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篇一:王贵英、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龙法地调确字第47号
申请人一:王贵英,女,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 申请人二: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委托代理人朱松青,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和王贵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司黎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
一、乙方(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向甲方(王贵英)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28.90元;
二、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和王贵英于2015年9月7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2167.shtml
篇二: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司法确认程序
龙源期刊网 .cn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以及司法确认程序 作者:赵志芳
2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识也不断的加强了,人民调解在解决人民纠纷时越来越凸显出许多的问题,而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的衔接可以解决这一矛盾,二者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同时,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也是稳定社会,提升调解效力,缓解法院压力的重要途径。本文主要阐述了关于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现状,以及对其进行司法确认的必要性,并且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的作用以及效力做了介绍,使人民在面对问题时,可以选择有效的解决途径,明确自己的权利。
关键词 人民调解协议 效力 司法确认程序
作者简介:赵志芳,北京市房山区司法局。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号:1009-0592(2014)07-107-02
我国素来有着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使得中国人对诉讼十分的不欢迎,但是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时代的推移,传统也不断发生蜕变,但同时传统又不断影响着社会变革的方式和效果。人民调解制度开始于土地革命时期,一直起着维护社会稳定,协调人民矛盾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法律纠纷不断的出现,其复
3
杂程度已经使人民调解制度不足以应付,再加上法律制度的多种多样,人民也开始懂法守法,而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不足,调解协议的尴尬效力这些问题已经越来越凸显出来,所以建立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衔接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非常有利于构件和谐稳定的社会。
一、我国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现状
(一)人民调解面临的问题现状
在实际的生活的当中,人民调解和民事诉讼看上去没什么关系。人民调解是民间组织的调解,它具有民间自治的性质,而民事诉讼是法院的专门的审判机关,属于国家强制机关,这二者在表面看来无论是在系统上还是在性质上都没有一定的关联性,一个是以人民的意志,个人自愿为主,一个是以国家的意志,强制执行为主,而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几乎没有来往。而人民调解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纠纷,它与其他的解决方式不同,它是在矛盾双方都自愿的情况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公平公正的调解。由于这种调解方式不具有对抗性,不具有强制力,一旦调解成功,将会非常有利于矛盾的双方修补关系,保障双方协议的进一步进行。人民调解的这种方式是在从道德理念上来规范人民的生活,调解纠纷矛盾,非常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而民事诉讼则是在强制力上更加突出,有一些解决不了的问题,矛盾双方将之诉之于法院,通过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强制
4
性的判别出双方的利益得失,这种民事诉讼
篇三:吴玉招、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龙法地调确字第39号
申请人一:吴玉招,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人二: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委托代理人朱松青,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和吴玉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司黎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9月7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乙方(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向甲方(吴玉招)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712.07元;
二、乙方支付上述款项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5
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敬丰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和吴玉招于2015年9月7日经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5674.shtml
6
范文二: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XXXXXXXXXXXXXXXXXXXX
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2013)XXX法确字第 号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本院于XXX年 XX月X日受理申请人 与申请人 纠纷调解协议案。该纠纷经盘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申请人达成以下协议: 一、
经审查,上述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书。
本确认书与判决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应该按照协议自觉履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据此确认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确认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XXXX年X月X日
书记员:
范文三: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xxx)x调确字第xx号
申请人x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xxxxxx。
申请人x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xxxxxxx。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了申请人xxx、xxx关于确认xx民调(xxxx)xx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xxx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xxx与申请人xxx损害赔偿纠纷,xxxx年xx月xx日经xx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xxx赔偿xx损失200元;2、xxx当面向xx赔礼道歉;3、三日内履行完毕。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1 -
确认xxx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xx民调(xxxx)xx号人民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 x x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x x x
- 2 -
范文四:[法律文书]申请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 址:省 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
联系电话: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 年 月 日出生,住 址:省 市 区 镇 村 组 号。
联系电话:
申请人:单位名称 ,住所
地:省 市 区 路 号 座 层 。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各方于 年 月 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
事实和理由:
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人各方于 年 月 日经 人 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 赔偿 因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大 写) (¥ 元),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二、 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了结,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 认上述调解协议效力。望裁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 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范文五:单某春诉沈某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单某春诉沈某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岳民初字第27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岳民初字第27号
原告单某春,男。
委托代理人单云周,男。
被告沈某辉,女。
委托代理人向建新,男。
原告单某春诉被告沈某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春及委托代理人单云周、被告沈某辉及委托代理人向建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春诉称,2009以来,原、被告因房屋原宅基地发生多次纠纷,多次调解均未果。2010年12月12日原告再次请求南岳镇人民政府就此事进行调解,在南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且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事后,被告拒绝履行该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调解协议书有效,并判决被告履行该协议的内容。
被告沈某辉辩称,1、调解协议书中的调解员并非全部为调解委员会聘用的人员;2、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了协议生效的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3、调解协议书中关于另择建设用地的内容涉及第三人利益,且未经第三人同意;因此,调解协议是属无效的协议,请求法院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某春的住宅与被告沈某辉的猪舍相毗邻,双方为猪舍多发矛盾。2010年12月12日,南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认可,南岳镇人员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康某成、吕某、彭某莲、胡某民、肖某清在调解协议书上署名,并加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协议签订后,2011年1月24日,原告单某春依据协议书第二条的规定,向南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交纳了被告沈某辉建猪舍所花费的22000元,并在南岳镇黄竹村旷家组为被告沈某辉解决了另建猪舍用地,被告沈某辉以建房用地必须为耕地为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并判决被告履行该协议的内容。
另查明,彭某莲系南岳镇黄竹村村支部书记、肖某清系南岳镇黄竹村肖家组组长。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的陈述;2、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终结告知书、南岳镇人民政府关于单某春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回复、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应定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原、被告在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时,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辩称调解协议书中的调解员并非全部为调解委员会聘用的人员,本院认为,庭审中查明彭某莲系黄竹村村支部书记,肖某清系南岳镇黄竹村肖家组组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上述两位应邀参与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被告对参与调解人员身份的异议不能成立。另被告辩称调解协议书中关于另择建设用地的内容涉及第三人肖家组的利益,未经第三人肖家组同意且调解协议书中约定了协议生效的时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协议书无效。本
院认为,肖家组组长肖某清应邀参加调解,从协议的签订到现今,作为肖家组组长一直未对协议中相关牵涉到其组集体土地的问题提出反对意见,且南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一级行政机关,在调解协议中牵涉到的另择猪舍建设用地问题,需要事后与有关部门和集体商讨确认,不可能在协议中由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立即确认完成的时限,且事实上,原、被告之间的相邻纠纷发生后,镇、村两级组织一直在积极协调,调解协议达成后,就用地问题南岳镇人民政府也是在积极作为,事实上已得到落实,故此,被告的此项异议亦不能成立。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
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单某春与被告沈某辉于2010年12月12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沈某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阳 素 娟
二 0 一 一年 七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谭 文 剑
核对人:谭文剑
本案所适用法律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