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书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1 项目名称:
2 服务地址:
3 户型与面积:
4 服务范围:
第二条 服务期限
1 根据本合同服务内容,双方约定服务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如遇不可抗力或不具备现场服务条件而无法规定期限内覆行合同,经双方确定后,工期可以相应缩短或延长。
第三条 服务质量
本项服务遵守《家庭保洁操作规程》和《家庭保洁验收标准》,未作规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并且在本合同中注明。
第四条 收费标准与付款方式
1 收费标准:
2 本项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3 付款方式: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无偿向乙方提供管理和存放设备、物品及作业人员更衣的场所,以及乙方作业所需条件,如水、电和其它支援物料。
2 甲方对一次性服务的项目,应在保洁作业活动结束当天进行验收,超出验收期限或已使用服务现场视为甲方默认质量验收合格。
3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现场管理规定。
2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和保洁范围、标准及保洁次数的规定进行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作业所需的清洁设备、工具、器材及药剂。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作业或误工,由此造成乙方作业延期完工或误工损失之责任由甲方承担。
2 在服务过程中,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甲方财物损坏等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乙双方在覆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九条 附则
1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附注: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日期: 日期:
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采购单位): ,电话:
乙方(供货单位):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年 月 日****政府采购中心第号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采购的物品内容和成交价格:(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成交价格(元)
合计(大写)¥
免费配送物品:
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
第二条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
1、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执行。
2、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投标文件说明的服务承诺做好保修等免费服务。但属于正常合理的损耗应由甲方承担。
3、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4、如因乙方物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
2、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安装、调试,负责基本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物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负责提供物品的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
4、验收标准:
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2、结算方式: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1、合同订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先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送其备案。
2、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否则,将对有关单位、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合同无效的,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附则
1、*****政府采购中心第 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乙方投标文件及澄清说明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附件:
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由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协商确定。
采购合同范本的注意事项
1.产品名称规格
2.质量要求
3.包装要求
4.价格(注明税率、付款方式)
5.运输方式
6.双方违约责任(特别注明不能按时交货时责任,以及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处理责任)
7.如涉及到技术问题,注意保密责任。
合同不要太复杂,让对方看了就害怕。但重点事项一定要提到。
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怎样填写延期付款提款书面申请书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预收货款登记时,上面要填写的地区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顺序码 国际收支申报序号具体会在银行出具的 《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号码里的前六位数字就是地区代码。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采购合同范本
甲方(采购单位): ,电话:
乙方(供货单位): ,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年 月 日****政府采购中心第号采购项目招标结果及相关招投标文件,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采购的物品内容和成交价格:(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标准数量成交价格(元)
合计(大写)¥
免费配送物品:
甲方不再另付任何费用。
第二条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乙方售后服务及损害赔偿
1、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执行。
2、乙方应按生产厂家的保修规定和投标文件说明的服务承诺做好保修等免费服务。但属于正常合理的损耗应由甲方承担。
3、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 。否则,甲方可自行组织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货款和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
4、如因乙方物品质量原因,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三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 ;交付地点: 。
2、乙方负责物品的运送、安装、调试,负责基本操作培训等工作,直至该物品可以正常使用为止;负责提供物品的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验收时间:甲方必须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 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
4、验收标准:
1)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
2)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
第四条货款的结算
1、结算依据:采购合同、乙方销售发票、甲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2、结算方式: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不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1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监督和管理
1、合同订立后,双方经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先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送其备案。
2、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否则,将对有关单位、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宣告合同无效的,一切责任概由过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附则
1、*****政府采购中心第 号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乙方投标文件及澄清说明文件都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甲、乙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附件:
采购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电话:电话: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由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协商确定。
采购合同范本的注意事项
1.产品名称规格
2.质量要求
3.包装要求
4.价格(注明税率、付款方式)
5.运输方式
6.双方违约责任(特别注明不能按时交货时责任,以及出现质量问题时的处理责任)
7.如涉及到技术问题,注意保密责任。
合同不要太复杂,让对方看了就害怕。但重点事项一定要提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规范 哪里有?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信息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 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索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1/07/04 实施日期: 2001/07/04
正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怎样填写延期付款提款书面申请书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做预收货款登记时,上面要填写的地区代码 金融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顺序码 国际收支申报序号具体会在银行出具的 《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号码里的前六位数字就是地区代码。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规范 哪里有?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信息类别: 法律法规规章类 信息项目: 部门规章
文件标题: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索引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0号
发布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主管部门: 政策法规司
发布日期: 2001/07/04 实施日期: 2001/07/04
正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
2001年7月4日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第五条第(一)项4中删去“公共”。同条,第(二)项中增加“监理”。
三、第六条中“六”个月修改为“三”个月。
四、第六条、第七条中的“工程建设”修改为“建设工程”。
五、第八条删去“其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建档案馆参加”,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六、增加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第二款后增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三款修改为“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八、删去原第十条。
九、增加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十、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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