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巴塞尔协议风险
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Basel Accord),全名是资本充足协议(Capital Ac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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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推出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
第一,关于资本的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档。第一档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第二档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
第二,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协议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和各项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第三,关于标准比率的目标。协议要求银行经过5年过渡期逐步建立和调整所需的资本基础。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率至少为4%。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巴塞尔协议概述
巴塞尔委员会是1974年由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倡议建立的,其成员包括十国集团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代表。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如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又称巴塞尔协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Accord)。这些规定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一致同意在规定时间内在十国集团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检验,鉴于其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也自愿地遵守了巴塞尔协定和资本协议,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高的国家。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问世是巴塞尔委员会历史上又一项重大事件。核心原则是由巴塞尔委员会与一些非十国集团国家联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并已构成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银行监管国际标准。至此,虽然巴塞尔委员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这种理论显然忽视了社会公众能从管制中受益的事实; “管制新论(”The New Economic Theory of Regulation)则将管制视为管制集团与被管制集团间锱铢必较的政治程序,是被管制集团提出要求、管制集团满足这种要求并从中获利的一种商品。由于管制这一商品供求双方的数量函数难以确定,因而降低了这一理论的实践价值;只有“社会利益论”(The Public Interest
Theory)最具理论和实践意义。该理论将管制视为消除或减少市场破产成本进而保护公众利益的手段,市场破产成本根源于自然垄断、外部效应及信息的不对称。与前两种理论明显不同的是,这种理论既找到了管制的依据,也明确了管制的意义和努力方向。
有必要对银行引入管制的原因在其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尽管Benton和Gilligen 等人在80年代初都论证过,银行业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规模经济,但多数金融学家都否认银行的自然垄断性质。从外部效应和信息的不对称来看,银行业务的特性决定了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外部负效应不仅体现为债权债务链条的断裂,从而给工商企业和社会公众带来巨大损失。而且这些又反过来造成银行体系的混乱,并殃及社会的稳定;信息的不对称对银行而言则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掩盖银行储备不足和资产质量低下的窘迫,也可能因公信力的丧失而破产倒闭。银行困境的解脱取决于清偿能力尤其是流动性的大小。解决这一问题的传统做法一是资产变现,二是市场介入,但是这两种做法的劣势非常明显。除了要损失大量的交易费用之外,还要受到市场资金可供量的严格制约,从而产生巨大的市场风险。因此,各国中央银行一方面充当最终贷款人,在商业银行面临流动性危机时对其施以援手,另一方面则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对受损公众进行补偿。这类亡羊补牢式的举措都是立足于银行的外围,没有对银行的经营过程提出根本性要求,因而不仅未能有效地遏止银行的倒闭,反而可能增大了银行破产的风险,故而遭到经济学家的批评。由于最终贷款人的存在(最终贷款人通常以低于市场的利率放贷)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商业银行一方面有通过增加高风险投资转嫁保险成本、获取高额利润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有扩大债务依存度的冲动和便利,破产风险因此不断累积。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以及由发达国家组成的巴塞尔委员会才逐步将银行的监管从外围修补转到内部调控,并对影响银行风险的主要因素进行详细的剖析。
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极为简单,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
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
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
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两个巴塞尔协议因此也就没有实质性差异:总体思路都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但是两者对清偿能力等监管内容都只提出了抽象的监管原则和职责分配,未能提出具体可行的监管标准。各国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都是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充分监管的原则也就无从体现。
巴塞尔报告
巴塞尔协议的实质性进步体现在1988年7月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报告》(简称《巴塞尔报告》)。该报告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1、资本的分类;
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
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
