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只要实事求是,把病情和困难说情楚就行,下面是模版参考下吧。
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医疗救助申请范文
医疗救助申请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应当是持有农村五保户供养证、农村低保证 (城市低保证)及优抚对象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
二、办事规程(一)个人申请。
由申请人向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 (居) 民代表会议评议。
村(居)委会接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召开代表会议对救助对象的申请进行评议,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贫困程度提出具体评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在村(居)民代表会议评议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
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大病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XX民政部门: 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公公XX患有胃癌于X年X月X日病亡,生前由于治疗胃癌把家庭全部积累用完。
并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
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你自己的名字 扩展资料: 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
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
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病医疗救助...
民政局对大病救助是怎样规定的?
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救助形式 大病医疗救助以"资助参合参保、基本诊疗费用减免、特殊门诊定额救助、住院医疗救助、重病慈善救助"五位一体作为大病医疗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无需再实行个人申请、审核、审批,可直接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数据库,全面实行基本诊疗费减免、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个人自负"一单清"的同步结算服务。
申请资格 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1)医疗救助申请书;(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1)调查核实;(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1)调查核实;(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政局(1)复核审批;(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公示;(3)不符合条件的逐级返回。
经核实审查通过之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对象发放救助金 。
管理方案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一直是实行分制、分级的管理和制度设计,此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第一次要求在资金方面进行合理统筹使用。
要求城乡医疗救助在政策目标、对象范围、救助程序以及救助标准等方面要实行城乡统筹,实现城乡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待遇公平。
二是救助对象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扩大范围的突破,在过去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当中,农村的五保对象、城市的三无人员现在统称为特困供养人员,还有城乡低保对象,这是法定的救助对象,此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此外,把医疗费用支出型贫困家庭列为重要的救助对象。
三是《意见》提出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要求在今年年底之前把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要在全国实行全覆盖。
四是随着大病医疗救助的全面推进,在用药范围、定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项目等方面,与过去相比,有进一步的拓展,就是说大病医疗保险将来可能在定点医疗、医保项目等方面,有所拓展和拓宽。
五是明确在救助水平上和过去相比要有大幅度的提高。
去年平均救助比例达到60%,要求今年对大病救助的比例要不低于70%。
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的分类
从各地实践来看,我国医疗救助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按救助病种,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门诊救助:主要针对一般疾病,具有救助人次多、次均补偿水平较低的特点,一般采取发放医疗救助卡或政策减免等形式进行救助。
(2)住院救助:主要针对重大疾病,由于住院疾病病情比较复杂,病程较长,次均费用较高,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的补偿水平较门诊救助高,因此住院救助是目前医疗救助试点探索中普遍采用的形式。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2006年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年度报告》中指出:既开展门诊救助又开展住院救助的试点县(市、区)数只占试点地区总数的65.8%,而只开展住院救助(或大病救助)的占到33.9%(其中西部占76.8%)。
(3)综合救助: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覆盖病种有限,单独采用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贫困人群医疗可及性的问题,综合救助模式成为我国医疗救助模式的发展方向。
此外,对一些重大疾病,如精神病、各类传染病(如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等),通过建立专项救助资金实施救助,也成为综合救助模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救助形式,可以分为直接救助和间接救助。
直接救助是针对受助人群,通过发放现金、派发医疗救助卡、政策减免等方式使其能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但是其中的发放现金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可能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同时对救助对象也缺乏有效的费用约束。
间接救助则是医疗救助部门通过与医疗服务机构核算,将救助资金拨付给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服务的形式。
目前很多国家都采取政府直接向医疗机构给付救助资金,形成“第三方付费”模式,这种模式的给付也分为预付和后付,各国都在积极探索中。
按救助对象,我国目前主要有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医疗救助对象。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根据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20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农村医疗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在各地的试点实践中,逐步增加了两《意见》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如低收入老年人、流动人口中的孕妇、精神病患者等。
按救助时间可分为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和医后救助。
1.医前救助 医前救助主要是指在贫困救助对象发生卫生服务需求之前给予一定补偿,以提高贫困救助对象对卫生服务的利用,属于医疗救助预付制。
具体补偿形式有定期发放医疗救助金,资助城市居民参加医疗保险,资助农村困难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救助部门为救助对象发放医疗救助证,救助资金直接与医院结算,救助对象在医疗服务完成后,只需缴纳自付部分,不用先垫支救助费用。
医前救助在资金结算上程序较其他类型简单,避免了救助对象因无法垫支医疗救助费用而不能得到医疗服务的问题,有利于提高贫困人群卫生服务的可及性,符合医疗救助制度的初衷。
2.医中救助 医中救助是指在贫困救助对象疾病诊断和利用医疗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患者疾病负担予以一定额度或比例的救助。
救助形式可以是医疗救助部门(民政部)现金补偿,也可以是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费用的一定额度或比例予以先期垫付,民政部门再与医疗机构核算补偿。
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实施补偿属于间接救助类型,虽然其补偿时间通常在医疗服务完成之后(一般按月或按季度补偿),但是就医疗救助对象而言,是免除部分费用后直接得到医疗服务,对他们的补偿在医疗服务实施过程中就得以实现。
