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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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州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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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研究
摘 要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以其创新性、灵活性、门槛低等特点在我国经济转型、创新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近年来,我国对于小微企业的重视度组逐渐提高,从税收政策来看,近年来出台的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旨在排除小微企业发展的障碍,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然而现行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际落实情况如何,小微企业对于这些政策是何态度,本文将以苏州25家企业的问卷调查为基础,结合权威媒体相关数据,分析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并找出问题,给出相关的建议,对政策落实、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建议。
Technology-based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implementation
Abstract:Technology-based small micro enterprise in our country's basic position in national economy, with its innovative, flexibility, low threshold characteristic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transformation, innov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For small micro enterprise in our country in recent years, the group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degree of increase gradually, from the point of tax policy, introduced in recent years, a series of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aims to eliminate the barriers in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micro enterprise innovation. However, the current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for how to carry out the situation, for these small micro enterprise policy is what attitude, this article will be in Suzhou 25 companies, on the basis of the questionnaire survey in combination with authoritative media related data, analysis of technology-based small micro enterprises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implementation, and find out problems, Suggestions are given to policy implementation,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 to provide certain help.
Keywords:Small micro enterprises;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Situation; Advice
目 录
一、绪论 ................................................................................................................................................. 1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1
(二)国内外研究 ................................................................................................................................. 2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含义 ......................................................................................... 4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含义 ............................................................................................................. 4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 ................................................................................................................. 5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 5
1、不同时期 ....................................................................................................................................... 5
2、不同地区 ....................................................................................................................................... 6
四、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分析 ............................................................................. 7 1. 不同规模 ...................................................................................................................................... 7 2. 不同行业 ...................................................................................................................................... 8
3. 不同生命周期 .............................................................................................................................. 9
五、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 10
1.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 ......................................................................................................... 10
2、税收优惠政策时限较短 ............................................................................................................. 11
3、实质性优惠不足 ......................................................................................................................... 11
六、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现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12
(一)原因分析 ................................................................................................................................... 12
1、程序繁琐 ..................................................................................................................................... 12
2、宣传力度不足 ............................................................................................................................. 13
3、企业权利意识淡薄 ..................................................................................................................... 13
(二)建议及对策 ............................................................................................................................... 14
1.统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 ..................................................................... 14
2. 统一税前抵扣项目及认定标准 .................................................................................................. 14
3. 是优化小微企业税收申报管理程序 .......................................................................................... 14
