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廉租房申请表(填写一式二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知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保障对象: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城主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新招录的公务员和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并在县城区工作)及城市(县城区)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准入条件:
年满18岁,在县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自有住房; 1、有稳定工作是指: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具有营根镇城镇居民户籍或办理了《暂住证》,在县城区居住2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且在县城主城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
(1)县城主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单身职工月收入不高于我县本年度新招录公务员首月薪资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不高于2000元,且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0000元。
(2)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不高于40000元。 3、无自有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二、申请程序
(一)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
(二)城市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材料
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申请人收入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县城区范围内的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书或购房
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
5
、申请人与县城区用人单位签订的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县城区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 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 8、琼中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诺书
本人严格遵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中府〔2014〕29号)有关规定,承诺所填写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工作收入证明
(适用于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说 明 事 项
1.此证明由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主管部门。
5.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就业和收入证明 (适用于灵活就业的共同申请人)
说明:
1.此证明由灵活就业的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无工作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特此证明
单 位(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日
月
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2.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
3.根据有关规定,如提供虚假证明,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范文二:廉租房申请表
定州市廉租补贴申请须知
一、保障对象
申请廉租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一年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倍以下。
3、无自有住房或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申请人借住父母、岳父母、公婆或子女房屋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申请家庭住 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同女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 ? 30 房建筑面积 = 住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 总和
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按零计算。
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借住与否,均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居住危险房屋、不具备其本生活设施的房屋等不适合居住的房屋,视为无住房。
二、廉租补贴申请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定州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一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二代身份证的家庭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带照片户籍证明一份。
3、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全体家庭成员户口本(机打)复印件一份(含户口首页)。
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离异家庭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另附家庭财产分割单)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5、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一份,租房协议复印件一份(说明租房的位置、面积、金额等情况),当年任意一次房租交纳的收据复印件一份。
6、家庭成员持证情况表,持有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孤老证及有重大疾病成员的家庭,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或证明一份。
7、《家庭住房情况表》、《家庭成员联查联审情况表》(备注:由住建局统一到相关部门进行)
8、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以上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各种证件、离婚判决书等复印件的资料,提交资料时必须携带相应原件,居委会(街、村)验证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退回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填写要求
年度审核表均用黑色中性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申请人在填写前仔细阅读表格的填报内容,不能有多填、漏填、涂改痕迹,表格空白处请用“?”划去;所提交的复印件均要用A4复印纸;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一致;身份证号、家庭电话填写时要仔细核对。
2、身份证、户口本要求
身份证必须是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填写内容必须是微机打印。
3、盖章要求
?、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不属前两类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受理,0
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口地不一致的,由户口地居委会受理,居住地居委会配合确认后提供给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审核确认盖章。
4、申请人填写完表格和准备好所需要的材料后,带原件和复印件到居委会进行申报。
四、责任追究
1、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家庭,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年度申请资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对申请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电话: 2333263(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5531251(南城区办事处)
