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单位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合同样本,您可以参考: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NO.新城民拆 号 拆迁人(代理人):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下曾 (以下简称乙方) 实施拆迁单位:厦门翔安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根据厦府[2006]地161号文和厦国土房拆通[2006]73号,乙方位于翔安区新店镇祥吴村下曾的住宅房屋,因“翔安新城”建设需要,应予拆迁。甲、乙双方依照厦府〔2003〕173号、厦府〔2003〕292号、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2004〕82号、厦府办〔2005〕213号、厦府〔2005〕238号及厦府〔2007〕109号等相关规定、文件、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房屋情况: 1、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同集建( )字第 号)、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厦农房证翔新店字第 号)。 2、甲方需拆除乙方房屋总建筑面积 ㎡,其中产权面积为 ㎡,批准红线用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 ㎡,红线内空地面积 ㎡,按规定人口数结合实际产权面积应安置 ㎡。
望采纳!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您所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应该是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李湘芬律师于2011年1月30日对国务院发出的建议,而正式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还没有颁发呢。
PS:其建议的内容如下: 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 湖南正旺律师事务所 李湘芬律师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590号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征收条例)存在诸多漏洞和重大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尽快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明确、规范相关内容。
现提出以下建议,请国务院参考。
第一章 总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征收决定 五、 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 “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拆迁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 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拆迁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
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九、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十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复查与复核,或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章 补偿 十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其中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十三、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之前,不得征收其个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范本是怎样的?
使用说明: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
2、为体现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修改、增补或删减。
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4、对协议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本协议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 邮编: 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 ;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 ; 邮编: 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___________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有证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房屋的产权性质_______,房屋的结构_________,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_____。
(二)房屋内部设施及装潢情况: (三)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四)机械设备情况: 第二条 乙方或丙方基本情况 (一)被拆除房屋为住宅时: 1、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人(其中常住人口____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丙方有正式户口______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与户主关系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拆除房屋是非住宅时: 1、乙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根据当地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
2、根据当事人共同推荐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确定。
3、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选定意见不统一时,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4、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作价方式。
(二)房屋装潢作价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___元。
以上三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房屋货币补偿的币种 ______________,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月__...
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合肥市产权交换式补偿: 一、合肥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 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合肥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 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 (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 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合肥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合肥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 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 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合肥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合肥市拆迁货币补偿方式: 一、房屋价值补偿 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 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 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 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 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 一一分述: 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 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在这里我只是简 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1、宅基地补偿费;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3、安置费和搬迁费;4、困难补助和奖励;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6、非住宅房屋 营运损失补偿等。
3、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 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
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
河北省区片价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地区片价的通知》。
如果以 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 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04)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 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
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
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
如果是 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 值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以石家庄市为例,石家庄市政府以石函办(2007...
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哪些?
按照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对复兴路东侧区域进行改造建设。
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三)安置地点 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黑龙江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暂 行)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棚户区改造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被市政府批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佳木斯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出具相关资质和资金证明文件,其中存款金额不低于项目投资的30%(组团规模以上项目分期实施的,投资按一期开发规模计算)。
近三年,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开发建设单位需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佳木斯市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五条 棚户区拆迁应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向市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一)棚户区建设项目批准计划书;(二)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拆迁范围图;(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市拆迁办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资金到账通知。
市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形式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限定为70平方米以内。
设定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一室建筑面积40平方米;一室半建筑面积50平方米;二室建筑面积60平方米;二室半建筑面积70平方米。
采取一次上靠基本户型安置的原则。
被拆迁人自愿合户安置的,只享有一次上靠标准。
第八条 拆迁住宅用房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在 4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40平方米安置;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50平方米安置; 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60平方米安置; 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70平方米)以下的,上靠70平方米安置。
第九条 被拆迁人在上靠标准户型安置后,应对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0元(每一年此价随市场浮动)缴纳超面积安置费;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150元缴纳结构差价;还要增加面积的,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
安置房屋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大于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标准户型,不收取结构差价。
剩余面积部分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超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十条 对无能力全额交纳上靠面积安置费的,设置保障户型,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全额交纳上靠标准户型超面积安置费的,可以安置保障户型;仍无能力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的,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对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保障户型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无偿增加5平方米安置面积。
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每户在此基础上再增加3平方米安置面积。
凡享受此相关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的确认,由当地县(区)级政府会同市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实行原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分别按市场价评估,互相找差,要求扩大面积的,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用于营业,被拆迁人在拆迁前已取得工商执照、按规定纳税、正在从事经营,没有违法记录,选择调换住宅房屋的,在原房屋证照标明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20%面积,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予以安置。
选择调换营业用房的,原房屋按住宅标准评估后,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房屋所有人有正式户口、有与正式户口相符的常住人口、无其他住处,房屋符合住房标准、墙体厚在0.37米以上,具备取暖、生活起居条件的独立房屋,可按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折半计算,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安置。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无合法产权证照房屋或违章建筑一律无偿拆除,不予安置补偿。
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拆迁期限,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回迁楼房层次的确定,按搬迁先后顺序选择,不收取楼层差价。
拆迁顺序号在拆迁现场公示,并报市拆迁...
