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黑龙江省涨工资2016
黑龙江省涨工资2016
黑龙江省涨工资20162016-11-07浏览:分享人:孟倩真手机版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
1981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原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工资政策不断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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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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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三、相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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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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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2017年公务员工资会不会涨,黑龙江省公务员涨工资最新消息
2017年公务员工资会不会涨,黑龙江省公务
员涨工资最新消息
黑龙江公务员工资上涨吗?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公务员月人均实际增资在300元左右。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工资上涨吗?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工资上涨吗?公务员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
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工资上涨吗?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如何确定?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工龄工资计算方式
一、员工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50元整。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两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四年的员工每月工龄工资为,180元整。
5.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
6.员工连续请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7.员工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二、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举例说明):
例:某员工于2009年11月份入职,那么该员工应于2010年12月开始享受公司的工龄工资每月,50元整,于2011年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00元整,于2012年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50元整,于2013年12月开始享受工龄工资每月,180元整,
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30元整。
三、管理人员工龄工资的设定标准:
1.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办公室(包括采购、仓管、文员、销售、业务、设计)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钱。
2.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B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00元整。
3.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A级主管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150元整。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助理、厂长助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00元整。
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项目经理级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250元整。
6.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经理(不含)级以上人员每月工龄工资为,300元整。
7.以此类推,之后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按照相关职位相应增加;满三年后,所有级别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增加,50元整,累计十年封顶。(计算方式与“员工工龄工资的计算方法”相同)
8.试用期间不计算工龄。
9.连续请事假超过15天或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取消工龄按新员工待遇执行并重新计算工龄(总经理特批的除外)。
10.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11.如遇提升,从当月起,按提升后相应职位工龄工资计算。降职亦同。
范文三: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
黑龙江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政策
2012-05-01 10:33提问者:匿名|浏览次数:165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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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12-05-09 12:09
黑人社发[2012]25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关于黑龙江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2012]13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其他参保人员(“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1年12月31日前正常退休人员,增加102元/月;
2、2011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其他人员,增加70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1元/月,其他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二)特殊调整
1、高级职称人员再调整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再增加600元/月。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工人高级技师的再增加500元/月。
2、高龄人员再调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以上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月。
3、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再调整
在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的基础上再增加5元/月。
4、未达到平均标准的军转干部再调整 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有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几点要求
(一)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网上调整。省社保局接到调整文件后,按文件规定标准和范围,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提出业务需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根据需求在网上进行操作。省、市(地)、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文件规定标准对调整后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进行确认起动并按规定给予社会发放。 (二)没有进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信息平台的大庆油田社保中心、省农垦总局社保局和省森工总局社保局,参保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信息中心和省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三)由于原始信息错误而影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按原规定核改程序逐级进行审批核改(见附表二)。
(四)基本养老金网上调整完成后,省社保局及时将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情况在4月28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见附表一)。
(五)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安排,搞好协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调整范围。特别要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档案进行认真审查,采取县(市)行政、经办联审,市级复审的办法进行,并将复查结果进行公示。对违规操作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表一: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附表二: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信息错误核改名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1|评论(1)
ghi225| 二级采纳率16%|求助知友
擅长领域:暂未定制
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
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
一、_________ 培训学校聘请_________ 籍_________ (外文姓名)________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_______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合同期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起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止。
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1 )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2 )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________ 至________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_________ 元人民币。
六、聘方的义务:
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
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
七、受聘方的义务: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
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
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
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
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
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30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
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
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
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以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本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仲裁:
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案局申请仲裁。
本合同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在_________ 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______ 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两种文本同时有效。
聘方(签章)_________
受聘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由应届毕业生合同范本
卖方: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拥有的房产(别墅、写字楼、公寓、住宅、厂房、店面),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详见土地房屋权证第_______________号)。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
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
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
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
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产权交割完毕当日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五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经双方协商,交易税费由_______方承担,中介费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费由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
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
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
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产权人一份,甲方委托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厦门市房