4. 探索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税收征管机制 ...................................................................... 15
5. 加强权威部门的定期指导 .......................................................................................................... 15
6. 提高企业财务人员职业素养 ...................................................................................................... 15
七、总结 ............................................................................................................................................... 15
参 考 文 献 ................................................................................................................................................. 17
致 谢 ..................................................................................................................................................... 18
一、绪论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目前,我国经济呈现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速增长、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的“新常态”,小微企业的生存状况可以反映出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轮廓。国家相继出台多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小微企业没有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使企业税费负担过重。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的工具,是政府为了实现其职能而向社会成员筹集的收入,企业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与税收之间存在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的关系。特别是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处在企业发展的起始阶段,抗风险能力、盈利能力相对更弱,因此对小微企业适度减税有利于保障它们的良性发展,让它们在发展的起步阶段走得更稳,保证了 GDP 长期增长的稳定性,而 GDP 的稳定增长又会带动税收收入的增长。拉弗曲线也形象的说明提高税率并不一定有助于增加税收收入,适度减税可以更好的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在创造巨大国民财富的同时,也为保证税收的长期稳定增长打下更坚实的经济基础。鉴于我国小微企业平均寿命为 2.9 年,同时面临着成本要素上升快、融资难和融资成本高等困难。因此,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就是帮助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要想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税收优惠政策也要随之步入新常态,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方式,使我国税收优惠体系更加完善,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当前我国关于小微企业的研究也普遍赞成,目前税收负担较为沉重的观点,并主张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适当减轻它们的税负。这些观点也引起了政府的重视,相关部门认识到了适度减税对巩固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的重要性,因此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重问题,国家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 2011 年前后陆续出台了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的减免优惠政策。本文首先采用文献分析法、认真学习关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税收政策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基础理论,阅读大量这方面的文献,在此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查阅各类税收法规、税收统计年鉴、发展报告等资料,了解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掌握当前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情况。通过对文献材料的阅读,试图搞清三点问题:第一,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必要性究竟在哪里。第二,我国小微企业现在的发展主要面临什么
问题。第三,对于帮助解决这些问题,当前我国税收政策给予了怎样的支持。接着通过调查问卷法,系统地分析苏州25家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进而提出建议。最后,通过数据分析法在国税的CTAIS系统(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收辅助征管系统中收集相关的企业基本信息和2011年、2012年和2013年的税收数据,从小微企业所享受税收优惠现状为起点,按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等多种分类标准进行划分,通过现状分析讨论出主要变化,具体探究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规模、行业、生命周期、性质的实施情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及提出相关建议,为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提供参考价值。
(二)国内外研究
国外研究现状:西方国家是市场经济理论的发源地,许多西方经济学家很早就建立了现代的企业制度的理论,也很早就认识到了小微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尽管不同国家对小微企业的认知上存在一些差别,但它们都很重视小微企业的发展,理论界专门针对科技型微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也相对充分,在各个领域的政策制定上都给予了不小倾斜,尤其发达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实施。
①Alesina、Cummins 和 Alfaro(2002)等从一个国家的财税政策出发,研究财税政策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方向一致的结论:即财税政策可以刺激企业发展,提高获利水平,促进规模扩张。
②Backus(2008)发现尽管全球资本的流动非常频繁,但不同国家之间的资本产出率率却大相径庭。因此他以 OECD 国家 1980 年至 2004年间的数据为样本,研究了企业所得税对全球实物资本分配的影响。结果表明那些征收高税率的国家平均资本更低,通俗的来理解,就是税负越重企业的整体规模更小,高税率抑制了企业的发展。
③Chongvilaivan 和 Yothin(2010)选取了 139个国家从 1997 年至 2008 年间的数据,以 4 万余个企业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表明,公司有效税率与企业规模增长是正相关的。
④Grechko Alla V. (2013)以小企业采用乌克兰税法后的企业变化为基础,系统的分析和总结了许多科学家从立法基础上小企业的税务问题,研究说明了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
⑤Antoniu Predescu、Iuliana Predescu、George Horia Ionescu 和Ruxandra Vilag
(2015)通过量化财政影响征收税收和贡献雇佣劳动力两个要素,研究了特定的税收策略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⑥Oludele Akinloye Akinboade (2015)研究发现,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其以喀麦隆为例,中小企业GDP的贡献高达22%左右,但是高额的税收限制了中小企业的成长速度,其认为一个合理公平高效的税收政策越发重要。
国外很重视关于小微企业发展的研究,对税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也有比较深的认识,但是单独将小微企业划分出来,研究税收政策对它们影响的文献却并不多,没有将两者形成体系化的理论。
国内研究现状:近年来,国内学者对小微企业的研究也越来越丰富,这些研究从多个方面展开,如我国小微企业的重要性、小微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等。
①凌辉贤(2011)基于对珠三角和长三角中小企业的调研,发现那些地区的企业税收负担沉重,并从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完善当前税收政策、改进税收征管模式和强化税收服务意识等方面提出了减轻中小企业税负的意见。
②贾康(2012)首先从就业、GDP 的角度说明财税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具有重要意义,然后他从理论上分析结构性减税应为小微企业带来的福利,同时指出了结构性减税的局限,强调还应该注重政策性融资机制,进一步打造可持续的财税支持体系。
③杜军、王皓妍(2013)选取了江苏省常州市 2009 年至 2011 年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料数据,利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税收优惠和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只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即可享受优惠,限制少,这使得税收优惠特别是税率的优惠对他们的利润影响十分显著,因此他们建议一方面应当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降低税收风险,一方面要积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增值税方面的优惠,并增加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邹广贤(2013)以XX省XX市为例,分析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效应,得出优惠覆盖面有限,税负偏高,经营状况未有明显改善和吸纳就业能力正在减弱的结论。如何在经济新常态下为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显得非常迫切。本文在借鉴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了国内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本文除了结论以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
