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批捕环节零口供案件的审查
l一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纪晓慧 圈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辽宁大连1 16000) _10_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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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环节零口供案件的审查
O喇尸—?oZHZo 性。哦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没有被告人供 摘要:口供是证据链中重要的一环,但 据。因此,一般来说,零口供案件的证据 数量较多、质地较好;证据之间链结性较 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 缺乏口供并不能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 好,除了基本证据外,还有补强证据,这 罪和处以刑罚。因此,零口供案件证据的 性。在零口供案件中,即使犯罪嫌疑人不
就为证据的审查判断奠定了一定的基 审查,主要是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审查。 作有罪供述,其辩解对于审查判断证据 础。 (一)审查外围证据的合法性、关联 也是有积极意叉的。本文通过论述提出 (二)从案件事实来看,具有确认事 性和客观性 了对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几点审查建议。 实的稳定性 零口供案件,外围证据在形式上是
零口供案件有时表现为两个极端, 否合法,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在审查逮
关键词:零口供;证据;犯罪事实 要么无法认定犯罪,而一旦认定犯罪,往 捕过程中,如果发现对定案起决定性作用
往是证据确实,认定的案件事实具有较 的证据有瑕疵,应当通过证据复核的方式
强的稳定性和不可动摇性。在审查逮捕 及时补正,或者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取证, 【中图分类号:DF721 (3 阶段,零口供案件往往经过公安机关、检 或进行证据补强,或通过《工作情况记录》 【文献标识码: A 察机关的数次协商、讨论,集中了众人的 的方式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对外围关键 【文章编号:1009—1416(2013)02— 72—02智慧。因而为确认事实的稳定性打下了 性证据的收集主体、程序、方式等形式要 【收稿日期:2013-03-02 基础。司法实践中,零口供案件的犯罪嫌 件的合法性审查至关重要。证据的相关 A 】口暑一Z一?—弦》一0旧历00H—mo哪0喇叼0LIn啊啬厶口_IC?一一^两 【作者简介:纪晓慧(1982-),女(汉族), 疑人被判刑的案件也比较多,甚至也有 性是。案件需证。和。证据能证’的双重反辽宁大连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 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因此。零口供 映,审查逮捕中。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是 院副科长、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主要 案件体现了坏事变好事的矛盾转化定 否发生、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影响 律。在审查逮捕证据时,不能因为案件属 逮捕必要性的犯罪情节等一切事实的手 从事刑事诉讼监督研究。
于零口供,而心存疑虑,对其他证据达到 段,因此,应重视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是
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明标准的 否相关,若从中发现问题,砬及时采取补 零口供案件,是指犯罪嫌疑入不作 案件也不敢认定。 救措施。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符合客 有罪供述,只作无罪的辩解,或者保持沉 (三)从司法机关来看,具有取证查 观实际,反映事实真相,具有真实性和可 默、缄口不言的案件。零口供表现为两种 证的激励性 信性。 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确实没有实施 犯罪行为,其无罪的辩解属于自 对侦查机关来讲,零口供案件,改变 (二)审查外围证据的完整性 我保护 行为, 了单纯依赖口供破案的做法,侦查人员 外围证据是指口供I?汐h的证据。零本身并无不当。另—种是犯罪嫌疑 口 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供认犯罪事实 必须加强对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如物 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抱着侥幸的心理, 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的 的口供,由于我国没有沉默权,零口供的 拒不供认,意图逃避法律的追究。这里研 收集。这促使侦查人员,开启取证智慧, 案件有日寸表现为辩解的口供。虽然从理论 究的主要是第二种情形的零口供,我们 拓宽侦查思路,从多处入手,从细微处, 上来讲,完整性主要体现为证据的逻辑缜 应当通过对口供以外证据的审查,确定 准确分析和判断案件的证据与案件之间 密性,但实践中,完整性往往体现为一定 罪与非罪并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的因果关系,并通过引入现代高科技手 的证据数量和证据种类的多样性,零口供
段,最终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对审查逮捕 尤其如此。当然,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完整 一、零口供案件的特点 (一) 来讲,零口供案件,要求检察人员提高甄 性,体现为证据。点’的完备,即构成要件 从证据情况来看,具有外围证 别、筛选、分析、取舍证据的能力,并运用 的各关键点应有证据证明,而不是。面。的 据(即口供以外证据)的完整性 逻辑推理,来最终确认案情。因此,零口 要求,不需要构成要件证据的。面面俱 无论是可以定罪还是无法定罪的案 供案件,从另一个侧面展示了。重视口 到。。审查外围证据的完整性,除了应当审 件,相对于有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 供,但不唯口供。的对待口供态度以及注 查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体系的完 的案件来讲,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比较完 重口供以外证据收集固定、注重口供以 整性外,还应注重查明以下证据材料: 整。这是因为,从查证思路上来讲,对于 零 外证据审查判断的证据运用方式。 1(寻找。间接口供’ 证’的思维,只口供案件,侦查机关必须转换。由供到 对于一些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通 能从外围证据中寻求证据 二、零口供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过使用贴靠人员的方式获得。间接口供。, 的突破;从侦查方式上来讲,侦查人员主 在刑事证据链中,口供是证据链中重 该证据虽为传来证据,但作为直接证据, 观上对零口供案件更加重视,往往穷尽 要的一环。但是,口供不是证据链所必需 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审查逮捕中,应对使 了现有的侦查和技术手段,付出了大量
用贴靠人员的程序进行审查,并对贴靠人 的,缺乏口供并不能影响证据链条的完整 人力、物力、财力,发现、收集和固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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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陈述进行复核。 罪构成四要件,形成证明主观方面、主 和掌握案情。口供之外证据形成的事实