关于城市占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及个人补偿标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政策 1.有照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对市区有照住宅房屋按划分的四个类区、五种结构,确定拆迁补偿基准价为: 一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3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2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10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 二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800元/平方米; 三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2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10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9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50元/平方米; 四类区砖混结构(房屋)115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假楼座)1100元/平方米、砖石木结构(平房)1050元/平方米、砖石土木结构(平房)8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平房)700元/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拆迁补偿基准价格,结合房屋成新、朝向、环境等因素作出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结合供求关系和环境变化等因素,确定不同区位、不同结构、不同类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回迁安置政策计算回迁楼价格和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2.有照住宅房屋拆迁安置政策 (1)对回迁楼采取限定价格。
回迁楼限定价格不超过同一类区砖混结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市场评估价格,具体由市房产局核定并公布。
回迁楼限定价格安置的最大面积为120平方米。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区域一处或多处住房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的部分,要求产权调换的,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2)实行产权调换的,对还原面积的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内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对回迁楼与被拆迁房屋面积接近上靠的户型以外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3)被拆迁人为低保户的,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
对还原面积部分免交差价款;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40%结算。
(4)对实行产权调换的独立房屋,每户合计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安置。
对还原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与回迁楼限定价格结算差价;对增加面积部分按回迁楼限定价格的60%结算。
3.无证(照)门(耳)房拆迁补助标准 拆迁无证(照)门(耳)房按100—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4.临街“住改非”房屋停业费补偿标准 对利用临街住宅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有照房屋,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其停业费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30%给予一次性补偿。
三、回迁楼的面积户型、建筑标准和选择方式 1.回迁楼面积户型 回迁楼应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应设定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95平方米、105平方米、120平方米8种户型。
具体户型种类和数量可根据拆迁区域的实际情况设定。
90平方米以下户型总面积不低于回迁楼总面积的70%。
2.回迁楼建筑标准 (1)土建主体工程:符合设计规范的框架结构; (2)土建装饰工程:外墙采用节能保温方案,色泽与小区商品房一致,内墙面刮涂料,地面水泥砂浆压光,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墙面按设计标准贴瓷砖; (3)门窗工程:进户门采用防盗门,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卧室、厨房、卫生间采用木质胶合板门,外窗采用塑钢窗; (4)电照工程:按设计要求安装开关、插座、灯具,走廊安装共用声控灯,电表出户; (5)给排水工程:室内给水管线使用供水专用管材安装,水表出户(一户一表),并按规范要求安装节水器具。
厨房安装水龙头、普通陶瓷洗菜盆,卫生间安装水龙头、普通坐便和洗手盆,室内排水立杠为PVC管; (6)采暖工程:实行集中供热、一户一阀分户采暖方式,立杠采用聚氯脂保温管,室内采用供暖专用管材及普通散热片; (7)电讯工程:通讯、有线电视接入小区网络; (8)天然气工程:有天然气管网的天然气进户,气表出户; (9)配套工程:按小区整体设计方案实施,与小区商品楼配套标准一致; (10)其他建筑内容按有关设计标准执行。
3.回迁楼选择方式 按照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的搬迁时间(验收单记载的时间),确定选择回迁楼顺序号。
回迁楼竣工后,由市房产局组织被拆迁人在所选户型范围内,按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楼房位置、楼层、房间。
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因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征收、统一补偿标准、依法合理安置的原则,确保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得到合法合理补偿安置。
相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货币安置;2、公寓安置;3、宅基地安置。
由被征收人任意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1、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除宅基地外)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登记和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符合宅基地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宅基地补偿按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10万元一次性补助购房补贴。
货币补偿资金由征收单位直接发放到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帐户。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但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权利。
4、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在支付12个月过渡费的基础上,再增加6个月过渡费及3000元人民币现金奖励;独生子女按两个人口计算。
5、货币补偿安置对象相对应的生产生活留用地交征收单位依法依规处置,其收益用于补助货币安置资金。
二、公寓安置1、选择公寓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登记和补偿。
2、在上款规定补偿的基础上,住房安置按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4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标准安置统建公寓房;另按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10平方米安置非住宅建筑面积,由所有权人组建业主委员会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其收益除提取新社区的物业管理和公共设施维护之用外,按股分红,用于安置对象的生活保障。
3、按照统一规划,由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业主建设公寓安置小区;公寓房户型为90平方米/套和135平方米/套两种;安置公寓为毛坯房,由业主统一落实好水、电立户并安装到每户房屋门口。
4、被征收人家庭人口数按下列情况核定:①户籍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②户籍因婚迁入,且原户籍己注销,已成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③因其他原因由外地农村迁入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原户籍己注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居住满5年,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分享集体经济组织生产资料的;④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在特定时期购买城镇户口,后又经批准迁回原籍的。
⑤独生子女、单个五幼保或孤寡对象按两人计算。
⑥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为家庭人口数。
5、公寓房安置的被征收户如实际安置面积高于或低于安置标准面积,则按公寓建设的成本价(成本价由公寓房建设单位送县物价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计算相互找补差价。
6、选择公寓安置的,生产生活留用地交公寓房投资建设业主单位依法使用。
公寓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拔用地。
7、选择公寓房安置的被征收人,不得再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但仍然享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所享有的其他同等权利。
8、选择公寓房安置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被征收户,另给予每人10000元人民币现金奖励;被征收户签订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单位,原则上采取抽签方式确定各公寓安置房的栋号,楼层和单元,但积极配合征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先选房奖励。
