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土地属于无形资产
我单位购买一块土地,但未交土地出让金,买地款应计入无形资产核算还是固定资产核算?
我国企业及个人所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所以在我国所说取得土地,都是取得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无形资产不计提折旧,应该是摊销无形资产的价值。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的价值摊销,按你们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进行摊销,摊销采用的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即:每年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用年限 摊销入账时做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土地使用权摊销
贷:累计摊销
问题:在工作中我遇到一个模糊概念。一个企业缴纳出让金的土地做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入账,但是企业是的土地用于自用,建造办公楼,此时土地使用权是按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呢,还是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项目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按规定固定资产的土地不进行摊销呢?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该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相应的依据如下: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比例)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范文二: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出资属于转让不动产,还是转让无形资产
摘要:在单独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出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并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出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无论是出售不动产,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都为1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或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简易计算增值税,也就是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各位律师评创业的观众,大家好,我是刘森律师。希望你已经看过了我们上一期讲的“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出资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上一期讲的主要内容是,在营业税时代,以土地作价出资免征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营业税被增值税取代,而增值税不再免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那么今天我们要讲的主题是,营改增后,以土地作价出资属于转让不动产,还是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相应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结合2016年财税36号文来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需要缴纳增值税。有些人认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应当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这个看法,对也不对:
(1)说上述看法对,是因为36号文规定,在转让建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说上述看法不对,是因为根据36号文,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等;而自然资源使用权,就包括土地使用权。可见,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而不动产,指的是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很明显,在36号文中,不动产并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可见,在单独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出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一并作价出资时,应当按照出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而根据36号文,无论是出售不动产,还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税率都为11%。
当然,根据相关规定,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或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简易计算增值税,也就是按照5%的简易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纯属学术分析,仅供参考! 如果你想深入研究,可阅读下面的相关规定。如果你想收看我们更多的节目,欢迎订阅律师评创业订阅号。再见!
附:相关规定
(1)营业税(本免征,现该税种已取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1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征收)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1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第15条规定,“增值税税率:……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2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第3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3条规定,“其他政策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刘森律师,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范文三:请问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那它怎样摊销?
2011-08-09 08:09
满意答案?好评率:100%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由于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所以2010年之前未摊销的要补上
如果从2011年1月1日开始算? 年限为45年8个月? 软件中没有的科目可以自己增加
摊销时按使用部门或者作业的成本分摊: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
贷: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一般按照一下顺序:
1、按照合同规定收益年限(法律并无规定);
2、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年限(合同并无规定);
3、按照收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年限(合同与法律均有规定);
4、不超过10年(合同与法律均无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应以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为摊销年限。
《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的计算,虽然说可以不理它,按照10年进行摊销,但是在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一样会按照20年的摊销年限进行审核,多摊销的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的。
具体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摊销 ? ? ? ?(20年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可以在年底一次摊销当年应摊销的无形资产。
购入土地使用权,并在该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会计处理时应分别作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并分别进行摊销和计提折旧。直接购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时,无法分清土地和房屋的价值的,只能作一项固定资产核算,能分清的也分别核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按土地购买时确认的使用年限平均摊销,未规定或无法确定使用年限的视同无限期使用,不用摊销。土地使用权与长期待摊费用都是用来归集费用的,归集后再进行分摊,而且二个费用最终都是分摊到管理费用科目。
土地和房产一定要分开计提,你做个电子的明细表,把土地和房产分开。年限也不一样,房产可以按20年计提的,土地使用权按使用权证上的剩余年限摊销。
按照税法的规定,如果是单独购入的土地,做为无形资产核算.实际上购入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会有一个证的.按照证书的注明的使用年限(一般是70年),减去购入前的年限,就是购入后的可使用年限.以这个可使用年限做为摊销年限.