地产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公证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
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
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方:
鉴证机关: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法人代表:
代 表:
经 办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四:2017年黑龙江省公务员涨工资吗,2017黑龙江省公务员涨工资标准
2017年黑龙江省公务员涨工资吗,2017黑
龙江省公务员涨工资标准
在,国务院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出台了政策,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资调整一定要落实到位。”5月12日,国务院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做出上述表示,这意味着在今年6月底前,近4000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将调整。据人社部消息,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在300元左右。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工资上涨吗?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公务员月人均实际增资在300元左右。
2015公务员工资调整方案已经框架敲定出炉,新一轮公务员工资改革已明确目标和方向。现将调整方案在此出示,仅供参考。
一、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工资上涨吗?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
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
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工资上涨吗?公务员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2016年黑龙江公务员工资上涨吗?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如何确定?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
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
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三年一调。
范文五: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新《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学习宣传重点内容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制定的《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立法进程紧跟新安法修改步伐,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完成了新一轮安全生产地方立法工作。新《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着眼于全省安全生产现实问题和发展要求,提升了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部门监管措施和责任追究,突出了煤矿、危险化学品、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三个重点行业领域,主要有十大亮点。
1.确立“三个必须”原则,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法定化,对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新《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同时,条例还厘清了部门综合监管、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责任。一是规定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责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规定其他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管理。(第三条、
第六条)
2.建立政府领导“一岗双责”制度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战线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建立“一岗双责”制度,是强化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重要措施,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对于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合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七条)
3.对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分层次作出具体规定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新《条例》分别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媒体的宣传教育义务。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活动、安全常识普及活动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从业人员掌握岗位安全知识及要求,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从业人员事故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三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
能。四是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二条)
4.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新《条例》在安全生产法规定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矿山、建筑施工、冶炼、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二是将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三是强化隐患治理措施,规定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四是在安全生产法“鼓励”的基础上,规定在矿山、建筑施工、冶炼、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5.对煤矿安全作出特别规定
我省煤矿开采历史长,地质条件复杂,机械化程度较低,基础条件较差,一直是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新《条例》设立专节,对煤矿安全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严格煤矿准入,规定煤矿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予以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是规定煤
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采取预防瓦斯、煤尘、冲击地压、火灾、水害、顶板等事故的措施。三是授权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制定煤矿井下劳动定员标准,严防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四是规定了煤矿应当立即关闭的7种情形。(第二章第二节)
6.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作出特别规定我省是石化大省,中石油大庆油田、石化和炼化公司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企业多,石油、天然气管道占压隐患多,治理难度高。为此,条例设立专节,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保障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发展布局,规定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进入化工园区,其他化工生产、储存单位应当逐步进入化工园区。二是严格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建立实施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立特殊作业审批制度。三是明确化工生产、储存装置装备要求,提升行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四是明确各类管道规划建设应当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并与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五是建立管道运营单位日常巡护制度,加强管道安全整治。(第二章第三节)
7.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作出专门规定我省地下商场人流物流集中,加之冬季用火、用电量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同时,哈尔滨市地铁1号线已开通运营,其他线路正在建设之中,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为此,新《条例》设立专节,对城市地下经营和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作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对地下经营场所的
电源线路、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作出细致规定。二是要求地下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保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使用。三是明确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6类行为。四是为确保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明确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征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五是赋予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一定的紧急处置权,规定遇有客流量激增危及运营安全时,有权采取限制客流等临时措施;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运营安全的,可以立即停止部分线路运营,撤出人员。(第二章第四节)
8.完善监管措施,形成监管合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条例在实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法确定了三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体现了“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要求。一是建立了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相关行业或者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二是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安监、公安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机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组织排除重大安全隐患和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
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9.明确应急演练频次,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事故应急预案只有通过演练,才能真正转化成实际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
发生事故后能够迅速启动并高效、协调地运行,达到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目的。通过定期组织演练,可以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可以检验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以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新《条例》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为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是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冶炼、城市地下经营、城市地下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二是宾馆、商场、旅游景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医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三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第八十一条)
10.强化事故调查措施,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质量和效率,新《条例》强化了事故调查处理措施。一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授权,调整了部分事故调查处理的管辖权限。规定省级负责组重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6-9人或者重伤30-49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级负责组织造成一次死亡3-5人或者重伤10-29人或者1000-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和造成一次死亡2人或者重伤5-9人或者涉嫌谎报、瞒报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负责组织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1-4人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二是明确了事故调查主体部门。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相应事故的调查;市(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或者授权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调查。三是明确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即按照《黑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黑政发〔2012〕63号)有关规定,履行事故调查、批复和结案程序。(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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