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
【案情】
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驾驶货车在某工地施工时,被害人王某酒后将摩托车停在道路中间,无故辱骂施工人员。被告人张某见状,欲开车离开时,被害人王某为了阻止,将被告人张某驾驶的货车左侧反光镜拽坏,张某便开车绕道行驶在不远处停下,被害人王某骑摩托车也赶至此处,并将摩托车停放在被告人张某某车前,阻挡其前行,为此两人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张某用脚将被害人王某踹倒在地,王某头部摔在地面上,后被送往医院,于2012年5月19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分歧】
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用脚踹被害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采取脚踹行为是排除妨害,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被害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处于过失。两种罪的区别在于,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时,显然以具有伤害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可见,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时,要看被告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时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出于排除妨害的目的基于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出乎被告人意料的,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行为时被告人具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对于死亡结果的出现存在过失,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首先从案件起因来看,被告人张某没有放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动因。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初次相识,并无积怨;因为被害人阻挠施工,被告人曾多次开车避让以避免与之发生冲突,但是被害人紧随其后与被告人发生争执;被
告人是为了排除来自被害人的妨害,才用脚踹被害人的,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心理动因。
其次,从行为方式来看,被告人张某系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据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是用脚踹被害人的肘部,从脚踹的部位不难看出,被告人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且对于正常人来说,一般不会因倒地导致头部撞击地面而死亡。被害人因醉酒身体不能自控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被告人系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严重后果的发生。
再次,从行为后果发生后被告人的态度来看,被告人有避免危害后果的意愿。据查明,被害人倒地后很快便打呼噜,张某以为被害人因醉酒睡着了,还特地从车上拿了一件军用大衣垫在被害人头下边。从这些行为表现来看,被告人根本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综上,被告人张某因被害人王某阻拦施工而与之发生争吵,为排除妨害,用脚踹被害人肘部位置,令其倒地后头部碰撞地面,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被害人会因倒地导致头部碰撞地面后死亡的严重后果,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范文二: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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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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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坏,于是被告人韩飞再次离开,将车开至香坊赵
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是 村南东方红东路北侧,被害人位荣训骑电动车 审
再次赶至此地,并将电动车停放在被告人韩飞 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具体案件中又较难解 决的问题。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车前,阻挡其前行,为此两人再次发生争吵。争
(致死)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要看被告人行为 吵中,被告人韩飞用脚将被害人位荣训踹倒在
时的主观心态。如果行为时被告人没有伤害被 地,位荣训头部摔在地面上,后被送往医院,于
害人的故意,只是出于排除妨害的目的基于过 2011年3月16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 鉴
失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出乎 定,被害人位荣训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
【审判】死亡罪;如果行为时被告人具有伤 意料的,则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 害被害人的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飞因
故意,只是对于死亡结果的出现存在过失,则被 被害人位荣训阻拦施工而与之发生争吵,为排 ?z》 z口。z。L 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 除妨害,用脚踹被害人肘部位置,致其倒地后头
【案情】 部碰撞地面,造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后抢救 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 公诉机关:德州市人民检察院。 c”一一 n m被告人:韩飞。 韩飞在实施脚踹行为时,从脚踹的部位和踹倒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 1年3 后被害人的表现看,其主观上既不希望被害人 一 一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韩飞开车在德州市 身体受伤,更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发 生,不存在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脚经济开发区袁桥乡香坊赵村南变电所1号塔施
踹 工时,被害人位荣训酒后将电动车停在路中间, 行为对于正常人来讲,不会造成被害人死亡
无故辱骂施工人员,被告人韩飞见状,便开车绕 严重后果,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被害人的 会因
路到了香坊赵变电所东500米处的2号塔处,被 倒地导致头部碰撞地面后死亡的严重后果, 系 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主观上有过失,客害人位荣训随后又赶至此处,骂被告人韩飞及
