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邻里纠纷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第一编与物权有关的农村邻里法律纠纷
第一章农村相邻关系法律纠纷
第一节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纠纷
案例1蔬菜大棚排水问题小,打坏邻居怎么办?
案例2水沟隔人心,不合理排水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3堆放柴火堵塞流水,邻居可否移走柴火?
案例4邻家因故不慎失水,邻居应该为排水做什么?
第二节相邻通行关系纠纷
案例5宅基地越界建房妨碍路人通行可否拆除?
案例6盖房时堵伙巷,邻居是否可以要求拆除或赔偿?
案例7村民利用农村公共道路晒粮,村民可以反对吗?
第三节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案例8因为修缮房屋需要占用邻居院落土地,邻居是否应该提供方便?
案例9盖新房越界引纠纷,相互争论被打伤,谁是谁非?
案例10在邻居房屋后边挖茅坑,是否有义务填上?
范文二:邻里纠纷法律意见和代理策略(广安律师向彬)
邻里纠纷法律意见和代理策略
广安律师向彬
案件简介丨邻里纠纷
邻里纠纷, 可提供的证据是周边施工房屋安全鉴定。 客户合法建房遭邻居 阻挠, 邻居认为客户的建房行为导致了自家房屋开裂。 客户为此进行了周 边施工房屋安全鉴定, 表明自己的建房行为是合法行为, 对方房屋开裂是 由于温度变化材料收缩引起的。
法律意见样例及点评
律师律师点评——导言
本案为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件, 因为关系到其中一方要造房, 矛盾比较尖锐。 如双方僵持不下, 会影响建房一方的重大利益, 一旦造房无法完成, 双方 就会发生激烈的冲突。 客户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这类问题, 是一个比较好 的选择。
1、可争取的权益(诉讼请求)分析
1.1 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在宅基地合法建房行为的妨害。
1. 可争取的权益点(诉讼请求)是?
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在宅基地合法建房行为的妨害。
2. 可争取本项权益的理由有哪些?
1. 依据 《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案被告妨害原告合法建房 行为妨碍了我方的正常生活, 因此当事人可以主张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在 宅基地合法建房行为的妨害。
2. 原告 (当事人) 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并且建房行为得到有关部
门许可,因此当事人在其宅基地上的建房行为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原告在建房施工过程中, 被告房屋出现裂缝, 被告认为是原告建房行为 造成的, 故双方共同出资 (一人一半) 申请对被告房屋出现裂缝原因及房 屋质量安全等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因温度变化,材料收缩才出现裂缝, 即被告房屋出现裂缝属于正常现象, 原告的建房行为没有对被告房屋质量 等造成影响。但被告依然以房屋裂缝属于损失,并且是原告建房引起的, 强行阻止原告建房, 从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建房。 可见, 被告房屋产生裂 缝原因系温度变化, 材料收缩导致的, 系正常现象, 不影响房屋质量安全, 并且与原告建房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方阻挠原告建房的行为无 理, 属于妨害原告行使物权, 故原告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排除被告 对原告合法建房行为的妨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 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 消除危险。”
3. 争取本项权益的可能性有多大?
80%以上
4. 争取本项权益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 原告排除妨害的诉求, 若没有相关事实依据的, 法院可能予以驳回。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 其妨害应当是现实存在的; 若原告不能提供证据, 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阻止原告建房的 具体行为, 以及存在妨害行为的现实可能性的, 则法院可能以原告上述诉 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原告的起诉。
2. 原告诉求缺乏基本事实依据, 比如未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 或者建房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也可能导致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
1.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50000元。
1. 可争取的权益点(诉讼请求)是?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50000元
2. 可争取本项权益的理由有哪些?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案被告妨碍 原告合法建房, 无理阻挠原告施工, 直接造成原告五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 告的行为属于侵害当事人的物权, 并造成了当事人的损害, 因此当事人有 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对方赔偿当事人五万元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侵害物权, 造成权利人损害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3. 争取本项权益的可能性有多大?
80%以上
4. 争取本项权益存在的风险有哪些?