2(寻求补强证据 补体、客观方面、客体的证据组合,证实犯 与全案证据形成的事实之间必定存在差 强证据是指对某些证明力薄弱的 罪事实成立。二是证据组合的层次性。即 证异,这样可以让我们从不同的视角来审 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才能作 以直接证据作为第一层次,以间接证据 为视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利于全面分析和 强定案根据的证据。口嗅特点为:一是补 作为第二层次,以其他外围证据作为第 把握案情。三是有利于发现证据。缺口。, 证据除了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 三层次,层层推进,证明待证事实。 引导侦查取证。如果外围证据能够定罪, 和合法性之外,还必须具有独立性。独立 (四)审查零口供本身的两面性 那么案件就是。铁案’;如果外围证据不 性是补强证据一个重要的标准,也就是 在零口供案件中,不能因为零口供 能定罪,那么就需要证据予以弥补。无论 而轻视或放弃对口供的审查。第一,应结 说,补强证据必须来源于需要补强的证 是外围证据加上口供能够定罪,还是外 据之外,而不是由主证据衍生出来的证 合案件其他证据,对辩解的合理性进行 围证据加上口供不能定罪,都能够进一
据,如证人证言衍生的传来证据不能作 综合分析,在审查口供以外的其他有罪 步拓宽思路,看看外围证据在哪些方面
为补强证据。二是补强证据不同于补助 证据的同时,也应当充分重视其无罪或 还需要拓展或者补强,从而运用。要求提 证据。补助证据是为了证明证据的可信 罪轻的证据。在犯罪嫌疑人辩解的证据 供法庭审判材料。或者。不捕补侦提纲” 性证据,如证人的品性、鉴定人的专业知 抵消有罪证据的效力或使其效力降低的 的方式,向侦察机关提出更加完善的取 识,这些证明不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其可 情况下,如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无法排 证要求,进一步丰富证据体系,为审查起
以增强或削弱人们对证据的可信性,间 除,相对应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 诉夯实基础。接影响对证据的评价和事
实的认定,而 的基本证据的证明价值也应当予以削 (三)提高审讯突破能力补强证据证 明对象是案件事实。需要补 弱。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狡辩、抵赖 零口供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对象 强的证据往往表现为言词证据,如口供、 等虚假证据,一方面要通过揭示不同时 不开口,神仙难下手’;另一方面,可以进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补强。 期口供之间、口供与其他证据之间的矛 一步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迫 3(查明案发情况 盾或不合情理等,排除其不实辩解;另一 使’检察人员提高综合素质。在审查逮捕 查明案发情况,是及时案发还是较长 方面要根据其辩解,对证据的取舍、补侦 证据复核中,应结合案件证据和犯罪嫌 时间以后案发,是破案在先、报案在后还 起到借鉴作用,从而确定新的侦查线索, 疑人。负隅顽抗型。、。消极观望型’、。矛 扩大侦查范围。 盾徘徊型’、“后顾之忧型。等不供原因, 是报案在先、破案在后,对判断案情具有 重要作用。如某小学老师猥亵未成年学生 采用不同审讯方式突破口供。 三、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其 后举报,就属于案发正常,从而案,系由1名女教师发现师生关系不正常 排除了被 参考文献: 他问题 害人出于其他动机而报案的情况。 (一)正确区分零口侈?与。零口供 I规则” 【11张成学(“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的 (三)审查证据的链结性 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不作有罪供 零证据审查?](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25( 口供案件的证据,应当根据审查 述,而。零口供规则。是某检察院在《主诉 【2】郑绿峰(我国刑事诉讼中印证证明 逮捕的证明标准,要求犯罪事实、情节都 检察官办案零口供规则》中提出的概念,1,20(模式刍议D](学理论, 201 有一一对应的证据证明,证据与待证事 其主要内容为:当侦察机关将犯罪嫌疑JoUR2AL 【3】冯涛(对口供的重新解读?】(河南 实、情节之间没有出入和矛盾之处,逻辑 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和审查 社会科学,2008,1( 关系清晰;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和谐统 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 一,形成一个完整的闭合性证据 锁链,得 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责任?辑:赵冰 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证明其有罪,从而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 零口供案件,具有。由证到证。的特 oI=LIAoNING p】。零口供规则。提出的初衷是好的,它能 撑,of of 点,需要通过完整而严谨的证据链来支 Review of廿1e c型ses Absence 够克服。口供情结。,通过对口供以外证
对证据的要求相当高,审查逮捕中, 据的审查判断来确认案件事实。但是,某 需要细致理清整个Confession in the link arresting 犯罪事实的证据链。 检察院规定的。零口供规则。,违反了我 Xiaohuiji 审查外围证据的链结性,一般通过以下 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口供属于法 District Pmcuratorate (G蜘ingzi People7s 方式: 定七种证据形式之,,口供经过查证属 1 ofDalian,Dalian Liaoning 16000,China)
1(强化证据分析 ADMINIS一声AToRS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彻底否 Ab啦嗽The confession is all important
通过证据单个分析、同类分析、综合 in the cl】aifl of evidence(but the lack 定口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part affect 分析等方式,来查明全案事实:一是。贯 of confession does not the of (二)‘零口供审查方式’的实践探索 inte咖ty the chain of evidence(In the of cases通。,即单个证据前后连贯,自身不存在 noPLEGE 所谓。零口供审查方式’,是指假设 if Absence of the 矛盾点;二是。横通。,即数个关联证据之 Confession,even suspect 间横向有罪供述为零,首先审查口供以外的其 did excuse is not百ve gtlilt),confession ,the一致,共同指向并证明某一待证 事他证据,查明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最 of for the review and positive significance 实;三是‘融通。。即所有证据相互融 后再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通过对全 洽、谐 the of the evidence(T11is article 证明案judgment 和,彼此环环相扣,形成证据锁链, 案证据的分析判断,最终确认案件事实。 recommended some onsuggesuons 件事实,其既有证据。量。的完整, 零口供审查方式的实践意义在于: Ab-in caseof the evidence dle reviewing 又有证据。质4的链条和印证,证明犯罪 一是防止先入为主。审阅案卷时,首先审 sence of Confession (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都相互链结和印 查口供之外的证据,最后审查口供,可以 of Confession;e、, i—Keywords:Absence 证,无懈可击。 防止先入为主,克服对口供的过度依赖。 o,PoLIC哪ANDJc?TIoEf of dle crimedence;facts 2(证据组合链结 二是可以形成两种思维方式,辩证分析