如果连同地上建筑物一起购入的,如果可以分清土地与建筑物的价值的,应分别做为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核算.如果无法分清或无法确定土地价值的,则将土地连同建筑物做为一个整体,合并按固定资产核算,按照地上建筑物的可使用年限进行折旧处理。
无形资产一般无残值,按年限平均摊销。
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别开进行摊销和折旧。(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各自算各的,当成两个不同的资产处理)
例外情况:1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土地使用权计入所建造的房屋成本。2企业外购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确实无法分离的,将土地使用权按固定资产处理。
范文四:购买软件是否属于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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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购买的电脑软件是否应该计入无形资产,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如果纳税人所购入的电脑软件是与电脑一起购入的,并且达到固定资产的标准,那么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将其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计入固定资产,而不
2.能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如果达不到固定资产的的确认条件,则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如果纳税人是单独购入的软件,而且所购置的软件也符合会计制度或者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那么就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如果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则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3.电脑与电脑软件是一并购置的,但是所购置的电脑是作为金税工程等税控设备的,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国税发[2000]191号)第四条的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可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二、购买电脑软件可否将专用发票上的税额认证抵扣, 从你的提问可以看出,你所购买的软件属于软件产品,不仅销售方属于增值税课税范围,而且还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电脑软件是与电脑一起购买的,那么由于此时软件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因而即使取得了符合规定条件的专用发票,也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如果你单位处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抵扣的试点地区,比如说东北,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在试点地区,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2.电脑软件是单独购买的,那么不管你是在试点地区,还是在非试点地区,只要取得的专用发票符合抵扣税款的抵扣规定,那么其中的进项税额是允许抵扣的。 3.电脑与电脑软件是一并购置的,但是所购置的电脑是作为金税工程等税控设备的,那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规定,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种情况,即纳税人购买的无形资产不是作为增值税产品,而是作为营业税产品的情况,那么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软件是课征营业税的,那么纳税人就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因为其中不含有增值税,纳税人也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会计上应如何计账呢, 在会计上,纳税人自然按照《企事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地讲则是:1、电脑软件是与电脑一起购买的并且构成固定资产的,则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相关科目。如果属于增值税改革试点地区,则借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相关科目。 2.电脑软件是与电脑一起购买的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则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相关科目。 3.电脑软件是单独购买的而且符合无形资产的标准,则借记“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相关科目。 4.电脑软件是单独购买的但是不满足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那么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相关科目。 5.电脑与电脑软件是一并购置的,但是所购置的电脑是作为金税工程等税控设备的,考研路上必备的网站----考研屋 www.kaoyanw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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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等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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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商誉为何不再属于无形资产
商誉为何不再属于无形资产
l
誊嚣褥
旧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定义
为: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
租给他人或以管理为目的而持有的
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
产.无形资产按其可辨认性可分为
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
产.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主要是
指商誉.而新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
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
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与旧
会计准则相比.新会计准则将不可
辨认资产——商誉,排除在无形资
产之外,同时明确规定,企业合并中
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
第20号——企业合并》;而企业自
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
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
,商誉的本质
关于商誉的本质.学术界历来存
在不同的观点,目前主要有如下三种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超额收益观.这种观点认
为商誉是使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
力.即预期的超额盈利按一定贴现率
贴现的现值.这种观点源于人们对资
产的认识:资产之所以对企业有价值
是因为它们具有未来的服务潜力或
盈利能力,即可以在未来为企业创造
收入.
(Z-)剩余价值观.又称总计价账
户观,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企业总体
价值与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持此观点者不把商誉作为资产,而是
作为一个”总计价账户”.它的实质是
从方法论的角度说明外购商誉的计
量方法,而且这种计量方法具有可操
作性.
(三)无形资源观.这种观点认为,
商誉是企业各种未入账的无形资源.
之所以有商誉存在是由于资产代表
的不仅是列示出来的有形资产,像
“特殊技能和知识”,”极强的管理能
力”,”垄断的地位”,”良好的社会和
企业关系”,”好名称和好声望”,”有
利的形势”,”优秀的雇员”等都是这
类资产.这些资产的价值就是商誉的
价值.无形资源观说明了商誉产生的
源泉,是从资产的角度定义商誉,抓
住了商誉的本质的特性.
以上三种观点从不同的侧面对
商誉进行了研究,超额收益观和无形
资源观从商誉的特性和本质上说明
了商誉是一种资产,而剩余价值观为
了计量的可行性,不把商誉作为资
产.商誉是否是一项资产呢?答案是
肯定的.商誉之所以引起人们的重
视,首先因为它是一项资产,像机器,
设备等有形资产一样能为企业带来
未来的经济利益.剩余价值观和超额
翻CommercialAcc.unting2009.6.11期
收益观实质上是一脉相承的.超额收
益观是从总体上理解商誉,由于未来
超额收益很难直接确定,给商誉的计
量带来重重困难.因此人们便设想从
能够准确计量的资产人手,将企业总
体价值与账面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
额确认为商誉.
