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洛阳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洛阳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洛阳银行存贷款计、结息手册》、《洛阳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证金存款是指客户为在我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保证类相关业务而缴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存款账户是指为核算各类保证金而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章 保证金存款的对象及款项来源
第四条 保证金存款属于担保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保证金存款严禁挪做它用。保证金存款不得出具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对我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权机关对我行的保证金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时,经办柜员应在查询、冻结通知书中注明该款项为保证金存款。
第五条 开立保证金账户的申请人办理业务前,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以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存款从其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 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客户不得以我行信贷资金直接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三章 保证金账户的分类及核算范围
第七条 我行保证金账户按保证金所担保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承兑保证金账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信用卡保证金账户、保函保证金账户、房地产按揭保证金账户、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账户、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账户、其他保证金账户等。
第八条 银行承兑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转入的保证金;担保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发放担保贷款业务转入的担保资金;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办理信用证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信用卡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我行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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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业务转入的保证资金;房地产按揭保证金用于核算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商转入的担保资金;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主要用于核算商户联保贷款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主要核算代理合作业务转入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用于核算我行其他保证类业务转入的保证金。
不同种类的保证金业务应生成相应的保证金账户进行核算。
第四章 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第九条 在开立保证金账户时,支行前台业务人员应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资料,按业务种类及科目归属为客户开立相应的保证金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与其结算账户之间的相关转账,不能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 保证金账户录入后形成的保证金编号与所办理业务的协议编号是唯一对应的关系,系统可根据保证金编号查询,以确保在补充保证金时按编号及时、准确入账。
第五章 保证金账户的计息原则
第十一条 保证金存款的计息原则:全额保证金存款计息利率可由支行与客户协商,但不得高于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有敞口授信的保证金存款,无论何时缴存、补充保证金,原则上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有敞口授信的保证金存款执行利率凡高于活期利率的,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计划财务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保证金存款按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保证金存款由系统自动于每月末按存款积数计提应付利息,并分别计入应付活期存款利息、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在保证金转出时,由系统一次性自动计入该单位结算账户。
第六章 保证金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 保证金账户开立
综合柜员在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中“1511—预开户”模块开立保证金账户,选择与业务相应的“业务类别”及“明细科目”,生成该客户的保证金账号。
保证金科目明细对照表
科目 业务代码 科目名称
200201 251011 承兑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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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2 251021 担保保证金
200203 251031 信用证保证金
200204 251041 信用卡保证金
200205 251051 保函保证金
200206 251061 房地产按揭保证金
200207 251071 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
200208 251081 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
200209 251091 保管箱保证金
200210 251101 其他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证金录入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协议书,支行前台柜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账支票金额是否与审批的保证金缴存金额一致,审查支票各项要素准确无误后,根据规定的计息方法,在“191—保证金录入”界面中“存期”栏选择相应的期限。属于承兑保证金的在“承兑金额”中输入开出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同时输入正确的保证金比例,确认无误后提交。换人做“192—保证金录入复核”提交成功后系统产生该笔业务的保证金编号。如果柜员在做“191—保证金录入”时录入信息有误,在未复核之前原录入柜员可在“193—保证金录入维护”界面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保证金存入
根据系统生成的保证金编号,在系统操作界面做“194—保证金存入录入”界面操作,换人在“195—保证金存入复核”界面提交成功后,将保证金从客户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会计分录为:
借: 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贷: 2002——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承兑保证金转出
(一)承兑保证金到期后,保证金账户能够足额支付的,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如下:
借: 200201——承兑保证金
贷: 20110501——应解汇款 (结算中心)
(二)承兑保证金到期兑付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出现垫款的账务处理:
系统自动将出票人保证金账户余额及该单位结算账户账面款项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垫款部分自动生成一笔客户逾期贷款,并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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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务处理如下:
借: 200201---承兑保证金