,是证据组合的指向性。即根据犯 一 7一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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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行政案件零口供定案
篇一:【第654号】陈乃东故意杀人案——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第654号】陈乃东故意杀人案——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一、主要问题
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二、基本案情及裁决结果
被告人陈乃东,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原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职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6月1日被逮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乃东辩称:其没有杀人,其与被害人无怨无仇,没有杀人动机;不知案发现场为何有其血指印和血迹;沾有二被害人血迹的棉布条不是其家的。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伟产生矛盾,遂有报复之念。2006年4月26日23时许,陈乃东潜入绵阳市游仙区科学城4区36幢2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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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402室李伟、罗红梅夫妇家中,使用类圆形金属工具、砍切工具将李伟、罗红梅杀死。经法医鉴定,李伟、罗红梅均为严重颅脑损伤、伴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陈乃东对犯罪事实始终不予供认,但本案有大量客观性证据充分证明陈乃东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对陈乃东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杀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陈乃东故意杀死毫无过错的被害人,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判处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乃东提出上诉,辩称其与李伟夫妇并无矛盾,原判认定其案发当日潜入李伟家无任何根据,其手上的伤无法形成现场直径1(2cm和1(6cm的血迹。其辩护人提出,陈乃东无作案动机,无证据证明陈乃东如何进入与离开作案现场、如何作案,作案工具未提取到案,陈乃东无认罪口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对被害人李伟不满,进而报复杀害李伟及其妻罗红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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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乃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陈乃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乃东因琐事对被害人李伟不满,竟持械将李伟、罗红梅夫妇杀死,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刑终字第40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乃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篇二:浅谈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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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思路
作者:吕克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摘要:随着职务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其作案手段越来越隐蔽,“零口供”案例也日益增加,给检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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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带来诸多难题。以具体“零口供”贪污贿赂案件为例,分析“零口供”案件的普遍规律,并进一步探究其概念、成因及对策。
关键词:零口供;职务犯罪;侦查思路
当前,反贪查案工作面临着诸多前所未遇的新情况,诸如:犯罪方法智能化,案件定性难度高、取证工作困难大等,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尤其是“零口供”案件日益增多,成为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之一。零口供定案的侦查思路兼顾到对正义价值、效率价值的追求与平衡,有助于扭转“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的办案观念,淡化犯罪嫌疑人供述在论证上的作用,增大定案几率,减少办案成本,值得进一步推行。虽然该话题历久而弥新,早前法学理论界已多有倡导,实践中零口供定案的情况还较鲜见。今年,笔者所在的单位办理了一起零口供职务犯罪案件,引发了一些思考。
一、“零口供”案件的基本概念
所谓“零口供”,正常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罪轻的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者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事实情况。在具体区分“零口供”案件时,我们必须注意“零口供”与“无口供”、“零口供规则”的区别。
“无口供”即没有口供,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一言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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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保持沉默。我国现行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都不承认“沉默权”的存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从这一意义上讲,“零口供”是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自己犯罪事实予以明确否认或者拒作供述或作无罪辩解,并由此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零口供规则”是部分地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采取的一种证据规则,是指“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呈至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时,检察机关视其有罪供述不存在,即为零。同时通过在案的有关证据进行推论,证明其有罪。”