为绪论,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第二部分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基础理论。总结了小微企业类型、特征和税收优惠的基本内涵,阐述了税收优惠的作用机理。 第三部分为国外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经验的借鉴。阐述了国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小微企业的管理与税收优惠政策,总结成功的经验,对我们的借鉴意 义
⑥综合关于小微企业发展与税收政策之间关系的研究,国内学者都已经意识到应该在税收政策方面有所作为从而帮助小微企业走出发展的低谷,并从理论上围绕着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成本上升、税负沉重、利润低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然后借鉴别的国家在财税政策上的经验,提出应当将税收优惠法制化、完善税制结构、继续减轻税收负担等指导性建议,这些建议为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很多可行的思路。借鉴了国外部分国家的优惠政策和征管制度,并做出简要评析。根据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现状并结合国外经验,提出了我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⑤石岩、项梓鸣、王军(2013)从小微企业的持续长远发展角度,认为除了增强金融服务之外,完善税收法律政策体系提供制度性保障尤为重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需要充分借鉴域外经验。
⑥庄谦娣(2015)分析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用工难和税收负担重等多重困难的问题,虽然国家对小微企业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但政策时限性短,税收立法不完善,不利于小微企业长远发展。其在借鉴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分析了国内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完善建议,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二、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含义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含义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同时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或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
小微企业的认定主要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领域如下: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
传统产业。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概念
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
特殊规定。比如,免除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企业的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针对我国每年不同国情、经济发展情况、经济体系结构变化以及科技型小微发展差
异,税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广度和深度进行调整。从而形成了能反映我国经济变化和发展方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情况。以下从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两个方面分析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1、不同时期
如表1,近年来政府对于小微企业无论从起征点、优惠幅度还是优惠内容都逐步扩
大,如所得税征收由2012的3万以下逐步扩大到2015年20万以下,所覆盖的小微企业更多,直接优惠的份额也急剧升高。这对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积极作用。
2、不同地区
由于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创业、就业、民生、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等领域的重要作用,
地方政府对如何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也是高度重视。税务优惠政策的贯彻实施最终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但由于各个地区小微企业的规模、数量、行业结构不尽相同,
地方政府采取的针对性政策也有所差异。
根据我国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国家的战略发展规划(如西部大开发、中部
崛起等),一般可以将我国省级区域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区域。
东部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
广东省、海南省。
中部及东北地区:中部: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不含恩施)、安徽省、湖南省
(不含湘西)、江西省;东三省:黑龙江、吉林(不含延边)、辽宁。
西部地区(按照西部大开发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
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四川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湖南(湘西)、湖北(恩施)、吉林(延边)。
东部地区是我国各类新区、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示范区等最为集中的区域,
然而,随着国家发展战略的调整,中西部地区,尤其西部地区,相关园区的数量在快速增加。更重要的是,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统一、规范,各类园区的税收优惠功能在逐步下降,而与此同时,国家层面针对西部地区的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成为一个突出的特点。
四、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分析
根据调查江苏苏州地区26家以上中小企业得到的相关数据,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1. 不同规模
如表4、图1,调查的企业之中,企业规模50-100W的企业4家,占全部调查企业
的16%,其中已享受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4家,占比100%;企业规模100-500W的企业有10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40%,其中已享受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8家,占比80%,未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2家,占比20%;企业规模500-1000W的企业6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24%,其中已享受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4家,占比66.7%,未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2家,占比33.3%;企业规模1000W以上的企业6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20%,其中已享受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4家,占比80%,未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2家,占比20%。总体看来,科技型小微企业中规模100-1000万之间的企业数目最多,政策落实情况也相对较差。
图1不同规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 不同行业
如表5、图2,调查的企业之中,从事制造业的企业12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48%,其中已享受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10家,占比83.3%,未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2家,占比16.7%;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企业有5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20%,其中已享受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4家,占比80%,未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1家,占比20%;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企业8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32%,其中已享受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6家,占比75%,未享受到全部税收优惠的企业2家,占比25%。总体看来,
仍有一小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未完全覆盖到的。
图2 不同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 不同生命周期
企业生命周期是企业的发展与成长的动态轨迹,包括发展、成长、成熟、衰退几个阶段。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试图为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企业找到能够与其特点相适应、并能不断促其发展延续的特定组织结构形式,使得企业可以从内部管理方面找到一个相对较优的模式来保持企业的发展能力,在每个生命周期阶段内充分发挥特色优势,进而延长企业的生命。
