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准许房屋出租证明,是北京地区办理工作居住证所需要的一种证明文件,但依据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办理者只需提供《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及与业主签订的租赁协议即可。
二、办理《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须出具以下材料:
1、通过中介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及房租发票原件、复印件;
2、与房主租赁的,提供租房协议原件、复印件以及纳税证明;
3、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无住房证明范文
___居民,身份证号码: 其配偶 ,身份证号码: 。
家庭成员__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情况是(选择下面一种情况填写): 1.经房地产管理处综合档案室检索,申请人房屋查询情况如下: ①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房屋登记信息记录! ② 有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性质 。
2.租住住房,出租人 ,地址: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租金 元/月。
3.借住住房,借住在 ,(父母、姊妹、朋友、同事)家,地址: 。
4. 户籍所在地地址 , 房屋所有权人 。
注:有无自有住房的均请房屋权属登记部门证明盖章,是租住住房或借住住房的请社区证明盖章。
特此证明 本证明具有真实性,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责任。
社区 签字(盖章)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签字(盖章) ___ 年__月__日 ___ 年__月__日 扩展资料: 家庭唯一住房:市财政局今天上午专门详解唯一住房界定标准,并委托本报独家发布最新整理的1997年以来合肥市历次住房契税政策调整情况表,以便购房户们对照看明白。
房产由来: 自从2010年9月29日国家房地产二次调控“新国五条”出台,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出台后,购房户提出的相关问题就层出不穷。
合肥市财政局在新契税标准和内容公布后,时至今日电话仍然不断,其中最集中的咨询是关于“家庭唯一住房”如何认定的,毕竟“各家情况千差万别”, 对于人们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省财政厅契税新政细则明确规定,继续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也就是面积在90-144平方米的,减半征收契税;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交纳契税时税率降为按1%计算。
由于和购房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十分受关注,那么到底“家庭唯一住房”该如何界定和实施?对此,合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上午表示,主要看房产证上户主的家庭是否拥有超过1套的住房,而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
按安徽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操作办法,“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由家庭所在市或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
而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早在一次房地产调控中二套房贷款细则出台后,合肥市民如果需要按首套房政策办理贷款,就需要由房管局出具首套房证明;而契税税率调整后,“家庭唯一住房”的判定权再一次交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来执行。
但合肥市房产信息网络并未与外地联网,如果有外地人在外地买了房,再到合肥来买房,按说不应算唯一住房,但合肥房产网络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存在“家庭唯一住房”认定的漏洞。
据介绍,为避免买房人钻政策空子,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唯一住房书面保证,这样立即可以按家庭唯一住房交契税。
区分: 首套房与家庭唯一住房关系 如有购房户问,我2009年(婚前)在浙江镇海买过一套单身公寓,2009年国庆前卖掉了(婚后),重新买新房子,这样以我丈夫名义能算首套房吗?我们这样情况属于家庭唯一住房吗?很多人分不清首套房和家庭唯一住房的区别,以此案例来说,新购住房可以作为家庭唯一住房来认定。
首套房是商业银行放贷时用到的概念,商业银行是认房又认贷,也就是说只要你之前贷款买过房,不管那套房子是否出售,去银行贷款都算二套房。
新政提出的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概念,是“以目前所拥有的住房来判断”。
两者有部分重合,即首套房是家庭唯一住房,而家庭唯一住房不一定是首套房。
为子女买房能否算唯一住房 按照新政,对于子女有房的情况,要根据孩子年龄,区别对待看是否是唯一住房。
而“家庭唯一住房”中的家庭是指家中的未成年子女,即未满18周岁。
如果孩子是已满18岁、未到法定婚龄的成年人(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孩子本人可以单独看成一户,他还是可以直接享受一次“唯一住房”的优惠契税政策;到了法定婚龄的成年人则必须提供未婚证明,才可以享有该政策。
(合肥晚报2007年)
公房承租人要有什么证明吗?公房承租人要什么证明吗?我户口在公房...
基本上证明都是通过政府部分进行审核盖章,然后才会给你一个证明文件。
这个文件不是我们写的另有一种情况就是自家土地是父辈留下来的,那么就要有继承土地证明,这个要我们自己写证明到村或者镇里相关管理部分进行批复的,一下将这个文件的写法说明下:继 承 过 户 承 租 市 有 土 地 申 请 书 申请书编号: 、土地座落: 市(县) 区(乡镇市) 段 小 段 地号。
原持有人 於 年 月 日过世,其前向贵局承 租前项租赁物,自即日由继承人 等承受并向贵局依规定办 理过户承租手续。
、前开租赁物在贵局核准过户承租前所积欠之租金或使用补偿金及罚 锾,过户承租人愿意代为缴纳。
、兹检附左列证明文件,请惠准同意办理 □1.原租约书正本及新租约书一式两份。
□2.最近已缴租金或使用补偿金缴款单影本一份。
□3.继承系统表(表内继承人应载明:「如有遗漏或错误者,应由申请 人即继承人负损害赔偿及有关法律责任。
」)。
□4.被继承人死亡时,除户誊本及各合法继承人户籍誊本。
□5.继承人如有抛弃继承承租权时,应检附继承承租权抛弃书,并附 印鉴证明。
此 致 承租人: 生年月日: 身分证统一编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房屋无房产证明怎么写
抵押行为无效,你的权益无法保证:1、农村住宅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不得上市销售,只能在集体内交易;2、如果你是本村户口,才可以合法交易这栋房子,而且你也只能出售给本村人,请三思而行,农村房屋证明。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一)、主体特定性。
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
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
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证明范文《农村房屋证明》(http://www.unjs.com)。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
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
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
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
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
单位房屋产权证单位房屋产权证明范本
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二楼)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2楼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
(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我们说的上市证;6、到这步后,已经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需知:A、何谓公有住房?又何谓公有住房上市? 公有住房是指职工已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而公有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
B、已购公有住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可出售、交换及赠与? 已购公有住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出售、交换、赠与:1、已取得房地产权证;2、出售的,已按揭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4、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出租。
C、未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在出售、交换及赠与时,须作什么安排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需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对于10层以上(包括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3、对于10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4、原产权单位已撤消的,该房款应交付其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交付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5、以上收入应全额存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在银行开设的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6、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7、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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