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休假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填写《外派人员探亲假审批表》~休假时间的安排必须是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并得到经销店总经理的批准,外派总经理由集团总经理批准,方可休假。
第三十四条 员工探亲假期满后要按时返回上班,如果探亲假期满未到工作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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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事先请假的按事假处理~未事先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除了不予报销往返交通费用外~一律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探亲假的员工~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以去驻外机构所在地探亲~所发生的费用按等同于该员工往返大连,派出地,的相同费用在所在分公司报销。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原因不能休探亲假的员工~公司12月份发放应休而未休探亲假天数的双倍工资,享受年薪、绩效除外,。
第三十八条 探亲假往返路费标准参照集团《差旅费报销及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权归属集团行政人事部。
第四十条 本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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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薪酬福利
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集团外派下属控股企业(下称所属企业)人员的薪酬福利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外派人员界定及类别
第一条 集团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直接派遣到所属企业、并且工作地不是其派遣前经常居住地的所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分为两类人员:
(一)A 类人员:派遣后仍与其配偶分居两地生活(不包括在集团本部工作的夫妻分居人员);
(二)B 类人员:其他人员。
第二条 集团外派人员在所属企业任职职务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监)、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调动
第三条 外派人员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调动管理:
(一)从集团本部派出到所属企业:集团外派人员派出时,工资关系随派遣令立即从集团本部转移至所属企业。
(二)在所属企业之间调动:集团根据需要,外派人员在企业之间轮岗调动时,其工资关系在集团发出工资关系转移函时立即转移到调入企业。
(三)从所属企业调回集团本部,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
1(对于集团主动处置企业、且企业有盈利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2(对于因企业严重亏损被集团处置、且个人有责任的人员:根据责任情况另行处理;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 并且最多只安置一次;
3. 对于因企业严重亏损被集团处置、且个人无责任、不随处置企业走而申请调回的人员:集团只安置一次;
4(对于集团保留企业、且个人年度或任期考核不称职人员: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并且只安置一次;
5(对于集团保留企业、且个人年度或任期考核称职、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回或任期结束不连任调回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6(对于派遣到非正常经营企业、且在规定的项目时间内完成项目运作调回的人员:集团应妥善安排,在得到妥善安排前其工资、保险等相关福利由集团负责承担;
7(对于派遣到非正常经营企业、但在规定的项目时间内未完成项目运作调回的人员:集团不再负责按原职级安置,并且只安置一次。
第四条 在调动前,集团人力资源部应与当事人谈话,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动态并收集情况上报集团党委研究。有关研究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集团调整安排的,则视同待岗,待岗三个月后按自动离职处理,待岗期间按集团待岗标准支付工资并办理社会保险事宜。
第三章 外派人员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
,2,
第五条 集团外派人员劳动关系隶属于集团,集团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集团或集团指定的企业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并代为办理异地医疗保险报销等手续,社保费用由所属企业和个人按参保地社保条例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四章 外派人员薪酬
第六条 派遣到集团所属正常经营企业的外派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薪酬标准及薪酬调整由集团负责管理,企业经营负责人薪酬由集团统一确定,其他外派人员薪酬由集团与所属企业负责人协商后确定,但薪酬由所属企业发放,严禁所属企业擅自调高集团外派人员薪酬。