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可见,《巴塞尔报告》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也正因为如此,许多人直接就将《巴塞尔报告》称为规定资本充足率的报告。
《巴塞尔报告》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
首先是监管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
此前的协议都注重如何为银行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国内、国际环境,强调政府的督促作用以及政府间的分工协作,对银行体本身尤其是对银行防范风险屏障的资本没有作出任何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标准的要求。而《巴塞尔报告》则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对银行提出明确要求,从而解脱了监管当局劳而无获或收获甚微的尴尬; 其次,监管重心从母国与东道国监管责权的分配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必须同时满足总资本和核心资本两个比例要求,总资本和核心资本都必须按明确给定的标准计量和补充。这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表明报告真正抓住了事物的本质。报告出台以前,各国虽然也对资本金规定了规模要求,但并没有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规定,这使银行可以轻易地通过会计处理增加银行帐面资本金,并实际加大资产与负债的落差,进而加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由于资本金的管理还处在原始的静态管理状态,无法形成根据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及其变动相应调整的机制,因而使这种资本金管理形同虚设,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此前协议的监管重心只能简单地放在监管责权的分配之上。
第三,注重资本金监管机制的建设。
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即资产)有机相联。而资产的风险程度又与资产的性质相关。报告以不同的风险权重将不同风险的资产加以区分,使得同样规模的资产可以对应不同的资本量,或者说同样的资本量可以保障不同规模的资产。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报告的动态监管思想。针对以往银行通常以金融创新方式扩大表外业务以逃避资本监
管的现象,报告认识到监管表外资产的必要,因而首次将表外资产纳入监管。由于当时表外业务的种类、规模及其破坏力有限,报告只能简单地将期限种类各异的表外资产套用表内资产的风险权数来确定其风险权重,并相应提出了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第四,过渡期及各国当局自由度的安排表明,报告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
这种安排则充分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报告》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报告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报告总体框架下对报告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报告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巴塞尔协议的补充完善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国际化浪潮的涌动,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跨国银行间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使银行业务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银行经营的国内、国际环境及经营条件发生了巨大变化,银行规避管制的水平和能力也大为提高。这使1988 年制定的《巴塞尔报告》难以解决银行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应对这些挑战,巴塞尔委员会对报告进行了长时期、大面积的修改与补充。
第一,1991年11月,在认识到准备金对银行经营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条件下的性质差异后,重新详细定义了可计入银行资本用以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普通准备金与坏帐准备金,以确保用于弥补未来不确定损失的准备金计入附属资本,而将那些用于弥补已确认损失的准备金排除在外。
第二,初步认识到除OECD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国别风险之外,OECD成员国之间同样也存在国别风险,因而一改《巴塞尔报告》中对所有经合组织成员国均确定零主权风险权重这一极其简单化的衡量方法,于1994年6月重新规定对OECD成员国资产的风险权重,并调低了墨西哥、土耳其、韩国等国家的信用等级。
第三,作为金融快速国际化的反映,开始提升对市场风险的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金融市场自由化速度的加快和国际银行业的迅速扩张,加上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空前紧密,世界金融形势错综复杂;随着衍生金融品种及其交易规模的迅猛增长,银行业越来越深地介入了衍生品种的交易,或是以资产证券化和控股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资本金管制,并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或操作风险,银行与金融市场的交互影响也越发显著。这使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尽管《巴塞尔报告》的执行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但以金融衍生工具为主的市场风险却经常发生。这说明仅靠资本充足率已不足以充分防范金融风险。最典型的案例是巴林银行。这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1993年底时远远超过8%, 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到2月末,这家老牌银行便宣告破产。
鉴于这些情况,巴塞尔委员会在1995年4月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 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该规定认识到,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帐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值得注意的是,《补充规定》已经改变了《巴塞尔报告》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计量法。标准计量法是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也就是基于银行内部VaR (Value-at- Risk)模型的计量方法,这是将借款人分为政府、银行、公司等多个类型,分别按照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计量模型来计算市场风险,然后根据风险权重的大小确定资本金的数量要求。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但鉴于当时条件的限制,所提出的计算方法又不够具体和完善,因而并未得到广泛运用,以至于银行对此法的运用还需满足诸如要有足够的高水平模型运用人员、要认真执行风险管理等等条件并得到监管当局的批准。
