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
(以下内容节选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
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载明。
范文二: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辅导: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
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范文三:第508章 商船(碰撞伤害司法义务及救助)条例一[最新]
第508章 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制定关乎商船的条文,以令某些公约得以施行。
[1997年6月16日] 1997年第32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35号)
第508章 第1条简称
第I部
导言
(1)本条例可引称为《商船(碰撞损害法律责任及救助)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08章 第2条释义
第II部
碰撞损害法律责任
(1)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船只”(vessel) 包括任何船舶或船艇或任何用于航行的其他类别的船只; [比照 1894 c. 60 s. 742 U.K.]
“运费”(freight) 包括旅费及租用费。 [比照 1911 c. 57 s. 1(2) U.K.]
(2)凡在本部中提述因任何船只的过失而引致的损害或损失,须解释为包括提述因该过失而引致的在法律上可以损害赔偿方式追讨的任何救助开支或其他开支。 [比照 1911 c. 57 s. 1(2) U.K.]
第508章 第3条关于分担损害或损失的规则 (1)凡因2艘或多于2艘船只的过失而对该等船只中的一艘或多于一艘、其货物或运费或船上任何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则对该等损害或损失作出补救的法律责任须与每艘船只的过失程度相称。 [比照 1911 c. 57 s. 1(1) U.K.]
(2)如在考虑有关个案的一切情况后,仍无法确定过失的程度,则有关法律责任须平均分摊。 [比照 1911 c. 57 s. 1(1)(a) U.K.]
(3)本条的施行并不令任何船只为并非因其过失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负上法律责任。 [比照 1911 c. 57 s. 1(1)(b) U.K.] (4)本条并不影响任何人根据任何运输合约或其他合约所须负的法律责任。 [比照 1911 c. 57 s. 1(1)(c) U.K.]
(5)本条不得解释为对藉任何合约或法律获豁免负上某法律责任的人施加该法律责任,亦不得解释为影响任何人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局限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比照 1911 c. 57 s. 1(1)(c) U.K.]
第508章 第4条对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作出的损害赔偿 (1)凡任何在船只上的人因该船只及任何其他船只的过失而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则有关船只的拥有人须共同和各别承担法律责任。 [比照 1911 c. 57 s. 2
U.K.]
(2)本条不得解释为剥夺任何人在受伤的人或任何有权就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而提出起诉的人对他提起的诉讼中,他本可依据的任何独立于本条外的抗辩权利;亦不得影响任何人在本条关乎的个案中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局限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比照 1911 c. 57 s. 2 U.K.]
第508章 第5条追讨分担款项的权利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凡任何在船只上的人因该船只及任何其他船只的过失而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而从其中一艘该等船只的拥有人追讨所得的损害赔偿在比例上超逾该船只的过失比例,则该等拥有人可以分担款项方式向其他有关船只
的拥有人按该等有关船只各别的过失的程度追讨该笔超逾的款额。 [比照 1911 c. 57 s. 3(1) U.K.]
(2)因任何法定的或合约上的法律责任的限制、法律责任的豁免或任何其他理由而不能首先作为损害赔偿而追讨的款额,均不得根据第(1)款以分担款项的方式追讨。 [比照 1911 c. 57 s. 3(1) U.K.]
(3)在本部规限下,任何根据第(1)款有权追讨分担款项的人,除法律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补救外,为追讨分担款项的目的,亦享有任何首先有权为追讨损害赔偿而提出起诉的人所享有的相同权利及权力。 [比照 1911 c. 57 s. 3(2) U.K.]
第508章 第6条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的个案中的司法管辖权
任何就损害或损失授予任何法院海事司法管辖权的成文法则,须犹如该成文法则对该等损害或损失的提述已包括提述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方面的损害赔偿般具有效力,而关于该等损害赔偿的法律程序可据此而对物或对人提起。 [比照 1911 c. 57 s. 5 U.K.]
第7条诉讼时效第508章
(1)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如因任何船只的过失(不论是全因其过失或部分因其过失)而对另一艘船只、其货物或运费或该另一艘船只上的任何财产造成损害或损失,或导致该另一艘船只上的任何人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则强制执行针对该
犯有过失的船只或其拥有人并关乎该等损害或损失或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方面的损害赔偿的申索或留置权的诉讼的法律程序,必须在自造成或导致该等损害、损失、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的日期起计的2年内展开,否则不得提起该等诉讼。 [比照 1911 c. 57 s. 8 U.K.]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条例就丧失生命或身体受伤方面的损害赔偿中多付的超出比例的款额而提起强制执行分担款项的诉讼,其法律程序必须在自支付该等损害赔偿的日期起计的一年内展开,否则不得提出该等诉讼。 [比照 1911 c. 57 s. 8 U.K.]
