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9篇)
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逾期未申报处罚的资料9篇,希
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一》
正常每月的11日进行汇总 第一步汇总
开始汇总
第二步 打开
PB
双击DSMIN
1
调入命令 FROM FILE…逾期未申报清理
.sql
执行注意~~~~~~
update sb_yqwsb set cbqk=?99? where glbm in (select
distinct glbm from sb_yzss where qx_q=?20080201? and
qx_z=?20080229?(时间需要改成逾期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例
如三月至四月逾期要把?20080201?改20080301 、 ?20080229? 改为20080331 ) and qxdm=?01?) and hzrq=?20080311?(这个
事汇总日期改为当天日期20080415) and qxdm=?01?;
delete from sb_yqwsb where cbqk=?99? or (glbm>=?[***********]00? and
glbm
重新进入管理软件到逾期未申报汇总窗口按确定~~~
导出EXCEL文件
打开EXCEL文件,现保存文件~~~~~,进行筛选选高级筛
选(以微机编码筛选)
选不重复记录(在列表区域选管理编码类)
2
CTRL+ A复制这个表 新建表粘贴CTRL+ v 整个表
去掉没有用的四个列 注意保存 ~~~~
全选先进行主管科股(升序),税管员(升序),管理编码(升序)排序,另存为excel文件 例:0415逾期未申报清单,拷贝到下载目录---信息平台。 打开源文件:
然后进行主管科股(升序),税管员(升序),管理编码(降序)排序
复制税管员列到第一排在插入两个空列
复制两个主管科所到空列
在管理员后插入两列选
第一项CONCATENATE
把 管理编码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选上确定
复制生成的表到税管员后面 选择性粘贴 选择数值
3
删除 后面没有用的列管理编码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保存
打开ACCESS数据库yqwsb.mdb 外部导入 EXCE 文件
导入后用sheet1粘贴到news表
关闭ACCESS
打开PB进入ODBC 中的YGWSB 中
调入命令 逾期未申报导入修改
.sql
关闭 pb.
打开ACCESS数据库yqwsb.mdb 从网上拷贝出#db1.asp文件(注意先按月备份)
粘贴yqwsb中的新记录到#db1.mdb中news记录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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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二》
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处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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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更多详细情况请咨询:广州易创业工商税务代理有限公司
《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三》
9月份的申报期到昨天已截止,如果您由于种种原因,未申报成功,那该肿么办呢,
去大厅吗,,,-------可是如果大厅离你路途非常遥远。。。。。到了还要排队等待。。。。。少则半天,多则一天的时间都耗费在路途和等待中,你是不是非常的怨念咧。。。。
在这里小编要告诉你一个好消息~这样的方法已是过去式,现在逾期申报在我们网上申报软件中就可以实现操作啦~你还不知道吗, ,, ------------
那让我来给你隆重介绍介绍:
一、首先我们讲讲【填写】中的【资料与信息】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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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
其实很多纳税小伙伴之前两月就已经获知,【资料与信息】中的报表不在申报期也可报送。如果您发现逾期未报,可直接选择要报送的所属期,填写发送。并且可补报之前所属期的报表。
若您发现在申报期内报送成功的报表数据不正确,需要重新申报的话,可直接填报发送,无需作废。
【事项】中的报表不在申报期也可正常填写和报送。
注意:重复报送必须要收到上一次发送出去的这张报表对应的回执后,才能再次填写这张报表重新发送。
二、接着我们讲讲【填写】中的【税费申报】中的报表:
1、过了申报截止日期,报表未申报的话,现在可以直接在软件中补申报哦~~
具体操作步骤:【填写】
在填写或待完成等界面,选择要补报的报表,单击“新增”,但会弹窗提示“已超过申报期限,申报如有税款会产生滞纳金,要继续吗,”,默认选择“是”。
但注意:如果申报的报表有税款,您还能在网上把在缴款时,税款和滞纳金可以网上一起缴纳。
2、若您发现申报期内,报表报错了,该怎么办,
您可以在【菜单】--【文件】--【作废】报表,前提条件是:您的报表零申报或者未缴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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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时,弹窗提示“已过申报期限,作废后再申报,如有税款会产生滞纳金,要继续吗,”,默认“是”。
也就是说:即使申报期结束,申报错误的报表还能作废且重新申报。如果重新申报的报表有税款,那么会产生滞纳金。缴款时,当月税金和滞纳金一起缴款。
But:
已经缴款成功的申报表,不允许网上作废报表和重新申报,必须还是去大厅更正申报。
《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四》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工商行处字[2011] *号
关于**县**矿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参加年检的
处 罚 决 定
当事人: **县**矿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县***村,营业执照号码:***********,企业登记机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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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的企业年度检验中,发现当事人**县**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逾期未参加2009年年度年检,该案经局领导审批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在2010年6月30日前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2009年度的年检,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营业执照逾期未年检的违法事实。
2、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在**县工商局监管股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准备年检及逾期未年检的违法
事实。
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参加2009年度的年检及主动来补检的事实。
4、我局刊登在《**报》的催检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不按照规定时间接受年检的企业已责令其限期补检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以上证据于2011年4 月 8日告知当事人发表意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1年4月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工商处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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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当事人在刊登催检公告后,能主动到登记机关进行企业年度补检,能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认为:当事人虽然构成了逾期未检违法行为,但认错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接受2009年年度检验,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副本。”之规定,构成了逾期未检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省人民政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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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颁布的《**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并参照*工商法字
[2009]***号发布的《**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接受年度补检,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县建设银行(**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二0一一年四月一十四日