随着我国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资助贫困居民参加相应医疗保险,并在保险给付过程中进行二次救助成为我国今后医疗救助制度的发展趋势。
3.医后救助 医后救助是指医疗救助部门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患病后接受医疗服务时自己预先垫付医疗费用,再通过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申请,获得救助资金以补偿先期支付费用。
这是目前最为普遍的救助方式。
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就2006年来讲,在全国已确定救助方式的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中,大部分仍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只有少数县(市、区)开展或适当开展了医前救助或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相结合的方式,事后救助使贫困群众看病时需要自己预先支付所有医疗费用,从而导致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放弃或延误了治疗。
此外,一些试点地区不仅实行“医后救助”,而且报销时间拖得过长,有的甚至为一年或半年才集中办理一次。
目前,医后救助转向医前、医中救助的趋势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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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2006年三月进公司任信息采集员一职,一直以来工作兢兢业业,业务上认真钻研,为公司之工作尽己绵薄之力。
八月炎炎夏日,因公司人员短缺,领导安排加班加点,我毫无怨言,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还兼起了主管分配的大组工作(主管到公司帮忙期间的工作),整月都未曾休息过一天。
九月份,本人感身体不适,但由于岗位是一人一岗制,我深知自身担负的责任,所以一直坚守在岗位。
直至十月十七日,身体感到非常不适,去医院急诊,确诊为糖尿病,血糖严重失控,需立即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主任医师告知我血糖指数非常不稳定,难于控制,建议装置胰岛素泵。
该泵费用要陆万元,而且不列入医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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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日前联合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优抚对象按属地政策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优抚对象的特殊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受优待照顾。
河北中科恒运研发的民政优抚医疗系统足够满足使用者的各种需求,便捷地获得医疗救助,简化了医疗救助程序,扩大医疗救助可及性
大病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xxx,男,壮族,现年xx岁,家庭其他成员xx人。
家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xx号。
本人 因患有xx病,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xx病。
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xxxx元整,合币:xx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xxxx,合币:xxxx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xxxx,合币:xxxx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11735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
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
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
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
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xxxx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敬 敬礼 !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民政救助政策有哪些
一、低保政策。
1、低保申请条件:要持有当地户口的常住人口;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710元。
2、低保标准:农村低保为三个档次,分别是每人每年3710元(重病、重残、重度精神病等导致的极贫人口增发8.6%的低保金,达到4028元)、2200元、160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指年满60周岁,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及其他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每人每年4704元;集中供养,每人每年6720元。
三、医疗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对患特大疾病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救助标准:对患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供养人员按100%,城乡低保对象按7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
四、失能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农村低保户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60周岁失能老人。
2、救助标准:低保户中失能老人标准是每人每月150元。
建档立卡贫困户失能老人标准每人每月100元。
五、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是低保户中持残联颁发的二代残疾证的残疾人。
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是持有残联颁发的视力、肢体一级,精神一、二级二代残疾证的人员。
2、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
六、孤儿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补贴标准:分散抚养的标准是每人每月700元,集中抚养的是每人每月1100元。
七、高领老人救助政策 1、救助对象:年龄在80至89周岁的无财政、社保工资的老年人和9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
2、补贴标准:80至8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0至94周岁每人每月200元;95至99周岁每人每月4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0元。
扩展资料 内容解读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办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同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办法》要求,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
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
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
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
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
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扩展资料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办法》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求助。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到求助后,应当及时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同时,《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
《办法》要求,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办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同时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
我想申请大病救助需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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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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