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日期】:1987-09-10
【生效日期】:1987-09-10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颁布机构】:林业部(已变更)
目录
*
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 则
*
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森林采伐
*
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森林更新
*
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罚 则
*
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附 则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森林采伐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人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 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 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打采林木蓄积量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 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 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公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在方的森林。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扬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森林更新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埴、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罚 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 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 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二: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
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
日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
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
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0集体所有的森林0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第四条
产林改造-
第五条森林采伐森林采伐*包括主伐0抚育采伐0更新采伐和低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
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
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种的主伐年龄!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
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
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第三次%%
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
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
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
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
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
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
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
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
的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
新的原则下
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
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
第三章
第十四条森林更新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三年后保()!%
存率应当不低于’*)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
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林!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证!森林更新后
第四章
第十九条罚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
擅自采伐林木的
规定数量&’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
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
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附则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农业资讯频道|中国农业网资讯|中国农业网 首页 |邮局 |会员 |建站 |广告 |推广 |超市 |社区 |天气 |域名 |专家 |招聘
|声明 星期三,3月28日,2007年 4:16:22下午
国内动态 | 国际动态 | 市场行情 | 分析预测 | 专家观点
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 热门话题 | 农业展会 | 企业传真
?您的位置:中国农业网首页 > 农业资讯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网 2003-5-30 10:22:14 信息来源:
页面功能【打印】 【关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的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森林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应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给期。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
者群状母树。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机关报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定,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二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八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十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的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森林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森林更新
第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值、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到达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的树种幼树不少于三千株或者幼苗不少于六千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树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罚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
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材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和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信息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 【相关文章】
? 退耕还林条例
? 国家对灌木林地有特别规定
? 林业种苗工程管理办法
? 美国进口园艺产品的有关规定
? 国家林业局要求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管理
【文字广告】 安全无支柱 高性能温室 棉花新优品种 瑞棉一号 农业技术类图书、光盘大 供 秸秆饲料快速发酵剂 买养殖伴侣 做助长专家 造饲料精品 创和昌名牌
大量供应优质 芡实种子 保水剂粘合剂 抗蒸腾剂 马度能皮康 害获灭耳康 平和锦盛琯溪红肉蜜柚场 资讯搜索:
最新资讯信息
? 粮油批发价日报(07年3月27日)
? 畜禽批发价日报(07年3月27日)
? 水果批发价日报(07年3月27日)
? 蔬菜批发价日报(07年3月27日)
? 家庭花卉:期待回收再利用
? 乌鲁木齐:清明未到 菊花价先涨
? 甘肃德鑫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落户临洮
? 五粮液:得益于产品结构的持续提升
? 海南水果忙着降身价
? 星巴克遭遇"紫禁城"
热点专题
? [粮食增收]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保持国民经济.
? [农业信息化] “信息化”源于20世纪60年代,指.
? [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既是党中.
?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涉民众身体健.
? [禽流感] 禽流感(AI)是禽流行性感冒(A,.
? [农业标准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问题是. 特别推荐
? 乌鲁木齐:清明未到 菊花价先涨
? 海南水果忙着降身价
? 蔬菜出口并非一帆风顺
? 三大因素成为决定豆市行情走势的关键
? 近日国内玉米市场将局部振荡趋强
? 今年食品行业产品走高端路线
? 河北毛皮产业:机遇与挑战并存
? 玉米种子市场,究竟怎么啦,
? 鼓励棉花机械走出国门
? 豆价横盘待破 有望稳步上行
:::::::::::::::::客户服
务热线:
010 - 62110035 传真:010- 62148923 电子邮件:cs@zgny.com.cn:::::::::::::::::: |
关于我们 |
汇款须知 | 服务条款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著作权和版权声明 | 中国农业网站联
盟 | 给中国农业网留言 |
中国农业网版权所有 ©1999-2005 著作权与版权声明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_中国农业网 京ICP证030017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网文[2004]0031号
范文四: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 8月 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
1987年 9月 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 及时更新采伐迹地, 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 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 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全民、 集体所有的森林、 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 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二章 森 林 采 伐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时, 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 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农村集体、 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 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当有书面文件。 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 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 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 计划, 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 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 作业证格式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 按 《用 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 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 应当实行择伐。 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
积量的 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 0.5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 然枯死的林分, 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 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 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 应当实行皆伐。 皆伐面积一次不得 超过 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 20公顷。在 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 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 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 应当实行渐伐。 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 过一个龄级期。 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 林内幼苗、 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 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 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 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 3 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 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 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 2000株。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 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 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 150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 50米以 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 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 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 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 150米至 200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 母树林、 环境保护林、 风景林的 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 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 育; 低产林的改造, 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 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 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 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 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
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 控制树倒方向, 固定集材道, 保护幼苗、 幼树、 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 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 60%以上。
(四) 采伐的木材长度 2米以上, 小头直径不小于 8厘米的, 全部运出利用; 伐根高度不得超过 10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 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 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森 林 更 新
第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 人工更新、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 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 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 人工更新, 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 85%, 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 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 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 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 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 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 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 火烧迹地、 林中空地、 水湿地等宜林荒山 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 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 做到适地 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 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 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 有关规定处罚:
(一)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擅自采 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 5%的;
(二)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 准的作业面积 5%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 不符合采伐质量要 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 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 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 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 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 责令限期营造 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 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 应当从下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自检查 之日起 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 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 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 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五: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
B 添加义项
?
本办法是国家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
"、"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三个规程:①1956年由林业部颁发的
《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1960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年由农林部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该管理办法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的制定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对森林采伐的种类,采伐许可证的管理,用材林的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和湖泊周围、江河和干渠两岸、铁路和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的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的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的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的具体标准。 折叠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2000株。
第九条 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150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150米以内,
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两岸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两侧各50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150米至200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其具体办法按照林业部发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执行。
第十二条 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的采伐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林木采伐许可证和伐区设计进行采伐,不得越界采伐或者遗弃应当采伐的林木。
(二)择伐和渐伐作业实行采伐木挂号,先伐除病腐木、风折木、枯立木以及影响目的树种生长和无生长前途的树木,保留生长健壮、经济价值高的树木。
(三)控制树倒方向,固定集材道,保护幼苗、幼树、母树和其他保留树木。依靠天然更新的,伐后林地上幼苗、幼树株数保存率应当达到60%以上。
(四)采伐的木材长度2米以上,小头直径不小于8厘米的,全部运出利用;伐根高度不得超过10厘米。
(五)伐区内的采伐剩余物和藤条、灌木,在不影响森林更新的原则下,采取保留、利用、火烧、堆集或者截短散铺方法清理。
(六)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采伐作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在采伐后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第十五条 更新质量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
(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补植、补播后的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人工更新的标准;天然下种前整地的,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天然更新标准。
(三)天然更新,每公顷皆伐迹地应当保留健壮目的树种幼树不少于3000株或者幼苗不少于6000株,更新均匀度应当不低于60%。择伐、渐伐迹地的更新质量,达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未更新的旧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水湿地等宜林荒山荒地,应当由森林经营单位制定规划,限期完成更新造林。
第十七条 人工更新和造林应当执行林业部发布的有关造林规程,做到适地适树、细致整地、良种壮苗、密度合理、精心栽植、适时抚育。在立地条件好的地方,应当培育速生丰产林。
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
(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
(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第二十条 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不便计算补种株数的,可按盗伐、滥伐木材数量折算面积,并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原则,责令限期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
第二十一条 无证采伐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的木材,应当从下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或者采伐指标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自检查之日起1个月内未纠正的,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
(二)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
(三)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所处罚款,从其自有资金或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