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报告一般分三步部分,第一部分是案情简介,简要叙述一下基本案情;第二部分是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也是简要概括;第三部分是办案心得。
请求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程序 (一)民事诉讼方面 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本人代表他人(包括患精神疾病者),或以委托人身份,须向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的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 刑事诉讼方面 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援助,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向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即区县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向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中院、高院受理的刑事案件应向省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在开庭前十五日内,将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二) 其他方面 法律咨询、代书和其他非诉讼代理事项,由申请人向居住地工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向同一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事项,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 申请文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为规定格式,有三种:(1)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2)代表未成年人请求法律援助申请书;(3)请求紧急法律援助申请书。
法律援助申请书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住址等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目的; 3、规定格式的声明书,以声明申请书所述事项均属正确无讹; 4、本人与配偶(如有配偶)的经济状况; 5、拥有的家庭财产情况; 6、赡养、抚养方面的详细情况。
(四)有关证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后,应一并附上有关证明: 1、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收入证明或者下岗证明或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生活情况的证明; 2、由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有关残疾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有关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5、有关案件书面材料或法院立案的书面材料。
如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案件书面材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合他们完成填写表格,书面记录有关案情及其他必须询问的情况。
二、审核程序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请求法律援助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视情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对一般的法律援助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紧急法律援助申请,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紧急法律援助申请主要是: 1、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并随着时间的推延损害加剧,情况紧急刻不容缓的; 2、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即将开庭的; 3、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管辖范围之规定; 2、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对象之条件; 3、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案件之规定。
审查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作必要的补充,如情况必须的,可进行适当调查。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主办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1、主办的工作人员是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近亲属; 2、主办的工作人员与法律援助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法律援助申请事项的。
在审核中,如发现请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同时向两个以上都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由最先收到申请书的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三、批准程序 主办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将审查意见书面报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书面决定和通知书有: 1、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以法律援助决定书; 3、法律援助通知书; 4、紧急法律援助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发出的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案件,一般不作审查,即发出紧急法律援助通知书,指派律师实施,并回复发出通知的人民法院,对其它的法律援助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应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通知受授人,并指派有关法律服务人员按法定程序提供援助。
对不符合条件者,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将该决定及简要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援助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之日起十日内向其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对申请复查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四、办理程序 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次日,法律援助机构应指定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三方面应及时签订法律援助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所需费用的支付办法及其他事项。
对于人民法院作出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及时指派承办人员。
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及时同被告人签署接受法律援助的辩护委托书,依法认真履行职责。
在承办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申报的案情和其他事实失实的,承办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反映,法律援助机构视情况可作出停止执行或撤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将停止执行或撤消法律援助书面通知书送达受援人和承办人。
承办法律...
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有哪些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 ( 受理 ) 审查、决定 ( 指派 ) 、 ( 提供 ) 援助、结案 ( 归档 ) 。
( 一 ) 申请。
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 .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 .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 .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 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 二 )( 受理 ) 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 15 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 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1) 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2) 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三 ) 决定 ( 指派 ) 。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 .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 15 日内 ( 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 ) 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 四 )( 提供 ) 援助。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
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
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 五 ) 结案 ( 归档 ) 。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法律援助的调解案件卷宗中需要有代理词吗
在法律援助的调解案件卷宗中是否需要有代理词的问题,一般是诉讼案件是要有代理词的,但非诉讼案件可以没有代理词。
一、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6.法律援助审批表;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9.指派通知书; 10.送达回执; 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 14.证据材料; 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 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 17.庭审笔录; 18.代理词;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 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 22. 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二、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5.法律援助审批表;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8.指派通知书;9.送达回执; 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12.案情简介; 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14.调查笔录; 15. 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案子结案后还能申请法律援助吗?
