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民主选举。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切实抓好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充分保障党员和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是抓好民主决策。建立和健全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完善了党群议事会制度和一事一议制度,使村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抓好民主管理。各村委会根据村情民意,修改制定了自己的村规民约,并建立和落实了村干部分工负责、财务管理、村干部廉政承诺等制度,使村务管理做到行之有规、处之有据。
四是抓好民主监督。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村务、党务两公开,主动接受村民监督,重点抓好村务监督、财务监督、重点工程跟踪监督和党员干部廉洁监督。
村法制建设工作会议记录
参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们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
**同志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开展普法教育,确保广大农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
”这为我们开展农村的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为此,我们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探索新方法、新途径,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一、科学的审视和认识我市农村普法工作 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特别是“五五”普法规划首次把农民作为重点普法对象以来,全市各地不断深化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基本形成;教育形式、工作载体不断丰富;重点人员法律培训、民主法治村创建进一步规范,农村普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主要表现在:农民法律意识和素质总体得到提高,维权靠法的风气逐步形成;农村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开始确立,管理农村事务的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得到加强,农民参政议政和民主权利逐步落实;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深入,农村法制环境逐步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夯实了基础。
但我们也应看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工作发展不平衡 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局来看,存在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城市的普法工作比农村的普法工作开展得要好。
从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来说,存在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经济较发达地区好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如宾县农村普法工作,投入力度大,年平均专项经费5万元;活动形式多样,几年来相继开展了“法律大蓬车”、“小手拉大手”、“法制电影下乡”等活动,促进了全县农村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普法针对性不强 农村普法形式比较单一,采用的方法主要停留在年初定规划,年内组织几次大型宣传活动,办几期培训班,年终搞总结。
不少地方存在着“为宣传而宣传”,就法律条文而宣传,不重视农民实际需求和法律精神培育,学用脱节。
(三)机构设置不适应需要 多少年来,区、县(市)法制宣传工作名义上是由各依法治区、县(市)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实际上工作职责落实在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市也一样)。
各依法治区、县(市)领导小组是一个虚设机构,他的办公室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科(股)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这种机构设置无论在领导权限、领导力度还是领导威信上都显得欠缺。
到乡镇一级一般只有一个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分管,具体工作由司法所负责。
行政村仅有一名身兼多项工作的村委会主任或治保主任组织。
对于如此庞大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显然这种机构设置和组织形式极不科学,难以胜任面广量大,任重道远的农村普法工作。
(四)工作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各级普法部门为避免走过场,达到预期效果,先后采取平时抽查、年终检查、问卷调查和考核考试等形式,来检验和督促普法工作。
这仅是一个定性考核,表面文章多、形式内容多,很难定量考核,缺乏一部强调性、权威性的法制宣传法律法规。
(五)经费投入偏少 全市10县(市)专项普法经费共计18.259万元,按目前10县农村人口278万人计算,人均普法经费才0.07元,远远不能满足工作开展的需要。
就是这些有限的经费,有的地方也不能做到专款专用,影响了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浅析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问题的原因 当前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传统文化、传统观念的制约,也有新形势下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等多方面新情况新问题的挑战和影响。
(一)经济条件的制约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农村的法治基础就是农村经济。
目前,我国农业正处在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和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过程中,农村经济相对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
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处于先天需求的不足和后天发展的障碍,法制宣传队伍力量不强、装备差、宣传手段滞后,导致宣传活动难以取得明显效果。
在一些“老少边穷”等偏远地区,农民居住分散、消息闭塞,过着较为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生活,对法律的需求不多,运用法律调节社会生活和各种关系的愿望不迫切,学法的积极性不高,从而造成了法制宣传教育难以有效开展。
(二)传统观念的制约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基,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治理国家的好坏寄希望于“清官”、“圣君”、“贤达”身上,视法律为统治工具。
我国农村深深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大量的法律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轻视法律的观念盛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一中国人的...
