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土地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
土地登记的概念、意义和作用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土地登记,也称土地权利登记,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土地的各项权利实行登记的制度。
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登记的意义
按照民法理论,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制度,它的根本目的是对权利的公示。所谓公示,是指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是对世权和绝对权,除了物的权利人以外,其他人均为权利义务人,物权变动(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必须遵循公示原则,即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按其标的物的不同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二者的公示方式不同。动产物权以交付公示,以物的这种直接的现实的转移来公示,获得社会承认。
土地等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公示,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程序记载到国家法定登记机关的簿册上,土地物权的变动才发生效力。
三、我国土地登记的作用
我国的土地登记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通过土地登记,明确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切实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维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土地登记,确认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上,理清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界定了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土地登记是对土地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关键措施。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通过土地登记对土地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土地权属变动关系进行
确认,有效促进了土地市场的规范,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四)有效地保护了耕地。土地登记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进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在对土地用途变更登记进行审核时,凡是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随意将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破坏耕地,非法占用耕地的,均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不得颁发土地证书。
(五)为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信息。土地登记是土地管理主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国家掌握土地动态变化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源,是国家收取土地租、税、费的依据。
范文二:土地登记申请书的作用
土地登记申请书的作用
法人代表姓名
?全民?民营?股份?集体?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个体?个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权属性质 使用期限 土地使用权
土地座落 区(县)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亩)
其 中 地 类 面 积 土
地 其 中 其 中 居工民未利总 耕 牧草交通水企设园地 林地 矿点用用土宅基面 地 地 用地 域 旱地 水田 业用及地 地 地 积 建地
城、镇、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面 积 土地用途 ?, 独自使
用 其中:建筑占地 土地等级
面积 家庭人口 共有
使用 面积 其中地上物类 权 分摊 别及权属 建筑占地
他
项 100个汉字 权
利
申请登
记的 150个汉字
依据
范文三:土地登记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与方法
土地登记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与方法
【摘要】土地登记制度是我国土地政策中比较基本的一项制度,其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十分重要。本文首先概述了土地管理的相关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土地整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最后在三大方面对土地登记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与方法做了探究分析。
【关键词】土地登记;土地管理;作用;方法
一、前言
作为土地国有化的国家,我国在土地登记方面有着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研究土地登记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与方法之前,有必要首先了解我国土地整理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土地管理概述
1.土地管理主要包括土地权属(地权)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两大部分。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里,地权是最主要的财产权,土地税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出现了以收税和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地权为目的,以土地的勘丈、评估和登记等地籍管理为主的土地管理。到了近代社会,由于工业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口、资源、环境问题加剧,人地矛盾突出,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合理利用和保护问题,提到各国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土地利用管理也就成为当代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2.土地权属管理:简称地权管理,主要手段是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土地登记一般以登记土地所有权为主,也登记设定在他人土地所有权上的他项权利。要登记并保护权利,先要勘丈土地的界址,量算面积,土地评估。
3.土地利用管理:土地利用管理主要是各级政府通过编制和执行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土地的配置和利用实施宏观的控制性管理;结合土地的供给和地权管理,对具体宗地的用途实行管理;通过土地整理,依照基层土地规划对土地进行深度开发利用。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有效的配置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率和改善土地环境,以土地的永续利用来保障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土地整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结构不尽合理,缺少系统规划从总体上看,村庄整体布局较为分散,尤其是山区,道路不成网,房屋不成排,缺少系统的规划,没有基础设施,功能不完善。据调查,目前现有的农村居民点内部大约有15%至20%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在村庄内部土地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同时各地仍在农村居民点外围划出一定数量的农田作为建设预留地,致使村庄总体面积不断蔓延,占用和破坏大量的耕地,蚕食良田。
范文四:土地登记申请书作用
土地登记申请书作用
申请人情况登记申请人e所有权人e使用权人e抵押权人e需役地权利人?权利受让人e更正登记申请人
e异议登记申请人e预告登记申请人e其他名称宋三证件种类e组织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e护照e军官证e其他证件编号652823198011272216单位性质e行政e事业企业?个人通讯地址新疆巴州尉犁县农二师三十一团邮编:84150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宋三联系人:宋三联系电话:131****5065电子邮件钥:/代理人姓名/职业资格证书号/代理 机构名称/联系电话/登记申请人e抵押蚍人e供役地权利人?权利转让人e预告登冷记义务人e其他名称王四证件种类e组织滗机构代码证?居民身份证e护照e军官证厄e其他证件编号65282319380哐4012213单位性质e行政e事业企入业?个人通讯地址新疆巴州尉犁县农二师橡三十一团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王悚四联系人:王四联系电话:435000镦0电子邮件:/代理人姓名/职业资格证霈书号/代理机构名称/联系电话/土
地
情
况坐落农二师三十一团团部面积36?4用途住宅用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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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情况?地表e地 上e地下取得价格/权属性质?国有建设佃用地使用权e国有农用地使用权e集体土边地所有权
e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e宅基塘地使用权e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迢国有?划拨e出让e作价出资e租赁e授惭权经营e其他集体e荒地拍卖e批准拨用荨宅基地e批准拨用企业用地e集体土地入ぁ股e其他需役地
坐落/土地抵押情况土援地价格/土地抵押面积/土地抵押金额/ 土地抵押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再月/日土地抵押顺序/申请登记的内容王坜成坤于2003年4月16日依法登记以镳划拨方式取得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批准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面积为36懋4平方米。王成坤将本宗地的划拨国有建崎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宋财富。现申请办舰理该宗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 记。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嚣证》二师国用2003字第020312檐0031999
年6月19日~王四与瓴宋三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3.宋 三缴费票据。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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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对填写栉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程。