三、宅基地安置:1、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按《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岳政发[2009]16)号规定的标准进行登记和补偿。
2、安置区必须严格按照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规划部门制定选址方案,报县规委会统一审定设立,宅基地安置区设立在县城近期建设规划30平方公里范围外。
3、安置区宅基地的分配,严格执行“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
拆除一栋或一户多栋房屋都只予安置一处宅基地。
4、安置区内人均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独生子女、单个五幼包或孤寡对象可以增加30平方米),且每户住宅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28平方米。
被拆迁房屋建筑占地合法面积不足128平方米的,按原房屋实际建筑占地面积安置宅基地,经户主申请,在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前提下,可以补足128平方米宅基地,但补差部分需向安置区的投资业主单位补交土地开发成本金。
5、被征收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子女己达到法定婚龄的,在人均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的前提下,可增加安...
房屋拆迁,对租房户如何补偿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租赁合同。
被拆迁房屋的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所以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的,装修装饰费由被拆迁人支付。
3.房屋拆迁只有合法的承租人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首先承租人与出租人即被拆迁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是有效合同,当然如果有一份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会更好;4.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日应当在拆迁公告的日期之后,法定租赁双方分配补偿人与使用人分配补偿是有一定的区别对待的。
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拓展资料:拆迁补偿方案:危旧房改造须九成以上业主同意 新条例明确政府征收程序。
地块是否要征收,政府必须进行两次公告;房屋征收前应组织部门认证;危旧房改造必须达到90%以上同意,征求意见稿对“90%”的规定是以前没有的。
1.危旧房改造须九成以上业主同意以前征地只要有20%—30%的业主同意就可以强迁,新条例规定则不可以;操作方面公开透明,有法可依;对各方的意见是否采纳全部要公布。
补偿标准按“市场价”细化“市场评估”、“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也可以包括对于地段、周边配套成熟度等方面进行补偿。
另外,征收以前要做“尽职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人员和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调查结果应当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明确争议解决机构 需要明确的是,被征收人与政府之间就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补偿是否合理产生争议后,应该由哪个权威机构裁判较为合适。
2.明确争议解决机构新条例明确提出,责任主体明晰,防止推诿责任。
野蛮强迁要被追究责任。
存在争议的,被征收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涉及内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拆迁安置有哪些规定?
您好: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
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具体来说,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应纳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契税《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国家对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并没有规定相关的减免政策,因此,开发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动产时,需要按全额计算契税,不可以扣除回迁业务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
2、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开发商应在交付回迁房屋或被拆迁户全部支付差价的时候缴纳。
如果不需要支付差价的,以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如果有差价的,不需要支付部分按成本价格计税,差价部分按实际计税。
3、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房屋回迁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按被拆迁人房屋原面积拆一还一给予同面积房屋回迁安置的合同,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即特殊形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可见,房屋回迁合同属于一种交换式的产权转移书据。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四条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房屋回迁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可见,开发商发生的房屋回迁业务不属于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此,开发商应按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
5、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四)项规定,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鉴于房地产企业的房屋回迁业务具有特殊性,开发商发生房屋回迁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等面积回迁部分既要按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又要按规定归集开发成本。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应当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并统一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或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履行《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审批时,拆迁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二)规划红线图; (三)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安置用房、安置用地落实证明文件。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全额落实,并按项目拆迁进度分期足额专户储存。
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可以按实折价计入。
第七条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的拆迁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范围;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五)安置用房和迁建用地的安排; (六)过渡方式和期限; (七)搬迁期限; (八)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的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包括: (一)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单位; (二)经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具有拆迁能力的独立法人。
第九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可安置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十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测绘资料; (五)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资料; (六)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八)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二)被拆迁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对经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提出异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拆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被拆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裁决机关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裁决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7日内向裁决机关提出答辩,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裁决进行。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
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其近亲属15日之内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房屋拆迁的档案资料包括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有关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其调整资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其结算资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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