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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最新房屋拆迁法内容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承担具体工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被征收人意见,对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将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及理由、论证和听证情况以及修改情况及时公布,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
2017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一览
补偿包含四部分: 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②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③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④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017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关于2017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4、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扩展资料: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九日 国有土地上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辖市(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常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属地负责、以辖市(区)为主;确有必要时,市政府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本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机构承担。
辖市(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备案监督; (四)负责对辖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备案; (五)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汇总; (七)负责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 (八)组织实施市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九)负责对《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辖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常州市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二)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 (三)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具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五)具体组织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七)按规定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房屋征收决定; (八)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相关手续; (九)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十)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政府直接征收的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市、辖市(区)发改、建设、国土、规划、房管、公安、城管、工商、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在中国,针对你的问题也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详情见: 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编辑本段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
房屋拆扦补偿标准2017
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二、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扩展资料: 一、(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二、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三、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四、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五、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参考资料: 房屋拆迁补偿---百度百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 (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 (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补偿 第十八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房屋在征收补偿中,怎么区别二次装修补偿范围,木门及本质玻璃窗算...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二监督”的制度。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下称征收人),通过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征收补偿、选房顺序、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下称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二、征收范围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前埭社区及阳江社区。
三、动迁期限以区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为准。
四、工作流程基本流程分为宣传动员、实地丈量、书证送达、面积核对、签订协议、腾空验收、发放选房号、建筑拆除、组织选房、财务结算、工程建设、回迁安置。
被征收人应及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产权证明等材料,配合工作人员办理补偿安置相关手续。
五、用途认定土地性质、房屋用途以《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六、面积计算(一)房屋面积按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证登记面积结算。
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计算。
(二)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无异议、按期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国家现行的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有下列情况的可按下述优惠方法计算征收面积:1、征收面积计算以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2、平屋外墙至滴水线的水平投影面积部分,可按50%计算征收面积。
3、平屋的天井按50%计算征收面积。
4、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的建筑,其楼底高度在2.4米以上,阁楼层高最低处净高不低于1.6米,按其阁楼使用面积的50%计算征收面积。
5、通往屋面的风楼,其层高低于2.2米的,按附属物给予补偿;层高超过2.2米的,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三)对本方案中所列价格有异议而未达成协议的,其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房地产测量规范计算,不再适用上述计算面积的优惠方法。
七、补偿安置(一)补偿方式。
分为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
(二)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按经认定为合法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
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2、补偿价格⑴、国有出让土地(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补偿价格按该地段洛江区基准地价104万/亩计算,国有划拨土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补偿价格按73万/亩计算,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补偿价格按73万/亩计算,未经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补偿价格按相关征地补偿标准计算。
⑵、房屋补偿价=房屋重置价*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二次装修成新率。
房屋重置价、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表1、2、3。
3、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等面积调换、差价互补、严控扩购、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先签约、先腾空、先选房”的办法,按照选房顺序号进行选房,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宽带、电话移机费用按两次计算补偿。
为落实国家保护华侨权益政策,被征收人的房屋经市或区职能部门确认为华侨私有房屋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同一工作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以公开拈阉方式优先确定。
八、财务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由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付清;选择产权调换的、或部分产权调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后,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和第一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金额与应缴交金额对抵后,超出部分征收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在交房时按规定期限内缴清。
第二部分 手续认定九、手续完整(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持有有效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为完全产权;(二)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结合片区实际情况,虽不具有前款有效证件,但在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具有以下手续之一的,可视为完全产权;1、持有解放前相关契证且无产权纠纷的房屋。
2、“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记载的房屋。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基建的房屋。
4、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泉政〔1995〕综309)实施前,经原鲤城区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基建的房屋,或经乡镇政府批准使用非耕地基建的房屋。
5、1995年12月25日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通知...
没有一书四方案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怎么办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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