《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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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每日税讯
10月是大征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都要进行申报,还有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等等,您准备好了吗,最全申报流程请看这里~
10月办税日历
请在24日前(征期时间:2016-10-01至2016-10-24)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
一、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
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在申报时用于抵扣税款。
方法1:A、B级企业可以使用网上“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在申报期内完成发票勾选认证确认操作。
方法2:携带“增值税专票”等可抵扣发票,在上月底前到所属办税服务厅自助机办理或在网上扫描认证。
2、远程抄报税
对已开具的发票信息完成远程抄报税。
金税盘版
计算机连接互联网状态下登陆开票系统,征期内系统自动进行上报汇总工作,提示抄报数据上传成功,这说明您已经完成上报汇总。
税控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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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升级为最新版的已经实现自动抄报和反写成功,无需再进行手工操作。
如需手工抄报:
第一步:进入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网上抄报。
第二步:点击〔上报汇总〕,向税务机关提交开票数据,初次点击上报汇总的时候会提示让设置网上抄报的密码,建议设置为88888888,以后再抄报,就无需再输入了。
3、增值税纳税申报
(1)用北京国税办税软件或网上申报2.0,使用“北京法人一证通证书”或“CA证书”登录系统
北京国税办税软件问题请访问,进入地税申报页面再次申报或联系地税局解决。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查账征收申报流程
远程抄报税、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控设备反写或清卡、其他税费申报流程均可参见一般纳税人申报流程,如没有开票系统,则可直接申报。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六》
2006年3月1日新《企业年度检验办法》(以下简称新《年检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年检制度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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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新《年检办法》基本保留了原来逾期未年检处罚的罚种和处罚幅度,这与新《年检办法》体现的年检制度的整体设计和变化相矛盾。
一、企业逾期年检处罚的变化
新《年检办法》一是针对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和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增加了“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和“责令改正”的环节。二是规定“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同时通过“并处罚款”的方式对企业实施处罚。三是将责令企业限期接受年检到期以后,对逾期未年检企业实施吊照的公告期从原来的30日延长至60日,从而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四条有关公告送达的时间要求一致。四是细化了逾期年检罚款的对象,由原《年检办法》规定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法人经营单位细化为公司、分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五是新《年检办法》对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逾期年检处罚,不再把违法所得作为罚款数额的参考。六是新《年检办法》规定,年检机关在年检中发现企业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处罚,从而为适用《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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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提供了依据。
二、逾期未年检罚款处罚幅度缺乏合理性
企业年检制度性质的变化决定了逾期未年检行为性质的变化。从传统企业年检性质出发,以及根据原《年检办法》第十九条关于“企业未参加年检的性质实际上是企业未被确认经营资格而从事经营的行为”;而根据新《年检办法》,企业逾期未年检只是企业未按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比较两者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前者明显严重于后者。但新《年检办法》对逾期未年检行为的处罚幅度未作调整,仍保持了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幅度,这缺乏合理性。从理论上说《行政处罚法》的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设立和适用行政处罚时,处罚后果必须与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相适应,不能过重或者过轻。从实践上看,公司制企业由于工作疏忽等主客观原因逾期参加年检,即对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处罚金额偏高。如XXX有限公司是2005年12月28日注册的,该公司主观上以为不需要年检,疏忽了年检,客观上讲该当事人倘若当初将登记错后2天就可免于处罚,只差2天就要受110万元的处罚,当事人如何能接受。处罚幅度既偏高又不科学,实践中很难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处罚也常常很难到位。
三、逾期未年检吊照处罚过于严厉
年检性质的变化还引起了年检吊照处罚上的悖论。传统企业年检定位于企业主体资格的再确认,企业不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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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意味着登记机关对其主体资格的否认,企业将承担权利作出被限制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符合法律的逻辑。而新企业年检制度定位于企业登记事项的定期检查制度,该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提交登记信息材料,登记机关维护市场主体的档案信息,从而保证市场主体信息的公开性、真实性,为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创造条件。这时再规定对逾期未年检企业实施吊照处罚,则显得过于严厉。因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限制了企业除清算以外所有的权利能力,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方式。衡量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主体资格两种法益的重要性,以危害后者的利益保障前者的秩序不符合现代法律公正性的要求。
四、逾期未年检处罚制度的改革方向思考
年检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年检制度的性质,降低了逾期未年检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年检处罚制度改革的方向应当降低罚款处罚的幅度,并将年检处罚按时间段拉开处罚幅度,如6月30日前未提交年检材料处罚XXX元,7月30日前未参加年检的处罚XXX万元,7月30日至9月30日为催办企业年检时间,这期间参加年检的处罚XXX万元,9月30日以后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但要减少吊销营业执照。我们建议对于逾期未年检的企业,从保护企业和交易双方利益,有利于行政管理出发,对其采取罚款的处罚,同时降低信用等级;对2年以上(含2年)未参加年检的企业,区分其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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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情况,未正常纳税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仍正常纳税的,将其纳入“休眠企业数据库”,同时为企业设置救济方式,根据企业申请将其划出数据库,以解决目前实践中遇到的企业被吊照后无法恢复主体资格,及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程序复杂繁琐且面临较大诉讼风险等难题。
《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七》
* 垣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工商听告字〔****〕**号