所谓的“口供是证据之王”错误观念之所以能产生并一度盛行,直接原因是口供尤其是有罪供述更为直接的证明作用,在日后的案件审理上能给法官更为直观的印象,更易实现内心确信。而且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有罪供述确实能帮司法机关发现更多其他证据。这样看来,讯问似乎是一劳永逸的最佳途径。正是这种错误的证据观导致办案人员过于重视有罪供述,忽视进行同步的外围调查搜寻证据。办案初期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既有可能办错案走弯路,也有可能遗漏犯罪嫌疑人其他罪行、其他同案犯。
篇三:陈乃东故意杀人案--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被告人陈乃东,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中专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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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系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物资部职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6月1日被逮捕。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陈乃东辩称:其没有杀人,其与被害人无怨无仇,没有杀人动机;不知案发现场为何有其血指印和血迹;沾有二被害人血迹的棉布条不是其家的。其辩护人提出,指控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与被害人李伟产生矛盾,遂有报复之念。2006年4月26日23时许,陈乃东潜入绵阳市游仙区科学城4区36幢2单元402室李伟、罗红梅夫妇家中,使用类圆形金属工具、砍切工具将李伟、罗红梅杀死。经法医鉴定,李伟、罗红梅均为严重颅脑损伤、伴急性大失血休克死亡。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陈乃东对犯罪事实始终不予供认,但本案有大量客观性证据充分证明陈乃东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对陈乃东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杀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陈乃东故意杀死毫无过错的被害人,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判处死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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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乃东提出上诉,辩称其与李伟夫妇并无矛盾,原判认定其案发当日潜入李伟家无任何根据,其手上的伤无法形成现场直径1(2cm和1(6cm的血迹。其辩护人提出,陈乃东无作案动机,无证据证明陈乃东如何进入与离开作案现场、如何作案,作案工具未提取到案,陈乃东无认罪口供。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乃东因琐事对被害人李伟不满,进而报复杀害李伟及其妻罗红梅,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陈乃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陈乃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陈乃东因琐事对被害人李伟不满,竟持械将李伟、罗红梅夫妇杀死,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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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刑终字第405号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乃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对“零口供”案件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供述(即口供)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口供,可以直接证实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等主要情节。并且根据口供提取到作案工
具、赃物或者其他客观性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十分有利,故口供在司法实践中历来为办案机关所重视。但实践中,也有一些案件的被告人到案后始终不做有罪供述,形成“零口供”案件。对于此类案件,需要结合被告人的辩解,认真审查在案其他证据是否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锁定系被告人作案。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具有合理性,足以使在案证据体系形成疑点的,要慎重决定能否定案。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且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定案。
本案是一起“零口供”案件,被告人陈乃东到案后始终否认系其作案。但是,本案有较好的客观性证据,还有相关证人证言等辅助性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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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李伟、罗红梅系陈乃东故意杀害。具体分析如下:
(一)破案经过客观、自然
破案经过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寻找、确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属于重要的案卷材料。客观、翔实的破案经过材料有助于审查判断证据,增强内心确信,进而确认案件事实。对于“零口供”案件,认真审查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较之于被告人认罪案件,其意义更为突出和重要。
本案的破案经过表明,侦查机关在取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6年4月27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李伟父亲的报案后,随即派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同时,公安人员通过警犬追踪发现,从被害人所住36号楼离开的血脚印在36号楼前消失后,又在35号楼前出现,并从35号楼的1单元延伸至4单元,最终又折回3单元。公安人员遂对35号楼的住户逐户进行走访,并重点走访调查3单元的住户。当天晚上,公安人员发现住在3单元202室的陈乃东神情紧张,右手有可疑新鲜外伤,其所住房间十分脏乱,但卫生间清洗得异常干净,其余住户未见异常。后经过外围调查发现,陈乃东父母双亡,常年一人独居,性格孤僻,有暴力倾向,曾因两次打人被行政处罚。4月29日,公安人员依法对陈乃东的住处进行搜查,发现陈乃东已用洁厕剂对房间地面进行了清洗,但经细致搜查,还是从其卧室门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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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隐蔽处提取到一根沾有可疑血迹的棉布条。次日,经DNA鉴定,确定从陈乃东家提取的棉布条上的血迹含有被害人李伟的基因分型,且不排除含有被害人罗红梅的基因分型。同日,经指纹鉴定,确定从案发现场门厅冰箱顶部放置的相框上提取的血指印系陈乃东右手中指所留。公安机关据此确定陈乃东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5月1日将其拘留。随后,公安机关经对案发现场提取的40处血迹逐一进行DNA检验,证实从现场客厅的电脑桌上和厨房阳台地面上提取的2处血迹系陈乃东所留,相框上陈乃东所留血指纹系其右手中指沾附李伟的血迹形成。可见,公安机关锁定陈乃东为犯罪嫌疑人的过程,符合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体现出客观、自然的特点。
