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部门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门在执行犯罪案件工作时属于司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工作时不属于司法身份。
关于借钱不还,司法所调解信息案例分析
司法所调解: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所调处纠纷,一般应有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纠纷申报表,在单位调处不成或不宜调解并有当事人持有纠纷申请报表的情况下,才能受理纠纷。
二、司法所受理民间纠纷应由当事人申请,并对纠纷发生时间、原因、纠纷性质等情况进行登记,对重大纠纷案件要逐级报告。
三、司法所受理纠纷后,对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尽快调查取证,在合情、合理、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调处好民间纠纷。
四、对所调处的纠纷,在必要时进行回访,从而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为保一方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对调处民间纠纷所达到的协议,履行情况及有关其他资料要认真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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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
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
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
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
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
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
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
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
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
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
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
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
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
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
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
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
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论 可见,这个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复杂程度,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
因此,要经过以上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够确定。
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倒是简单,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确定即可,没有特殊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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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
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
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
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
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
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
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
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
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
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
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
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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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次列车死民工致死案 一.案情: 2008年9月24日于1291次列车上,曹某由于其精神疾病而精神激动,有言语的争吵甚至还有跳窗的意图。
与其一同旅行的两位乘客虽然尽量对其进行控制,但仍无法让其彻底的平静,此时,车上有人提议将其捆住以免发生危险。
