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7届新干班,刚离职。我当初一毕业就被聘到FOXCONN,一直待到08年底。
离职有两种方式:(1)正常提辞呈离职;(2)自离
我是选择了前者。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有特别紧急的事情需要马上离开的话大家都会选择走正常的流程离开。这个也就不用多说,就是跑流程,简单。
如果是选择自离,其实也不会有什么大问题的。只是会缺少个离职证明(现在很多公司也不很在意这个证明了,毕竟工作经验和能力不是靠这个单子来证明的)。而你又是已经有公司愿意接收你,所以就更不用在意这个了。
通过你的简单描述,我觉得其实你已经有了自己的主意了,只是还没有勇气去承认去实施。“混”,对!你说的很对!我们这届一块来的现在也走了很多,大家当初离开时都有这样的感觉,我也不例外。毕竟我们还年轻,我们不想把这点青春放到这里拿来“混”。而且你的新公司应该还算可以的(销售、“底薪是富士康的一半”、在陕西应该算是可以了,毕竟你的工作经验在那摆着呢)。
说了这么多,不知道是否明白我的意思。不管怎样,决定还要自己来拿,要有主见,不要人云亦云,更不要畏畏缩缩。
向法院申请追究被执行人(老赖)的法律责任文书怎么写?
借给别人钱,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即可。
借条应用大写的方式,写明借款的数额及用途等。
如果有人担保,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链接:《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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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次列车死民工致死案 一.案情: 2008年9月24日于1291次列车上,曹某由于其精神疾病而精神激动,有言语的争吵甚至还有跳窗的意图。
与其一同旅行的两位乘客虽然尽量对其进行控制,但仍无法让其彻底的平静,此时,车上有人提议将其捆住以免发生危险。
乘警在通知列车长后,列车长和几个列车员进行讨论,并向相关乘客进行了询问后,在没有人明确否定的情况下决定对其进行捆绑。
将曹某的上臂和胸部连上衣被缠绕了若干圈,膝盖以下以下缠绕了若干圈,缠的宽度大概为7-10厘米。
次日上午清晨,有乘客提出是否可以松绑,列车则认为仍有危险存在,在发现其所捆的松了之后,又进行了一次捆绑。
过去一段时间后,曹某伸在凳子外面的脚不断地抽搐,接着有位女乘客说这样捆得太厉害了。
在发现曹大已经脸色苍白,浑身虚汗。
一位乘客于是马上跑到餐车找列车长,当时列车长和很多乘务员在一起吃饭,其焦急地对列车长说,可能会出事啊。
列车长依然浑然不顾地说:“出了事,我负责!”。
当乘客返回车厢,在一段时间后,曹某已经不能吞咽了,舌头开始变色,眼睛也不转动了,最后死亡。
请问,列车长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主要观点及其理由 在对案件的讨论中,基本可以确定大家围绕着行为的三个阶段,第一是对第一次“捆绑”而引起的“非法拘禁”的行为阶段的认定。
第二次是对第二次捆绑行为的认定问题。
第三次是对于致人死亡的行为阶段的认定。
由此而产生的不同结论,下面对沙龙的各种观点进行论述。
(一).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持这种观点者认为 1.在第一阶段的捆绑行为是作为列车长的正当行为。
首先,在列车上基于列车长的职权,对于曹某可能发生的危险,并且考虑到乘客的安全,在不威胁曹某生命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其职权范围内的。
其次,即使其列车长的职权不足以限制他人自由,但是,基于其与乘警的同意,而实施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在退一步,列车长与乘警都无权的情况下,列车长与其同行的人员的讨论,在其同行人员默认的情况下,由于其同行人员也是其家人要求陪伴的,即其应该委托他们对曹某进行看护,因而也可以认为他们有权对曹某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
2.在第二阶段的捆绑则是对第一次捆绑行为的继续,即只是作为第一次行为的补充,由此,他也是合法的。
可以将其与第一认定为同一行为。
3.在第三阶段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因为在客观上出现曹某有脸色苍白,浑身虚汗的情况下,列车长在主观上明知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险,轻信能够避免,已经构成过失。
其客观上,其实施的不作为行为,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已经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此观点也为司法机关所赞同,也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的。
(二).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致人死亡的情节 认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具有致人死亡的情节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前一捆绑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其提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非法剥夺,列车长无论如何不具有限制他人自由的权利。
而后一捆绑行为就是非法行为的延续。
而最后过失致人死亡的不作为认定,即可作为非法拘禁罪中致人死亡的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前一捆绑行为即使认为是合法的(合法理由见前一论述)。
其第二次捆绑则在没有向任何人讨论的情况下进行的,作为列车长自己本身是无权他人限制自由的,所以第二次捆绑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行为,而最后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不作为也应该作为非法拘禁罪致人死亡的情节认定。
(三).构成非法拘禁罪但不具有致人死亡的情节 持此观点者在认定前面的捆绑行为基本与上一观点相同,区别在于对过失致人死亡的情节,对于列车长其主观上完全无法预料的,即对于曹某死亡的结果对于列车长而言是意外事件,所以列车长仅对其非法拘禁行为负法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不构成犯罪 这种观点在前面两次捆绑行为的认定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行为的性质相同,区别在于最后致人死亡情节的认定,即认为对于列车长而言完全是意外,其当时根本无法预见曹某会死亡,也不应当预见,因为当时其可以认定就算有危险也会有乘客或者其同行的人进行挽救,根本不会发生曹某死亡的情形。
既然是意外事件当然不构成犯罪。
(五).构成非法拘禁罪与(间接)故意杀人 对前面捆绑行为的认定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而后面致人死亡的行为性质则认为根据列车长说“出了事,我负责!”的言论可以看出其主观上是一种放任态度,由此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该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性。