(二)指向陈乃东作案的客观性证据确实充分
物证、书证、DNA鉴定等客观性证据,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于“零口供”案件,又没有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的,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性越明确,越有利于定案。本案有四个重要的鉴定结论:(1)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指纹系陈乃东所留的指纹鉴定结论;(2)证明该血指纹系沾附被害人李伟的血迹形成的DNA鉴定结论;(3)证明从案发现场提取的2处血迹系陈乃东所留的DNA鉴定结论;(4)证明从陈乃东家提取到的棉布条上检出李伟的基因分型且不排除含有罗红梅基因分型的DNA鉴定结论。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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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鉴定结论
充分证实,陈乃东去过案发现场,手上沾附过李伟的血迹,还在案发现场受伤。鉴于上述四个鉴定结论是本案最重要的客观证据,为确保这些证据真实、可靠,有必要从检材的收集固定、鉴定程序、结论形成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关于指纹鉴定结论。该指纹沾附在现场客厅冰箱上放置的相框背部边缘,而冰箱及地面上均有较多血迹,故作案人在此处留下指纹较为自然。为慎重起见,复核期间,办案部门又专门聘请6名专家对该鉴定结论作了审核。专家们一致认为,该血指纹与陈乃东的右手中指指纹的10个细节特征具有同一性,能够确定该枚血指纹确系陈乃东右手中指所留。指纹鉴定结论客观、准确。
关于血指纹系沾附李伟的血迹形成的DNA鉴定结论。该鉴定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所要求补作。鉴定人员用纱布从相框边缘转移了血指纹沾附的血迹送检,鉴定后确定该血指纹沾附的血迹在10个STR基因座上与李伟的基因分型相同。结论亦客观、准确。
关于从现场提取的2处血迹系陈乃东所留的DNA鉴定结论。该2处血迹从现场提取,表明陈乃东在现场受伤,与人身检查笔录所证实的陈乃东双手有伤、可出现外出血、受伤时间在案发时间段等情况相印证。在这2处血迹中,陈乃东留在电脑桌上的血迹是一处独立血迹,且电脑桌位于李伟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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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旁,故公安人员将该血迹提取。陈乃东留在厨房阳台地面上的血迹虽在擦拭血迹之上,但形态明显独立,分析系滴落形成,故公安人员亦予提取,且在提取时只对该滴落血迹表面进行转移,尽最大努力避免其被下层血迹十扰。据鉴定人员介绍,若两个个体血迹的混合样本比例在10:1以上时,所占比例小的个体样本会被完全抑制,在STR分型检验中只表现为比例大的单一个体。因此,在对此处血迹进行。DNA检验时只发现陈乃东的基因分型亦属正常。
关于从陈乃东家提取的棉布条上检出二被害人混合血迹的DNA鉴定结论。公安人员持搜查证依法对陈乃东家进行搜查时发现了该棉布条,当时有见证人在场,陈乃东也在搜查证上签字。虽然陈乃东未在搜查笔录上签字,公安机关对此出具情况说明称,当时陈乃东因不配合搜查而离家,故未在搜查笔录上签字。陈乃东亦承认该情节。经专门询问见证人,二人亦均证实搜查过程客观、真实。
(三)现场有皮鞋和胶鞋形成的不同血足迹,可以得到合理解释
本案定案方面最大的难点,是对现场发现的血足迹的分析判断。在案发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发现了皮鞋和胶鞋留下的血足迹,且两种足迹均有套纺织物和未套纺织物的两种印迹。在中心现场,套纺织物的皮鞋血足迹广泛分布在门厅、卧室、客厅、厨房及阳台等处地面上;未套纺织物的皮鞋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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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迹较少,出现在客厅茶几两侧和卧室床东侧地面上;胶鞋血足迹(均未套纺织物)仅在门厅、客厅进门处、卧室门口等地出现,数量也很少。从中心现场离开的血足迹有三趟,包括两趟套纺织物的皮鞋血足迹和一趟套纺织物的胶鞋血足迹,均为下行足迹。由于没有提取到陈乃东作案所穿的皮鞋或者胶鞋,对这些足迹能否认定均系陈乃东所留,须作出合理解释。
关于皮鞋血足迹,可以确定系陈乃东一人所留。主要理由包括:(1)在现场客厅电脑桌边缘发现的一处血迹,经DNA鉴定,系陈乃东所留,而该血迹的特征表明应系“接触”形成,而非“抛甩”形成,且血迹的颜色和干燥程度与现场其他血迹的颜色和干燥程度一致。鉴于在血痕相对应的地面上只发现套纺织物的皮鞋血足迹,没有其他足迹,故该血足迹应该
是留下“接触”血迹的陈乃东留下的。(2)经鉴定,从中心现场离开的两趟套纺织物的皮鞋血足迹,是同一人穿同一鞋所留,且与中心现场未套纺织物的皮鞋血足迹系同一人穿同一鞋所留。而中心现场未套纺织物的皮鞋血足迹,与留有陈乃东血迹的电脑桌前地面上的皮鞋血足迹一致。(3)从现场离开的三趟血足迹中,有一趟套纺织物的皮鞋血足迹在李伟家所在的36号2单元门洞外消失,后又出现在陈乃东所住的35号楼前的水泥地面上(血足迹在中问消失一段,应与案发当晚下雨有关),最后进入陈乃东所住单元。并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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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足迹与李伟家地面、楼梯问的套纺织物的皮鞋血足迹一致。此趟血足迹在这么长距离的地面上一直出现,表明其鞋底和外套的纺织物沾附了大量的血迹,只有在案发现场进行了长时间的活动才能形成。(4)陈乃东可以留下现场发现的血足迹。从现场卧室东侧地面提取的一枚较完整的皮鞋血足迹长约27(6cm,压痕长23(8cm,推断留下足迹者身高165,168cm,与陈乃东的身高相符。同时,陈乃东所穿皮鞋底长26cm或者26(5cm,经对陈乃东穿其鞋底长26cm的皮鞋形成的足迹长度进行测量,陈的皮鞋足迹介于26(1,27(5cm之间,与现场血足迹长度相符。综合这些分析,可以确定现场的皮鞋血足迹均系陈乃东所留。
关于胶鞋血足迹,可认定系陈乃东一人所留。主要理由是:(1)从现场提取的胶鞋血足迹长25(6cm左右(前后两侧未反映出鞋底边缘),推断留下足迹者的身高为168cm左右,与陈乃东的身高相符。同时,陈乃东穿其鞋底长26cm的胶鞋形成的足迹长度介于24(2,26(4cm之间,故陈乃东可以留下现场长度的胶鞋足迹。(2)胶鞋血足迹的出现,可解释为陈乃东曾穿该鞋再次进入现场。根据现场勘查情况,胶鞋血足迹仅在门厅、客厅进门处、卧室门口、厨房等地少量出现,从现场离开的套纺织物的胶鞋血足迹血迹也较淡,在二楼至一楼的楼梯间即消失,且现场楼梯间的胶鞋血足迹系在皮鞋血足迹之后形成。同时,陈乃东所写日记及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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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实,陈乃东患有强迫症,并曾到医院就诊。根据在现场楼梯间发现两趟先后形成的下行皮鞋血足迹分析(陈乃东作案后曾穿皮鞋返回现场,这符合“强迫症”的特征。故陈乃东也完全可能在强迫症的驱使下,换穿胶鞋后再次进入作案现场。当然,其目的也可能是混淆侦查视线。(3)现场情况符合一人作案特征。从二被害人的尸检情况分析,二被害人受伤情况基本相同,反映出(锤类)钝器和(菜刀类)锐器两种工具。李伟双手的抵抗伤均系钝器造成。罗红梅双手既有钝器抵抗伤,也有锐器抵抗伤,而且钝器抵抗伤先于锐器抵抗伤。分析是作案人使用钝器先后打击李伟、罗红梅头部,致二人失去抵抗能力后,在濒死期又使用锐器切割颈部以确保二人死亡。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分析,二被害人从受伤到死亡过程较长,挣扎活动的范围较大。反映出作案人在加害过程叶1不能有效控制二被害人,符合一人作案的特点。同时,勘查发现,现场客厅沙发上的小挎包内有显而易见的数千元现金,卧室衣柜抽屉内的首饰、存折亦没有被取走,表明作案日的并非劫取财物。此外,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害人罗红梅生前曾遭受性侵犯,这与相关证据证明陈乃东系因琐事杀人的犯罪动机相符。综合这些情况,也可以确认现场胶鞋的足迹系陈乃东所留。