如何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一是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工作主线,充分发挥综治、司法、信访等部门的协同作用,通过狠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细化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及刑满释放重点对象的管理,建立并落实了群防群治责任制。
二是以“法务网格工程”为依托,完善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五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建立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统筹城乡法律服务资源,建立结构合理、服务优质、运转高效的法律服务体系,推动法律服务更好的惠及群众,保证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和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是按照“人员本土化、队伍专职化、职能多元化、管理规范化”的要求,为及时有效的掌握村民民意、化解矛盾纠纷、管理交通和消防安全等工作,积极推进了“一村一警务主力”工作,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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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征文 哦 急!!!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作者:田维福 来源:中国湘西网 时间:2007-07-06 11:34:52 点击:890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一项重要的新任务,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给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课题。
在实践中,我们要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一、积极为基层提供法律服务 1、搞好普法工作。
法制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法制建设要把普法工作作为重心,要在“五五”普法计划中,扎实做好对农民的普法教育。
在普法工作的主要对象上,应重点针对村支两委干部、农村产业大户、进城务工人员等具有带头作用及流动性强的农村人口群体。
在普法工作的主要内容上,应广泛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劳动法》、《民法通则》、《刑法》、《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信访条例》、《合同法》、《行政复议法》、《一事一议制度》等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法规。
在普法教育方法上。
应结合实际、着力创新、突出效果,注重农村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继续深入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送法进村”和“送法入户”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传单、图片、专栏、法制文艺宣传队等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进行宣传,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的影响力,注重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
2、搞好农村的法律服务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公证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农村,为村民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弱势群体、为解决“三农”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做到“有问必答、有纠必解、有诉必帮、有困必助”,定期在乡(镇)村、社区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真正送法上门。
在公证业务方面,把满足基层农民在发展产业、生产生活消费等日常生活上的公证需求作为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农民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村民产生纠纷的各类因素。
3、探索基层法律服务的新途径。
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基层法律服务需求的调研工作,夯实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基础,重点推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与乡(镇)、村建立协作互动机制,为当地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全方位为农民提供法律帮助。
探索建立广大村民积极参与的服务体系,逐步推行村聘法律顾问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援助模式。
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1、搞好依法治村的制度建设。
应结合新农村的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落实“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依法治村要求,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村财务公开的“四民主、两公开”制度,推动村民自治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严格执行村务公开、一事一议制度,完善村财乡管村用制度,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确保依法治村、民主治村能得到真正实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完善基层的矛盾预防机制。
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网络,乡镇和村两级要建立规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健全各自然村调解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立人民调解员。
同时,积极探索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的调解网络建设,争取不漏管、不失控。
同时要不断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新方式方法,建立大“调解”机制,扎实做好农村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要组织 司法、农业、扶贫办、民政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回归人员的耕地、住房、生产、扶贫、帮教等工作。
逐步实现广大农村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社会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3、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
要建立健全乡镇法制、司法和综治等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保障工作经费,有效整合农村基层法治机构工作力量。
进一步规范村治保会、调委会工作制度。
把推进农村法制建设的工作专门纳入县、乡两级的考核体系进行考核,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在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中组织领导、指导、监督等各个环节的作用,同时创建奖惩激励机制,调动基层政府法制、政法综治、司法工作人员在开展宣传法律法规、排查矛盾及调处纠纷等法制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搞好对农村的依法行政工作 对新农村建设的试点、规划、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实施,杜绝盲目冒进现象,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坚持依法行政。
1、在制定涉及“三农”相关政策时要严格依法。
各级各部门出台涉及“三农”的各类关于新农村建设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法规规定进行备案审查,杜绝侵害农民的“土政策”出台,从政策和源头上防止侵害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要研究制定农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构建农村...