(3)任何具有处理本条所关乎的诉讼的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可按照法院规则,按其认为合适的范围及条件,延长展开上述诉讼的法律程序限期;如该法院信纳在该段限期内并无合理机会在其司法管辖区内、在原告人船只所属国家的领海内、或在原告人居住或其主要营业地址所在国家的领海内扣押被告人船只,则该法院可将该段限期延长至足以提供该等合理机会。 [比照 1911 c. 57 s. 8 U.K.]
第508章 第8条适用范围
(1)本部适用于在具有处理有关个案的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所聆讯和裁定的所有个案,亦适用于有关损害或损失所发生的任何水域。 [比照 1911 c. 57 s. 9(3)
U.K.]
(2)本部适用于任何并非有关船只的拥有人但须对该船只的过失负上责任的人,犹如在本部中对“拥有人”的提述包括该人一样。 [比照 1911 c. 57 s. 9(4) U.K.]
(3)凡凭借任何租用合约或转管租约或因任何其他理由,任何船只的拥有人并非负责该船只的航行及管理的人,则在本部中对拥有人的提述须当作代以对承租人或当其时须如此负责的其他人的提述般解释。 [比照 1911 c. 57 s. 9(4) U.K.]
第508章 第9条《1989年救助公约》具有法律效力 第III部
救助
(1)附表1第I部列载的《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公约》”)的条文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 [比照 1994 c. 28 s. 1(1) U.K.]
(2)附表1第?部的条文就《公约》而具有效力,而第(1)款则在不抵触该部的条文下具有效力。 [比照 1994 c. 28 s. 1(2) U.K.]
范文四:司法救助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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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李西山,男,汉族,1953年9月17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七西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07年5月18日依法作出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 此致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西山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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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姜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xxx。
申请事项:申请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2014年3月25日,被告xx驾驶的浙Axxx号轿车,在东文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新路口,向南左转弯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严重伤害的交通事故,事故被告xx负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一一七医院紧急救治,前后总共产生医药费二十多万元,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第三章责任强制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肇事司机又是醉酒驾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但对申请人的医疗费赔偿却始终未予以落实,该案经贵院杭下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xx赔偿申请人医药费205614.8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xx未予以履行,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杭下执民字第xxx号,但由于被告xx因此事正在执行刑罚,迟迟未能执行,但是,申请人因此次事故,为了救治保命,家庭四处借债,现在申请人病情虽有稳定,但还需后续治疗,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无奈之下,只能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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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度治病救困之需。恳请贵院领导予以怜悯批准。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附: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童君平
1824849632申请人:
司法救助申请书
x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诉xxxxxxxx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在xxxx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xxx中医院及xxxxx医院附二院两次手术,前后共花费了十五万元。现除家里积蓄已用完外还借了亲戚朋友不少钱。申请人现家里经济十分困难,无力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申请人进行救助,免交案件受理费。
请准许。
申请人:xxxxxx
xxxx年xx月xx日
申 请 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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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现年***岁,家住***********院内。本人下岗多
年,因家庭经济困难,经过再三考虑,特申请贫困补助。
我的家庭是一个三口之家:丈夫、孩子还有我。我下岗后因
年龄大,没有多少文化、没有本钱,又没有一技之长,加上身体也不好,只能干一些低收入的活;孩子****,***岁,身体也不好,经常看病吃药,现在*******上中学。由于现在社保基金数比例越来越高,所申请的社保金补贴也一直没有批,所以我每月微薄的收入,交了养老金和医保后就所剩无几。现在的物价特别高,压得我们喘不过气。家庭的艰辛深刻影响着我们的健康和未来。全家?a href="http:///fanwen/shuoshuodaqua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说纳 钍 洲拙荩 梦曳浅,木拘模 恢 烂魈斓穆吩诤畏健,液茫 姨 滴颐堑恼庵智榭隹梢陨昵肫独Р怪 乙斐,咝耍 盟谱プ×艘桓 让 牡静荩 吹搅艘幌呃杳鞯氖锕猓 梢跃任颐堑募彝ビ谒 稹, 胰松塘恐 螅 治颐羌彝サ幕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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帧,仪肱 嘉 巍?/p>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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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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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司法救助指南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缴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是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司法救助,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一、申请司法救助的情形
司法救助分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三种方式,三种救助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其中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
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交的材料
1、司法救助申请书;
2、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
3、下列当事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时,还应当提交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
(1)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2)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3)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4)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5)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
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还应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司法救助案件的诉讼费用负担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经审查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立案时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责;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社情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四、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后的处理
当事人起诉时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