乘警在通知列车长后,列车长和几个列车员进行讨论,并向相关乘客进行了询问后,在没有人明确否定的情况下决定对其进行捆绑。
将曹某的上臂和胸部连上衣被缠绕了若干圈,膝盖以下以下缠绕了若干圈,缠的宽度大概为7-10厘米。
次日上午清晨,有乘客提出是否可以松绑,列车则认为仍有危险存在,在发现其所捆的松了之后,又进行了一次捆绑。
过去一段时间后,曹某伸在凳子外面的脚不断地抽搐,接着有位女乘客说这样捆得太厉害了。
在发现曹大已经脸色苍白,浑身虚汗。
一位乘客于是马上跑到餐车找列车长,当时列车长和很多乘务员在一起吃饭,其焦急地对列车长说,可能会出事啊。
列车长依然浑然不顾地说:“出了事,我负责!”。
当乘客返回车厢,在一段时间后,曹某已经不能吞咽了,舌头开始变色,眼睛也不转动了,最后死亡。
请问,列车长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在对案件的讨论中,基本可以确定大家围绕着行为的三个阶段,第一是对第一次“捆绑”而引起的“非法拘禁”的行为阶段的认定。
第二次是对第二次捆绑行为的认定问题。
第三次是对于致人死亡的行为阶段的认定。
由此而产生的不同结论,下面对沙龙的各种观点进行论述。
(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 1.在第一阶段的捆绑行为是作为列车长的正当行为。
首先,在列车上基于列车长的职权,对于曹某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且考虑到乘客的安全,在不威胁曹某生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其职权范围内的。
其次,即使其列车长的职权不足以限制他人自由,但是,基于其与乘警的同意,而实施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在退一步,列车长与乘警都无权的情况下,列车长与其同行的人员的讨论,在其同行人员默认的情况下,由于其同行人员也是其家人要求陪伴的,即其应该委托他们对曹某进行看护,因而也可以认为他们有权对曹某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2.在第二阶段的捆绑则是对第一次捆绑行为的继续,即只是作为第一次行为的补充,由此,他也是合法的。
可以将其与第一认定为同一行为。
3.在第三阶段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为在客观上出现曹某有脸色苍白,浑身虚汗的情况下,列车长在主观上明知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险,轻信能够避免,已经构成过失。
其客观上,其实施的不作为行为,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已经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观点也为司法机关所赞同,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
(二).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致人死亡的情节 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致人死亡的情节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前一捆绑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其提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剥夺,列车长无论如何不具有限制他人自由的权利。
而后一捆绑行为就是非法行为的延续。
而最后过失致人死亡的不作为认定,即可作为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的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前一捆绑行为即使认为是合法的(合法理由见前一论述)。
其第二次捆绑则在没有向任何人讨论的情况下进行的,作为列车长自己本身是无权他人限制自由的,所以第二次捆绑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行为,而最后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不作为也应该作为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情节认定。
(三).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不具有致人死亡的情节 持此观点者在认定前面的捆绑行为基本与上一观点相同,区别在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对于列车长其主观上完全无法预料的,即对于曹某死亡的结果对于列车长而言是意外事件,所以列车长仅对其非法拘禁行为负法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不构成犯罪 这种观点在前面两次捆绑行为的认定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行为的性质相同,区别在于最后致人死亡情节的认定,即认为对于列车长而言完全是意外,其当时根本无法预见曹某会死亡,也不应当预见,因为当时其可以认定就算有危险也会有乘客或者其同行的人进行挽救,根本不会发生曹某死亡的情形。
既然是意外事件当然不构成犯罪。
(五).构成非法拘禁罪与(间接)故意杀人 对前面捆绑行为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而后面致人死亡的行为性质则认为根据列车长说“出了事,我负责!”的言论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是一种放任态度,由此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该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性。
但是,这种观点过于牵强,我们进行行为定性不能仅仅根据一段言论,而应该将客观方面进行理解,不然只会对犯罪人加重的责任。