图3 各生命周期企业销售利润变化情况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成长期、高峰期、衰退期的销售情况和利润有如图的曲线变化,不同成长时期企业的主要任务和面临问题都有其阶段性不同特点,针对企业生命周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更有效的契合了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需求。
五、科技型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问题
1.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
税务机关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不仅有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的限制,且还有从事行业的限制,这与工商和统计部门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不一致,存在着冲突与交叉,容易造成税企之间的争议。按照划型标准,同为小微企业,在增值
税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政策适用上却存在差异,实际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另一方面,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通常将“从业人数”作为门槛,但实践中很多小型微利企业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小型微利企业普遍存在季节性生产、订单生产等引发从业人员不固定的现象,将“从业人数”指标纳入优惠条件并不科学。
现有所得税政策未充分考虑科技型小微企业特点,在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吸引投资者等方面尚未发挥激励作用,虽然对中小企业的整体发展和重点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有所激励,但优惠力度较小,形式单一,未能克服所得税激励性优惠对中小企业的内在缺陷。比较而言,发达国家更倾向于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投资和个人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同时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非税率优惠为主,形式多样,针对性强,且通过亏损向前结转、选择成为非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可返回税收等方式,使更多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优惠,克服所得税优惠的内在缺陷。
2、税收优惠政策时限较短
目前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税务政策均有时间节点,相关政策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也明确仅适用于2015年至2017年度小型微利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满足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成长期长期扶持的需要。
3、实质性优惠不足
如图4,调查的企业之中,觉得税负过重和较轻的0家;认为税负较重的企业有18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69%;认为税负基本合理的企业8家,占全部调查企业的31%。总体看来,有相对一部分科技型小微企业是认为税负过重的。
图4企业对税负轻重态度
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成长期内需要投入大量资源用于创新及产品研发,我国现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允许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在正常税前扣除的前提下可再加计扣除50%,但对小微企业没有特别优惠。小微企业创业初期盈利少甚至无盈利,可获得的减税额度非常有限,无法即刻获得政策好处,因此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积极性较差。
发达国家在研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我国目前的类似问题,美国、法国、英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荷兰等多数发达国家都先后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小微企业给予研发“加强优惠”,并以税收返还的优惠方式使即使处于亏损的中小企业也能受益。
我国现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于2014年10月颁布,对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当年一次性扣除,超过100万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具体条件包括:一是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限行业,但未对中小企业有特别规定;二是生物医药、专用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行业限制必然带来普惠性差。此外,处于亏损或微利的小微企业可能因为应税所得不足抵扣,无法从加速折旧政策中即刻受益。
相比较,很多发达国家专门对小微企业而非小微企业制定了普惠性的加速折旧或投资抵免税收优惠。
六、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现状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一)原因分析
1、程序繁琐
按照规定,小微企业要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必须进行备案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也就是说每年必须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企业职工月度工资表或花名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协议、资产负债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等,才能对其进行准确的征管认定。为达到不缴税目的,企业存在自行调节销售额,采用化整为零、分散经营的方式,把发票集中到几个月开具,这不仅增加税收管理难度,更增大税收执法风险。在退税手续上,纳税人代开发票后一般情况下都已经把发票联交付给受票方以便于结账,绝大部分纳税人不可能再收集齐全发票全部联次,主管税务机关无法为其办理退税。
2、宣传力度不足
诸多优惠政策难以兑现,很大一部分问题出在基层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企业沟通不够畅通导致。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对一些政策理解不透彻,使纳税人觉得复杂难懂,往往望而却步;或与纳税人对于政策有分歧,病危良好沟通达成理解,造成实际操作中政策执行不到位。如图5、图6所示,仅有19%的调查企业对国家相关的税收政策表示了解,而仅有4%的调查企业会自己学习关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小微企业往往将资源与注意力放在创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上,很多没有配备专职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财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由于税收政策程序繁琐,较大的执行成本和微小的税收优惠相比,很多小微企业往往抱着“怕麻烦”的心态,也给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带来了困难。
另一方面,仅有54%的调查企业表示收到了来自税务机关的相关政策信息,税务机关对税收的优惠政策落实力度不够,在基层实际工作中,部分机关人员服务意识欠缺,或对相关政策理解不透彻,导致企业不能很好的理解,税务优惠政策在最后一环没能得到良好的信息传递使得政策落实不彻底。
图5 企业对政策了解情况 图6企业获取优惠政策途径
3、企业权利意识淡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3月28日发布的《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76.57%。庞大的企业基数,给政策的铺展带来了一定难度。一味的要求政府部分宣传深入到每个企业不仅需要耗费大量资源,落实的周期也会大大拉长,所以政策的落实需要政府、企业双方的努力。然而小微企业往往将资源与注意力放在创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上,很多没有配备专职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财务人员职业素质不高,对于政策的积极性不高,也给
政策落实到位带来了困难。
(二)建议及对策
1.统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标准。
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门槛方面,用“营业收入”标准替换“从业人数”标准,统一税收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对小微企业的划定标准,尽量避免政企因税收政策的适用与否产生冲突。可参考《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将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相对“从业人数”标准计算过程复杂、真实性难以把握,“营业收入”标准可直接从营业收入明细账中获得数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可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2. 统一税前抵扣项目及认定标准
在税前扣除项目上可以采用税基减免的措施,比如对小微企业的设备进行加速折旧、准许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用于技术创新,并允许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在认定标准上,统一内外资企业“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应在协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制定内外统一的限制和禁止行业范围,并明确规定,若其中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导致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的行业、项目、产品、工艺,可凭企业提供的相关部门鉴定意见认定。对于科技研发费用的扣除,税收优惠的重点应从对企业优惠转向对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优惠,科技创新最终落实到项目或者产品,按照项目数量进行抵扣,以解决由于科研费用税前抵扣难以实现的问题,更好地激励项目或者产品创新。
3. 是优化小微企业税收申报管理程序
