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育行政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以向我局投诉:
1、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
2、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3、执法行为认定的事实和适用于的法律、法规错误的, 4、违背法定程序执法的,
5、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7、其他行政违法行为。
二、教育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教育行政复议: l、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范文二: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㈠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或者检查时,或者实施其它具体行政行为时,有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权利;
3、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订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4、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许可决定,有权查阅海事机构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监督检查记录;
5、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案件调查人员、检查人员,或者听证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7、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海事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8、当事人对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海事管理机构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㈡义务
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国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义务;
2、在发生或发现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时,当事人要及时、主动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并有接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检查的义务,如实回答询问;
3、当事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4、对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作出的决定,当事人有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和主动、及时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义务;
5、当事人有在航标变动前不少于20天申请发布航标动态的义务;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标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范文三:罪犯的权利和义务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
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
实践中,监狱在进行狱政管理时涉及相对人权利受侵犯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作为减刑、假释重要依据的日常考核、计分考核等,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狱政管理违法行为。对罪犯权利的行政救济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途径:提起申诉或控告,申请行政复议。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罪犯权利的救济途径基本上千篇一律,提起申诉或控告。至于向谁提起,由谁作出决定,作出决定的期限,哪些事项可以提起等等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例如,江苏省监狱系统狱政公开内容中规定:“罪犯对加、扣分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辩,负责考核工作的干警应认真复查,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广东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中规定:“罪犯对奖惩不服,可以在宣告奖惩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部门提出书面复议。审批部门自收到复议之日起10天内应认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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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作出复议决定。”浙江省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和办事程序中规定:“如罪犯对加、扣分不服的,允许其在知道加、扣分之日后的三日内向考核组提出申辩,考核组应在接到申辩后的五日内作出明确答复。”有的直接称复议,有的只是说申辩。这既说明了救济的单一性,也说明了救济的不统一性。我们应当建立一整套行政救济制度,对狱政管理不同的内容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建立多种救济途径,以切实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
1.建立健全罪犯诉冤制度。诉冤,从文义解释看,是指倾诉冤屈。罪犯诉冤制度是指罪犯可以就监狱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监狱内部有关专门监督机关控告和抱怨的一项制度。这是一种监狱内部纠正和消化的办法。比如残酷的和非正常的惩罚、不合理的搜查和没收、处理问题时没有遵循应有的适当程序和平等保护、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以及涉及言论自由、隐私、宗教活动等行为,罪犯都可以通过诉冤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关罪犯诉冤的程序,可作如下考虑:首先,监狱内应设立一个专门处理罪