(六).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这里只是谈一谈即还是认为前面两次捆绑是合法行为,而对于其后列车长的行为则单独认定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最后,还有一点就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拘禁时间长短的认定,到底多长时间仍有讨论的余地。
连续拘禁不超过12小时或者是其他,是否能直接将公安机关规定认定为刑法规定仍是存在讨论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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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一个参考格式,如需要具体的案例,留下邮箱,给你发一下。
一、案件事实,客观介绍案件相关情况,包括调查取证、简要的前期处理过程(下达处罚决定书前)二、审核及决定(案件处理结果),介绍案件审核、决定的相应过程,如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简要说明一下这方面的情况,包括裁决或判决的结果及依据、理由。
三、适用法律,主要说明该案件定性、取证、程序、裁决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案例分析,从取证、程序、定性、适用法律等方面,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理论进行分析。
写案例评析报告有即定的格式吗?
如何开展调查研究是一个行为科学,也是一个方法论问题;而怎样写好调研报告则是一个将行为科学、方法论与认识论相结合、相统一的问题,这里有一个从实践到认识的分析、判断、推理的逻辑过程。
怎样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一项需要费心、费时、费力的复杂工作,也是需要面对实际、面对基层、面对群众的工作,不仅有一个方法论的问题,而且也有一个世界观、工作态度和群众观点问题。
我体会,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做到三点:第一,要把握“两头”,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调研重点。
所谓把握“两头”,即是一要把握“上头”,了解党和国家一个时期的大政方针是什么,有什么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去探讨和研究;二要把握“下头”,就是了解社会在如何发展,老百姓在想什么、干什么、盼什么,创造了什么新鲜经验,有什么热点、难点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特别是通过制定政策去调节。
对这两头吃透了,就可以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调研工作的总体方向,立定工作的标杆,选准调研工作的突破口。
在确定调研的项目以后,还要做好一个基础的工作,就是要准备好调研提纲,明确所要进行的调研目的、调研范围、调查地点、调查对象和调查的重点。
既要有大纲,又要有细目,有的还要有统计的表格。
第二,迈开双脚,深入实际,广泛调查,详细地占有第一手资料。
调查中,一要“沉”,就是“沉”下去,沉到群众中,用心地听他们讲,切忌走马观花。
二要“谦”,就是以谦虚的态度,甘当小学生的精神,请基层群众发表对一些问题的看法,切不可高高在上,好为人师,下车伊始,哇啦哇啦。
三要“全”,即全面了解。
尽管基层说的、讲的都不一定是我们调查所需要的材料,但是要尽量搜集。
如果想寻找一个有用的素材,必须搜集10份甚至更多份素材,占有材料说法要“以十当一”,多多益善。
四要注意引导,即引导调查的对象围绕调查的主题发言,围绕所要了解的重点发言,不可泛泛而谈。
五要“实”,即坚定地贯彻实事求是原则,要求调查的对象讲实话,反映实际的情况。
对有关典型细节和数字要反复核实。
六要亲手记录。
这不仅可以解决“感觉”问题,而且可以在记录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理性的认识。
总之,在调查工作中,要身到、心到、口到、手到。
第三,要对记录的材料及时进行疏理,并不断进行交流。
在每次调查座谈之后,调查人员一定要挤出时间对自己的记录作一番梳理,对调查的过程作一“回头望”,看一看被调查的人员是否反映了实际问题,素材是否全面,调查座谈的目的是否达到;哪些素材有用,哪些素材备用,哪些素材还要继续调查。
同时,几位调查者还可以经常交流一下,集思广益,提出看法和见解,这样就可以使调查更深入,获得的真知灼见更多。
如何写好调查报告要写好调查报告首先要把握这一文体的特点。
一般来说,它有三个特点:一是针对性强。
调查报告一般都是针对某一重要情况、经验或问题进行有目的的系统调查研究后写出来的书面报告。
报告要总结经验,找出规律,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是典型性强。
调查报告是集中反映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例,因此,所选取的素材必须有典型意义,能反映事物的本质,能给全局工作提供借鉴。
三是报道性强。
所谓报道性强,即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典型事实以及见解可以见诸于报,有的不能见报也可以作内参,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鉴于调查报告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它的写法不同于写领导讲话,不同于写新闻通讯,不同于写总结报告。
调查报告一般采用第三人称;在表达方式上大都采取叙议结合以叙为主的形式,有时还可以用图表辅之;在内容上要求是有情况(包括经验、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特别是分析非常重要。
一个好的调查报告,一定要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出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没有分析,就没有理性的认识,也就没有观点。
写好调查报告,我体会主要是把好三个环节:一是详细占有素材后,要认真分析素材,找出其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调查以后掌握素材一大堆,需要用筛选法斟酌取舍,减裁选用。
