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就是指那些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及为争取大多数人的合法正当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自古以来,不少忠肝义胆的人为了正义,为了民族,为了国家,舍身取义,他们的义举也永远在人民的心中,流芳百世。
新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烈士评定标准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条例明确,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条例还对烈士评定工作的程序予以明确。根据条例,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追认烈士需要哪些条件
评定烈士申报的材料及要求 1、申报的材料(1)牺牲人家属的申请报告(无亲属者,可由乡、镇、街道代为申请);(2)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3)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4)县(市)、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5)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6)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7)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8)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9)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辑令等;(10)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11)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12) 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2、材料要求(1)呈报烈士材料要求一人一文,装订成立卷,卷首附目录,以便于存档备查;(2)家属申请、证明人材料,字迹要清楚,家属、证明人要盖上私章或指印,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证实其身份和所证明情况的可靠程度;(3)证明材料取证时,凡证明人自己能写的,不要由调查人代笔,防止出现各类证明一种笔迹,一个语调而没个性。
代笔的证明,要详细记录证明人原话,知道一事证明一事,越细越好,防止出现道听途说或笼统概括;(4)除犯罪分子口供、书面交代、敌伪档案、党史资料可以复印或抄录(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外,其它附件必须原始件;(5)一案中涉及几个牺牲人员的,既要求一人一文,又要求分别附入相同内容的有关附件(同时报送时可用复印件)。
(6)填写《革命烈士审批报告附表》,每个栏目文字要精练,内容详实,注意把握其政策性(参加革命时间、牺牲时间要确切;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界限不能混淆;烈士生前没有尽过抚养责任或者没有生活过的养亲,不能填进表内)。
凡不符合申报程序和承办手续要求及材料准备不充分的,不予办理。
如何申请烈士
申请革命烈士审批程序(一)家属申请;(二)牺牲人员所在单位或所在乡(镇)、村委会批准(追认)烈士意见(报告);(三)牺牲人员所在县(市)民政部门批准(追认)烈士的请示文件;(四)牺牲人员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追认)烈士的请示文件。
(五)牺牲人员所在县(市)民政部门填报的《牺牲人员呈报追认革命烈士附表》、《追认革命烈士报表》;(六)牺牲人员现场有关材料(现场勘察材料、法医鉴定等);(七)牺牲人员情节相关证人(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言的旁证材料;(八)牺牲人员有关身份证明(户口证明、所在单位证明材料)、工资级别(档次)证明;(九)牺牲人员是人民警察的还需相关的警衔授予时间、警衔级别等证明材料;(十)涉及刑事案件的需公安、检察、法院提供的现场勘查、询问、刑事起诉书、判决书等材料。
...
急!如何评定烈士,申请需要多少时间?
申报范围:1、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2、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3、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4、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5、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6、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7、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办理依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所需资料: 1、请示报告。
家属写出书面申请,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向户口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追认烈士申请;2、牺牲情况的调查证明材料;3、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与歹徒搏斗遇害的,附公安机关对凶手的审讯记录、裁定书及有关调查材料;4、英模事迹的宣传报道材料;5、各级政府关于追认烈士的请示;6、填写烈士呈报表(一式三份)。
承诺期限: 市民政局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什么样情况能定为烈士
一、普通公民评定为烈士标准 国务院2011年7月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评定标准。
其中第八条规定: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二、如何公民申报烈士的程序及批准程序 《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烈士的申报程序。
其中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第十条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三、军人评定为烈士的标准以及申报批准程序 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明确规定: 第八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
第九条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条 现役军人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申请烈士需要什么资质
申请条件:我国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所需材料:1、牺牲者生前单位和亲属的申请报告。
2、有关牺牲者牺牲的时间、地点、人物及事件经过、死难具体情节的证明材料。
3、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评烈的请示(2份)。
4、市民政局的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
5、填写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追认革命烈士呈批登记表》和《申请革命烈士呈批表》。
6、有关报刊对其英雄事迹宣传报导的原件和市、镇相关部门发出的号召广大人民群众向其学习的决定。
7、遭敌人、歹徒杀害的,要提供公安部门对案情结案材料和审讯盘问罪犯口供笔录;已结案的,要提供法院刑事判决书。
因工作救人牺牲,多久能被评为烈士,需要一年吗?
法律法规没规定多久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评定为烈士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属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
...鬼子说他臧着共产党员,我爷爷当时是村长,问能不能申报烈士?具...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
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
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政策实施对象其实就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烈士子女(须有烈士证明书),一类是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须有被平反的组织证明材料)。
这两类人员无论居住在农村还是城镇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才能享受:一是年满60周岁;二是无工作单位,即未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三是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
烈士子女申报需要携带本人书面申请,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与牺牲者人员关系证明,人社局出具的无固定收入证明, 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张,其它证明材料。
材料申报程序是本人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初审;镇(区)复审;村(居)委会公示;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省民政厅审查备案进入数据库后发放定期生活补助金。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因公殉职怎样申报为烈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