犯控告和抱怨的机构,而且要有专职的人员负责。其次,对于罪犯提起的方式,为防止监狱干警扣压抱怨和控告,可以向专职人员直接报告。再次,对罪犯的控告和抱怨的书面答复时间进行规定,这可以结合监狱管理的一些法律法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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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一个合理的答复时间,但对于一些紧急情况,例如因超过一定的时间所造成的耽搁会导致罪犯的伤害等情况,对抱怨的迅速反应应规定一些特别的程序。最后,还应规定有关机关的法律责任。
2.建立对监狱管理的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指定期视察监狱,听取和解决罪犯对服刑中遇到的不公平待遇、错误处理的申诉和控告。巡视制度可以通过两种形式实现,一个是专员形式,一个是委员会形式。
(1)巡视专员形式。建立我国大陆的巡视专员制度可以借鉴香港的“申诉专员公署”制度。香港于1988年制定《申诉专员条例》,授权申诉专员就公众对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市民日常生活有直接影响的指定公共机构在行政上的行动的不满,进行调查及作出报告。为方便申诉专员执行工作,该条例赋予申诉专员调查权力范围甚广,这些权力包括传召证人及要求他们提供须宣誓证明属实的资料。此外,申诉专员亦可进入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机构所管理的任何处所、视察该处所,该条例容许申诉专员以不披露个案所涉人士身份的方式公布调查报告。后分别于1994.年、1996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扩大了申诉专员公署的职权范围,赋予其更大酌情权,以便其履行职责。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市民可以直接向申诉专员提出申诉,倘若申诉专员认为任何人可能因行政失当而遭受不公平待遇,他亦有权主动展开调查,即进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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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调查。在完成调查后,申诉专员必须向所涉机构行政首长报告调查所得结果。此外,申诉专员亦可在报告中提出其意见及理由,以及说明他认为须采用的补救办法和提出建议的陈述。申诉专员如认为曾有严重的不当或不公平事件发生,可以向行政长官报告,述明其理由及意见。根据法例规定,申诉专员必须把该报告提
交立法机关审阅。此外,申诉专员如认为其提出的任何建议未获充分采取行动,亦有权直接向行政长官报告。1996年申诉专员公署共收到60余封囚犯的投诉,1997年共收到200余封囚犯的投诉。1998年申诉专员公署还对惩教署的内部投诉机制进行专门调查研究。可见申诉专员公署对罪犯的权利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巡视委员会形式。这一点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巡狱太平绅士委员会”。香港目前共有25间惩教所院,其中,有5间低度设防、13间中度设防、6间高度设防监狱,另外还有1间越南船民羁押中心。根据香港特区《监狱条例》、《感化院条例》、《劳教中心条例》等法例、附属条例的规定,每间惩教院所由两名太平绅士前往巡视,根据惩教院所种类不同,每星期或每个月巡查一次。《监狱条例》第23条规定:?为巡视监狱和巡视由署长所控制的其他院所,行政长官须委任太平绅士,人数按其认为需要而定;及可委任适当人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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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巡狱委员会成员。?巡狱太平绅士及巡狱委员会须执行根据第25条下订立的规则订明的职责,以及行使其规则内所订明的权力。《感化院条例》第15条规定:?获如此委任的人和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行政会议或立法会议员或裁判官,均可于任何时候进入任何感化院,并可在感化院内进行其觉得必需的查讯或审查,和作出行政长官所要求的报告。?任何主管,如于任何时候拒
http://www.wenku1.com/news/4CE7FBB4AA011B50.html绝任何巡视人、高等法院法官、区域法院法官、行政会议或立法会议员或裁判官进入感化院,或对其作任何阻挠或妨碍,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劳教中心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长官可委任巡视人,以巡视劳教中心。?任何劳教中心须每月最少有2名巡视人共同巡视一次。?巡视人须行使及执行《监狱条例》赋予巡狱太平绅士及巡狱委员会的权力及职责。
根据《罪犯感化规则》的有关规定,太平绅士及巡狱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般职责和特别职责。一般职责指《罪犯感化规则》第41条规定的:?巡院太平绅士每次巡视核准院
舍完毕后,须在核准院舍所备存的簿册上记录以下事项:a.太平绅士巡视的日期及时间;b.关于该院舍或任何入住其内者的一般或特别意见,而该意见是太平绅士希望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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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c.任何建议。?每次巡视后,该簿册须经由署长呈交政务司司长。巡院太平绅士特别职责包括:a.巡院太平绅士须聆听居住在核准院舍的受感化者意欲向其提出的任何申诉,并就申诉进行调查。b.巡院太平绅士如获悉任何与核准院舍有关的弊端,须确保署长尽快知悉该等弊端。c.巡院太平绅士须与署长合作,提高其巡视的核准院舍的有效管理及良好纪律,并须就行政长官所转介的事宜进行特别查讯。d.巡院太平绅士须检查其巡视的核准院舍住院者的膳食,如认为院舍供应的食物不符合所根据的核准膳食营养单,则须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簿册内,并确保署长尽快知悉此事,而署长则须随即采取必需的步骤,以按照或尽量按照膳食营养单提供食物。e.巡院太平绅士可查阅其巡视的每间核准院舍的所有或任何簿册。f.巡院太平绅士须协助署长,就核准院舍住院者的康乐或训练事宜,尤其就他们获释离开院舍后的就业事宜,提供意见及建议。g.巡院太平绅士可在署长批准下,在任何核准院舍筹办讲座及演说,但该等讲座及演说不得抵触院舍的纪律规定,并且须旨在改善住院者的品德。h.巡院太平绅士须履行行政长官所指派的其他职责。
3.建立完善的监狱行政复议制度。我国把狱政管理行为看作是司法行为的定性,使得监狱制度同样排斥罪犯对监狱的行政复议机制,而行政复议恰恰是罪犯最重要的行政救济方式。因此应当将行政复议制度引入监狱。《监狱法》第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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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这里,列出的所谓警告、记过或者禁闭,是行政处分还是行政处罚呢?归于行政处分显然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罪犯当然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主体资格。那么是否可以算作行政处罚呢?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