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并要通过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进行改造制作,分清现象与本质、主流与支流、成绩与缺点、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等,并从事物的相互关联中发现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本质特征,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提炼出正确的观点。
二是运用好典型,叙议结合,达到观点与素材的统一。
运用好典型素材是写好调研报告的一个重要环节。
典型事例不仅能证明一个问题在实践中哪些是可行的或者是不可行的,也能证明一个观点是否确立。
所以在写这一文体的时候,要用典型素材说明观点,用反面材料衬托观点,用一组材料反复论证观点,用精确的对比突出观点。
这样写,就能达到观点和材料的统一。
加之夹叙夹议,叙议结合,就能使人感到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统一、知和行的统一。
**领导制定的我们党《工作方法六十条》中曾对开会提出一个重要的要求:“开会的方法,应当是材料和观点的统一,把材料和观点割断,讲材料时没有观点,讲观点时没有材料,材料和观点互不联系,这是很坏的方法。
只提出一大堆材料,不提出自己...
求一营销案例进行个案分析,我希望能够有个例子
当我们提起“时尚”一词时往往会想到雍荣华贵的巴黎、色彩缤纷的米兰,甚至还会有老成古板的伦敦;谈及流行也会涉及诸如“Chanel”、“Dior”、“GUCCI”、“Armani”可能还有“Dunhill”。
“高档、时尚、奢侈”是他们的代名词,几十甚至上百年的发展史使其更多的融入了贵族感,“阳春白雪”式的营销措施让普通消费者总是望尘莫及。
西班牙地处欧洲的西南部,比利牛斯山脉的阻隔使西班牙偏安一隅。
在大多数人的心里,西班牙有美女、有海滩、有斗牛、还有足球,“时尚”二字跟西班牙好像不着边际,但近几年欧洲时尚界却猛然刮起了一道“西班牙旋风”。
以ZARA为代表的一批另类时尚品牌突破传统束缚,堂而皇之的成为了时尚领导者。
是什么原因让ZARA能够在短时间内成长为极富竞争力的国际品牌呢? 一、应归功于高效的产品组织体系。
在这里,我们说ZARA的产品不是开发而是组织,是因为其在全球各地都拥有极富时尚嗅觉感的买手,帮助ZARA品牌在全球各地收集该地区现时的流行产品,并通过购买将产品集中汇于指定地点,由专业的时装设计师依类别、款式及风格进行全新改版,组成新的产品主题系列,附和现时段时尚流行特点,聘请200多名设计师从米兰、巴黎时装秀取得设计灵感,利用高档品牌提前发布时尚信息的传统(如3月发布秋冬季时装、9月发布春夏季时装,发布时间和真正的销售季节中间通常有6个月的时间差),使时尚杂志还在预告当季潮流时,Zara橱窗已在展示这些内容。
二、快速的生产供应链条使品牌赢得市场先机。
传统的服饰品牌从产品设计到面辅料采购、生产加工、物流运输,到最后成品上架销售往往需要2-4个月的时间,高档时装品牌则会更长一些。
ZARA利用全球采购运输系统,使各地区专卖店货品上架的全过程最短只用10天时间,全球各专卖店新品几乎同步上货,短的时差也不会超过几小时。
这样就使ZARA在第一时间,将现有市场流行货品进行批量式销售,紧跟时尚步伐。
利用小批量、多批次的供货方式,每周两次向各地专营店进行新产品配送,销售期超过两周的滞存产品也会及时更换。
这样,不仅使店内产品更新速率加快,促使消费者经常光顾;而且各专营店不必设立专用货库,减小了营销成本的投入。
三、特殊的营销方法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行购物。
ZARA品牌在全球各地设有500余家专卖店,每一家ZARA专卖店与其称之为店铺不如称之为小型商场,因为ZARA专卖店往往都拥有万余平方米的面积,上万种不同款式的服装,使消费者能够形成“一站式”购物环境。
多款少量的营销方式,使得同一种款式、不同尺寸的时装只有十余件,销售好的话最多补货两次,一方面减少同质化产品的产生,满足市场时尚化、个性化的需求;另一方面,也促使顾客产生即时消费,避免购物遗憾。
ZARA通过汇每季最畅销的流行单品、集各品牌营销之所长,经过改版及组款的方式,向流行敏感度高且消费能力强的25-35岁顾客群提供高品质、低价格的流行时装。
“消费者要什么?”成为公司经营最重要的参考目标,全球零售点的第一线工作人员聆听消费者对产品的建议,从颜色、款式到价格,每天汇总回总公司,设计部门立即进行检讨,两星期后,依顾客建议而产生的新产品就可以在店内找到。
快速的市场反应及合理的品牌运营方式,使得ZARA品牌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年营销额超过20亿美元。
ZARA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服饰品牌运营之道,其核心价值在于“速度”!通过方方面面的“速度”提升获得市场营销的“第一桶金”。
它的模式可以为我们的企业所借鉴,增加市场运营的手段及方法,为我们提供更为广阔的经营思路。
但“借鉴”不是“抄袭”,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参考外,我们还应注意: 速度的提升来源于集约式的高效管理; “速度”虽然是ZARA占领市场的法宝,但“速度”的背后却是ZARA集约式的高效管理。
我国的服装品牌企业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市场供给,产业链中各承接环节还处于各自为政、互无统属的关系。
一件产品的上市需要:面辅料生产及采购->制衣企业成品制造->货品物流运输->品牌终端销售,四个基本环节的保障。
在不能够使配套企业形成快速互动式管理的环境下,即使其中一个环节在管理及运营方面能够提供高效的供给机会,而其它上下游合作企业却无法与其进行配合,最终仍然形成“效率堵塞”。
ZARA在品牌创建之初也曾面临过如此难题,只能依照传统方式“按部就班”的发展,虽有野心,但无用武之地。
在找到“现行方式不能打破就不能产生更高效益”的瓶颈后,ZARA投巨资设立了自己的纺织厂及服装加工厂,并在欧洲一些主要地区建立独立的物流运输企业。
14个工厂连结一个超大型自动化配销仓库,完全自制自销,虽然生产成本比外包生产提高15%至20%,但高效率的作业管理使得生产速度得到提升、减少存货带来的滞压成本,因此可以维持稳定的10%利润。
当ZARA的专卖店离开欧洲到达美洲及亚洲之时,为了解决同样的问题,并减少固定资产的投入,他们采取了参股的方式,与一些生产能力强、并在管理及产品质量上有一定保证的生产企业...