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130303—— 垫款
贷: 20110501——应解汇款(结算中心)
支行垫款资金收回,直接做还贷的账务处理
借: 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贷: 130303——垫款(支行)
60110107——垫款利息收入(支行)
同时 付: 905——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收入
(三) 在我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各支行应将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到支行“应解汇款”账户内,账务处理如下:
借:10030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中心)
贷:20110501——应解汇款(支行)
款项到账后,支行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在前台综合系统中使做保证金存入将款项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内,账务处理如下:
借:20110501——应解汇款(支行)
贷:200201——承兑保证金
第十七条 保函保证金转出
(一)保函履约付款时,应由支行综合部出具保函履约付款通知书,柜员在前台系统做“242—履约付款”。保证金账户能够足额支付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 200205——保函保证金
贷: 20110101——受益人结算账户 (我行客户)
或贷:30010201——清算(他行客户)
(二)保函履约付款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出现垫款的账务处理:
系统自动将保函保证金账户余额转入受益人账户或清算科目,不足部分形成垫款,垫款部分自动生成一笔客户逾期贷款,并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账务处理如下:
借: 200205---保函保证金
130303—— 垫款
贷: 20110101——受益人结算账户 (我行客户)
或贷:30010201——清算(他行客户)
支行垫款资金收回,直接做还贷的账户处理:
借: 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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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 130303——垫款(支行)
60110107——垫款利息收入(支行)
同时 付: 905——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收入
(三) 保函提前终止或到期申请退回保证金时,柜员在“197—保证金转出 ”界面进行业务处理。
保函业务保证金退回时,应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支行综合部审批后,支行前台使用特种转账传票转出。审批表做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随传票一并送事后监督中心。
账务处理如下:
借:200205——保函保证金
641106——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贷:20110101——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在签发前停止办理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公司金融业务部、运营管理部审批后使用特种转账传票转出。 审批表做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随传票一并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需转出时,应由单位提出申请,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批后使用特种转账传票转出。审批表做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随传票一并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二十条 其他担保类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完成保证功能,需转出时,随着业务销账同时转出。转出时,应由支行综合部出具保证金转出通知书,支行前台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在“197—保证金转出 ”界面进行业务处理。转出通知书做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随传票一并送事后监督中心。
账务处理如下:
借:2002——保证金
借:641106——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贷:20110101——活期存款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洛阳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洛阳市商业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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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2017年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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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保证金账户,亦作:透支账户;信用账户。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的一种账户形式。通过该账户,投资者可以用股票作抵押,按账户资产总市值的一定比例借用证券公司资金进行投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关于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2017年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法院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开设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收付业务。该账户为一般结算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条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对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付。
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第四条 财务部门对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收付进行逐项登记,建立明细账;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对每个案件实行明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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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拍卖公告中应明确列示拍卖保证金交纳数额、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
第六条 竞买人和买受人应通过银行交纳拍卖保证金和成交价款,明确款项用途和拍卖项目,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拍卖**号(公告编号)保证金(或成交价款)”。款项到位时间以司法拍卖保证金账户实际收到资金时间为准。
上述要求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
第七条 拍卖公告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当将案号、保证金数额、拍卖会时间等公告信息通知财务部门。
第八条 财务部门收取和退还拍卖保证金不开具收据,凭银行进账凭证、付款凭证及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手续入账。
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于拍卖会前一天将竞买人交款信息书面告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条 竞买人凭交款的银行受理回单,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确认后,在拍卖会现场办理竞买手续。