二,商誉的基本特征
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具有无形资
产的以下特征:1.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
2.没有实物形态:3.属于非货币性资
产.然而新会计准则却将商誉排除在
无形资产以外.主要是由于商誉不具
有无形资产可辨认的特征,它与企业
的整体价值相关.无法同企业整体分
割并单独用于交换.
区分无形资产和商誉很重要的
一
个标准是其是否具有可辨认性,可
辨认的一类作为无形资产,不可辨认
的一类便被归为商誉.新会计准则指
出,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
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
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
一
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
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
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
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
离.这两条标准是从会计准则层面做
出的被用于区分是否是可辨认无形
资产的最一般的规定.另外,会计准
则指南中运用了列举的方式来介绍
无形资产,即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
特许权和土地使用权等,这为理解
和研究新会计准则下的无形资产提
供了思路,即从所列举的无形资产
中归纳出可辨认特性,再运用演绎
法和可辨认标准来检验特性的可靠
性,从而找到可辨认的一般特性,清
楚的划分出不可辨认资产的范围.
理论上.新会计准则将商誉视为
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更加符合商誉
的经济性质.体现了商誉与企业整体
不可分割的特点.如果没有发生全额
的减值,商誉会随企业的存在而存
在
三,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
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特许权
和土地使用权等诸多项目,商誉与
无形资产的具体项目之间存在紧密
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一)商誉与专利权.专利权,是
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发明
创造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法
定期限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企业花
费人力,物力,财力研发或购入专利
技术,在其法定期限内,这些优势是
独占的,能给企业带来丰厚的经济效
益和社会效益,使企业产生商誉或增
加商誉的价值.可见,专利权与商誉的
关系是非常密切的.
专利权与商誉的区别主要体现
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各国一般都
有专门的法律对专利权实施保护,
而商誉在各国一般是没有专门的法
律对其实施保护的;第二,在法律许
可的时效范围内.专利权是可以转
让的.专利权一旦转让.转让双方都
要对其进行记录.而商誉一旦转让
出去,转让主体已不复存在.不可能
在账上记录转让收入,只有受让方
才能确认并记录其价值;第三,专利
权具有明显的时效性,超过期限不
能申请延期.而商誉是没有时效限
制的.
(二)商誉与商标权.商标权指
专门在某类指定的商品或产品上使
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商标
权与商誉的关系极为密切,特别是
驰名商标权的价值与商誉的价值是
无法区分的.按会计的确认原则,商
标权价值仅仅是取得该项商标的成
本,然而以这种商标注册的产品却
为企业带来丰厚的超额利润,在这
种情况下商标权就代表了企业部分
的商誉.
商标权与商誉的区别也是显而
易见的.首先,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
资产,只有与特定产品相联系才具
有特定的含义.而商誉在任何情况
下都没有实物形态,比无形资产更
加无形.其次,商标权作为一种受法
律保护的独占使用权总是有期限
的.即使可以申请延期,从会计的角
度说也又一次发生了费用.因而总
是有期限的.而商誉是与企业密不
可分的,只要企业存在,商誉就存
在.最后,商标权一经注册立即生
效,其形成是很快的.商誉则不同,
需要企业日积月累,在不断摸索中
逐渐形成.
总之,商誉作为一项资产,由于
其不可辨认性而被排除在无形资产
之外.但它与无形资产之间具有千
丝万缕的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只
有掌握了商誉与无形资产项目之间
的关系才能真正掌握商誉,理解商
誉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作用.
更好地为我们的决策服务.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责任编辑春霞
CommercialAccounting2009?6?11期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O9]212号).
《通知》明确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
惠的技术转让的条件,并规定符合条件
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
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一技术转让
成本一相关税费.《通知》规定,享受优惠
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
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
的不得享受所得税优惠.《通知》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新规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财税r2o09]59号),就企
业重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E-.体处理问
题进行了明确.《通知》所称企业重组,
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j生的
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