8431388(北城区办事处)
2332816(西城区办事处)
2593124(长安区办事处)
1
定州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城区办事处(乡
镇)、外来务工人员到用工单位领取《定州市住房保 障申请审批表》,并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填写或者打
印完整。
申请人按照页码将所有材料装订,报申请人户口 所在社区居委会(街、村)、用工单位初审。
社区居委会(街、村)、用工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符合条 件的家庭材料报城区办事处(乡镇)进行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
自接到社区居委会(街、村)、用工单位上报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街、村)、用工单位公示10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进行 审核,复审不合格的由城区办事处(乡镇)逐级退回申请人。
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对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综合性审查和必要的抽查,对申请家 庭的房产、机动车辆、工商营业执照、家庭收入、持证、纳税、公积金、工资、 社保、退休金等情况到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核合格的在
政府网站、定州日报、定州电视台等媒体公示10日。
公示完毕后,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报市住
建局局长审批。审批合格后,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书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如下:
(一)《定州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填写的成员,都是我户家庭成员,没有挂户人员。
(二)在申请阶段,我家庭保证提供的证明、证件等所有资料真实有效,自愿接受各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如我家庭中有任何人拒绝配合或有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自愿接受定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我家庭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取消5年内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处理决定。
(三)同意将表内所申报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四)我家庭被批准为住房保障对象后,如家庭住房、机动车辆、收入、人口、婚姻状况等发生改变时,保证自改变之日起 30日内向定州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如存在已不符合住房保障资格,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等不正当手段继续享受住房保障资格这一现象,自愿接受定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我家庭处以责令退回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三万元罚款和取消我家庭终身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处理决定。
3万元),未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五)我家庭无机动车(如有,价值不超过
修现有住房,未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
(六)愿意接受和服从住房保障部门的安排,解决住房问题。
(七)入住保障性住房后,自觉接受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按规定标准及时缴纳房租、水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八)在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本户如有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九)我家庭如联系电话改变,会及时主动告知定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如因我个人原因没及时将更改后的联系电话及时告知,所造成的住房保障资格损失或错过选房机会等一切后果由我家庭自负。
承诺人签名按手印:
1 (申请人); 2 (配偶); 3 (未婚子女);
4 (未婚子女); 5 (未婚子女); 6 (未婚子女)。
年 月 日
3
定州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
1、 联系 户口迁 工作单位 电话 入年份 2、
现住房住址 婚姻状况
现住房所属居委会 户籍所属居委会
低保享受? 低保家庭 证号 年份
?孤寡 ?年老 ?大病 是否孤 家庭类型 ? 低收入家庭 老病残 ?残疾等级 级
? 第三类家庭
家庭现住房屋除申请家庭 家庭人口数 人 成员外共同居住人数
与申户口性质及工作单位或 请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是否孤老病残 迁入年份 就读学校 关系
?孤寡 ?年老 ?大病 配偶 ?残疾等级 级 家 ?孤寡 ?年老 ?大病 未婚 庭 子女 ?残疾等级 级 成 ?孤寡 ?年老 ?大病 未婚 子女 ?残疾等级 级 员 ?孤寡 ?年老 ?大病 未婚 子女 ?残疾等级 级
?孤寡 ?年老 ?大病 未婚 子女 ?残疾等级 级
住房类型 ?别墅 ?二(多)层楼 ?单元楼 ?平房 ?其他
居住方式 ?市区自有住房 ?在市区租房居住 ?在市区借房居住 ?在市区外居住
建筑面积 人均建筑 产权证号 2 2 (m) 面积(m) 自有住房情况 房屋坐 产权人 落位置
家
庭产权人 承租人 在市区住租房 房建筑面积现缴租金 居住 情 2(m) (元/月) 况 产权人与建筑面积 产权人 人均建筑 单独住 申请人关 22(m) 姓 名 面积(m) 系
产权人与产权人 2申请人关 建筑面积(m) 姓 名 在市区系 借房居与父母(子住 产权证号 同住人口中未申请人口(人) 女)同住
2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m) 申请家庭 2计算公式详见备注 人均建筑面积(m)
4
产权人 2与申请人关 建筑面积(m) 与其他人系 同 住
产权人姓名 产权证号
家庭收入情况 月总收入(元) 月人均收入(元)
家庭主要经济来源 家庭总资产(万元)
社区居委会(街、村)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审 核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用工单位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城区办事处(乡镇)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审 核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已审核,公示无异议同意列入住房保障对象。
?保障方式为廉租补贴。该家庭保障人数 人,保障标准 元/平方米?月,
保障面积 平方米,月保障金额 元。
?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该家庭保障人数 人,保障面积 平方米,月返补贴 定州市住建局
金额 元。 审 批 意 见
经办人签字: 、 审批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申请家庭住 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同= — ? 30 备注:房建筑面积 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住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
5
家庭成员持证情况表
(只针对家庭成员中市区非农业户口人员)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一)持有“两证”情况
人均月保证件名称 证号 开始享受年份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 障额
低保证 特困职工证
注:开始享受年份是指申请家庭本次连续享受低保、特困、住房保障的起始时间。本次保障之前曾间断保障的期间不予考虑。
(二)持有“残疾人证”情况 1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2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3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4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5 姓名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 等级 (三)重大疾病情况
家庭成员 序号 性别 重大疾病类型 出具证明的医疗机构 姓名
1 2 3 4
家庭住房情况表
(申请家庭所有相关人员在定州市自住房情况) 注:(此表房屋情况由市房产交易所填写) 与申请人 在定州市自 建筑面积 5年内房屋转让姓名 身份证号 房屋座落 关系 有住房套数 (?) 建筑面积(?)