但是,这种观点过于牵强,我们进行行为定性不能仅仅根据一段言论,而应该将客观方面进行理解,不然只会对犯罪人加重的责任。
(六).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这里只是谈一谈即还是认为前面两次捆绑是合法行为,而对于其后列车长的行为则单独认定是(间接)故意杀人罪 最后,还有一点就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拘禁时间长短的认定,到底多长时间仍有讨论的余地。
连续拘禁不超过12小时或者是其他,是否能直接将公安机关规定认定为刑法规定仍是存在讨论的余地。
民事诉状范文
(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民事起诉状,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的写法和原告相同,如有的项目不知道的,可以不写,但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与住址或所在地址。
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
如有的被告下落不明(如离婚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则要说明原因和有关情况。
关于住所、住址、所在地址的提法问题。
住所,通常亦称住所地。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起诉状中要求写明公民的住址,一般是指该公民的住所地的地址,但该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可写经常居住的地址。
为便于联系,提高办案效率,在诉状中应尽量写明原、被告的通讯号码(如办公电话、住宅电话、手机、BP机等)。
(二)正文包括以下内容1.诉讼请求。
要写明请求法院解决什么问题,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
如请求离婚,有多项具体要求的,可以分项表述。
如在离婚案件中有三项具体要求的,写为:①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②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给付抚育费;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承担。
2.事实与理由。
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在离婚案件,一般要写明双方何时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如何,婚后感情变化情况,何时因何原因关系开始恶化,以致发展到破裂的地步等;说明请求准予离婚的理由,并引用婚姻法有关条款;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提出处理意见,便于法院依法审理。
3.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等。
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附件除写明起诉状副本*份外,提交证据的,还要写明证据的名称和数量。
最后由起诉人签名盖章,写明起诉日期。
民事诉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这一法律规定高度概括了民事诉状的内容。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结合民事诉讼实际,民事诉状的一般结构和内容要素,大致如下:①标题。
写“民事诉状”或“民事起诉状”。
②当事人基本情况。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分段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等项。
当事人如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则在原、被告项内,第一项写明单位名称和所在地,第二项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当事人有数人时,应依次写出,按享受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大小排列。
享受权利大的原告和应尽义务大的被告分别先列写,然后按顺序列写。
基本情况的写法相同。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的,可在各该当事人名下,另起一段写明诉状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如果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列写完当事人之后,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和基本情况,并且根据案情需要,证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关系。
请求事项请求事项,即案由。
主要写明请求解决争议的权益和争议的事物,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
如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损害赔偿、债务清偿、合同履行或者要求与被告离婚、给付赡养费、继承遗产等事项。
离婚案件,应先写明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其次,要明确提出对子女的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和要求。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下列内容:①事实部分:要围绕着诉讼目的,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
叙事要完整,要讲明民事案件案情事实的六个要素。
即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和结果;叙事要真实。
诉状是法院受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
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貌;叙事要明确。
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情事实关系不重要的,但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
叙述事实用词要准确,达到表达恰当。
②理由部分: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有关条款作理由上的论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说明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诉状中所叙述的主要事实,都要列举相应的证据。
事实和理由,既可以分别写,又可以合在一起写,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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