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单位给员工的奖励性待遇,是由单位制定的管理规定,由单位自行发放,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奖励性待遇的发放。因此,同工同酬并不能包含奖励待遇。
例如:同一个岗位的两个员工,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工资一样。但是某为员工工龄较长,或者在岗位上表现突出,单位给予此员工额外奖励。那么同岗位的其他员工并没有此项奖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对政府机关聘用的临时工有用吗?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同工同酬体现着两个价值取向:确保贯彻按劳分配这个大原则,即付出了同等的劳动应得到同等的劳动报酬。
政府制定的游戏规则,当然是用政府的临时工了,不然不是自打嘴巴么
行政单位的聘用人员能否适用劳动法同工同酬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你说的行政单位就是上述法条里的国家机关,按照此法规定,你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特色,比如法院里边的书记员有国家机关编制和无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之分,有编制的人员工资很高,书记员月工资上千吧,没编制的工资很低,就几百元而已。
还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的条件确实满足,但我不得不强调一点的是,你在行政单位如果是编内人员,行政单位给你满足你所提出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不是编内人员,那么就不能享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同工同酬的待遇,这就是中国特色!
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否要求同工同酬?
你好:1、“新劳动法”指的是《劳动合同法》,该法确实规定了“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 也就是说相同的岗位、相同的工作应当实行相同的工资。
2、但是:无论是”新的《劳动合同法》还是“旧”《劳动法》,其适用范围都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而且:本条中的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是指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
3、你说的“在编非在编、同岗同职称的有编制人员”不是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以前是参照干部管理体制来管理,实行核定编制,但现在正在改革,实行“聘任”管理(2002年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但据国家组织人事部门的说法,这部分人的聘用合同明显与劳动合同不同,但具体如何不同、如何管理、应如何适用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所能明确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是“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而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发生争议是“人事争议”,应申请“人事仲裁”,适用法律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和“人事规定”。
4、(1)如果你在编、如果你与医院有“聘用合同”:请你参考以下司法解释提起人事仲裁(也要在你们那里建立了人事仲裁机构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2)如果你不在编、没有聘用合同:没奈何,等着事业单位的“改革成果”吧,或是离开。
因为目前这还是国家体制和法律法规上的漏洞。
同工同酬之后,事业单位临时工和正式工有何不同?
1、精简时首先被裁的肯定是临时工2、另外同工统筹只是在待遇上,不在编与在编终归有区别,另外档案单位不负责管理,主要是临时工以后没有升职的机会,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来解释,同工同酬只是一种说辞,真正执行起来,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待遇还是会有差别的,还有像楼上说的工作属于辅助性,但是临时人员没有职称,另外档案单位不负责管理,单位可以找各种理由来解释,精简时首先被裁的肯定是临时工3、新合同法也规定了劳务派遣的3个性质(这个你搜索一下法律看看就知道),也没有薪级,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4、那么新合同法说的是同个岗位同酬?5、聘用不超过6个月、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待遇还是会有差别的,那么薪级工资也没有,替代性。
6、职称工资、临时人员也不属于劳动派遣,薪级工资,你看看你是否超过了6个月呢、正式工因为有合同,他们报酬依照的是合同里的约定,那么事业单位可以理解为岗位工资同酬,7、临时工以后没有升职的机会,绩效工资组成,这个工资肯定是没有的了、正式工可以享有事业单位的工资由岗位工资除了升迁,以后退休后也会有保障啊,要是单位人员需要精简了,首先考虑的都是临时工,所以说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后期待遇是不一样的。
请问长期聘用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在《新劳动合同法》中有依据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你说的行政单位就是上述法条里的国家机关,按照此法规定,你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
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有很多特色,比如法院里边的书记员有国家机关编制和无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之分,有编制的人员工资很高,书记员月工资上千吧,没编制的工资很低,就几百元而已。
还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单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的条件确实满足,但我不得不强调一点的是,你在行政单位如果是编内人员,行政单位给你满足你所提出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不是编内人员,那么就不能享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同工同酬的待遇,这就是中国特色!...
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同工同酬何时解决
上头政策已经下来,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全国的国企要像淮安机场看齐,把劳务派遣工转正,实现同工同酬,给劳务派遣工及时转正是敬畏法律的表现。
否则不利于扩大党的执政根基。
最后这句话你要领悟——否则不利于扩大党的执政根基。
意味着你是利用品,政符需要你们为他们宣扬。
这就是为什么许多父母都说机关单位好,怂恿子女考公务员,考事业单位。
这就是一种宣扬,是党的成功之处的体现。
其实 ,他们就被套住了 话说回来如果你的单位没有尊从同工同酬,等于不尊重党。
事业单位的聘用制职工和在编职工,在待遇,工作条件,发展趋势等...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事业单位将全部实施聘用制人事部部长尹蔚民15日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谈到2008年人事工作任务时表示,将加大推行聘用制度力度,争取2008年在全国事业单位基本完成聘用制推行工作。
他同时表示,将修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进一步规范聘用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新老职工同工同酬,并总结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施意见,完善公开招聘制度,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
http://news.xinhuanet.com/employment/2007-12/17/content_7266343.htm预计,聘用制在待遇,工作条件,发展趋势等方面将正式与在编一至.事业单位企业编制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单位除了有事业人员的编制外,还有的人员按企业用工对待,不占事业编制,他们属于工勤人员(也有事业编制的工勤人员)。
二是单位除了事业编制外,另办有企业性质的单位,隶属于这个事业单位,该企业性质单位的人员当然身份是企业员工。
但在实际中,这个事业单位为了方便工作,把不同性质单位的人员混合使用。
尽管是在混合使用,但人事管理上身份截然不同。
而且因为长期一样的工作,往往连属于企业编制的人员自己都会忽略了其身份。
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
工资标准/福利标准都执行不同的规定。
这点在退休后的待遇就会更明显。
而在实际上,很多单位因为工作需要,特别是混合使用不同编制人员的单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样,以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但这只是单位的搞法,换个领导也可以更改,或者有关领导机关要求改正也可以轻易地就改变了这种状况。
如果你想调动到另一个事业单位,你的企业编制肯定就不行了。
当然,现在事业单位也搞聘用制,是签合同的。
但不管怎么说,人事局管的就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及他们的待遇(包括退休)。
参考资料:百度知道
贵州省镇远电电力局聘用工和正式工没有同工同酬
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的劳务工,应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 。
但在现实中执行这一规定情况比较复杂,而且有一定的难度。
首先,劳务输出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并不一定了解和掌握用工单位员工的工酬情况,再者说了,多家劳务派遣单位,还有个竞争的问题,拼的就是低工酬,然后劳务派遣合同一旦签订,用工单位执行合同规定也就没毛病了。
因此,同工同酬也只能算是劳务派遣工追求的理想与美好愿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