我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很明确的告诉你,法律援助机构不提供实习,要实习只能到律师事务所。
另外,与上面其他律师已经指出的一样,律师证不是考取的,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考取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证。
法律援助中心大致分三大工作:一是日程行政工作,比如接听接待;二是受理、审批、经办法律援助案件,三是法律援助案件管理。
援助律师经办案件与社会律师经办的程序并无差别,可以参照社会律师办案流程。
结案报告怎么写
法律援助程序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和当事人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所应遵循的一定的程序规则。
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一般法律援助案件的基本程序是:申请、 ( 受理 ) 审查、决定 ( 指派 ) 、 ( 提供 ) 援助、结案 ( 归档 ) 。
( 一 ) 申请。
需要法律援助应当由当事人申请,并分别向下列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1 .属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向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2 .属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向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3 .属公证事务的,向住所地、事实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法律援助申请表载明以下事项: (1)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 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 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 法律援助中心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亲自实施的法律行为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或社会群众团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代理或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及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申请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情况紧急不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会造成申请人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外,接待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但为了方便法律援助申请人,法律服务机构对申请法律咨询、代拟一般法律文书或者其它简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项的,可以直接受理并提供服务。
( 二 )( 受理 ) 审查。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应自受理申请后的 15 日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1) 是否应由本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 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3)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的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保证申请人得到公正对待,维护法律援助的声誉,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和审批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也可申请其回避: (1) 是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人或申请人的近亲属; (2) 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三 ) 决定 ( 指派 ) 。
法律援助中心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1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与受援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免收或减收费用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按规定程序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并书面通知受援人。
2 .对符合条件决定提供公证法律援助的,通知承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办理。
3 .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查一次。
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在 15 日内 ( 影响当事人诉讼时效的除外 ) 将重新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 四 )( 提供 ) 援助。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即应依照有关规定履行职务,并依通常的做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例如辩护、代理等。
公证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还应遵循公证程序的规定,符合公证条件的才能出具公证书。
为提高援助质量,减少援助成本,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仍需要法律援助的,除特特情况外仍由第一审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提交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法律援助文书。
( 五 ) 结案 ( 归档 ) 。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及时提交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援助文书,经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审核后,由指派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法律援助的话,律师的费用谁出?
进入司法行政机关名录的律师,可以被指定为援助律师;国家对援助律师提供办案补贴,相关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法条链接:《法律援助条例》1、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2、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3、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社区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今年,我站法律援助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坚持“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建设,加大宣传的力度,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为突破口,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年来,接待来电来访咨询65件,经办法律援助案件12件。
现将2014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如下: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建设,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今年以来,我站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级法律联络点的建设工作,明确了各站点的工作人员,指导他们的工作,为畅通申请渠道、就地就近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奠定了基础;加强基层法律援助组织建设,将法律援助网络构筑在农村,深入到企事业单位。
同时与信访、消协、派出所、综治办等各部门加强联系,扩大法律援助工作覆盖面,形成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为真正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着的主力军作用,根据县司法局安排,积极参加上级和县局组织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有了明显进步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按照“高起点、规范化、稳步推进”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运行机制。
一是根据县局司法行政工作的要求,完善工作制度,制定了我站业务规范化标准;二是为积极发挥农村法律援助点的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弱势群众减少诉讼成本,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行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范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大力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在“3.15”、江淮普法行、“12.4”等大型活动中,通过解答法律咨询、法制讲座宣传法律援助,接待当事人咨询近36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广泛进行法律援助知识、解答法律援助咨询。
通过宣传,扩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知晓率,为低收入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顺利实施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四、做好重点对象的法律援助(一)切实做好外来民工的法律援助,根据我乡实际情况,在平时的工作中,为外来用工人员就他们关心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问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同时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增强他们法制观念,遵守职业道德,受到他们的欢迎;并且针对他们反映的工资拖欠、用工合同等问题,及时和有关部门联系,和企业交涉,协调解决。
(二)做好老上访户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帮助他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老大难问题,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依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政府分忧解难。
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一年来,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
为此,下一步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抓好站点的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办事水平和效率;二是继续做好日常来电来访的法律咨询工作,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来访、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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