观上 副驾驶座上的工人,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在被 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 致人 告人韩飞欲开车走时,被害人位荣训因阻止其 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
罪。死亡 走,将被告人韩飞驾驶的货车的左侧反光镜拽
万方数据
第29卷总第21 2期 S T ANONJ S I EHDGUC
鉴于被害人位荣训酒后到施工现场索要钢 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样的认定有赖于对故意
管不成而阻挠施工,且将被告人韩飞所驾驶的 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进行严 施工车辆的反光镜拽坏,其行为存在过错。被告 格划分:人韩飞亲属案发后愿意积极赔偿被害
首先,从案件起因来看,被告人韩飞没有放 人损失, 主动交纳赔偿款lO万元,故应酌情对被告人从 任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动因。本案被告人与被
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韩飞犯过失致人死亡 害人初次相识,并无积怨,因被害人阻挠施工,
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赔偿附带民 被告人曾多次开车避让以避免与之发生冲突,
事诉讼原告人李兰风、位吉利、位吉忠经济损失 但是被害人紧随其后与被告人发生争执,被告
人为排除来自被害人的妨害才用脚踹被害人, 人民币434944(5元。
宣判后,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抗 理动因。
诉,维持原判。 其次,从行为方式来看,被告人韩飞系因疏
【评析】 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后果的发生。被告人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 韩飞用脚踹被害人的肘部。从脚踹的部位来看 亡
被告人不存在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而且对于正 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
常人来说,一般不会因倒地导致头部撞击地面 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
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 而死亡,被害人因醉酒身体不能自控也起到了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 一定的作用。被告人系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
严重后果的发生。 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 把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
死亡相比较, 再次,从行为后果发生后被告人的态度来
看,被告人有避免危害后果的意愿。被害人倒地 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
观上对死亡结果均处于过失。两种罪的区别在 后很快便打呼噜,韩飞以为被告人因醉酒睡着 了,还特地从车上拿了一件军用大衣垫在被害 于,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既无杀人故意,也
无伤害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时,显然以具有伤害 人头下边。从这些行为表现来看,被告人根本没
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 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害罪的加重情节。因此,不能将所有的“故意”殴 综上,被告人韩飞因被害人位荣训阻拦施 价z 》z口。z。((c计_一n m 打致人死亡的案件,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工而与之发生争吵,为排除妨害,用脚踹被害人
—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 肘部位置,令其倒地后头部碰撞地面,造成急性
伤害罪(致死)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德州 闭合性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
中院在审理过程中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 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意见认为被告人韩飞用脚踹被害人位荣训,故 到被害人会因倒地导致头部碰撞地面后死亡的
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位荣训死亡,其行 严重后果,系疏忽大意的过失。被告人主观上有
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第二种意见认 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符
为被告人韩飞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采取脚 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过
踹行为排除妨害,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被 失致人死亡罪。 害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罪。最终,法院采 (作者单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校:李召亮取了第二种意见,即认定被告人韩飞的行为构
圈面丽
万方数据
范文三: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区别
一、基本案情
因吴家刚的前妻李元荣与程福国有不正常关系,致吴家刚与李元荣离婚。离婚后,吴家刚与李元荣仍在一起正常生活,李元荣也表示要好好过日子。2009年农历五月的一天,程福国与李元荣外出私奔,在六安市住了几天后,程福国因舍不得家人又回到家中,李元荣回到家后与吴家刚争吵后外出打工。2009年12月9日14时许,程福国在105国道龙潭镇龙潭村路西边树林处被吴家刚故意开车撞伤。程福国的伤情经过霍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即犯罪嫌疑人吴家刚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吴家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三、笔者的意见
承办人认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吴家刚在吴家刚在造成程福国受伤后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救助被害人反而逃离现场,对程福国的死亡正是一种放任的行为。
区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即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主观上对死亡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心理的,是故意杀人罪;客观上实施的是伤害行为,仅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认识和希望或放任心理的,是故意伤害罪。在实践中,只要查明以下情况,不仅能直接说明行为时杀人性质还是伤害性质,而且能说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犯罪工具?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还是随手取得的?(2)打击的部位是什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定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某部位就打击某部位?