(四)被告人陈乃东的无罪辩解均不成立
对被告人无罪辩解的审查,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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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被告人的无罪辩解若有合理根据,能对现有证据提出反证,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无作案时间等,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会有很大作用。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不合常理、自相矛盾,或者与其他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相矛盾,反而可以增强认定其作案的内心确信。
本案中,被告人陈乃东归案后始终作无罪辩解,具体理由包括:(1)其前两年去过被害人家,2006年没有到过被害人家。其案发当晚和之后亦均未到过被害人家,案发当下午3点多回家后,一直未外出,在家看电视,一晚上没有睡觉(后供边看边睡),第二天早上用旅行包装了一包霉变大米去绵阳城,把包和米都卖给一个中年男子,其没有作案时间。(2)其与李伟关系挺好,没有仇恨。(3)在现场发现他的血迹和指纹均是莫名其妙的。(4)其手上的伤是5月1日前几天擦撞形成的,忘了在哪撞的。经分析,这些辩解均不成立。 关于其没有作案时问的辩解。本案案发时间是2006年4月26日晚23时许,而证人刘际伟证实,案发当日2l点多,陈乃东与其打完乒乓球后各自回家。之后直至次日上午,陈乃东的去向无人能够证实,陈有充分的时间作案。陈乃东辩称次日早上至傍晚,其背一包霉变大米外出去卖,但却无法说明其全天的具体去向,该行为非常可疑。
关于其与被害人夫妇无矛盾的辩解。陈乃东有常年写日记的习惯,其中记载:陈乃东平时与李伟经常一起打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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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好。2005年7月底,因李伟数次大声喊其全名,陈乃东认为李伟没大没小,不懂规矩,晚上还到李伟家找李伟,说以后不叫陈大哥就当作不认识。之后未再发现其与李伟夫妇交往的记录。这表明,陈乃东与李伟实际存在矛盾,其所称没有矛盾的辩解不实。
关于现场发现其血迹和指纹系“莫名其妙。”的辩解。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提取的2处血迹,经鉴定系陈乃东所留。从被害人家冰箱上的相框边缘提取到的沾附被害人李伟血迹形成的血指纹,经鉴定亦系陈乃东所留。经审查,这三项证据取证规范,鉴定结论客观、准确。陈乃东辩称“莫名其妙”,显然不能成立。
关于手伤的辩解。陈乃东在侦查阶段辩称:其
手伤是5月1日前几天擦撞形成的;从一审开始,又辩称其手伤系在家粘乒乓球拍时弄伤的;我院复核提讯时又辩称其大拇指的伤系擦撞形成,手上其余5处伤口系粘球拍时被强力胶粘住,后将强力胶撕下时形成。但其无法解释食指上的横行裂口如何形成,后只能称记不住了。可见,陈乃东关于手伤形成原因的辩解前后不一,且不合常理,不能成立。同时,关于陈乃东的手伤能否形成现场两处直径分别为1(2和1(5厘米的血迹,公安技术人员出庭作证称,现场电脑桌上的血迹系接触形成,陈乃东的手伤可以形成类似大小面积的血迹,厨房阳台地面上的血迹是滴落形成,且混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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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乃东的手伤亦可形成。
综上,被告人陈乃东虽始终作无罪辩解,但认定陈乃东作案的间接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间接证据之间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也是唯一的,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达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要求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因此,认定陈乃东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乃东故意杀死二名被害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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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零口供”案件更需夯实证据
缪佳薇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通过强化证据裁判意识,采取“转观念、早介入、严审查、巧应用”四项举措办理“零口供”案件,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
借题发挥转观念,稳步提升驭证能力。一是做好是非题。通过专题培训、案例通报会等方式,帮助干警正确树立“证据为王”理念,充分认识过分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注重从一些反面事例上吸取经验教训,为克服口供情结打下思想基础。二是做好假设题。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风险排除机制》,办理口供证据比重大、存在翻供风险的案件时,重点对可能出现阻碍案件认定和有罪判决的部分进行论证,提前做好防范预案。三是做好应用题。制定统一的刑事案件证据审查使用规则,引导干警立足客观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逐步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模式转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
关口前移早介入,全程筑牢证据体系。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充分发挥派出检察室作用,在得到案情通报或案件立案后的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严把事实证据关,围绕诉讼证据标准全面收集客观证据,避免因取证不及时、不得当导致证据的物理属性和时间属性消失。二是密切跟踪,强化衔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后续的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案件起诉工作织密证据链条。三是巧妙借力,反客为主。积极扭转办案干警对辩护人的抵触情绪,采用专人接待、定向联络、主动约谈、通知提交意见书等四项措施,积极做好律师接待工作。对“零口供”案件,一律通知辩护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辩护人约谈率达100%。
步步为营严审查,层层夯实定罪基础。一是对外围证据实行“四性”审查。对口供以外的证据,开展立体式审查,即合法性审查、关联性审查、客观性审查和链接性审查,看证据之间,特别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能形成相对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实行双向审核。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辩解的合理性,特别要注重细致分析并找出犯罪嫌疑人辩解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反向查证,寻找再生证据。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实行迂回战术。对“零口供”案件制定周密的讯问方案,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侧面了解,讯问中注重察言观色,运用缜密逻辑推理与耐心释法析理使其如实供述,从而发现或证实犯罪事实。