推行“简并征期”纳税申报方式。针对小型微利企业有数量多、规模小、税源小、财务管理薄弱等特点,对小型微利企业简并征期,企业所得税可改为“半年申报一次”,帮助更多的纳税人受惠预减免优惠,缓解纳税人的资金压力。实行“诚信推定、先报后查”的管理方式。彻底取消备案管理方式,事先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事后按比例抽样检查。当然,为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有机可乘,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工作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对享受优惠企业全面审核评估,根据审核评估结果进行抽查,如检查发现其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
4. 探索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税收征管机制
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和税费征管机制,降低企业在缴纳税费过程中发生的遵从成本。在完善税务代理等中介服务的同时,可以探索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便利化征管机制,如由一个税务机关代理征收所有税费,避免出现多个征管机关对一个企业进行重复征管的情况。在核定征收的方式下,可以考虑采用单一的综合定额或综合征收率征收所有税费,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税费按照相应的分配比例在征收税费后在入库环节再进行分配。
5. 加强权威部门的定期指导
建设主城区与各个区县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开放式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定期组织小微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关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培训,政府要建成多层次、专业化、网络化、全覆盖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层次与不同行业的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提升小微企业财会核算的规范性,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性,切实保障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6. 提高企业财务人员职业素养
企业应时刻关注国家税务相关政策的变化,提高争取自身本应享有权力的积极性,对财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税务机关相互呼应,对于政策落实到基层大有裨益。
七、总结
对比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小微企业帮扶政策,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应从内容上丰富,通过采取灵活多样、具有针对型的政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加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利用微信、微博等现代化媒体平台,将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每一个符合要求的企业;审查程序应从简从速,优化办理手续,以免将由于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拒之门外;建立反馈机制,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确有成效。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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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
致 谢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我的导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导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四年多来,导师不仅在学业上给我以精心指导,同时还在思想、生活上给我以无微不至的关怀,在此谨向导师致以诚挚的谢意和崇高的敬意。
在此,我还要感谢在一起愉快的度过大学生活同门师兄弟们,正是由于你们的帮助和支持,我才能克服一个一个的困难和疑惑,直至本文的顺利完成。特别感谢,不辞劳苦和我一起完成调查问卷的同学。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还要感谢培养我长大含辛茹苦的父母,谢谢你们!
范文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注意啦!又一税收优惠政策来临
克强总理总能给创业者们带来好消息,这不,不仅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型的中小企业也有福利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行业不同,标准也不同,其中工业中小企业标准是: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范文三: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本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持续推动实体经济降成本增后劲,在一季度已出台的降费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系列减税举措,包括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至全国等。
其中,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2017年1月1日起,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
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28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相关试点政策予以明确。
主要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在试点地区(包括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具体包括: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
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在试点地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上述税收试点政策的相关条件为:
? 初创科技型企业(被投资企业):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
*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 创业投资企业(包括公司制创投企业及合伙创投企业):
*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
人;
* 符合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 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 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
? 天使投资个人:
* 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 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 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规定的试点地区。
享受38号文规定的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相关税收试点政策。
毕马威观察
近年来,在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创业投资快速发展,不仅拓宽了创业企业投融资渠道,也提高了直接融资比重、拉动了民间投资服务实体经济,激发了创业创新、促进了就业增长,但同时也面临着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不完善等问题。
一直以来,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都面临着较重的税收负担,缺乏有效的税收优惠鼓励对初创企业进行投资。尤其是公司制的创投企业,在企业层面对所得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后,个人股东还需就其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双重征税问题。
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及后续出台的国税发[2009]87号文中,已经给予了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后续出台的财税[2015]1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也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该优惠扩展至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但由于其对被投资企业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较高,很多仍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无法达到条件,并且对于个人投资者未给予任何税收优惠,因而政策的适用性较为有限。
为此,国务院曾在其2016年9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以下简称“53号文”)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按照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和税制改革方向与要求,统筹研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等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展天使投资人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本次发布的38号文,较之此前的政策,最大的突破在于:
1. 降低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门槛,将被投资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而无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值得注意的是,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的要求,较之对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的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标准均更为严格,即初创科技型企业较之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应处于创立的更早期阶段(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条件中也要求其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
另外,新政策还要求初创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比例不低于20%。可能是由于考虑到多数初创科技型企业在设立初期如
果销售收入较低,可能导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畸高而不能反映真实的研发投入,因而在此条件中摈弃了传统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求,转而引入了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
同时,虽然38号文对享受政策的主体及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采取的是备案管理,但其明确了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因而,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照119号文的规定对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这也对其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将享受优惠的投资主体由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包括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天使投资个人,其投资额的70%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其转让股权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并非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所得。(公司制创投企业可抵扣的为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而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个人合伙人可抵扣的为其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另外,为体现“天使投资”的“天使性”(根据国际惯例,天使投资的由来是基于天使般助人创业情怀的个人对陌生人的创业投资行
为),此前国务院的53号文已将天使投资定义为“除被投资企业职员及其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以其自有资金直接开展的创业投资活动”。38号文延续了该定义的精神,将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排除在天使投资人的范围之外,并要求其于被投资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同时对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要求应低于50%。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政策仅要求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而38号文特别强调了,享受本次税收试点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这样的特别设置,也使该政策鼓励创业投资的精准度更高。
目前,该优惠政策仅在8个试点地区试点执行(公司制或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注册地应位于试点地区;对于天使投资个人,要求其被投资企业注册地位于试点地区),但可以预见的是,如无特殊情况,该优惠政策应可在不远的将来在全国范围推广执行。
毕马威中国
毕马威是一家网络遍布全球的专业服务机构,专门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服务。毕马威在全球155个国家拥有超过155,000名员工。毕马威国际合作组织 (“毕马威国际”) — 瑞士实体由各地独立成员组成,但各成员在法律上均属分立和不同的个体。
范文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介绍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简而言之,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以创新为使命和生存手段的企业。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定义及划型标准
(一)科技部门认定标准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02〕201号]的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如下: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工信部门中小微企业定义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二是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 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三是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规定以外的行业。
(一)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各行业划型标准具体为:
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注意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上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 小型微利企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对其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中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对象不同,中小微企业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还包括了个人独资 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适用对象远比小型微利企业宽泛;二是划分标准不同,小型微利企业是根据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 人数、资产总额这三项指标来划分,而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指标则是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项,区别明显。
三、对中小微企业的直接税收优惠
(一)营业税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明确我省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其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按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2.月营业额不超3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自2014年10月1日起加大了财税扶持力度。优惠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二是对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中,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三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同样暂免征收营业税。
需要指出的是,“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增值税
1、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暂免征收增值税
自2014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税总局2014第57号公告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营改增”转让技术应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文件所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技术转让服务”进行了解释:“技术转让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类别,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公司转让技术在“营改增”范围内,应该缴纳增值税。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三)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而“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按照现行金融管理体制的规定,金融组织目前已由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
由于印花税的纳税人是书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此上述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也适用于借款给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即金融机构在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大中型企业(非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则按规定征收印花税。此项优惠政策无疑实现了“双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四)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出台进一步措施,陆续扩大了对其中部分优惠对象的扶持力度。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均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最终的实际负担率