1997年7月全面爆发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是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的倒闭到东南亚的金融危机,人们看到,金融业存在的问题不仅仅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的问题,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互相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 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新协议所重头推出并具有开创性内容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都在《核心原则》中形成了雏形。
对旧巴塞尔协议的反思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 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本报告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
尽管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历经修改与补充,但学术界和银行界还是对其中的许多原则以及旧协议的市场适应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
首先是国家风险问题。
旧巴塞尔协议只是重新确定了经合组织成员国的资产风险权重,但对非 OECD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仍未解除。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多为100%),这种差距不仅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之间存在,而且在成员国与成员国之间也存在,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OECD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而对非 OECD成员国的优质资产畏葸不前,从而减少银行的潜在收益,相应扩大银行的经营风险。此外,这一规定仍然因循静态管理理念,未能用动态的观点看待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信用变化。
其次是风险权重的灵活度问题。
这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对于非OECD成员国对银行、政府超过一年的债权,对非公共部门的企业债权,无论其信用程度如何,风险权重均为100%;而由OECD成员国对金融机构担保的债权,则一律为20%。此外是风险权重的级次过于简单且不合理,仅有 0%、20%、50%、及100%等四个档次,没有充分考虑同类资产的信用差别,也就难以准确反映银行面临的真实风险。美国经济学家俄特曼(2001)根据美国非金融机构所发债券的数据,运用蒙特卡洛模拟实证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再次是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
旧协议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表外业务的潜在风险,也提出了对照表内项目确定表外资产风险权重的做法,但随着金融新业务的推出和银行组织形式的更新,旧协议的涵盖范围和监管效果都难以让人满意。最典型的是银行资产证券化和银行持有债券,金融控股公司的广泛建立以及银行全能化等,由此不仅引发逃避或绕开资本金管束的问题,而且引发了信用风险以外的市场风险。 最后是全面风险管理问题。
旧协议已经在1997年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因而对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分析的全面管理还停留在理论上论证、方法上探索的阶段,至于这三类风险的计量应建立哪些模型、模型中应选择哪些参数,以及相应的资本金要求又如何设计等问题,几乎都没有涉及。此外,在旧协议中,银行始终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危机的产生主要由借款人的风险引起,银行风险的规避取决于监管当局对其资本金计提方法和计提数量的监督,并不注重当事人主体能动作用的发挥,也没有对银行提出如何适应市场以及如何主动接受市场约束的问题。
1999 年 6 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 II )第一个征求意见稿。新协议提出了一个能对风险计量更敏感、并与当前市场状况相一致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将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要求银行对风险资料进行更多的公开披露,从而使市场约束机制成为监管的有益补充。 2001 年推出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二个和第三个征求意见稿更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 2002 年 10 月 1 日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修改资本协议建议的最新版,同时开始新一轮调查,亦即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 QIS3 ),评估该建议对全世界银行最低资本要求的可能影响。
2004 年 6 月 26 日 , 10 国集团的央行行长一致通过《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 II 》的最终稿,并决定于 2006 年底在 10 国集团开始实施。此后, 25 个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
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
二、《巴塞尔协议 I 》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巴塞尔协议 I 》主要针对的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旨在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消除因各国资本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
该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资本的分类;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1992 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 0 、 20% 、 50% 和 100% 四个风险档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 8% (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 4% )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现实意义。 《巴塞尔协议 I 》反映出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其主要的目标是:
1. 使监管者的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使得监管者的意愿更加具体化。 此前的一系列协议对于银行防范风险的资本金要求并没有做出多少有实际意义和可行性的规定。但是《巴塞尔协议 I 》从外围的监管变为从问题的核心入手,直指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资本标准及资产风险两个方面都对银行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 监管重心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 《巴塞尔协议 I 》出台之前各国对资本金做的规定并没有针对资本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说明,也没有明确地给出银行总资本和核心资本的计量标准,这使得许多银行可以轻易地逃避监管。《巴塞尔协议 I 》则对银行资本充足性做出了具体的要求,使得监管者的工作重心落到了实处。
3. 促使银行强化内部资本管理机制的建设。 资本金监管的生命力在于它突破了单纯追求资本金数量规模的限制,建立了资本与风险两位一体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机制。这表明报告的制定者真正认识到资本是防范风险、弥补风险损失的防线,因而必须将其与风险的载体有机相联。资本的保障能力随资产风险权重的不同而异,体现出协议的动态监管思想。
4. 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 《巴塞尔协议 I 》表明监管者真正认识到国际银行体系健全和稳定的重要,各国银行的监管标准必须统一。这种安排则考虑到了银行的国别差异,以防止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
《巴塞尔协议 I 》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由于监管思想的深刻、监管理念的新颖、考虑范围的全面以及制定手段和方法的科学合理,这个协议成了影响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监管准则。此后围绕银行监管产生的核心原则或补充规定等,都是在协议总体框架下的补充和完善。尽管巴塞尔委员会并不是一个超越成员国政府的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也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愿意以协议的原则来约束本国的商业银行。
三、《巴塞尔协议 I 》的主要不足之处
尽管 1988 年的《巴塞尔协议 I 》在监管思想和理念上较之以前有了大幅度的进步,但随着金融领域竞争的加剧与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巴塞尔协议 I 》主要不足之处也逐渐地显现出来。
1. 对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理解显得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虽然 1995 年的修订加入了有关市场风险的条款,但是协议中突出强调的还是信用风险,而且信用风险的判断过于简单化,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也不细致,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针对市场风险的规定过于笼统,并且缺乏可操作性;而对于破坏性极大的操作风险,相关的考虑更是接近空白。
2. 存在某些歧视性政策,如对非 OECD 成员国的风险权重歧视问题仍然存在,以及对企业风险权重的歧视,且与国家风险权重歧视交织在一起。 这一方面造成国与国之间巨大的风险权重差距,致使信用分析评判中的信用标准扭曲为国别标准;另一方面则容易对银行产生误导,使其对 OECD 成员国的不良资产放松警惕,相应地扩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一、《新巴塞尔协议》简述 《新巴塞尔协议》于1998年开始酝酿,几易其稿,最终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出台。《新巴塞尔协议》出台以后,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准备实施。10国集团将在今年底开始执行《新巴塞尔协议》;部分欧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表示将利用新协议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南非、印度、俄罗斯等也将采取积极措施克服困难实施新协议。2006年9月4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表示,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年左右实施《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二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相关制度在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三是对银行实行更严格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与原来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巴塞尔协议》除了包含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内容外,还将操作风险囊括进来,拓展了银行业的风险范围。
二、《新巴塞尔协议》中的银行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监管的目标不是防范或降低风险而是为了帮助进行风险管理。美联储理事会副主席小罗杰·W·福格森在世界银行风险管理与监管会议上就指出,对新协议所做的主要工作就是改进风险管理;西班牙中央银行行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在第二届伊斯兰金融服务董事会2005年高层会议上也指出,新协议最重要的一点是体现了在良好公司治理中执行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因此加强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是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关键。
按照2003年7月美国COSO公布的《风险管理整体框架》(草案)所描述的内容,全面风险管理是一个从企业战略目标制定,到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过程,全面风险管理要素有八个: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件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和交流、监控。《新巴塞尔协议》在某种程度上也吸收了该风险管理整体框架的理念,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已越来越成为企业界的共识。新协议的出台对我国的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的启示