(3)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意控制打击力度?(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终止犯罪行为?(5)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环境如何?是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的时间、地点?案发当时是否有其他人在场?(6)行为人是否抢救被害人?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态度(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什么关系?是素有怨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认识?具体到本案中,车辆作为一种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行为人吴家刚作为一个驾驶员能够认识到车辆给他人造成的伤害和后果,根据证人证言可知吴家刚在见到程福国后
突然加速撞向程福国,高速行驶的车辆的杀伤力相当大;其次吴家刚因其家属与程福国的关系,与程福国早有怨仇,对其怀恨在心;最后吴家刚在撞倒程福国后不仅没有积极采取救助被害人反而逃离现场,对程福国的死亡是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吴家刚在车子撞倒程福国后又撞向楼板,车子熄火不能继续对程福国进行伤害,符合刑法第23条犯罪未遂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家刚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
公诉科 方磊
范文四: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两罪的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较为特殊,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有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故意。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促使这种结果发生,其动机就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达到满足精神空虚的犯罪目的,故意伤害罪则无此动机和目的。
从犯罪行为方面看,寻衅滋事罪的起因通常是“无事生非”和随意殴打他人,表现为无端生事和小题大做等行为,而故意伤害罪的起因则“事出有因”。
3、客观行为方面 :两罪所侵害的对象不同
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对象往往比较明确和特定的,一般是认识的或有过节的人,且在伤害行为实施之前往往有一个准备过程,行为人与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触或者交往,而且纠纷往往在伤害发生之前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产生了行为人挑起事端,伤害对方,报复对方;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比较随意、不特定的,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惯就惹是生非,寻求精神上的刺激来满
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行为发生时大多是临时起意的,对认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无理无故进行殴打,是一种想打就打的流氓作风。
4、客体方面:两罪所侵害的客体不同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侵害的客体比较单
一。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非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范文五: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于增华律师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于增华律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章某系某县工商局干部。2013年3月7日下午4时许,与同事到该县某镇向当地个体户王某进行行政处罚时,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二人相互指点。王某情绪激动撵着章某争吵,章某用手抓住王某的衣领,照其胸口撺两拳并搡两下。五分钟后王某出现呕吐、出虚汗等症状,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因心肌严重缺氧而死亡。另查明王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和心肌梗死;王某患心脏病没有任何人知道(包括其本人和家人)。现北京刑事律师将结合本案,为您分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
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辩护律师于增华点评】
笔者认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理由是:
一、被告人章某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有二:其一,客观上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这种过失行为是指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依照普通常识或生产生活习惯做出某种行为时,未履行注意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13161919722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章某撺、搡被害人王某并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章某的行为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并与王某的死亡有着行为和后果的因果关系。其二,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本案而言,王某患有心脏病没有任何人知道,被告人章某也就不存在主观上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如果章某知道王某患有心脏病而对其行为的结果采取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对王某进行撺搡,那就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种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另外,被告人章某虽然在致人死亡的后果上确属过失,但认定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不否认其在致人死亡上的过失。就主观方面而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伤害行为的故意性和致人死亡的过失性的统一体,这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故意施行伤害他人的行为,却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如果以致人死亡的过失来否定伤害他人的故意,就是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行为的故意和结果的过失分割开来,就否定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中行为的故意和结果的过失相统一的本质特征。
二、被告人章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是认定其行为构成何罪的关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从该条字面上看, "犯前款罪"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如据此认为被告人章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就违背了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明文规定”是其核心内容。就我国现行的刑法而言,法定的明文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显形规定,就是字面上的直观规定;二是隐形规定,是指内容上的包容规定。显形规定通过字面可以确立;隐形规定则是通过对内容逻辑分析才能得出的规定。刑法第234条规定的"犯前款罪"不能理解为故意伤害行为必须是造成轻伤以上的行为,而应包括其他在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原因有二:其一,伤害行为的实施和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一个短时间内的连续过程,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犯罪不可能先认定该行为是否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再认定是该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先做轻伤鉴定再做死亡鉴定以便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不可能的,面对死尸又如何在做轻伤的活体鉴定;其二,认定一种伤害行为的力度强弱既要考虑打击强度,也要考虑伤害的部位方式、伤害的对象和伤害时的不同情况。一种伤害行为因伤害的
部位、方式不同对不同的对象会产生不同的危害结果,伤害时的不同情况也会影响危害结果的轻重。就生活常理而言,正常人极度的情绪激动也会引起心跳加快、血压升高,对其胸口击打、来回推搡都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被害人王某当时情绪非常激动且已年过50,作为有文化有生活经验的章某应当知道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种侵害行为都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却照王某胸口连撺两拳、抓住其肩膀连搡,导致王某心脏病发作,这显然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三、被告人章某的行为与被害人王某的死亡有着刑法中故意伤害犯罪的因果关系。无论是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主观上的过失为前提。故意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以主观上的故意为前提。本案中被告人章某的行为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也就形成了故意伤害犯罪的因果关系。
本案被害人王某死亡的原因有三:王某当时情绪激动;王某患有心脏病;章某对王某的撺、搡行为。从案发经过看,被告人章某打击被害人王某的胸口、推搡被害人,几分钟后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因此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章某的伤害行为是引发被害人王某心脏病发作的主要原因,并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被害人王某患有心脏病而简单地认定为一种诱因,并改变被告人章某的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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