申请人
配偶
未婚子女
未婚子女
未婚子女 房产交易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商品房预售情况由市房产交易所填写)
与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商品房预售情况 关系
申请人
配偶
未婚子女 未婚子女
未婚子女
房产交易所审核意见: 审核人: (公章) 年 月 日
家庭成员联审联查情况表
与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 关系
申请人
配偶
未婚子女
未婚子女
未婚子女
未婚子女
定州市车辆管理所
机动车审核情况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定州市工商局
营业执照审核
情况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定州市地税局 纳税审核情况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定州市人社局 工资、社保、退休金 审核情况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定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 金审核情况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家庭收入情况表
1、家庭成员 年度工薪收入:
与申请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工资收入 关 系
申请人 元/年 配 偶 元/年 未婚子女 元/年 未婚子女 元/年 未婚子女 元/年 未婚子女 元/年 2、家庭经营性收入 元/年
3、财产性收入 元/年
4、转移性收入 元/年
5、其他收入 元/年
家庭收入总额 元/年
家庭年人均收入 家庭收入总额?家庭总人口数= 家庭年人均收入 元/年?人
民政局审核意见 经手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1、工薪收入:工资、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2、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等在工商行政机关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财产性收入:?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商业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入,指以自己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合法转让、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而取得的个人收入;?出售、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指将家庭拥有的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财产产生的收入。
,、转移性收入: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含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以及经认定应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
5、申请家庭必须将所有家庭成员信息填写完整。
6、表格内容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填写,字迹要清晰,不能有涂改。
7、如有空白处请用“?”划去,不划去民政局有权不受理该家庭的申请。
低保证明
(低收入家庭不用开此证明)
,身份证号 ,系我市城镇低保户,
低保证号: ,该户自 年 月 日
年 月。 至今一直享受低保待遇,已连续享受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定州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低收入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经核查,该家庭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低于我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倍( 元)以下,认定该家庭为低收入家庭。
特此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定州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同志,系我社区居委会居民,该家庭住房情况:现地址 ,该住房属性为
(自有房屋、租住房屋或借住房屋),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
特此证明
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
社区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定州市住房保障入户调查表
(社区、城区用表)
核查人 被核查人
入
户调查 调查 调时间 地点
查
访 访问访问受访人受访人 时间 地点 姓名 证词
访访 受邻
访问访问受访人受访人 里
时间 地点 姓名 证词 访
问 访访 受
访问访问受访人受访人 核查方式 时间 地点 姓名 证词
回 回
发函主送回函 回函
时间 单位 时间 证词
信发 回 回 函发函主送回函 回函 索时间 单位 时间 证词 证
发 回 回
发函主送回函 回函
时间 单位 时间 证词
所查情况:
1、户口方面:该家庭人口 人,其中具有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 人。
2、住房方面:该家庭在市区 (自有、借住、租住、无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其他情况:
年 月 日
范文三:廉租房申请表
编号:YNLZS
大理州廉租住房
申请书
州(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事 项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相关情况,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对于申请条款及专业用语不理解的,可以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咨询。
二、??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表格或 部分为填写内容。 三、复审由民政、公安、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签署意见。
四、承诺书(附件l)
申请人应慎重、如实填写并签字、盖章。 五、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
1.此证明由廉租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其余人员无需填写。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廉租房管理部门。
六、无工作证明(附件3)
此证明由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七、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附件4)
此证明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养老和医疗保险缴纳情况只需证明其中一项。如系退休人员,填写养老保险待遇情况。
八、就业和收入证明(附件5,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此证明由廉租房申请人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 九、纳税证明(附件6) 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
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表(一)
申请家庭户籍及人员基本情况(二)
承 诺 书
本人严格遵守《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 州(市)
县(市、区)的有关规定,承诺所填的收入、住房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同意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本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作、收入、住房、纳税、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经审核,填写的内容或提供的材料若有不实,自愿退出已租赁的房屋,承租期间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 倍缴纳租金,5年内不再申请廉租住房。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无工作证明
兹证明 ,身份证号码 , 系户籍在我辖区的居民,无工作。 特此证明
现居住地居民委员会
或
社区(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3
社会保险缴纳(领取)证明
根据《 县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参保人员有关情况证明如下: 参保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保障号:
参保方式(单位/个人):
口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城镇/城乡)养老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口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且已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
口该同志至今仍在我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金额 元。
特此证明
乡(镇)
或
办事处(公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4
就业和收入证明
(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申请人提供的附件
1. 书面申请书、《大理州廉租住房申请书》(附照片); 2.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户籍证明; 3. 近期婚姻状况证明;