仅相当于应纳税所得额的10%。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的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 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鼓励科技创新,近些年来国家也陆续出台了相当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它们同样适用于中小微企业中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效提高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2)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3)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国家制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②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③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④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⑥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⑦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优惠的企业应分别对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
定管理办法》、《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予以认定。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 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规定技术 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5)允许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特别是2014年起,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现就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以执行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
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对租入房产再转租的行为,不征房产税。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1〕97号)的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2.免收发票工本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一年以后,国家又对此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予以扩大,受惠面覆盖了所有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
(七)个人所得税
1、对高校、科研部门转让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加大对企业引进培养创新人才的支持。确立企业在重点创新团队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优先支持企业牵头并统筹高校、科研院所的力量打造重点创新团队。结合国家和省“千人计划”的实施,支持企业引进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海外高端专业技术人才、海外高级工程师和科技创新团队,积极参
与国家“万人计划”。对民营企业引进的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支持。进一步提高企业人才入选省特级专家和“151”人才工程、“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等的比例。支持企业高技能人才创新工作室建设。允许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对创新人才个人获省政府及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创新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自主创新的中长期激励机制,支持上市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开展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激励试点,支持非上市企业开展分红激励试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市信息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证书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登记手续,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向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设计人员实际发放现金奖励收入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上年度此项现金奖励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手续
四、对中小微企业的间接税收优惠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 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的规定,对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 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 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国务院完善了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了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的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自2013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 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的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为依托,将大学的综合智力资源优势与其他社会优势资源相组合,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务的机构。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 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常见问题解答
问:印花税条例中借款合同征收范围包括哪些,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问:小微企业不超过2万元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月营业额是否包括2万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的规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对纳税人月营业额
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七行“减免所得税额”的填报口径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规定:“一、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问: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问: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应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
157号)的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企业,是否需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三、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其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
(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
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
(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
11.问: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的,是否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三 条规定:“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 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范文五:科技型公司薪酬方案
科技公司 薪酬体系方案
一.总则
二.薪酬体系整体架构
三.工薪结构
四.工薪等级表
1.技术类
2.营销类
3.管理类
五.各种福利、补贴
六.办理社会保险
七.考勤管理制度
八.加班工薪管理制度
九.年度评比与薪酬奖励
十.交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员工在本公司工龄工薪的规定
一.总则
1.制定薪酬体系的目的
(1)规范薪酬管理,使薪酬管理有法可寻、有体系可依。
(2)明确员工的工薪结构及福利、补贴、缴税、保险、等各个项目,确 实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与忠诚度。 (3)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我、在公司不断发展 的同时实现个人价值。
(4)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使公司在人才资本的推动下不断提升企业竞 争力,不断向前发展。
2.制定薪酬体系的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根据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及其所在岗位的风险、责任、 贡献,结合公司整体效益和个人业绩,确定其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 等级。
(2)按绩效考核分配原则:
根据本人岗位工作成绩和效果,决定其绩效工资的分配比率, 并决定对该员工年度奖金的分配和下年度工薪级别的调整。
(3)薪酬分配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员工薪酬分配必须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效益紧密挂钩,相 辅相成,决不割裂两者的紧密关系。
(4)不断提高竞争力原则:
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与同行业企业水平,使公司在薪酬水平方面 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能够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逐步走在同行业前 列。
(5)奖励与惩罚并重原则:
公司不搞“一刀切” 、 “大锅饭”体制,公司要提升竞争力,就 要建立激励机制,就要对优秀者奖励、对落后者惩罚。
(6)符合法律法规原则:
薪酬体系即要符合公司上述分配原则, 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尽力避免劳务纠纷。
3.人力成本参考公式与比例
(1)公司当月工薪总额 ≤ 公司前三个月平均毛利的 30%
(2)公司全年工薪总额 ≤ 公司本年度毛利的 30%
(3)公司全年工薪总额增长比例 ≤ 公司本年度净利的增长比例
二.薪酬体系整体架构
根据薪酬设计原则, 考虑到不同类型岗位的特点, 为不同类型的岗位 设计不同的薪酬激励模式,建立企业的分层分类薪酬体系。该薪酬体系主 要包括:以年度经营效益为评价尺度的年薪制薪酬模式;以开发项目经济 效益为评价尺度的项目效益薪酬模式;以销售业绩为评价尺度的销售类人 员提成薪酬模式;以常规性工作实效为评价尺度的分类等级式薪酬模式; 适用于生产中心的计件工人的计件制薪酬模式。
1.年薪制薪酬模式
2.项目效益薪酬模式
3.提成薪酬模式
4.分类等级式薪酬模式
5.计件制薪酬模式
(下面以分类等级式薪酬模式为重点进行方案设计, 其它模式根据实 际需要与公司指示另行设计。 )
三.工薪结构
1.年度薪酬组成结构
年度薪酬组成结构:月度工薪 + 年终双薪 + 年终考评奖金 + 年终提 成
-有关罚款 -相应缴税
2.月度工薪组成结构
月度工薪组成结构:基本工薪 + 岗位工薪 + 绩效工薪 + 福利补贴 (住房、
交通、伙食、通讯) + 加班费 + 月度提成
-缺勤扣款 -绩效扣款 -有关罚款 -相应 缴税
以上各结构说明:
“年终双薪” :指每年十二月份公司对正式员工发放双倍的基本工资和岗位 工资。转正未满一年的员工则按照本年转正后的月数比例 (即:月应发工资 /12个月 *已转正月数)发放;截止到当 年 12月 31日试用期未满的人员不享受年终双薪。
“年终考评奖金” :公司在年终通过考评评选出 “优秀员工” 、 “优秀主管” 、 “优秀经理” 、 “特别贡献奖” 等, 以奖金形式与表彰的 方式进行奖励, 以此激励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具体实 施另行通知。
“年终提成” :某些岗位公司按业绩进行年终提成, 则按公司具体规定或有 关合约办理。
“基本工薪” :占月度工薪的 30%。
“岗位工薪” :占月度工薪的 30%。
“绩效工薪” :占月度工薪的 27%。
“住房补贴” :占月度工薪的 13%。
“交通补贴” 、 “伙食补贴” 、 “通讯补贴” :
此三项补贴含在基本工薪与岗位工薪中, 具体各个岗位的补 贴标准(见附表) 。 (是否以发票集中报销待定)
“加班费” :每月按照《加班审批表》计算有关加班费或加班补贴。 “月度提成” :公司营销人员及某些岗位按照销售业绩计算提成, 具体提成 方法公司每年在年度《销售计划》和《销售管理制度》中另 行规定。 享受提成或佣金的员工不再享受年终双薪和年终考 评奖金。
“缺勤扣款” :每月按照《考勤表》计算有关缺勤扣款。
“绩效扣款” :每月按照《绩效考评表》计算相应的绩效扣款。
“有关罚款” :每月按照当月发生的罚款事项计算罚款。
“相应缴税” :每月按照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计算个人应缴税额。 (具 体计算公式见附表)
四.工薪等级表
1. 《工薪等级表》以工资等级为基础,共分为 80个工资等级,每两个工资 等级间应发工薪总额的增幅比例为 5%左右。
2.工薪等级与职位类别的对应:
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 《工薪等级表》中包括了 80个工薪等级;在 等级指引栏中, 规定了五个职位类别的工薪等级范围。 五个职位类别对 应的工薪等级范围是:
管理类职位: 21级 — 80级
技术类职位: 16级 — 72级
营销类职位: 11级 — 64级
生产类职位: 6级 — 56级
一般工种: 1级 — 48级
3.职位类别所包含的岗位名称(部分岗位存在重复)
(1)管理类职位包括:
高层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开发总 监、
生产总监、财务总监、行政总监、董事会秘书处 主任、
高级项目经理、等;
中层管理人员:各部门经理、副经理、各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 生产厂长、副厂长、项目经理、等;
基层管理人员:部门主管、专业助理;
专业岗位员工:会计员、出纳员、统计员、部门文员、网管员, 品管员、采购员、报关员、发货员、仓管员、秘 书、等。
(2)技术类职位包括:
高级职位:总工程师、 总设计师、 总会计师、 高级律师、 高级翻译、 等获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技术职称。
中级职位:软件工程师、硬件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测试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信息工程师、等获得国 家认可的中级技术职称。
初级职位:技术员、测试员、质量员、设计员、等获得国家认可的
初级技术职称。
(3)营销类职位包括:
高级职位:营销总监、 高级经理、 营销分支机构总经理、 大区经理、 等。
中级职位:销售经理、市场经理、区域经理、等。
初级职位:业务助理、业务员、单证员、等。
(4)生产类职位包括:
高级职位:生产总监、生产厂长、副厂长、高级技师、等。
中级职位:车间主任、副主任、质检经理、测试组长、等。
初级职位:生产线组长、测试员、写码员、等。
(5)其它一般工种:
生产技工、水电维修工、司机、保安员、环卫工、等。
4.公司将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划分为三大类别
第一类:营销、开发。
第二类:生产、质量、财务、稽核、企划。
第三类:行政、人力资源、售后。
5.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工薪的规定,见下表
五.各种福利、补贴
1.公司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年终双薪、工龄工薪。
2.公司福利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伙食补贴、通讯补贴。
六.办理社会保险
公司按照深圳市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 为公司正式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内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具体缴纳比例:
(1)养老保险:
深圳户口: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19%,用人单位缴纳 11%,个 人缴
纳 8%,进入个人帐户 8%。
非深圳户口: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18%,用人单位缴纳 10%, 个人
缴纳 8%,进入个人帐户 8%。
(2)医疗保险:
深圳户口: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8.5%,用人单位缴纳 6.5%, 个人缴
纳 2%。
非深圳户口:
(3)工伤保险:
缴纳上年度平均工资的 1%,由公司缴纳。
(4)失业保险:
按深圳有关条例,每人每月缴纳金额为 10.82元,由公司缴 纳。
(5)生育保险:
按深圳有关条例,深圳户口的女员工每人每月缴纳金额为 8.12元,由公司缴纳。
七.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详见公司 OA 系统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薪酬管理模 块,这里只说明有关工薪计算。
1.迟到或早退扣薪的计算
(1)迟到或早退当月累计不超过 15分钟者,不扣薪。
(2)迟到或早退当月累计超过 15分钟者,每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 10分钟,扣罚该员工基本工薪和岗位工薪的 1%。
(3)迟到或早退当月累计超过 60分钟者,按公司请假手续办理。 2.事假的工薪计算
扣除工薪 = 日工薪 ×事假天数
(一个月内事假超过 7天,无总经理特殊批准,按自动离职处理。 ) 3.病假的工薪计算
病假 7天以内(含 7天)扣日工资的 50%; 7天以上按事假处理; 住院
病假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工伤另行处理) 4.带薪假的工薪计算
包括婚假、产假、丧假、年假,按公司规定工薪照常发放。
详见附件《假期审批及待遇》 。
八.加班工薪管理制度
1.详见公司 OA 系统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薪酬管理模块。
2.加班工薪的计算
人力资源部依照通过审批程序的《加班申请表》计算该员工当月的 加班工薪,具体算法如下:
平日加班工薪 = (该员工日基本工薪 +日岗位工薪)×加班天数×1.5 周六周日加班工薪 = (该员工日基本工薪 +日岗位工薪)×加班天数×2
法定节日加班工薪 = (该员工日基本工薪 +日岗位工薪)×加班天数×3
九.年度评比与薪酬奖励
每年年终公司根据经营管理情况,指示人力资源部开展员工考评工 作,通
过公开公平的考评,评选出“优秀员工” 、 “优秀主管” 、 “优秀经理” 、 “特 别贡
献奖”等,以奖金形式与表彰的方式进行奖励,以此激励员工为公司多做 贡献。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通知。
十.交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深圳市有关规定,员工必须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缴交个人所得税, 缴交方式为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国家规定的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 = 应发工资总额 -住房补贴(工薪总额的 13%)-1600 -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金额
个人应纳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税率 -对应的速算扣除数
公司在进行月工薪核算时,从月工薪中扣除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十一.员工在本公司工龄工薪的规定
公司为了鼓励员工持续地为公司工作, 决定实行工龄工薪政策, 具体 内容与实施办法如下。
1.对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进行考评, 考评通过者公司则同意与该员工 续签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该员工面谈。
2.经过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3.从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 该员工的月度工薪总额调高一级, 即比以前一 年月度工薪增加 5%左右。
4.依次类推, 对在公司工作每满一年的, 并与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 公司都将对其月度工薪调高一级,以资鼓励。
5.公司对工作特别优秀者, 将以跳级调薪作为奖励与鼓励, 具体要按照总 经理的考评审批结果办理。
行政人事中心
2006年 12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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