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其内容中须约定股权质押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
一、股权质押概念
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和我们常见的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而抵押不用。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像贵州百灵最大股东把他的股权拿来质押,目的也就是向银行或者第三方贷款进行担保。
二、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三、股权质押合同的设立: 股权质押的设立以当事人同意并签订质押合同而设立。
(一)股权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中国《担保法》第64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第78条第1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可见,在中国,股权质押只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方可设立。
(二)股权质押合同是要物合同
即质权的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订立契约,而且以交付标的物为必备条件。如日本《商法》第207条规定,“以股权为质权标的的,须交付股票”。中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必备要件,主要是因为目前股票已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控制运行。因而《担保法》采股票质押的登记为股票质押成立的必备要件以代替股票的转移占有。
(三)股权质权成立的公示
关于质权成立的公示效力,在立法上有两种主张:
其一,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即将公示方法作为质权的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须具备条件。德国民法采用这种主张,台湾民法亦同。
其二,对抗要件主义,即质权只须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只有公示,才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日本民法采用这一主张。股权质权的公示形式,以股份出质的,多采用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以出资额出质的,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
中国《担保法》对股权成立的公示,采用有效要件主义,即以公示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并以此对抗第三人。对公示的形式,无论是以股份出质还是以出资额出质,均采取登记的方式,只是登记的机关不同。如《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关于登记内容,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还是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至少必须具备: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质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股票数或股票的编号)以及出质期限等。此外,我个人认为还应当附具质押合同。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
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设立股权质押,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质押合同除满足《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合同不能成立。可见,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的股权设立的质权,因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其设立不仅需当事人合意,尚得受行政机关的监管。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在登记机关的备案,是该种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贷款合同书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贷款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签约地点:_____...
房产抵押合同样本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实施日期】1999/01/01【颁布单位】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抵押物业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购房____ 字第________号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 年____ 月____ 日会同担保人签定本房产抵押贷款合约(下称“合约”)。
抵押人(即借款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于____ 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即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于抵押权人,并同意该房产买卖合同项下的房产物业(即抵押物业),在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收楼纸)后,立即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以该物业抵押于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本合约全部条款。
抵押权人(即贷款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的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的部分楼款。
经三方协商,特定立本合约,应予遵照履行。
第二条 释义 在此贷款合约内,除合约内另行定义外,下列名词的定义如下: “营业日”:指抵押权人公开营业的日子。
“欠款”:抵押人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
“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即购房业主)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
“房产物业建筑期”: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视为房产物业建筑期。
第三条 贷款金额 一、贷款金额:人民币____ 元; 所有已归还(包括提前归还)的款项,不得再行提取。
二、抵押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将上述贷款金额全数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帐户。
第四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
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
第五条 利息 一、贷款利率按____ 银行贷款最优惠利率加____ 厘(年息)计算。
二、上述之优惠利率将随市场情况浮动,利率一经公布调整后,立即生效,抵押权人仍保留随时调整贷款利率的权利。
三、本合约项下之贷款利率,按贷款日利率或根据抵押权人书面通知按市场情况而调整的利率。
四、合约有效期内,按日贷款余额累计利息,每年以365天计日。
五、贷款利率如有调整时,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调整后的利率。
第六条 还款 一、本合约项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抵押人应分____期,自款项贷出日计,按月清还借款本息,每期应缴付金额(包括因利率调整带来的应缴金额改变),由抵押权人以书面通知抵押人,如还款日不是营业日,则该分期付款额须于还款日起延次一个营业日缴交。
二、抵押权人有权调整及更改每期应付金额或还款期数。
三、抵押人必须在____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的本息和一切费用,要照付该帐户,若因此而引致该帐户发生透支或透支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责任。
四、所有应付予抵押权人的款项,应送____银行。
五、抵押人不能从中抵扣、反索任何款项。
如果在中国现时或将来有关法律规范下,不得不抵扣或反索任何款项(包括税款),则抵押人得即向抵押权人补偿额外款项,致使抵押权人所得,相当于在无需反索的情况所应得不折不扣的款项。
第七条 逾期利息及罚息 一、每月分期付款应缴的金额,应按照规定期数及日期摊还;尚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况,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利率由抵押权人决定,按月息2%至5%幅度计收。
二、抵押人如逾期还款,除缴付逾期利息外,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至50%的罚息。
三、抵押人须按照上述指定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无论在裁判确定债务之前或之后,此项利息均按日累积计算。
第八条 提前还款 一、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下,抵押人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1.抵押人可在每月的分期还款日,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实贷款额,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____ 万元整的倍数;所提前偿还的款额,将按例序渐次减低原贷款额。
2.抵押人必须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给抵押权人一个书面通知,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3.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约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款项,抵押人应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一个月利息的补偿金。
二、抵押人和担保人同意,在发生下列所述任何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
想知道股权质押协议和股权出质协议的区别,以及这两个同时以相同的...
