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情况概述、学习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
三、不足、努力方向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2017有哪些?
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2017 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分 则 1 一级残疾 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1.4 三肢瘫(肌力1级)。
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1.8 呼吸困难?级。
1.9 心功能?级,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10 心脏移植术后。
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12 小肠切除90%以上。
1.13 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或同种异体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1.14 三肢(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5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
2.2 二级残疾 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2.10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完全性缺损。
2.2.11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伴呼吸困难?级。
2.2.12 肺功能重度损伤。
2.2.13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2.14 重度肝功能损害。
2.2.15 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budd-chiari综合征。
2.2.16 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7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8 肾功能不全尿素症期。
2.2.19 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髋、膝、肘、腕、踝)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2.20 二肢(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3 三级残疾 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0 双眼视野≤8%(或半径≤5°)。
2.3.11 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或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2.3.12咽喉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14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3.15 心功能?级。
2.3.16 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2.3.17 小肠切除3、4以上,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3.18 肝切除3、4以上。
2.3.19 胰腺全切除。
2.3.20 一侧肾切除,另一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3.21 双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上肢在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2 双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双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2.3.23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二肢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3.24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
2.4 四肢残疾 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2.4.2 截瘫、偏瘫(肌力3级)。
2.4.3 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4.4 重度外伤性癫痫。
2.4.5 面部瘢痕6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4.6 双眼盲目3级。
2.4.7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24%(或半径≤15°)。
2.4.8 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2.4.9 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2.4.10 一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
2.4.11 下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
2.4.12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不能张口。
2.4.1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4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2.4.15 一侧全肺切除。
2.4.16 一侧胸廓成形术(切除6根肋骨以上)。
2.4.17 双侧肺叶切除。
2.4.18 心功能?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
2.4.19 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2.4.20 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2.4.21 肝脏切除23以上。
2.4.22 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2.4.23 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4.24 膀胱全切除。
2.4.25 双侧肾上腺缺失。
2.4.26 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
2.4.27 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8 幼女双侧卵巢缺失或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2.4.29 幼女会阴、阴道严重损伤致瘢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
2.4.30 双手十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4.31 双手掌缺失90%以上。
2.4.32 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5 五级残疾 2.5.1 中度智力障碍。
2.5.2 单肢瘫(肌力1级)。
2.5.3 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2.5.4 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
2.5.5 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
2.5.6 重度尿崩症。
2.5.7 面部瘢痕40%以上,明显影响容貌。
2.5.8 面部中度毁容。
2.5.9 双眼低视力2级。
2.5.10 一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
2.5.11 双眼视野≤32%(或半径≤20°)。
2.5.12 双耳听力损失≥81 dbhl。
2.5.13 两肺叶切除术。
2.5.14 肺...
优秀员工自我评价
时光匆匆,不觉间20xx年已悄然向我们挥手作别。
回首一年来的工作和生活,感悟良多。
平时忙忙碌碌,没有太多时间和机会坐下来好好总结自己做过的工作,一年到头,静下心来总结一年工作中的得失、查找自己的不足,为来年的工作做好安排和计划,是很有必要的。
就这一年的工作本人做个如下小结: 一、加强学习,注重实践 在日常工作中我认真听取师傅的经验,做好记录,并在工作中亲手实践,这样不断的学经验、亲实践中工作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例如在修理气柜入口阀的过程中虽然很累,但经过亲手操作,用眼观察,从领导那学习到单作用气缸的拆卸方法以及气缸、活塞的结构,作用方式。
经过这次气柜入口阀的检修我对单作用执行器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二、总结经验,提高效率 日常工作中有很多重复的问题出现,如果我们做好日常总结,解决问题起来就会事半功倍。
例如经过这两年来的经验我们总结到装置区仪表冬季需要保温的具体情况,今年一入冬仪表工作人员就针对需要伴热保温的仪表就采取措施,取得不错的效果,仪表运行非常正常。
2017年我将继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顺利圆满完成工作。
三、团结一致,做好协调 20xx年同事们之间的关系日渐亲密,班上一起协调工作完成任务,下班后一块娱乐,不觉间增强我们此之间的交集与友谊。
20xx年我将更加努力做好自己,让我和同事们的关系更进一步。
四、查找不足,精益求精 20xx年工作完成的同时我也看到自己的不足。
第一:对有些问题似是而非,了解程度不深。
例如对西门子定位器以及aw系列执行器熟悉度不够不能很好查找出问题。
解决办法:事后总结资料,做好记录把每一步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总结下来,反复查看。
第二:对不常用的软件容易陌生。
表现在pactware的使用上,偶然使用完全忘记步骤,只得重新查找资料。
解决办法:总结资料,经常查看,提高熟悉度,以便下次工作需要时能够信手拈来! 总之,一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自己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克服和改进。
该文章《企业员工自我评价范文|优秀员工自我评价范文【精选】》来源于出国留学网,网址:https://www.liuxue86.com/a/2952071.html...
2017年眼外伤工伤鉴定标准
你向人社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鉴定就可以,不收费。
专家组织人员对你的伤势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有区别吗
1.伤残中没有筋脉受损的鉴定标准;2.你父亲可以按照以下的鉴定标准,你对照下;9级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10级 3)全身瘢痕面积3.工伤鉴定是由专业的鉴定人员检查病历、CT、诊断报告和恢复情况等做出来一系列鉴定报告,然后由三分之二以上的鉴定人员统一讨论后,根据工伤鉴定标准做出的一个鉴定结论;4.一壶水拿10分钟,是自然拿还是平举拿,自然拿受力的都是骨头,不会这么严重;平举拿水壶10分钟,正常人同样手酸坚持不了,除非经常锻炼的;5.工伤鉴定是受到工伤后,必须由劳动能力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其他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无效,除非上诉至法院,可以由司法机构进行鉴定;6.伤残鉴定,民诉法和最高法院证据规定是这样规定的,双方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协商不成,法院指定鉴定机构;7.工伤鉴定是根据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来鉴定的;伤残鉴定有好多种,如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定级等,其中包括工伤伤残鉴定,只是每个伤残鉴定的标准都不太一样,可以说工伤鉴定标准是其中最低的一个;8.你如果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省级劳动能力委员会重新鉴定,他们的鉴定标准都是一样的,误差很少;重新鉴定还要收取鉴定费用,假如等级没变,那么鉴定费用不报销;假如等级提升,鉴定费用可以报销;9.如果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还是10级,你不服气,可以上诉至法院,由司法机构根据工伤标准来鉴定;
2018年司法鉴定轻伤的标准
五部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2017.1.1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以公告形式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5月29日,就该文件出台背景、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负责人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的主要背景?答: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评定人身伤害导致的残疾程度,确定相应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
我国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有多个,分别由劳动人事、卫生、交通、保险等部门依据职能制定,适用领域、对象和承担的社会功能不同,确定伤残等级的规则和尺度也不尽相同。
实践中,同一个伤残事项由于鉴定标准不同而得出伤残等级不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还存在较大差距,不仅导致司法鉴定标准适用混乱,办案机关无所适从,而且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会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性产生负面影响。
近年来“两会”代表和委员、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自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施行以来,司法部作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牵头单位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就开始推动统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工作。
2013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确定人体损伤程度,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中)正式颁布施行,出台与其高度关联、相互配套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日益迫切。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求,2016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鉴定标准的改革任务。
司法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组织专家反复修改完善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记者葛晓阳)《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 致残程度分级5.1 一级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颈部及胸部损伤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 腹部损伤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2018年教练证最新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2017大学自我鉴定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