第七条 派遣到集团所属非正常经营企业的外派人员,在企业非正常经营期间集团按项目运作方式管理该企业,派遣时集团根据项目难度、对集团的战略重要度等因素,确定项目完成时间(一般3-6个月),并参照B、C、D级企业薪酬标准确定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的薪酬总额标准,其中70%作为基薪,30%作为绩效奖金。关于基薪、绩效奖金的发放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薪:
1(在规定项目时间内,所属企业根据集团核定的基薪标准每月发放外派人员工资。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未完成项目运作,根据需要留在企业继续该项目的,集团要确定延期的项目时间(原则上整个项目时间不超过一年),在延期期间,按集团原核定基薪标准的70%由所属企业继续发放工资。
2(如确因所属企业工资支付困难或因地区、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等情况,企业实际支付工资与集团核定的外派人员工资标准有
,3,
差距时,经所属企业外派人员申请,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研究,集团可补足发放基薪。
(二)绩效奖金:
1(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由所属企业发放全额绩效奖金;提前完成项目或项目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集团可另给予绩效奖金的20%作为额外奖金。
2(外派人员在规定项目时间内未完成项目的,不予发放该期间的绩效奖金。如继续留任,并在规定的延期时间内完成项目的,由所属企业给予发放延期期间原核定基薪标准的30%部分作为绩效奖金;在规定延期的时间内仍未完成项目的,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第五章 外派人员福利管理
第八条 考虑到集团外派人员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集团外派人员有关福利待遇如下:
(一)租房费用标准
集团外派人员的住房由所属企业负责安排,如确因所属企业没有住房而需要租房时,外派人员租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租房费用由所属企业在限额标准内实报实销:
租房费用
级别
一类地区 二类地区 三类地区 董事长、副董事长、
2500元限额2000元限额/1500元限额/总经理、党委书记、/月 月 月
纪委书记
副总经理、财务负2000元限额1800元限额/1200元限额/
责人、副书记 /月 月 月
,4,
附注: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
二类地区:各省省会、直辖市及珠海、汕头、三亚、大连、烟台、青岛、桂林、厦门、苏州、无锡、宁波
三类地区:其它
(二)交通费用标准
集团外派人员到所属企业,如企业把原有车辆分配给外派人员专用(仅限一辆),参照集团公车领养方案,由所属企业给予个人一定标准的交通费补贴后,该车的所有费用由外派人员个人承担;外派人员没有领养公车的,无论有无购买私车,均享有交通费补贴。外派人员按标准领取交通补贴后,除特殊接待用途需要临时调用公车外,公车一律收归所属企业统一调度使用,不得公车私用,不准领取交通补贴同时享受公车待遇。交通费用标准由所属企业参照集团相关标准制定。
(三)有薪休假
A类外派人员每工作两个月可享受一次为期五天带薪探亲休假,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往返路程费用(可乘飞机)由所属企业承担;如外派人员家属到其工作地探亲,其家属往返路程费用可在不超过外派人员单次从工作地到居住地的往返路程费用总额内予以报销,同时视作外派人员已享受了一次探亲假。享受以上假期后,A类人员不再重复享受所属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有薪年休假、探亲假。
B类人员按所属企业劳动管理有关规定享受有薪年休假、探亲假。
第六章 其 它
,5,
第九条 集团外派人员日常行政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等均按所属企业有关费用管理规定执行,薪酬、福利及日常行政费用均由所属企业承担,其中福利不含在集团核定的薪酬标准内。各所属企业要规范高管人员职位消费标准,有关规定和标准要公开透明,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严禁所属企业擅自调整以上相关费用标准或以其它名目为外派人员发放各种补贴。
第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正式实施。若有未尽事宜,将另行修订与补充。
,6,
范文五: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1.目的
明确外派人员的责、权、利,规范外派人员的管理,激发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集团的国际化战略提供保障。
2.适用范围
**集团派驻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科园)以外地区的企业城镇职工(户口为青岛市内五区)
3.管理内容
3.1.外派人员任期
3.1.1.外派人员由企业确定后,在外期间每届任期为两年,如因工作需要,经征求本人同意后,可连任一届。
3.1.2.外派人员如有当地上级政府或外派单位董事会讨论决议,其任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业绩进行适当调整。
3.1.3.因工作需要长期在黄岛开发区等地工作的人员,根据集团发展要求随时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生活确有困难的员工按规定给予照顾。
3.2.外派人员责、权
3.2.1.外派人员在外期间有权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处理一切对内对外业务,但对出现的问题要承担一切责任。