4. 派出所出具的家庭人口户籍证明,申报单位综合出具家庭人口、人均住房、人均月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5. 户口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未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享受过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属非当地户口的,还应出具由户口所在地住建部门出具未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的证明;
6.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7.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相关条件的核定
1. 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或婚姻关系。
2. 收入的核定。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核定(附上一年12月份及本年8月份工资名册),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的由人社局核定;属社会从业人员的由户口所在地核定,非当地户口的由所在工作单位核定。家庭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低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4)投资和经营性收入;(5)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6)其它劳务收入;(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
3.住房面积的核定。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属单位职工由所在工作单位核定;属社会从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核定。
备注:申请资料提供1份,复印件须签“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范文四:廉租房申请表(附条件)
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穗廉租房申字 号
申请人姓名 户籍地所属 区、街(镇) 户籍地址 居住地所属 区、街(镇)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家庭人口 户籍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区 路 街(巷) 号 房
居住地所属 社区居委会
区 路 街(巷) 号 房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2010年4月
联系电话
第一部分:申请家庭填写部分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诺如下:
(一)本申请表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填写的成员,都是我户家庭成员,除配偶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都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没有挂户人员。
(二)保证提供的资料、证明、证件真实有效。如有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自愿退出廉租住房保障,接受住房保障部门的处理。
(三)同意将表内所申报的内容向社会公示。
(四)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发生改变的,保证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书面材料如实申报。 (五)愿意接受和服从廉租住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安排,按照轮候或摇珠顺序,解决住房问题。
(六)如原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保证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后,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原住的公房,或相应核减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七)入住廉租住房后,自觉接受住宅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遵守住宅小区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规定,按规定标准缴纳水电、煤气费和物业管理费等有关费用。
(八)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九)在申请和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本户如有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愿意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按第一部分第二项表内序号排列):
1
4
年 月 日
二、家庭成员情况
是否本市城
序号
姓名
与申请
性
镇户籍并在居住
1 2 3 4 5 6
申请人
人关系 别 本市工作或
户口在穗的开始时间(年月)
上年度可
在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是否购买或出售过 房产
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是否曾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支配收入(元)
注:1、“购房优惠政策”是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
区住房、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2、五年内是否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等。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现楼或购、售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3、如家庭成员较多上述表格填不下的,可另纸附后。
2
三、家庭收入情况
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总收入
(元)
(元/年·人)
家庭总人口数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家庭住房情况
(一)现住房情况
自有产权住房合计
住房
地 址
房屋产权性质
购买时间(年月)
建筑面积(m2)
居住面积(m2)
建筑面积(m2)
居住面积(m2)
住房1 住房2 住房3
注:1、房屋产权性质应填写自有产权住房,租直管公房,租单位公房,租、借住私房,住父母(亲戚)房等;
2、自有产权住房需填写购买时间,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房现楼或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3、“居住面积”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二)住房被拆迁情况
请如实在下表括号内填写或打 “ ”
1.被拆迁住房地址:( );
( )m2 ; 是否自有产权住宅:( )是( )否; 建筑面积:( )m2 ; 居住面积:2.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 ),补偿金额:( )元;
(2)房屋产权调换:( )
安置地址:( ) 建筑面积:( )m2 ; 居住面积:( )m2 ; 注:若无拆迁情况填写,则在“被拆迁住房地址”栏上填写“无”。
(三)已出售住房情况
住房 住房1 住房2 小计
地址
建筑面积(m2)
居住面积(m2)
出售时间(年月)
备注
注:出售时间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若无已出售住房情况,需在地址栏填“无”。
(四)父母住房情况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自有产权住房地址
建筑面积(m2)
注:需填写申请人夫妇双方父母在本市自有产权房屋情况,无自有产权房屋的,需填写双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后在地址栏填“无”。
五、家庭资产申报情况(按家庭成员序号填写)
家庭成员 姓名 1 2 3 4 5 6
累计
银行存款
土地、房产估价
汽车估价
投资类资产价值
收藏品估价
单位:元其他
家庭资产合计(万元)
注:1、“银行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土地、房产”是指住房、商铺、工业物业、停车位或单独的可转让土地;“投资类资产”是指企业股份、股票、基金、债券等;“收藏品”是指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玉器等;
2、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和其他物品全部统计在内,若无该类资产,则在相应格内填写“0”。
六、家庭其他情况
1、申请人婚龄:(1)婚姻时间: 年 月至今(或至 年 月);
(2)婚姻时间: 年 月至今(或至 年 月); (3)婚姻时间: 年 月至今(或至 年 月);
2、是否属于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减):( )是( )否;3、特殊加分情形共( )人次,其中: (1)烈士遗属:( )人; (2)优抚对象:( )人; (3)孤老:( )人;
(4)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 )人; (5)转业复员军人:( )人;
(6)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的残疾人:( )人; (7)受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人次。
4、是否有参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是( )否;
5、三级以下(即四、五级及轻度,不含三级)残疾人( )人。
七、持有“三证”、残疾人证及其他证件情况
(一)持有“三证”情况
证件名称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领取证
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 广州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
有效期限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