市场营销案例分析
稀世宝矿泉水整合营销策划案例案例:在武汉,稀世宝矿泉水供不应求,成为湖北省矿泉水第一品牌。
在北京,稀世宝矿泉水跻身水市五强。
稀世宝矿泉水在中小学生中异常风靡,孩子们亲切地把它昵称为“格格水”。
这是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旗下的湖北稀世宝矿泉水有限公司与北京匹夫营销策划公司审时度势,经过快速垄断稀缺资源,抢先礼聘明星赵薇和大胆“借东风”合作实施的一场精彩的市场营销战役。
市场调查与分析1.市场背景(1)饮料市场竞争激烈饮料市场品种和品牌众多,市场推广投入大,利润薄。
新品种、新品牌果汁、功能饮料不断涌现,饮料市场不断被切碎细分,瓜分着消费者的钱袋,挤占着饮料水的市场。
(2)品牌繁多饮料水分为纯净水(包括太空水、蒸馏水)和矿泉水两大类。
全国有纯净水生产企业1000多家,矿泉水生产企业1000多家。
在武汉市场,有纯净水29种,矿泉水21种。
(3)纯净水各方面较之矿泉水占上风从广告宣传、营销水平、品牌号召力到消费者选择偏好,整体上矿泉水不敌纯净水。
纯净水利用的客观优势是成本低廉,消费者现阶段对饮料水选择上的误区。
(4)矿泉水前景良好,潜力巨大在发达国家,饮用矿泉水才是讲健康、有品味的标志。
世界知名水饮料品牌都是矿泉水,如法国“依云”。
矿泉水在世界上已有近百年的悠久历史。
我国消费者对矿泉水的认识有较快的提高,饮水已不仅仅是解渴,同时还追求对身体有益。
我国矿泉水质量有大幅度提高,合格率从1992年的34.5%上升到1997年的78.2%,部分品牌矿泉水销量也相当大。
2.竞争者状况第一集团军:乐百氏、娃哈哈、康师傅,他们是领先品牌;第二集团军:农夫山泉、怡宝、小黑子、获特满,他们是强势品牌;其他40余种水饮料是杂牌军,是弱势品牌。
第一名康师傅30.64%第二名乐百氏28.56%第三名娃哈哈15.74%特点;品牌知名度高,企业实力强大,广告投入大,其中乐百氏既生产纯净水又生产矿泉水,既靠纯净水低成本赚钱,又靠矿泉水树形象从长计议。
乐百氏、娃哈哈相继在湖北抢滩登陆建分厂,实施本土化战略,降低成本,强化竞争力。
3.消费者状况消费者已形成购买饮用水的习惯,经常购买者占48.89%,偶尔购买者占48.15%,只有 2.96%的人从来不购买。
年龄结构明显偏轻。
消费行为特征:重品牌,重口感,对矿泉水、纯净水概念模糊,但已有一部分消费者认识到,长饮纯净水无益,开始留意选择优质矿泉水了。
4.市场潜量武汉是四大“火炉”之一,饮料水销量极大。
武汉市750万人,经常购买饮料水的人夏季日均购买1瓶(600mL,1.20元)以上,销量是3.96亿。
偶尔购买的人夏季周均购买1瓶,销量是5572.88万。
其他季节暂忽略不计,武汉市饮料水实际潜量至少为4.5亿元,即使再打5折也有2个多亿的潜量。
5,稀世宝市场表现知名度、美誉度不高。
在武汉,稀世宝原市场占有率仅1.70% 。
消费者对稀世宝“不了解”者占87.41%,“了解”者占12.60%;品牌知名度为16.20%。
销量极低,1998年共生产1700吨,各地总销售额不足400万元,武汉地区年销售额仅80万元左右。
稀世宝有特点,但表现不突出。
稀世宝富硒特点区别于其他纯净水、矿泉水,但较少人知。
售价高。
在消费者不知是好水的情况下,价格缺乏竞争力。
铺货工作很不好,购买不方便。
包装设计极差,瓶贴显得陈旧,无档次,无品味。
有品牌生存基础。
稀世宝在武汉靠人际关系销售了三年,维持住了品牌生存基础。
企业诊断稀世宝矿泉水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生产地在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1995年产品试销,1997年3月公司设立销售总公司,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2万吨。
稀世宝上市已三年,市场占有率、美誉度、销售总量还处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到底是哪些因素影响了稀世宝,经调查研究发现其主要问题是:1.经营管理粗放随意。
尤其在销售系统上,不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环境,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统一的、权威的销售指挥中心和专业高效的销售队伍。
武汉分公司和商贸公司各自为战,互相扯皮。
2.人员布局失衡。
做管理的多,做业务的少;闲着的人多,干事的人少。
3.营销人才短缺。
由于营销专业人才不足,造成只知道理头生产,却不知怎样打市场;只知自己和产品是好东西,以为会人见人爱,不知人家凭什么非得爱你;只知在生产设备上勇敢地投入,却不敢在广告宣传上大胆地花钱,等等。
4.无明确定位。
稀世宝无市场定位,无产品功能定位,缺乏独特的销售主张(USP),产品形象模糊。
没有给消费者利益点,人家凭什么买。
5、无市场调查,天广告宣传。
无市场调查就像让瞎子打前战,无广告宣传,消费者怎么敢喝“从没听说过的水”。
因此,消费者对它无兴趣,经销商也没信心。
6.铺贷工作极不到位。
商场、超市、旅游景点、街头摊头很少见到稀世宝的影子。
矿泉水这种即买即饮的商品铺货差到这个程度绝不可能买得好。
因为谁也不会为一瓶水跑细了腿。
7.营销乏术。
由于营销人才短缺,造成稀世宝的营销水平很低,没有市场研究,无战略策划,无长远规划,营销策划不连贯,不系统。
广告定位模糊,广告力度不够,手法落后。
盲目开拓市场,...