综合施策巧应用,立体强化指控效果。一是主动作为,做足功课。对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取证,促使其从“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加强沟通协调,明确“零口供”案件间接证据定案标准,减少认识分歧。二是攻心为上,分而治之。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共同犯罪中个别人“零口供”的案件,实施分化瓦解策略,对认罪悔罪、坦白交代的同案犯,提出对其酌情从宽处理的公诉意见;对有证据证实拒不供认的,建议酌情从严处罚。三是正面交锋,以理服人。选派出庭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与案件承办人共同出庭,相互配合,强化指控效果,充分运用庭审讯问技巧,科学举证质证,破除“零口供”被告人“不供述就无法定罪”的侥幸心理,通过庭审督促其认罪悔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范文四:零口供
"零口供"
中国引入沉默权系误会 "零口供"不再"允许保持沉默"
去年,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由于这个《规则》中最核心的内容被认为是“沉默权”的提出,因此“零口供”在我国司法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一家国内权威媒体甚至兴奋地称:中国司法制度引入了沉默权。
,月,,日,记者到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发现,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在经过五易其稿的完善后,该院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中原来最抢眼的在审讯时“允许其保持沉默”字样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
轰动是一场美丽的误会
去年,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的《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在司法界引起轰动,其实,这场轰动却是一场美丽的误会。按照《规则》,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允许其做无罪、罪轻的辩解,允许其保持沉默,在排除有罪供诉的前提下,按照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危害后果如何和犯罪事实发生的经过等要素,运用全案证据进行论述,得出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结论。
由于《规则》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而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有沉默权一直是近几年来司法界争论得非常热烈的问题,因此,被认为是沉默权司法实践的“零口供”立即引来媒体一片叫好声,作为沉默权经典的“米兰达警告”频频见诸报端。
热情”过后,“零口供”在有关专家学者中引起了新一轮的 当众多的媒体“
有关我国是否需要沉默权的争论。主张在立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学者认为,确立沉默权是新《刑事诉讼法》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后的大势所趋。它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根治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行为,因为一旦嫌疑人不老实开口交待,很容易发生刑讯逼供。
反对者认为,面对审讯一言不发者往往是老奸巨猾、罪大恶极之徒,确认沉默权原则无疑是让这些不法之徒逍遥法外。此外,我国刑侦手段和技术还比较落后,破案的主要手段还是靠口供,如果不顾国情提倡沉默权,将不利于公安机关的破案和法院定罪。
回想起铺天盖地的报道和激烈的争论,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位负责人说,这是由于当初外界对“零口供”的内容了解得不全面造成的。很多人对“零口供”的认识和理解与实际情况有偏差,以为“零口供”是对沉默权司法的尝试,把我们的做法重点放在了沉默权上了。我们确实提到了允许保持沉默,但我们的“零口供”同沉默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使用的范围和阶段不同,我们的“零口供”只是在侦查起诉阶段,是我们内部司法人员的一个办案准则,而后者是西方一些国家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法律行为规范,这与我们的规则是有天壤之别的。沉默权的使用范围对所有的案件都适用,而我们是局部的。我们自身认为这是一种尝试。
不再“允许其保持沉默”
从去年,月至今,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主诉检察官零口供规则》进行了,次修改,“通过实践和征求各方意见,修改后的《规则》更加完善了”。修改后的《规则》从原来的一页增加到现在的三页,有很多内容都是新加进去的,而且更加严密,更能经得起推敲。最大的改动是审讯时已不再是“允许其保持沉默”而是“在鼓励其如实陈述的同时,不强迫其做不利于本人的陈述。”“零口
供”被重新定义为:认定犯罪事实可不依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成独立存在,使有罪供述对犯罪事实的影响为零。而原来对“零口供”定义是:当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呈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视其供述为“零”。办案人员通过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推论,以证明其有罪。
修改后的《规则》与原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把口供视为零,而是把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点。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不再允许其保持沉默,原来的绝对的“零口供”演变成了现在的相对“零口供”。
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保持沉默是“零口供”引起关注的核心,为什么做出这样的修改,据分析,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证据的一种,在审查起诉阶段不采信口供没有法律依据。二是由于现有的侦查条件水平技术手段达不到完全抛开口供,侦查机关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帮助办案人员取得更多的线索。
如此改动是不是失去了“零口供”原来的意义,“这并不与我们的初衷相悖”,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科的一位负责人说:“我们实行‘零口供’的目的就是提高我们办案人员运用证据的能力,提高业务水平,而不是想探索沉默权的大问题,我们感到很多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不同程度存在着翻供、不供的现象,而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犯罪嫌疑人也越来越知道如何作出对自己有利的供述,翻供、不供的现象可能会增加,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以前口供有了,我们心里就有底了,而一旦口供发生变化,我们感到有些案件不好处理,很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在实践中我们提出‘零口供’,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回答,我们还能靠其它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得出其有罪或无罪的结论。”