**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参加年检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的企业年度检验中,发现你公司**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嫌逾期未参加年检。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且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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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逾期未年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我局拟责令你公司接受年度补检,并拟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
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月**日
送达回证
《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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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的“双定户”应如何进行处理
所谓定期定额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定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税务机关在对“双定户”下达核定定额通知书时,除注明核定的月营业额、税种、应纳税额外,同时还告知“双定户”纳税期限,对于“双定户”而言,纳税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当月的地方税应在次月的1日-10日依法缴纳。对于“双定户”超过申报期限,逾期未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分别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税务机关发现某个“双定户”有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申报,应在申报期届满之日的次日,对逾期未申报的“双定户”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户在限期内予以改正;如果该户在限期内补办了纳税申报手续,缴纳了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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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该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常见,处理起来也容易操作。
第二种,如果该户在限期内仍未改正,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如果该户在此期限内补缴了税款、滞纳金,该户的这种违法行为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所述的情节严重行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该户“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可以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第三种,如果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该户逾期仍未缴纳的,是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还是六十八条,有人说,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对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应先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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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当税务机关下达《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后,逾期仍未缴纳应纳税款的,再按《征管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双定户”办理纳税申报是不同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户的纳税申报。《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7号)文也对“简易申报”作了具体的解释——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由此可见,纳税人只有在依法缴清了
税务机关给自己核定的应纳税款后,才算是进行
了纳税申报,否则就等于没有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仍然是一种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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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解释明确了这样一个概念,即“双定户”现在办理纳税申报其实都是属于简易申报的范畴。但在法律角度上,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是两种概念,纳税申报在前,缴纳税款在后。“简易申报”的出发点是为了简化申报手续、方便纳税人,是纳税申报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双定户”现在办理纳税申报实质上是以缴纳税款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这是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两种行为合二为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对“双定户”逾期不申报的违法行为,那么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不是两项违法行为同时处罚。
我们再从法理上作进一步分析理解。例如某“双定户”月应纳税额在400元以下,如果该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未改正,然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除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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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款、滞纳金,可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该户处以最高达五倍(2000元)的罚款;同时,该户的这种行为又属于《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所述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理应受到2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罚不妥当。但如果某“双定户”月应纳税额在20000元以上时,发生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若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那么罚款数额最多也只有10000元,但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时,就是按照最低下限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数额也会超过10000元。因此对“双定户”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逾期又不缴纳的,税务机关作出处罚时,则应按税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如为同一位阶法律,则按重吸收轻原则处理,若“双定户”月应纳税额在2000元以下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2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双定户”月应纳税额在2000元以上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作者单位:青阳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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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处罚范文九》
近年来,自然人投资入股中小企业的现象不断涌现。年终股息红利分配时,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也未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情形下,是否应当对纳税人予以处罚,如何处罚,本文结合实例分析。
案例简介