简单的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做?
案例名称: 汽车销售者对购车者的信息告知义务及责任承担 案情: 2015年1月1日,原告顾利琴与被告森丰盛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一份。
合同中填写有:车名“锐志”,车辆价格“251800元”,应付款合计“261800元”;选装选购明细一栏中写有“一键启动、原厂导航”。
当月8日,原告付款完毕。
当月13日,在交车过程中,双方因车型问题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其选购车型为锐志2013款2.5V尊锐版,指导价为259800元,该车型自带一键启动;而被告则认为原告选购车型为锐志2013款2.5V尚锐导航版,指导价为251800元,该车型无自带一键启动需加装。
对此分歧,被告称系因销售员的疏忽而没有在合同中写明具体型号,但根据合同上的厂商指导价“251800元”可以确定车型。
对于261800元购车款的构成问题,原告表示合同中未注明,被告也未告知。
而被告解释称具体组成为:车架221800元、购置税18957元、保险费8609元、服务费6210元、一键启动费6224元。
被告还称,汽车厂商的车辆指导价都是一致的,但销售商对车辆的让利不同,被告交付原告的车辆让利3万元,即厂商指导价251800元,实际销售价为221800元。
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返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裁判: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作为汽车销售者,其向消费者提供的书面合同条款应当全面、透明且确定,应对合同标的物的型号、价款等重要内容进行详尽、具体的表达,以便消费者作出选择。
案涉汽车销售的空白格式合同中的手写内容由被告方书写,但其未写明所购车辆的具体型号,对涉及合同标的物的重要条款内容未能予以明确。
同时,该汽车销售合同中选装选购一栏载明“一键启动、原厂导航”两项内容,而可以具备该两项内容的具体车型存在多种选择。
在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形下,应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及合同书写方的被告作出不利解释。
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的应付款一栏中仅载明车辆价格251800元、合计261800元之内容,而并未明确注明厂商指导价,且根据被告关于汽车销售商存在不同程度让利及案涉车辆价款的具体构成之陈述,被告实际销售案涉车辆的价格并非合同载明的价格,合计总金额中所包含的其他各项费用亦未能在该合同中予以明确,故根据合同上的车辆价款并不能确定具体的车型。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幼儿不良阅读习惯案例分析范文
2011年幼儿心理学案例分析题及解析幼儿心理学的案例分析与幼儿教育学的案例分析一样,都是要利用已有的理论,来分析案例中的所反映的问题。
下面我就通过几个案例来领大家练习一下这类题。
案例一一个14个月的孩子被成人抱着时,着急地往柜子的方向挣扎,嘴里叫“ta,ta”(音)。
成人先给他拿出奶糕粉,他又摇头又摆手,说:“xi,xi”。
成人于是给他拿糖罐,问:“是这个吗?”他用尽力喊:“xi,xi”。
成人拿一块糖放在他嘴里,他脸上露出了笑容。
分析案例中现象回答如下问题:(1) 此案例反映出儿童言语发展中掌握语法的什么特点?答案:此案例中的儿童言语发展处于单词句阶段,特点是表达不够明确,语音不够清晰,必须辅以表情和动作。
(2) 老师和家长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什么?案例二幼儿教师在幼儿园教学中要使用大量直观形象教具,以帮助幼儿理解教学内容;在给孩子讲故事时,讲到“大象用鼻子把狼卷起来”总是用手作出“扔”的样子。