竞买人通过银行柜台现金交纳保证金的,应向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书面提供退还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十一条拍卖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制作《拍卖情况通知书》(附件1),将拍卖成交情况通知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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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财务部门收到《拍卖情况通知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谁付款、退给谁”的原则,将应退还的拍卖保证金全部通过银行退到竞买人原交款账户。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成交价款余款交纳期限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财务部门应将款项到位情况书面告知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成交价款到齐后两个工作日内,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应制作《拍卖款过付通知单》(附件2)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过付通知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款过付到本院执行款专户。
第十五条执行款专户收到成交价款后,应开具《山东省人民法院案件过付款专用收据》,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将收据(当事人联)转交买受人,买受人凭此收据到拍卖公司开具拍卖专用发票。
第十六条 在竞拍前,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露交款人信息。如查询本账户资金的进项信息,须经分管院长签字。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拍卖款物。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变卖款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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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XX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XX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保证金账户的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存贷款计、结息手册》、《XX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证金存款是指客户为在我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保证类相关业务而缴存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款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金存款账户是指为核算各类保证金而在我行综合业务系统中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第二章 保证金存款的对象及款项来源
第四条 保证金存款属于担保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保证金存款严禁挪做它用。保证金存款不得出具存款证明;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对我行的承兑汇票保证金存款进行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有权机关对我行的保证金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时,经办柜员应在查询、冻结通知书中注明该款项为保证金存款。
第五条 开立保证金账户的申请人办理业务前,必须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按规定以转账方式将保证金存款从其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第六条 保证金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客户不得以我行信贷资金直接作为保证金使用。
第三章 保证金账户的分类及核算范围
第七条 我行保证金账户按保证金所担保的业务种类不同分为:承兑保证金账户、担保保证金账户、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信用卡保证金账户、保函保证金账户、房地产按揭保证金账户、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账户、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账户、其他保证金账户等。
第八条 银行承兑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转入的保证金;担保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发放担保贷款业务转入的担保资金;信用证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办理信用证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信用卡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办理信用卡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保函保证金账户主要用于核算我行办理的
保函业务转入的保证资金;房地产按揭保证金用于核算房屋按揭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商转入的担保资金;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主要用于核算商户联保贷款业务转入的保证金;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主要核算代理合作业务转入的保证金;其他保证金用于核算我行其他保证类业务转入的保证金。
不同种类的保证金业务应生成相应的保证金账户进行核算。
第四章 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及使用
第九条 在开立保证金账户时,支行前台业务人员应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资料,按业务种类及科目归属为客户开立相应的保证金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与其结算账户之间的相关转账,不能对外办理结算业务。
第十条 保证金账户录入后形成的保证金编号与所办理业务的协议编号是唯一对应的关系,系统可根据保证金编号查询,以确保在补充保证金时按编号及时、准确入账。
第五章 保证金账户的计息原则
第十一条 保证金存款的计息原则:全额保证金存款计息利率可由支行与客户协商,但不得高于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有敞口授信的保证金存款,无论何时缴存、补充保证金,原则上按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有敞口授信的保证金存款执行利率凡高于活期利率的,由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计划财务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保证金存款按单位存款计息、结息。
保证金存款由系统自动于每月末按存款积数计提应付利息,并分别计入应付活期存款利息、应付定期存款利息科目。在保证金转出时,由系统一次性自动计入该单位结算账户。
第六章 保证金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三条 保证金账户开立
综合柜员在综合业务操作系统中“1511—预开户”模块开立保证金账户,选择与业务相应的“业务类别”及“明细科目”,生成该客户的保证金账号。
保证金科目明细对照表
业务代码
251011 科目名称 承兑保证金
科目 200201
200202
200203
200204
200205
200206
200207
200208
200209
200210 251021 251031 251041 251051 251061 251071 251081 251091 251101 担保保证金 信用证保证金 信用卡保证金 保函保证金 房地产按揭保证金 代理合作业务保证金 商户联保贷款保证金 保管箱保证金 其他保证金
第十四条 保证金录入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协议书,支行前台柜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转账支票金额是否与审批的保证金缴存金额一致,审查支票各项要素准确无误后,根据规定的计息方法,在“191—保证金录入”界面中“存期”栏选择相应的期限。属于承兑保证金的在“承兑金额”中输入开出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同时输入正确的保证金比例,确认无误后提交。换人做“192—保证金录入复核”提交成功后系统产生该笔业务的保证金编号。如果柜员在做“191—保证金录入”时录入信息有误,在未复核之前原录入柜员可在“193—保证金录入维护”界面进行维护。
第十五条 保证金存入
根据系统生成的保证金编号,在系统操作界面做“194—保证金存入录入”界面操作,换人在“195—保证金存入复核”界面提交成功后,将保证金从客户结算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
会计分录为:
借: 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贷: 2002——保证金账户
第十六条 承兑保证金转出
(一)承兑保证金到期后,保证金账户能够足额支付的,账务处理由系统自动完成,账务处理如下:
借: 200201——承兑保证金
贷: 20110501——应解汇款 (结算中心)