如何以制度清理推进法治烟草建设
1、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法治烟草建设,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要深入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从严治党,扎扎实实把四中全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抓好当前工作中需要注意把握的问题,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积极做好思想舆论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3、要进一步防范法律风险,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流程、规范运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深化商业“三管一加强”工作,积极防范各类潜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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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对法制发展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农村法治的发展必须致力于“三农”问题的解决,而“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从法律角度思考,又要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创新。
制度创新的关键是要把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置放于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去,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动力。
基于这样一个思路,新农村建设必然要对法治发展提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法治建设必须关注农民权益的保障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农民权益保障无疑是法治建设中应当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
无论是农业生存的持续发展,还是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关键取决于广大农民的正当利益是否能够得到持续而有效的保护。
农民权益是一个十分广泛的概念,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农民的财产权。
第二类是农民的政治权利。
第三类是农民的社会权利。
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平等、独立和自由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广大市场主体应有的法律地位,这种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恰恰是实现各自正当权益的基本保障和前提。
但是,在中国长期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现实条件下,农民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正当权益并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和保护。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作为一种利益调控机制,它在保护农民正当利益问题上应当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
保护了农民的利益,就是保护了农民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说,也是保护了农业生产力。
二、法治建设必须维护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和维护,才能获得稳定长期的保障。
保障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是农业立法的基本宗旨,也是农业法所肩负的第一任务。
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都必须体现这一基本精神。
当然,通过法律保障农业的基础地位,并不是仅仅意味着将农业的基础地位通过法律条文加以规定就完事,更重要的通过一系列更为具体的法律制度,将农业的基础地位切实建立在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上。
也就是说,要通过立法,正确处理农业和其他产业的关系,防止在发展其他产业时,造成对农业的侵害;通过立法,确立各种有利于调动农业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增加农业投入的农业发展激励机制,使农业的发展始终充满活力;通过法律,建立和巩固农业产业保护机制,保障各项农业产业保护措施和保护政策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在此基础上,通过强化农业立法的实施机制,保证各项体现农业基础地位的立法得到切实的实施,使农业的基础地位真正获得法律的保障。
三、法治建设必须构建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 城乡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差别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大社会问题,由此形成了一整套城乡隔离制度,例如户籍制度,粮食供应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等,这就把中国居民分成城乡两个群体。
因此,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是新农村建设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这就对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至关重要的是要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通过提升农村在权力义务的法律配置中的地位和比重,在不损害城市发展的前提下在市场准入、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社会分配与保障等方面给农民社会以适当的倾斜。
通过这些制度和措施,形成农村与城市协调发展的法治环境。
四、法治建设必须把国家对农业的干预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今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不对农业经济的发展实行某种程度的干预。
我国的实践也证明,政府对农业的适度干预是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基本保证。
但是,政府不合理的干预也会给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带来消极影响。
因此,必须对政府干预农业经济的行为进行有限的法律约束。
法律约束并不仅仅意味着对政府干预农业生产经营的限制,而且也应包括对政府合法干预的督促和保证。
参考文献《干部法律知识读本》
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如何开展法制单位创建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调研,充分认清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必要性。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基本方略的重要体现,是政府施政的基本要求。
市直部门及县、乡两级行政机关承担着大量的具体行政执法任务,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首先,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精神。
对此。
我们局党组在认真学习,统一思想后,组织全市具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单位和部门,学习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07]28号)和《关于印发2007年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豫政发[2007]34号)文件,为推进此项工作奠定理论基础。
其次,组织调研,广泛听取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
我局主要领导带领相关科室人员专程赴许昌市法制办学习取经,认真听取了许昌市法制办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和经验。
与此同时,局领导又分为三个调研工作组,分赴本市所辖嵩县、伊川、西工等县、区,就该项工作的落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了如何开展该项工作的意见。
以上活动,为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顺利开展,获取了丰富的第一手材料。
二、拟定方案和标准,加强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的指导。
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我们认为,要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扎实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拟定方案,认真制定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标准。
在深入基层进行调查和研究的基础上,市法制局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与市司法局、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积极沟通,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工作的通知》(洛政法[2008]2号),制定出我市开展该项工作的目标、内容、标准、方法和步骤。
二是严格标准,初步完成了市级首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考察、协商和拟定工作。
按照拟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标准,以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自荐、推荐和考察的方式,经过层级筛选,初步确定偃师市政府等13家单位为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是加强指导,督促首批拟定示范单位创新依法行政工作思路。
对拟定的13家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法制局采取座谈和不定期地检、抽查的方式,帮助完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重点选定了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发改委物价办,不定期地给予指导、培训,以便起到示范和以点带面的作用。
三、确定创建活动的阶段和程序,细化示范单位验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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