(二)持有“残疾人证”情况(三级及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及重度)
1 2 3
姓名 姓名 姓名
残疾类型残疾类型 残疾类型
残疾部位残疾部位残疾部位
等级 等级 等级
(三)持有其他证件、证明(需填写人员类型包括:1、烈士遗属,2、优抚对象,3、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4、孤老)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证件名称
姓名 姓名 姓名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
人员类型人员类型人员类型
八、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不符合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填写,在“( )”处打“√”)
本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 )直接发放,申请人 ,工商银行帐号: ; ( )租房后发放,租赁补贴划入出租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帐号。
(二)租金核减(已入住公房的家庭填写)
(三)实物配租(已填写第七项,持有“三证”、“残疾人证”〈三级及三级以上,即一、二、三级
及重度〉及其他证件的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在“( )”处打“√”)
1.本家庭申请实物配租( );现住公房 平方米, 腾退( ), 不腾退( )。 在实物配租轮候期间,本家庭申请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直接发放,申请人 ,工商银行帐号: ; ( )租房后发放,租赁补贴划入出租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帐号。
2. 本家庭放弃实物配租( );现住公房 平方米, 腾退( ), 不腾退( )。 申请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发放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 )直接发放,申请人 ,工商银行帐号: ; ( )租房后发放,租赁补贴划入出租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帐号。
注:1.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或建筑面积9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能参加实物配租; 2.申请直接发放租赁补贴的家庭需提供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
第二部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填写部分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查意见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 ,其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 ,其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 ,其 本单位职工(本街道、镇居民),其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表中所填报的上年度可支配收入情况属实。
经办人:
劳资专用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1. 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 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3. 申请家庭成员属其他人员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配合调查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确认盖章。
第三部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市审核单位填写部分
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2.公示结果:
(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 3.核查结果:
(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三、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区民政局复审意见
1.已会区民政局复核相关情况。
人口为 人,2.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居住面积合计(只包括厅房) m2,人均居住面积为 m2。
3.经审核:( )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原住公房( )或自有私房( ),申请以下第( )类住房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应配租人口共 人,扣除原住公房或自有私房居住面积 m2,应配租面积 m2,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
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 )申请直发补贴,工商银行银行帐号: ;
( )将补贴划入出租人帐号内。
区复审意见
(2)实物配租,应配租人口共 人,扣除原住公房或自有私房居住面积 m2,原住公房腾退( ),不腾退( );
4. 该家庭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四、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2.公示结果:
(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 3.异议核查结果:
(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五、市住房保障办审批意见
( )已会市民政局,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具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同意以: ,
( ) 已会市民政局,经公示,异议成立,不具备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须知
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要方式,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租赁补贴,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的补贴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实物配租的新建、改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一、保障对象和申请程序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申请人配偶除外的其他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申请人及有关
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局完成复核并进行评分;评分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5)批准和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及拟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办在2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2)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6)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免交本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8)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9)诚信承诺书。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照要求提供。
市住房保障办将取得领取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补贴或配租;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申请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顺序。
二、租赁补贴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1.租赁补贴计算公式为: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人均现有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补贴系数。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可领取租赁补贴的双特困家庭为14平方米,其余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为10平方米;(2)家庭人口标准:1人户按1.5人计算,2人以上的,按实际人数计算;(3)补贴标准:居住面积每平方米23元;(4)补贴系数标准根据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具体为:①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81—9600元,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②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681—6680元,按补贴标准的7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7;③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81—5680元,按补贴标准的8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85;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680元和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按补贴标准的100%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1。