申请人签章:申请人签章:
201,0年1月26日201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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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登记的性质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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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登记的性质与作用
根据物权法理论,在因法律行为而致的不动产物权设立与变动中,登记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孙宪忠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指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手段,是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王利明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指出,“我国物权法应当采纳登记对抗主义。??。登记应当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权利不能对抗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物权立法中关于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出现了两种主张,即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出台后,对于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性质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对于家庭承包,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三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其他方式的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承包),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分析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丰富了我国物权法理论中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观点。
首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设立上未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或登记对抗主义,而采债权意思主义。登记与否,不影响这种新型用益物权的设立,登记不是这种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之所以采取这种法制,依目前学者们的解释,大致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权利,减轻批准、登记可能给农民带来的负担”。?二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与成员权有密切联系,公众可以通过对某人的成员资格的了解而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其是否享有承包土地的物权,这就极大的减少了承包经营权公示的重要性。??。我们认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没有登记的必要”?。三是“中国传统上就是将‘地契’作为土地权利的凭证,用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权的凭证,农民也易于接受”,“如果改为登记,就要在全国县级以上各级土地管理局增加机构、人员,不符合精兵简政的原则,且导致登记机构乱收费的可能”。?第二、对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只对互换、转让两种流转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其主要理由是:“1、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尚不健全,而且,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数量很大,而且地块分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将是一项非常细致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做大量工作,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在目前情况下,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登记,不太现实。2、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权情况看,转包约占50%,出租占17.88%,互换占7.58%,入股占5.71%,转让约占11%,其他形式约占10%.因此,许多可以通过债权方式处理,不一定需登记。而且,流转范围对象大部分是附近的农民,互相比较熟悉,从公示、公信的角度来看,登记的必要性也不大。3、如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登记才能生效,这必然发生登记费用,不仅给农民增加了麻烦,还会增加农民负担”。?第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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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这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不设立或不生变动之效力。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而言,
采取了多元化的立法体制。因此,在不同的体制之下,登记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应做具体地分
析。
首先,由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采意思主义,权利的设立无需登记。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其性质和作用是什么呢,我认为,这种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这种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这种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于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仅起证明作用,证书仅是证权凭证不是设权凭证。再进一步分析,登记这种行为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登记是登记机关的法定义务,登记机关对承包合同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登记机关不及时给农户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证书,或因错误登记而侵害了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
第二、由于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采登记对抗主义,登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互换和转让方式转移的公示要件。不登记,不影响互换合同和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也不影响承包经营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互换合同或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办理登记,“乃是一种(互换合同或转让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应负的义务,另一方要求其履行登记义务实际上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如果负有登记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办理登记义务,应当以构成违约论,另一方面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登记的义务,我们认为当事人双方依据法律的规定都有办理登记的义务,此种义务一旦为法律所固定下来,便可以自动转化为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此种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责任。”?登记对抗主义对于解决多重买卖问题意义重大。例如: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乙支付了价金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其后,甲又将该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丙,丙不知甲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而且也不应知这一情况,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后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为取得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第三人,乙因未履行登记这一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而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能向丙主张权利,只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或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在此,应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丙就自己为善意负举证责任,乙可就丙为恶意举证。
第三、由于其他方式的承包经营权设立及物权变动均采登记生效主义,因此,登记对经营权的设立与变动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不登记,不能设立承包经营权;不登记,承包经营权不转移。但是登记与否,不影响承包或流转合同的效力(抵押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区分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变动与登记问题。只有在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有效成立后,才发生登记问题。未登记,其法律后果只是承包经营权不设立或不变动,绝不能以此而否认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的效力。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具体操作中,登记机关除应将登记事宜记入登记册(簿)外,还应发给承包方权属证书。因此,应当正确认识登记册与权属证书的关系。权属证书必须根据登记册记载的内容而制作,而且与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以登记册记载的内容作为权利设立或移转的依据。权属证书只是享有某种物权的凭证,一旦发生权属争议,权属证书可以用来作为确权的证据,但只是初步的证据。不动产物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只能是不动产登记。占有权属证书,并不必然表明享有权利;遗失权属证书,并不丧失权利;将权属证书移交他人占有,并不表明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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