“零口供”实践得如何,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的“零口供”早在去年的,月份就开始实行,至今已有,,个月的时间,尽管这种做法遭到一些司法界专家学者的质疑,但这没有影响“零口供”的实践和探索。那么这,,个月的“零口供”在实践中运用得怎么样,下面是记者与该院起诉科负责人的一番对话:
问:到目前为止采用“零口供”的方式办理了多少案件,
答:从去年,月份至今共办理,,,多件案件,采用“零口供”办理的不到,,件,从去年,,月至今办案,,件左右,采用“零口供”的有五、六件。
问:采用“零口供”方式办理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小的原因是什么,
答:在采用“零口供”办案前,必须对案件进行筛选,确定哪些案件可以适合采用“零口供”办理。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零口供”的方式,比如,被害人死亡的,这类案件活的证据没有了,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口供,目击证人很少,凶器等都是“哑巴证据”,这种案件就不适合采用“零口供”的方式。再如受贿,很多情况是一对一的,这种情况下证据非常少,如果不采信口供或把口供降到最低点,那就没法办案了,这种情况我们也没有使用“零口供”。我们在选材上考虑得比较多,有些案件除了口供外确实很难取得其他证据。
问:从理论上讲,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证据的一种,要求对口供的依赖降到最低,无形中提高了办案的难度,而对侦查机关获取的口供的采信
降到最低点甚至为零,必然造成退侦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增加,延长了诉讼时间,增加办案成本。在实践中能感觉到这一点吗,
答:由于“零口供”案件所占的比重太小,对此感觉并不明显,但有一点我们体验得非常明显,那就是我们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也有很大的提高。
问:记得当初有报道说“零口供”的实施将成为遏制在司法界发生的刑讯逼供、诱供、引供事件的最锐利武器,现在看“零口供”是否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
答:我们当初没有想那么“大”,只是想通过“零口供”的实行,改变我们有的办案人员不依赖口供的做法。
问:“零口供”的前景如何,
答:不好说,但我们将继续搞下去,并将逐步提高“零口供”办案所占的比重,增加数量,但范围不会扩大,像被害人死亡、非既遂案件、职务犯罪、涉毒案件等不能适用“零口供”。
范文五:“零口供”受贿案中案件事实的认定.doc
“零口供”受贿案中案件事实的认定
作者:王健松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8期
核心提示:在办案实践中,运用谋略获取口供固然重要。然而,在面对直接证据并不十分充分甚至是“零口供”的情况下,如何利用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从而达到有力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这才是我们急需面对研究的重要课题。在邢某受贿案中,面对缺少被告人口供这一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运用合理的推定判断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及受贿人供述的真实性,再结合间接证据相佐证,最后从证明标准的角度论证本案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某于1999年9月至2007年1月间,受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 委派,担任其下属公司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投资业务的副总经理。2005年末至2006年3月间。经戴某(另案处理) 介绍,被告人邢某认识了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创富公司) 董事长方某(另案处理) ,并答应帮方某融资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收购上市公司重庆四雏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方某表示融资成功后会给邢某100万元人民币及500万股四维瓷业股份,给戴某400万股四维瓷业股份作为回报。因该900万股属于法人股,不能落在个人名下,戴某假借北京翰楚迭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楚达公司) 名义与华夏创富公司签订虚假《项目收购及融资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方某给翰楚达公司支付900万股四雏瓷业股份。2006年3月29日,经邢某运作,兵器财务公司的参股企业深圳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从其在兵器财务公司的账户上将5000万元打入华夏创富公司银行账户。
资金到位后,被告人邢某于2006年3月至6月间收受华夏创富公司给予的好处费60万元,归个人所有。
1.2006年3月10日,方某从北京华夏创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取10万元现金,并于当日在邢某办公室送给邢某现金10万元:
2.2006年3月31日,方某从其公司账户转款人民币40万元给戴某。戴某于2006年4月1日将40万元取出并于当天在邢某居住的丰融园小区门口将该40万元现金交予邢某,邢某从中拿出10万元给予戴某。其余30万元占为己有。
3.2006年6月底,方某让其公司员工蒋某从该公司提取10万元现金。后蒋某与戴某在兵器财务公司办公楼前见面,蒋某将该10万元交予戴某,戴某独自上楼,在邢某的办公室将该10万元现金交予邢某。
另外,方某曾于2006年4月将一辆奥迪A6轿车交给邢某使用,后于同年8月以年检为由取回。
后方某收购重庆四维瓷业项目失败,2006年底,方某将收购项目整体转让给成某并拒绝支付邢、戴二人900万股四维瓷业股份。戴某遂以翰楚达公司名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方某支付900万股四维瓷业的股份。期间,戴某亲自出庭,邢某出具了一份虚假证明帮助翰楚达公司打官司。导致华夏创富公司在一审中处于不利地位,方某遂向检察机关举报邢某受贿,邢某于2008年5月13日在其单位兵器财务有限公司被抓获。
邢某到案后承认曾帮助方某融资5000万元用于股权收购项目,方某、戴某也跟自己提过好处费的事情,也承认使用过方某给自己提供的奥迪A6汽车及以个人名义向法院出具证明意图占有500万股四维瓷业股份的事实。但一直予以否认收受华夏创富公司60万元好处费。本案中,行贿人方某、介绍贿赂人戴某到案后供述一直比较稳定。一致指证邢某受贿。
二、认定难点
本案在认定时存在的难点是:在缺少被告人邢某有罪供述这一关键性证据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邢某受贿60万元人民币。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行贿人方某、介绍贿赂人戴某给被告人邢某送钱时是完全的“一对一”,在缺少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仅有方某、戴某的证言,不足以认定被告人邢某受贿罪成立,否则,将可能导致行贿人与介绍贿赂人串通陷害他人案件的发生。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邢某到案后一直予以否认收受60万元好处费,但行贿人方某、介绍贿赂人戴某的供述一直比较稳定,且能相互印证,一致指向邢某收受60万元好处费的事实。且案发时,戴某与邢某已反目成仇。在排除二人串通陷害邢某的前提下,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邢某受贿罪成立。
三、论证过程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邢某受贿罪成立,下面,笔者将从以下三个角度予以论证:
(一) 通过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补强证据链
在证据学上,按照不同的标准,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辞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为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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