2011年12月,李某投资A有限责任公司,占A公司40%的股份。2015年12月,A公司解散,并处置了全部资产。2016年11月,A公司所在地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李某几年来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款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稽查局经过检查,发现李某2012年,2015年分别取得A公司分红款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共计900万元,A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12月,该稽查局作出对李某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追缴个人所得税180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A公司已经解散,已无可执行财产,该稽查局未对A公司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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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而是对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2月,李某就行政处罚决定向地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理由为:A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稽查局应对A公司应扣未扣行为进行处罚,而不应处罚李某。
争议观点
该地税局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后,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支持李某的申请理由,认为李某取得的所得存在扣缴义务人,只能对扣缴义务人A公司未代扣代缴的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追缴李某未缴的税款,而不能对李某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稽查局对李某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决定完全正确。
案例分析
其一,能否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A公司处以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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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负有扣缴义务的A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且未过追溯期,稽查局未对A公司进行处罚,显然是不正确的。
其二,如何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李某处罚,这是争议最大、最困扰基层税务机关的问题。
一种观点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观点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现实中两种观点争论不休,引发不少复议、诉讼。希望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予以明确,化解争议。
作者:李佐葵 单位:湖南省衡阳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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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逾期未申报
逾期未申报
逾期未申报清单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应申报末申报催报情未申报识别号 务人)名称 税种 税种 况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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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催报情况栏填写每次催报方式,如第一次催报是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则填“已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第二次催报是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罚款,则填“已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2.未申报次数按“1+催报次数”填写。
3.逾期未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由计算机在识别号栏打上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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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逾期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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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
逾期未申报清单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应申报末申报催报情未申报识别号 务人)名称 税种 税种 况 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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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催报情况栏填写每次催报方式,如第一次催报是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则填“已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第二次催报是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罚款,则填“已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2.未申报次数按“1+催报次数”填写。
3.逾期未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由计算机在识别号栏打上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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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逾期未申报说明
正常每月的11日进行汇总 第一步汇总
开始汇总
第二步 打开
PB
双击DSMIN
调入命令 FROM FILE…逾期未申报清理
.sql
执行注意!!!!!!
update sb_yqwsb set cbqk='99' where glbm in (select distinct glbm from sb_yzss where qx_q='20080201' and qx_z='20080229'(时间需要改成逾期起始时间到终止时间例如三月至四月逾期要把'20080201'改20080301 、 '20080229' 改为20080331 ) and qxdm='01') and hzrq='20080311'(这个事汇总日期改为当天日期20080415) and qxdm='01';
delete from sb_yqwsb where cbqk='99' or (glbm>='23230100000000000000' and
glbm
重新进入管理软件到逾期未申报汇总窗口按确定!!!
导出EXCEL文件
打开EXCEL文件,现保存文件!!!!!,进行筛选选高级筛选(以微机编码筛选)
选不重复记录(在列表区域选管理编码类)
CTRL+ A复制这个表 新建表粘贴CTRL+ v 整个表
去掉没有用的四个列 注意保存 !!!!
全选先进行主管科股(升序),税管员(升序),管理编码(升序)排序,另存为excel文件 例:0415逾期未申报清单,拷贝到下载目录---信息平台。 打开源文件:
然后进行主管科股(升序),税管员(升序),管理编码(降序)排序
复制税管员列到第一排在插入两个空列
复制两个主管科所到空列
在管理员后插入两列选
第一项CONCATENATE
把 管理编码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选上确定
复制生成的表到税管员后面 选择性粘贴 选择数值
删除 后面没有用的列管理编码 纳税人名称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保存
打开ACCESS数据库yqwsb.mdb 外部导入 EXCE 文件
导入后用sheet1粘贴到news表
关闭ACCESS
打开PB进入ODBC 中的YGWSB 中
调入命令 逾期未申报导入修改
.sql
关闭 pb.
打开ACCESS数据库yqwsb.mdb 从网上拷贝出#db1.asp文件(注意先按月备份)
粘贴yqwsb中的新记录到#db1.mdb中news记录末尾。
完
范文五:逾期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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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申报
逾期未申报清单
填表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应申报末申报催报情未申报识别号 务人)名称 税种 税种 况 次数
截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1.催报情况栏填写每次催报方式,如第一次催报是使用限期改正通知书,则填“已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第二次催报是使用“税务处理决定书”罚款,则填“已发出税务处理决定书”。
2.未申报次数按“1+催报次数”填写。
3.逾期未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应由计算机在识别号栏打上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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