1. 本案, 当事人需要举证证明损失系被告行为造成的, 实际损失金额为五 万元,损失与对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2. 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存在妨害当事人建房行为, 被告具体 采取何种方式妨害原告建房财物损失, 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具体数额是
多少, 如何计算的, 损害后果与对方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都需 要原告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若人不能提供证据, 或提供的证据不足 以证明上述事实存在的, 且对方对此予以否认的, 则法院可能认定当事人 主张的损失全部或部分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采纳, 继而判决全部或部分驳回 当事人主张对方赔偿五万元的诉求。
2、客户的“特定要求”回复
上文已对当事人的特定要求作出详细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3、律师代理策略
1. 面谈。 搜集相关证据, 制定诉讼策略。 特别是注重搜集当事人建房合法, 对方存在非法妨害当事人建房行为, 对方实施了非法阻挠行为, 且阻挠行 为导致当事人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证据。
2. 发函。 建议考虑先发律师函给对方。 告知:当事人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 用权证, 建房行为得到有关部门审批, 故当事人建房行为合法, 任何人不 得非法侵害或干涉。 当事人建房过程中对方房屋出现的裂缝, 经有资质的 鉴定机构鉴定, 鉴定意见是温度变化, 材料收缩才出现的, 属于正常现象, 不影响对方房屋质量安全, 并且与当事人建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因此对 方阻挠当事人建房的行为属于侵害当事人的合法物权, 应当立即停止, 并 且赔偿因此造成当事人的损失。 若对方不立即停止阻挠当事人建房行为并 且赔偿当事人损失的, 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排除对方对建房行为的妨 害,并主张对方立即赔偿原告损失五万元。
3. 协调。 若对方不予理会律师函的, 则建议当事人请求当地村委会对双方 纠纷进行调处。 若村委会能够调处成功的, 则案结事了。 若经村委会调解 双方达不成和解协议的,则需要进一步采取维权措施。
4. 报警。 因对方阻挠当事人合法建房, 造成当事人损失五万元, 对方的行 为涉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 如果对 方继续实施妨害行为, 当事人可以选择及时报警, 请求警方对被告作出处 理。 若经警方调查处理后, 对方停止妨害且做出合理赔偿, 双方和解, 则 案结事了。 若经警方介入处理后, 对方仍然阻挠当事人建房的, 则当事人 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此事。
5. 起诉。 向法院起诉。 主张:排除被告对原告建房行为的妨害, 赔偿原告 损失五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原告建房行为的合法 性, 被告房屋出现裂缝系正常现象, 被告存在妨碍原告建房行为, 被告阻 挠行为造成原告损失五万元等事实。积极争取双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机 会。
6. 判决。 若双方和解的, 若当事人胜诉后对方主动履行义务, 并且停止妨 害当事人建房行为的,则案结事了。
7. 执行。若双方不能调解的,若当事人胜诉后对方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并且继续实施妨害当事人建房行为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将对方纳 入失信被执行没人名单, 通过执行和失信惩罚制度迫使对方履行义务。 若 对方仍然实施妨害当事人建房行为的, 经当事人申请和法院查证属实, 法 院可以依法对被告实施司法拘留或罚款, 情节严重的, 对方可能涉嫌拒不 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情比较清晰。 首先, 客户建房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证, 并且 建房行为得到了有关部门的许可。 其次, 针对被告提出的 “客户建房行为 引起被告房屋开裂” 这一情况, 客户做了周边施工房屋安全鉴定, 表明自 己的建房行为是合法行为。 同时, 客户也对对方阻止自己建房的事由进行 了鉴定, 鉴定的结果表明对方房屋开裂是由于自然的原因造成的 (温度变 化材料收缩造成的房屋裂痕) 。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 紧密围绕以上信息 撰写。
4、程序介绍
4.1 需要收集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1. 证明双方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身份证,户籍信息等。
2. 证明当事人合法建房的证据。宅基地使用权证,建房批文等。
3. 证明对方存在妨害当事人建房行为的证据。 照片, 报警回执, 证人证言 等。
4. 证明因对方阻挠行为导致当事人损失五万元的证据。 照片、 发票, 收据, 证人证言等。
5. 证明对方房屋出现裂缝系正常现象且与当事人建房行为无关的证据。 房 屋鉴定意见等。
6.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
4.2 大致需要的时间、经历的流程。
1. 起诉阶段。本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适用普通程序则在六个月内结案。 若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给对方的, 可以公 告送达, 公告期为六十日, 公告期不计入审理期限。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可以达成调解协议。 若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 二审期限从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审结。
2. 执行阶段。若当事人胜诉后对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判决生效之日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 行。
律师点评
在代理策略中, 律师的代理步骤设计得比较好。 一是他先面谈客户, 了解 情况, 尤其了解对方的信息, 性格, 作出的阻挠行为和证据等, 以便找出 更好的沟通方法。 二是采用发律师函的方式, 用书面明确告知对方客户建 房是合法的, 对方的房屋开裂与客户建房行为无关。 如果对方再进行阻挠, 将侵犯客户的合法物权, 需要赔偿。 三是在发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 依照 递进关系,请当地基层组织进行调解,以防诉讼后不利于日后邻里关系。 四是如果调查中被对方阻挠, 报警请警方进行协调。 如果报警后, 对方依 旧有阻挠行为, 再进行诉讼。 同时律师也提到了, 判决以后, 双方依然可 以和解。
律师对客户的利益分析得比较准确, 同时在代理策略里层层递进地阐述了
对客户的救济手段,充分考虑了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范文三:邻里纠纷栽树堵门_法院判决清理桩子[法律案例]
邻里纠纷栽树堵门 法院判决清理桩子
今年56岁的王某一提到出门的事就郁闷不已。原来他家跟邻居王女士有矛盾,王女士便在他家门前种上树,还栽上水泥桩,明摆着不让他家人出门。8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理此案。