一、股权质押和股权出质是相同的行为,只是名称上的不同。
二、如果一定要说他们有什么不同,要看约定的条款有什么差异,比如说你说的质押的价格不同就是差异之一。
三、至于为什么价格会有差异,最主要在于质押时的股票价格不同,比如说2015年牛市时每股100元的股票,当时质押10000股,可以质押100万元;现在熊市每股只值20元,再质押10000股,只能质押20万元。
四、如果不是上市公司,没有股票,就看质押时公司的价值,质押时公司值钱就能多质押一些钱,质押时公司不值钱,质押的钱就少。
五、至于质押时公司值不值钱,一方面看公司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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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质押合同的版本
质押合同的范文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E-MAIL: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职务: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传真:____E-MAIL: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职务:_____ 为确保________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或股权作质押。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
双方经协商一致,按 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质押的财产或股权为:(附详细清单及出质人所有权证明)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质物共作价人民币________(大写)元整,质押率为 ________%,实际质押额为________(大写)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日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双方商定 移交事项如下:________ 第四条 在质押有效期内,乙方应负责妥善保管质物,并不得挪用,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保管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第五条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质物中的________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 单交乙方保存。
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期限。
如主合同经双方同意延长期限 的,甲方应办理延长投保期限的手续。
保险财产如发生意外损失,所得赔偿金应由甲方到________银行办理专项存款,并将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质物,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交________银行专项存储,存款单交由乙方保管,或者以该款项提前清偿债务。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
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物: (1)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经延期后仍未履行债务; (2)债务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3)债务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处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还 有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条 款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主合同债务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的,质押权即自动终止,乙方应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质物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乙方擅自挪用质物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挪用行为,或返还原物,亦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3)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4)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九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债务总额 ______%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出质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的义务,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质物及有关单据。
(6)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如下: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质物移交完毕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质物清单及有关证书、单据一式_____份。
甲方(印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印章):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需要带几份质押合同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股权质押的股权出质流程
一、股权出质流程1、 可以申请股权出质的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及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 填写表格等材料(填写《股权出质设立申请表》等表格:提交执照复印件,质权合同,质权人、出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证件。
)3、 现场材料提交(携带齐所有提交的材料,预约成功后于电话提示的受理时间到投资服务大厅取号办理。
)4、 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受理后取得股权出质通知书。
您的登记申请材料被受理后,请按工作人员的提示到投资服务大厅一层发照窗口领取股权出质通知书。
)二、 股权出质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股权质押需要什么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二)经办人身份证明;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四)股东(大)会决议;(五)质押双方签定的质押合同原件;(六)质权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实现质押股权要注意哪些问题
现今,股权质押是很多企业获取融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的重要手段。
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质权人在行使质押权时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一、股权质押的设立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但最终质权人能否实现债权只订立质押合同还不够尚。
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分析:A向B借款400万元,以A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B非该公司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因A的原因并未办理质押登记。
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
现还款日到期,B作为质权人要求行使权利。
上面这个案例中的核心问题是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我国《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在该案例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但因出质人原因并未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导致案例中的股权质押并未有效设立。
对于质权人来讲,这样的结果是非常不利的,面临着质权无法实现的风险。
作为补救措施,在签订股权质押合同时,一定要规定违约条款。
因为虽然质押权并未设立,但并不影响合同中质押担保条款的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权人可以向出质人主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对质押权人造成的损失。
该案例中另外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即“二人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这种约定即通常所说的流质契约,为了防止质权人趁人之危、显失公平后果的发生,现代各国立法均严格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受清偿前,质物所有权归属质权人的约定。
我国《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故A与B关于如未能按期还款,A则自愿将该40%的股权转让给B的约定无效。
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折价给质权人,实际上也是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方式之一。
故A与B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可以约定将股权按市场价值折价偿还债务。
二、股权质押对标的物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可见,并非所有的股份、股票都可以转让。
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还以上面的案例举例,A转让B的股权属于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B并非甲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经过甲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保证甲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担保法》第78 条第三款也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在程序上,A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规定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能只有几十个,甚至只有几个。
作为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每人持有一定的分额。
如果有一天,其中一人突然要将自己手中的股权转让给陌生人,其他股东难免没有意见,所以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连续运作,公司法通常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同意要以书面形式,也就是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限制 《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因此这些股份在限制转让期间不得用于质押。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持有、买卖公司股票以方便融资,故对其限制性因素并不太多。
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
另外,法律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所以国有股权出质,应该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
3.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
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可见,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
这是因为,公司如果用其资本买回股份,实际是将股东的投资退还给股东,从而形成实质上的退股,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股权质押标的物的价值1.质押率 实务中,股权质押受质押率的影响,质押率实质就是一种折扣。
例如,上市公司将市值1000万元的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必然小于1000万,也就是说融资打折了。
质押率一般情况是3-6折。
假设质押率为40%,...
终于有人把什么是股权质押说清楚了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
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
《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
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
否则受让人如果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
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
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
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
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
最后,从观念上来分析,传统的观念以为公司的股份的设质仅仅包括财产性的权利,这是将权利孤立地进行分割。
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是不可能如同法学家一般将权利分割成诸多部分,并且进行考虑。
另外,假如真是只能转让财产性的权利,那么这种设想必然会在质权执行时产生纠纷,从而与民法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相冲突。
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标的应该包括全部的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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