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武汉市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
护理分为: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护理级别不一样,费用计算标准也不一样,按月计算,对应的比例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40% 、30%。武汉公布的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78.5元。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种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还有就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范文二: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护理费标准
工伤护理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伤治疗期间;二是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治疗期间护理费是按护理需要的人数计,给每人每月给开工资;工资数额由企业同受伤职工或是家属协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一个治疗期结束。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种护理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还有就是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1》第三十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仅能给你提供法规依据,具体的数额你还要到当地社会保障局的工资部门了解。
范文三:护理费计算标准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
。”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例如: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常年从事服?装生意,在一次批发?服装的途中?,吴某驾驶的?汽车不幸遭?遇一司机酒?后驾驶的大?卡车,吴某躲避不?及,前挡风玻
璃?被大卡车撞?碎,吴某头部受?重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吴某由其妹?妹照料。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无工作无收?入。吴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城市?,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8元,天,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这样,吴某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8元,天×40天,32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等?级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即: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想你?单位要求相?应工伤赔偿?。如你单位拒?绝赔偿,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得到仲裁?或判决结果?后你单位仍?然拒绝赔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具体规定有?: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和?四十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范文四:护理费赔偿标准
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 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 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 不得超过 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 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 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 由所在 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 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 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 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 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 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
部护理依赖、 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 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 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四十、 百分之 三十发给。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 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从工伤保险 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个不同等级支付,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 40%或者 30%。
范文五:护理费计算标准(湖北)
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例如: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常年从事服装生意,在一次批发服装的途中,吴某驾驶的汽车不幸遭遇一司机酒后驾驶的大卡车,吴某躲避不及,前挡风玻璃
被大卡车撞碎,吴某头部受重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吴某由其妹妹照料。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无工作无收入。吴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城市,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8元/天,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这样,吴某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8元/天×40天=32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等级生活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即: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根据工伤鉴定结果想你单位要求相应工伤赔偿。如你单位拒绝赔偿,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得到仲裁或判决结果后你单位仍然拒绝赔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具体规定有: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和四十条: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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