王某说,王某老婆因一些琐事跟邻居王女士有些矛盾,两人曾吵过架。王女士家住在王某家前面。王某门前就是王女士家的宅基地。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因村里规划王女士作为搬迁户搬走,其老宅基地成为他家外出的道路,但王女士却在他的门前栽上6棵树,这样很妨碍他家人出行,过了几年,树逐渐长大,王女士又在树中间栽上几个水泥桩子。这样王某家里出行更加的困难。王某曾找人跟王女士说清情况,但王女士不理。无奈之下,他才到法院起诉王女士,请求判令王女士排除妨碍、清除他家道路上的附属物并伐掉他门前的6棵树木。
王女士说,王某家南边是她父亲留下的老宅基地,是王某毁坏她家所载种的树木,她才在路上栽水泥桩及附属物阻住王某的门。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王女士原系邻居关系,上世纪八十年代末王女士搬到本村东南方村里为其规划的新宅基地,王某在其老宅基地空地上种植有树木十几棵;王某住宅的出路一直以来位于其宅基东南角王女士老宅基地东面,王女士在王某平时进出的道路上栽有4个水泥桩,水泥桩之间有树枝相连,影响了王某出行。
法院认为,王某、王女士作为不动产相邻方应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及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王女士在王某门前通行道路上设置障碍,影
响了王某的正常通行,故对于王某要求王女士排除妨碍、清除王某道路上附属物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王某要求王女士伐掉其门前树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辩称王某毁坏其树木,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采信。
范文四:[法律资料]邻里纠纷使用过激语言 老人被诱发脑出血获赔偿
邻里纠纷使用过激语言 老人被诱发脑出血获赔偿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79650.4元的5%计人民币3982.5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的岳母系上下楼邻居,原告陈某具原发性高血压5年病史。2006年4月5日晚上7时许,原告陈某、其妻郭某、女儿陈某某因被告刘某的岳母洗阳台漏水与之发生争吵。不久,被告刘某闻讯出来参与了争吵,威胁原告陈某说:“我提刀砍死你!”,当时原告陈某就气得浑身发抖,瘫倒在地,并于当晚8:30被及时送至吉安县中医院救治,诊断为高血压性脑出血,共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7266.43元。2006年11月22日,经法医鉴定,原告陈某的伤情为伤残七级,后续治疗费2200元,因争吵时情绪激动,导致脑出血有一定因果关系,并花去鉴定费300元。
法院认为,根据医学常识,脑出血常见原因是高血压。高血压病人在情绪激动时容易致血压骤然升高,从而导致脑出血。原告陈某患有原发性高血压5年病史,发生争吵易造成情绪激动,致血压骤然升高。过激语言是导致脑出血的一个诱因,与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陈某在明知自身患有原发性高血压5年病史,可能导致其他不良后果的情况下,仍然未能理性处理邻里纠纷,本属不该。原告陈某突发脑出血主要在于自身特殊体征所致,正常情况下,争吵并不必然引发脑出血,但被告刘某在争吵中使用“我要提刀砍你”等过激语言,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原告陈某情绪激动,而与之情绪激动是高血压性脑出血的一个诱因,故被告刘某使用不当语言与原告陈某脑出血存在一定的因果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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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对由此所造成原告陈某的损失,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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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法律资料]邻里纠纷经调解赔偿了结 事后反悔无据证明被驳
邻里纠纷经调解赔偿了结 事后反悔无据证明被驳
52岁的退休工人葛女士与邻居60岁的郑女士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二人达成调解协议书,由葛女士赔偿郑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了结此事。赔偿后不久,葛女士发现郑女士根本没有受伤,于是一张诉状将郑女士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书,并判令郑女士返还其赔偿款。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葛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存在应予撤销的事由为由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葛女士与郑女士比邻而居,郑女士的家门是向外开的。2008年7月7日,葛女士扫地时胳膊碰到郑女士家敞开的门,便将该门关上了,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后郑女士的弟弟拨打110报警,称葛女士用笤帚把打伤郑女士的头部,民警便让郑女士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证明的内容为“左头部钝挫伤,神经性反应”。于是,郑女士找到当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调解,要求葛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后二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葛女士一次性赔偿郑女士5000元,双方今后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葛女士当日便将5000元支付给郑女士。
事后,葛女士发现邻居郑女士根本没有受伤,而当初发生纠纷时二人也并没有动手,因此郑女士向其索要5000元的医疗费等费用是毫无道理的。于是,葛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郑女士告上了丰台法院,要求撤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并要求郑女士返还其赔偿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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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时,郑女士辩称:当日因葛女士将自家门关上,自己与其发生争吵并相互谩骂,葛女士就用笤帚把打被告头部。被告的弟弟报警后,被告持民警开具的证明到医院进行检查并支付了1000余元的医疗费用。后被告在调解员和民警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由葛女士赔偿被告5000元。上述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有效的,因此被告不同意葛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请求撤销调解协议的,有责任对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现葛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应予撤销的事由,故对其要求撤销该协议并由郑女士返还赔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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