租赁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双特困户 4680以下 非双特困户 4681—5680 5681—6680 6681—9600 0.85 0.7 0.55
293.25 241.5 189.75
391 322 253
586.5 483 379.5
782 644 506
977.5 805 632.5
1173 966 759
1 1
483 345
644 460
966 690
1288 920
1610 1150
1932 1380
系数
1人户
2人户
3人户
4人户
5人户
6人户
实物配租方式适用于以下情况:
(1)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市住房保障办每季度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人评分情况排序安排廉租住房;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应保尽保、发现一户解决一户的原则,凡申请实物配租的,无需轮候,直接安排廉租住房;其租金标准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收,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超过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的,不参加实物配租,直接发放差额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家庭不服从安置住房的,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四、公房租金核减
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申请对象,可直接到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或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租金标准参照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
五、退出机制
1.保障对象应当在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次年起,每隔2年的3月向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办或其委托机构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2)经审核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核定保障标准、方式,但仍符合其他保障标准、方式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方式调整;(3)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
2.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后出现下列情形的,保障对象应当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1)家庭收入、资产已超过规定标准的;(2)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3)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3.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动申请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按以下程序:(1)向市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2)与市住房保障办签订退出协议;(3)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结清相关费用,同时将户籍迁出。
4.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1)领取租赁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补贴。(2)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1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的50%计租,一年后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租。(3)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租金。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经市住房保障办按照本市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批准后,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 监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办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不按规定及时申报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的,市住房保障办暂停发放租赁补贴,对实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减的家庭,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办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办收回房屋,或追回已发放的租赁补贴、已核减的租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申请人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以上的;(4)擅自对实物配租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5)故意损坏实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6)违反《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取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再受理其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或依法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办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人均居住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 人口数 1 2 3 ≥4
家庭每月可支配收入(元)800 1600 2400 3200
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元) 9600 19200 28800 38400
人均居住面积(m2)
家庭资产净值限额(万元) 7 14 21 26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人家庭资产审核内容
银行存款 土地、房产 汽车 投资类资产 收藏品
含现金和借出款。
购买或出售的住宅、商业及工业物业,停车位及已协议买卖的房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且房产、土地与借贷情况无关,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自用和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 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
字画、古币、瓷器等古董,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邮票、货币等收藏品。
1. 拥有资产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包括纳税证明)以供查阅。2.申
备注
请人在申报家庭资产时,应当将价值800元以上的上述物品全部统计在内。3. 申请人须书面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包括申请人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资产。
注:《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查询网址:www.laho.gov.cn
范文五: 购买廉租房申请表
购买廉租住房申请表
受理号:
本人对下列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错报,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人(签章): 200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 性别 社区(或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人配偶姓名 社区(或单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家庭地址 房屋性质 建筑面积 ? 使用面积 ? 家庭人数
与申请人关系姓名 性别年龄 工作单位 年收入:元
家庭居
住人员
情况
家庭年总收入 家庭人均年收入
低保证号
享受低保人数
乡镇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民政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公示意见:
年 月 日 住房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填表须知:
一、本表由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填写。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须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单位或社区出具的住房证明;
三、《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签署初审意见;
四、房屋性质指承租公房、自有私房(包括房改房)、租赁房、借住房等、寄搭简易房、居住
危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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