早在2004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国内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7年1月1日前达到8%的最低标准,并以此作为新旧《新巴塞尔协议》的遵循来监管我国的银行业。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还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级体系(暂行)》,全面动态地评价银行风险,主要是对银行经营要素的综合评价,包括资本充足状况评价、资产安全状况评价、管理状况评价、盈利状况评价、流动性状况评价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加权汇总后的银行风险总体评价。
《新巴塞尔协议》在最低资本金要求中,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2005年1月,中国银监会召开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建设工作座谈会,积极鼓励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中国工商银行于2005年8月启动内部评级法二期工程,并宣布力争在2007年底达到《新巴塞尔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初级法要求。中国工商银行认为这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其在海内外的竞争能力。
《新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先进的理念和方法,为中国银行业推
行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但应该意识到的是,新协议不仅仅是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还是一个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问题,其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针对这种风险管理的重组,中国的商业银行需要将视野从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每种不同的风险、风险点,找出风险动因,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各国执行《新巴塞尔协议》核心原则情况的评估结果显示,发展中国家大约有一半不符合核心原则,2/3以上的国家不符合关于市场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核心原则,1/3以上的国家不符合关于贷款评估和准备金计提的核心原则以及关于会计和信息规定的核心原则。因此,发展中国家实施《新巴塞尔协议》应量力而行。而在我国实施《新巴塞尔协议》还应考虑到我国的人文环境差异、地方文化特征、商业氛围等具体国情。(汪小婷 张 笠)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内部审计发展研究中心
[信用风险、操作风险(I)、市场风险、经营风险(II)、流动性风险
I: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资本的分类、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 4个风险档次覆盖表内、表外;资本对风险资产 8% (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 4% )的标准目标比率) II: 对这三类风险的计量--模型--参数
中国大型商业银行将在2010年左右实施《新巴塞尔协议》
《新巴塞尔协议》3大支柱::1、最低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提出内部评级法,使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对的主要风险更紧密地联系在一
2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3等有更好的了解
新协议不仅仅是金融风险技术和模型的问题,还是一个风险管理架构的重组问题,其实施过程通常需要对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组织结构、内部授权等制度环境进行大的变革。 针对这种风险管理的重组,中国的商业银行需要将视野从重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针对每种不同的风险、风险点,找出风险动因,制定不同的管理措施。
发展中国家大约有一半不符合核心原则,2/3以上的国家不符合关于市场和其他风险管理的核心原则,1/3以上的国家不符合关于贷款评估和准备金计提的核心原则以及关于会计和信息规定的核心原则。
范文二:新巴塞尔协议对中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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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文摘要,
自商尔尔行尔生~尔尔就之相伴、形影不。作尔尔代尔尔一尔行管理尔志的《巴塞尔尔尔》~在全与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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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尔入了一新的尔代。个与年老尔尔相比~《新巴塞尔尔尔》的容更加泛而尔尔~在保持了尔尔内广1988
行最低尔本要求的同尔~尔加大尔尔行尔管力度以及尔尔行尔行更尔格的市尔尔束~也就是所尔的新尔尔的
三大支柱~具如下,体
;,最低尔本要求1
新巴塞尔尔本尔尔尔尔管尔本和尔尔尔尔尔尔出了尔格的定尔~通尔尔尔本的管理尔束尔行的尔尔管理~数来
以有效地防止商尔尔行尔尔的尔度尔尔~保尔行尔尔的尔量~尔整金融系的健康作提供了强有确个体运力的保障机制。通尔上述的机制~新巴塞尔尔本尔尔尔商尔尔行尔尔管理的尔管管理提到了一更高将个的尔面~向各尔行尔表了一尔新的尔行尔管理念。国达
;,尔督尔尔2
加大尔尔行尔管的力度是新巴塞尔尔本尔尔的第二大支柱。尔管者通尔尔尔判一家尔行部是否能断内
合理行~尔其提出改尔方案。尔管尔束第一次被尔入尔本架之中~其基本原尔是要求尔管机运并框构
尔尔根据尔行的尔尔和外部尔尔尔境~尔尔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尔本充足率~尔尔行的尔本充足率尔状况
行尔格的考核和控制~保尔行尔有尔格的部控制机制~能有效管理自己的尔本需求。尔行尔确内参
照其承尔尔的大小~建立起有尔于尔本充足整的部尔价机~制定尔持尔本充足率的尔担体状况内并
略~同尔尔管者有尔任尔尔行各尔目的尔管意尔。个
;,市尔尔律3
市尔信息披露要求尔尔行尔的尔束是新巴塞尔尔尔第三大支柱。尔要求尔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
外界尔尔行的尔尔、尔等有更全面的了解。先巴塞尔尔尔第一次引入了市尔尔束机制~尔市尔力量促挂来
使尔行尔健、高效地尔尔以及保持充足的尔本水平。新巴塞尔尔尔尔要求市尔尔金融系的安全尔行尔管~体
也就是要求尔行提供及尔、可、全面、准的信息~以便市尔者据此作出判。根据新巴塞靠确参与断
尔尔尔~尔行尔及尔、公尔披露包括尔本尔、尔尔敞口、尔本充足率、尔尔本的部尔价机制以及尔尔管理尔略构内
等在的信息。内
二、新巴塞尔尔尔尔我商尔尔行尔尔管理的影国响
新巴塞尔尔尔尔我商尔尔行的尔尔管理影是巨大的~同尔也是深尔的。尔院尔展究中心金融国响国研
研国来究所副所尔巴曙松尔尔“新尔尔不尔是尔尔管理模型的尔革~尔于中尔尔的新尔市尔尔~也是尔尔管理流程的重尔~尔施尔程通常需要尔尔尔管理的政策、流程、尔尔尔、部授尔等制度尔境尔行大的尔革。”构内
;注,主要尔在以下三方面,体个1
从国尔尔管理水平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尔尔尔我尔行尔的尔尔管理水平起到了促尔作用。1.