孩子们也学着老师的样子做出相应的动作,脸上会露出会意的笑容。
分析案例中现象回答如下问题:(1)此案例体现了儿童思维发展中的什么特点。
(2)根据该特点,教师应如何有针对性的教学?案例三国外有媒体指出,中国的小孩越来越不会玩了。
他们发现,中国的父母总是希望自己的孩子穿着干干净净,不允许他们做那些可能会使衣服弄脏的游戏。
同时,中国很多的年轻父母觉得游戏对于孩子的成长意义不大,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应该花更多的时间来学习画画、英语、钢琴等。
请结合游戏对成长的作用分析这些父母的做法。
案例四强强是4岁幼儿,他喜欢自言自语。
搭积木时,他边搭边说:“这块放在哪里呢……不对,应该这样……这是什么……就把它放在这里作门吧……”;搭完一个机器人后,他会兴奋地对着它说:“你不要乱动,等我下了命令后,你就去打仗!”请根据学前儿童言语功能发展的有关原理,对此例加以分析。
案例五某幼儿特别喜欢听古典音乐,他也很崇拜音乐家。
有一天,他跟妈妈说:“今天,肖邦叔叔到我们幼儿园来了,还给我们弹钢琴呢!”妈妈听了吓了一跳,以为孩子在说谎。
请根据幼儿想象的有关原理,对此例加以分析。
请根据幼儿想象的有关原理,对此例加以分析。
案例六宝宝的爸爸妈妈都是大学教授,有人说,遗传了这么好的素质,以后一定非常优秀;也有人说还是要看教育。
爸爸妈妈说环境和遗传对孩子的影响大约一半一半吧。
请简要评析。
案例七红红3岁,喜欢的小鸭子玩具碎了,她就伤心地哭起来,妈妈给她一块巧克力,她就又笑了;看见小朋友哭了,她也跟着哭起来。
根据情绪发展的趋势原理加以分析。
案例八小南是独生子女,妈妈对小南百依百顺,爸爸则非常粗暴,家里玩具很多,但她看到别人玩什么,她就要什么,还经常和小朋友打架。
老师开始严厉的责备他,后来谁也不管了。
妈妈开始担心。
分析小南的特点及成因。
案例九亮亮3岁了,妈妈给亮亮讲故事,可是亮亮一会说外面有小猫在叫,一会说要玩皮球~~~,总是不能专注地坐下去。
结合幼儿注意发展的特点加以分析。
1答案:教师和家长不能笑话儿童,应教儿童正确的发音和完整的语句。
2答案:幼儿思维以具体形象思维为主要特点。
答案:教师应大量使用直观教具和丰富的体态语言组织教学活动,以帮助儿童理解教学内容。
3答案:儿童的活动,除了日常生活活动外,主要有游戏、学习和劳动三种基本形式。
幼儿期的主要活动是游戏。
1.游戏是满足儿童需要的一种基本的活动方式到了幼儿期,由于动作和语言的发展,由于生活范围的扩大,独立性的增强,对周围的事物有强烈的兴趣,产生了渴望参加成人的某些社会实践活动的强烈愿望。
但是幼儿年龄小,由于受到知识、经验、能力等的限制,不可能真正像成人一样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这也就是说,幼儿渴望参加成人社会实践活动的需要同从事这些活动的知识经验和能力水平之间发生了矛盾,而游戏是解决这个矛盾的最好的活动方式。
2.游戏是促进幼儿认知发展的强有力工具游戏是幼儿认识世界的一种手段,是促进其认知发展的强有力的工具。
游戏中蕴涵着大量的学习。
例如,儿童在搭积木、玩沙等建筑游戏中,能够认识各种建筑材料、各种物体的性质和特点,获得初步的物理经验,认识到只有把大积木放在下面,小积木放在上面,“楼房”才能站稳。
游戏时,儿童的各种感官都要参加,从而促进了感知能力的发展。
游戏所表现的往往是幼儿经历过的事情,为了正确、确切地表现某些事物,幼儿必须有意识地回忆以往的知识经验。
特别是在规则游戏中,幼儿必须有意识地去记住某些游戏规则,这就促进了有意记忆和有意注意的发展。
游戏并非是以往经验的简单再现,而是一个积极主动的再创造过程。
幼儿在共同确定游戏主题、构思情节、制作“道具”等一系列活动中,总是在积极思考,不断解决问题,这样,思维发展。
3.游戏有助于儿童去自我中心能力也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游戏以想象为前提,同时又不断增进想象的目的性,并促使它朝着创造想象的方向幼儿在游戏中总是以角色自居,力图像扮演的人物那样行动,要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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