3.2.2.外派人员原则上每月回青岛总部向领导汇报一次工作且有见证性材料,并接受集团的相关培训。
3.2.3.外派人员作为**派驻外地的代表,应严格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一言一行做起,时刻注重自身形象,并以**精神和**作风严格要求自己,对违反规定或因个人原因导致**形象受损、美誉度下降或用户投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外派资格、企业内下岗、辞退等处理。
3.3.外派人员利
编制: 审核: 批准:
3.3.1.薪酬:根据其担任的职务、从事的岗位并参考当地的有关政策执行,对同类职务、同类岗位原则上外派人员薪酬待遇不低于总部人员,具体的薪酬标准参见集团和所属各单位(海外推等)的有关规定。
3.3.2.补贴
3.3.2.1.外派人员享受国家和企业(总部)规定的各项补贴。 3.3.2.2.除国家和企业规定的各项补贴外,我集团外派人员还享受驻外补贴和按国家规定享受出差补贴(见下表)
缺勤兑现 补贴标准
序号 外派地区 补贴参照标准 备注
(元/人.月) (元/人.天)
青岛市除市内五区 青岛市开发区补无出差
1 330 16 以外的所属地区 贴326元/人.月 补贴
山东省内、 青岛市开发区补1 330 16
青岛市以外地区 贴326元/人.月
国内(大陆地区)、 合肥市开发区补出差补贴2 420 20
山东省外地区 贴420元/人.月 按国家或
所在单位国内经济特区
标准另行3 (广州、海南、深圳、500 24 无
支付 珠海、厦门、汕头)
香港、澳门、台湾
4 参照集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3.3.2.2.1.享受驻外补贴的员工不再享受青岛地区企业交通补贴(60元/人.月)和高科园补贴(60元/人.月),其他各种国家补贴和企业补贴按集团规定照常执行。
3.3.2.2.2.上表中的“缺勤兑现”一栏是指外派员工在当月病假、事假等缺勤超过三天(不含三天)情况下的补贴扣发标准。
3.3.2.2.3.短期出差人员的出差补贴按原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无驻外补贴。 3.3.2.2.4.**集团所属外地企业的员工(户口、档案在**集团内部所属企
业)派到青岛或其他地区工作的,可参照青岛外派人员驻外补贴标准执行. 3.3.3.休假
3.3.3.1.对休假和补充休假的规定按集团相关文件执行。
3.3.3.2.对工作需要不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的,其家属可到外派人员驻地探亲,每年由企业给予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报销标准按财务规定执行),每次不超过两人。
3.3.4.走访
对有外派人员的单位,应由工会牵头制定定期走访家属计划,并列入例行工作,切实做好外派人员家属的排忧解难工作。
3.3.5.其他
其他待遇,如医疗、培训、购房等方面,集团政策应向外派人员倾斜,同等条件下外派人员享有优先权,细则可参考相关文件规定。
3.4.外派人员轮岗规定(适用于派驻青岛地区以外人员,以商流为例) 3.4.1.商流驻外事业部长、工贸总经理、区域经理、产品经理在一线销售事业部(工贸)任职期满(两年),人力部门应提前两个月根据本人申请轮岗到其它事业部(工贸)或回青,商流本部可根据其任职期间的业绩推荐到集团内部其他单位竞岗。
A 考核业绩突出(综合排名在前1/3名),可进行同级轮岗或进入高一级岗位人才库:
? 事业部长可推荐竞聘产品事业部长副职级岗位(结合集团对产品事业部长的考核排序淘汰及产品事业部长的轮岗);
? 工贸总经理可推荐竞聘产品事业部职能部长副职级岗位或部门副职岗位,如制造部部长、分厂厂长、产品支持部部长的副职;
? 区域经理、产品经理可推荐竞聘产品事业部制造系统厂长(含副职)、车间主任或支持部下属管理、业务部门级负责人等岗位(如支持部业务科科长、
计划综合科科长)。
B 考核合格(综合排名在中1/3名),可平级轮岗;
? 事业部长可推荐竞聘产品事业部长助理级岗位;
? 工贸总经理可推荐竞聘产品事业部厂长(含副职)或产品支持部助理级等岗位;
? 区域经理、产品经理可推荐竞聘产品事业部制造部车间主任或下属管理、业务部门级负责人岗位。
C考核不合格(综合排名在后1/3名),降级轮岗(参考以上岗位)。
D 经批准回青人员根据个人意愿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可参加物流、技术、质量等系统的岗位竞聘。
3.4.2.其他单位、部门外派人员(如海外推、资金流、各产品事业部等)可参考第3.4.1.条中商流的轮岗条件及竞岗原则执行。
3.4.3.外派人员如有特殊原因在任期未满时申请返青,应出具书面的申请报告,并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按上述有关规定操作。
3.5.特殊情况处理
对派驻外地工作家庭确有困难的员工,满足下列条件中任何一条者,可填写《**集团员工特殊照顾申请表》,经相关人力部门认可后,报集团人力中心。由集团人力中心根据在青各单位的岗位需求情况,安排空岗招聘,个人不参加竞岗或招聘落岗者作为内部下岗处理,有关待遇按《**集团员工再上岗管理规定》执行:
3.5.1.集团内双职工,夫妻双方均被派驻外地工作,可照顾一方; 3.5.2.集团内职工为军人家属,其孩子无人照顾;
3.5.3.孩子在2周岁以下,而职工父母有病无人照顾;
3.5.4.处于怀孕期间的女性职工;
3.5.5.孩子在哺乳期内的女性职工;
3.5.6.本人及直系亲属严重残疾或患绝症;
3.5.7.有其他不可调解的矛盾或困难,经事业部以上会议和集团人力中心、工会等部门研究确认者。
注:以上照顾的对象均为女方,并且要求本人上报材料和家庭情况属实,凡是存在虚假或偏差的,一经发现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鉴于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和变动性,本规定无法涉及的内容可参考国家和企业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本规定解释权在集团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6.附件:
6.1.附表1:外派人员控制台帐
6.2.附表2:**集团员工特殊照顾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