(二)承兑保证金到期兑付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出现垫款的账务处理: 系统自动将出票人保证金账户余额及该单位结算账户账面款项转入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垫款部分自动生成一笔客户逾期贷款,并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账务处理如下:
借: 200201---承兑保证金
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130303—— 垫款
贷: 20110501——应解汇款(结算中心)
支行垫款资金收回,直接做还贷的账务处理
借: 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贷: 130303——垫款(支行)
60110107——垫款利息收入(支行)
同时 付: 905——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收入
(三) 在我行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各支行应将质押的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到支行“应解汇款”账户内,账务处理如下:
借:100301——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中心)
贷:20110501——应解汇款(支行)
款项到账后,支行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在前台综合系统中使做保证金存入将款项转入客户保证金账户内,账务处理如下:
借:20110501——应解汇款(支行)
贷:200201——承兑保证金
第十七条 保函保证金转出
(一)保函履约付款时,应由支行综合部出具保函履约付款通知书,柜员在前台系统做“242—履约付款”。保证金账户能够足额支付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 200205——保函保证金
贷: 20110101——受益人结算账户 (我行客户)
或贷:30010201——清算(他行客户)
(二)保函履约付款时,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出现垫款的账务处理: 系统自动将保函保证金账户余额转入受益人账户或清算科目,不足部分形成垫款,垫款部分自动生成一笔客户逾期贷款,并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账务处理如下:
借: 200205---保函保证金
130303—— 垫款
贷: 20110101——受益人结算账户 (我行客户)
或贷:30010201——清算(他行客户)
支行垫款资金收回,直接做还贷的账户处理:
借: 20110101——申请人结算户
贷: 130303——垫款(支行)
60110107——垫款利息收入(支行)
同时 付: 905——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收入
(三) 保函提前终止或到期申请退回保证金时,柜员在“197—保证金转出 ”界面进行业务处理。
保函业务保证金退回时,应由单位出具书面申请,支行综合部审批后,支行前台使用特种转账传票转出。审批表做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随传票一并送事后监督中心。
账务处理如下:
借:200205——保函保证金
641106——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贷:20110101——活期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在签发前停止办理的,由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公司金融业务部、运营管理部审批后使用特种转账传票转出。 审批表做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随传票一并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担保保证金需转出时,应由单位提出申请,公司金融业务部审批后使用特种转账传票转出。审批表做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随传票一并送事后监督中心。
第二十条 其他担保类保证金及其他保证金完成保证功能,需转出时,随着业务销账同时转出。转出时,应由支行综合部出具保证金转出通知书,支行前台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在“197—保证金转出 ”界面进行业务处理。转出通知书做特种转账传票附件随传票一并送事后监督中心。
账务处理如下:
借:2002——保证金
借:641106——单位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贷:20110101——活期存款账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XX市商业银行保证金账户管理办法》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同时废止。
范文四:B股保证金账户
问:我行可以办理B 股保证金账户的范围有哪些?受理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 股保证金账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我行可以办理B 股保证金账户的范围是:
我行所有经批准可办理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含分行下辖一级支行)均可受理证券经营机构B 股的美元和港币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以及储户的外汇/外币资金划转、资金结算等相关业务。证券经营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按照境内同业外汇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各行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证券经营公司的账户集中开立于分行指定的支行或分行营业部,或者分散就近开立于可以办理外汇业务的支行。如采取支行分散、就近开立方式时,分行应明确原则,沟通信息,注意加强辖内支行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办理完毕开户手续后,应及时将开户信息上报分行,由分行将有关开户信息集中后在同城各支行系统内共享。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均可在我行开立B 股保证金账户:
(1)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 股业务资格证书;
(2)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
(4)单个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同城系统内只能开立一个B 股保证金账户。
(5)各行不得受理异地证券经营机构跨地区开立B 股保证金账户。
受理证券经营公司账户开立时,应按开户规定办理。同时应当将我行今后为境内居民个人出具的专用进账凭证样本和业务专用章印
模签交该证券经营公司,以便证券经营公司鉴别客户办理划付资金的真实性。
范文五:B 股保证金账户
问:我行可以办理B 股保证金账户的范围有哪些,受理证券经营机构开立B 股保证金账户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我行可以办理B 股保证金账户的范围是:
我行所有经批准可办理外汇存款、汇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含分行下辖一级支行)均可受理证券经营机构B 股的美元和港币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以及储户的外汇/外币资金划转、资金结算等相关业务。证券经营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按照境内同业外汇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各行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证券经营公司的账户集中开立于分行指定的支行或分行营业部,或者分散就近开立于可以办理外汇业务的支行。如采取支行分散、就近开立方式时,分行应明确原则,沟通信息,注意加强辖内支行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协调管理工作。在办理完毕开户手续后,应及时将开户信息上报分行,由分行将有关开户信息集中后在同城各支行系统内共享。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均可在我行开立B 股保证金账户:
(1)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从事B 股业务资格证书;
(2)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3)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凭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的总公司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开户手续。
(4)单个证券经营机构在我行同城系统内只能开立一个B 股保证金账户。
(5)各行不得受理异地证券经营机构跨地区开立B 股保证金账户。
受理证券经营公司账户开立时,应按开户规定办理。同时应当将我行今后为境内居民个人出具的专用进账凭证样本和业务专用章印
模签交该证券经营公司,以便证券经营公司鉴别客户办理划付资金的
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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