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中,不包括记过。记过是行政处分的一种,警告是行政处罚形式中声誉罚的一种,禁闭也未列入我国行政处罚的罚种。从监狱对罪犯适用行政处罚的具体执行方式、内容上看,实质上接近于人身自由罚。因此,可以视为一种行政处罚。由于罪犯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主体资格,不能适用行政处分,所以《监狱法》前款规定的只能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按照内容可以分为四类:(1)人身自由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科以相对方某种作为的义务。(3)财产罚:?罚款;?没收财物(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金钱、物质赔偿。
(4)声誉罚:?警告;?通报批评。以上四类10种行政处罚中,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执照,通报批评这五种不适用于罪犯,其他五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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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罪犯对于这五种行政处罚有异议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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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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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ao.lawtime.cn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动产质权人在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须按法律规定尽到一定的义务法。 动产质权人须妥善保管质物,若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损坏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负赔偿责任法。商例如,甲欠乙债务10万元,2个月后到期,以尚未上牌照和投保、价值10万元的新车一辆出质给乙法。商乙置车于院外,无任何安保措施法。商1个月后的某个夜晚,车被不明身份的人砸毁,此时,甲有权要求乙赔偿其损失法。
若出质人认为质权人的行为虽暂时未使质物损坏,但有导致质物毁害的可能的,亦有权主张质权人提存该质物或者通过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来取回质物法。商上例中,若甲发觉乙对其新车不加任何安保措施,认为可能导致新车毁损,则可要求乙提存该新车,或者将10万元还于乙而提前取回新车法。商但需要注意的是,出质人甲并不能因乙的行为可能导致其新车损害而请求解除质押合同法。商当然,质权人若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可以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质物所需费用法。
上例中,作为质权人的乙,于质权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否则,给出质人带来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法。商即乙未经甲的同意,不得使用、出租、处分乙的新车法。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出质人可以主动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若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变现质物法。商若出质人已经主动请求了,但质权人仍然怠于行使质权造成质物损害的,质权人应负赔偿责任法。商在上例中,若乙谨慎停放车于自己院中,安保措施良好法。商后甲无力还债,遂多次请求乙变卖该车偿债,但乙连称不急,等等无妨法。商几日后的某夜,雷电交加,车被雷击焚毁,则乙须赔偿甲的损失10万,但并不影响借债的存在,只是乙丧失了质权法。
当然,当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了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还有返还质物的义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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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信访人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
3、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4、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检举、控告3个月,申诉2个月)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5、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6、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7、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信访人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须承担纪律、法律责任。
2、遵守党和政府关于信访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共财物,不得纠缠、侮
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3、接受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法律法规、制度、政策以外的要求。
4、不得冲击机关、强占接待场所,不得寻衅滋事,拒绝阻碍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妨碍机关正常活动。
5、不得串联聚众闹事,不得拦截车辆或静坐妨碍交通和社会秩序。
6、检举、控告、举报材料不得用大字报、小字报张贴,也不得向非受理单位和社会上散发。
7、精神病人和末成年人上访应由监护人或单位带回。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二、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五、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七、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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