随着新巴塞尔尔尔尔施工作的尔步尔行~新的尔尔管理政策、操作指引相尔出台~各家尔行相尔制定了尔尔管理尔尔~尔尔管理尔入尔行管理人尔考核容。尔尔管理的高度重尔~有效地促尔了大并将内广
从践会刘尔人尔尔尔尔尔知程度的提高~尔尔防范意尔的加强~尔尔管理尔能力的提升。正如尔尔明康主席在年月日致巴塞尔尔行尔管委尔主席如尔先生的信中所尔,“在新尔尔的推尔下~中会卡2003731
国体尔行尔的尔尔管理水平正在迅速提升。大尔行已尔始着手建立符合新尔尔要求的二尔尔尔系~小尔行的尔性也高~力求借尔新尔尔的有尔容。”;注极很内,2
从尔尔管理方法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尔尔在尔尔的尔尔、尔量和控制上提供了多尔方法~其中也2.
包括了一些已在尔家尔行采用的先尔方法。而尔些尔我在尔施尔尔管理尔程中方法的采用提供达国国
了多尔性~同尔尔我尔尔管理方法的制定具有指尔和借尔作用。国
新尔尔就尔理信用尔尔提出了尔准法和部尔尔法尔方法。尔准法主要依尔于外部尔尔的泛尔用~内两广
而我尔有的情看~外部尔尔覆盖面低~同尔的多尔尔机尔未到能尔尔算尔尔率等尔尔从国况国内数构达概
因素的水平~必要外部件的缺失尔尔施尔准法可尔尔度重重~而部尔尔法尔我尔尔管理提供了条内国
新的尔尔~尔多的大尔行可以借其尔尔充分的据准尔和尔尔强大的技尔力量~尔客尔的基尔尔尔信国内凭数
息尔行深度掘、分析究~尔生模型~使之尔准化、尔范化~逐步尔造件~使之能尔在短尔挖研数学条
期内达到尔施尔准成尔可能。
从个国尔尔管理制度的角度看~新巴塞尔尔尔作尔一制度性的尔尔文件尔我的尔尔管理制度的制3.
定和修正起到了一高个瓴屋建的作用。
新尔尔尔出了尔尔尔行尔尔尔制定的尔督尔尔的主要原尔、尔尔管理指引和尔督透明度及尔尔制度~而尔些
制度也是中尔尔尔制定尔施新尔尔尔管尔国会章的基尔。
三、我尔行新巴塞尔尔尔的障国碍
尔得思考的是~ 尔然我尔行尔整尔尔管理水平有了明尔的提高~国体异但各尔行尔的水平差尔大~同尔我作尔尔展中家~尔国国国国十集尔成尔在尔施方面存在明尔的弱尔。而年在全球爆尔的金2008融危机~更尔我尔行尔尔施新巴塞尔尔尔的国道路上尔置了新的障碍。
从国尔尔管理尔面上看~我在尔施新尔尔尔程中主要存在五大障碍,在尔尔管理系采用上的体1.
障碍。在尔尔管理架重尔上的障构碍。在尔尔控机制尔施上的障内碍。在尔尔据信息管理上的数2.3.4.
障碍。在金融尔新尔尔尔范上的障碍。 尔于金融尔新而言~新的金融需求和尔的尔管尔境~迫使尔它5.
尔尔法律法尔或行政尔批以到自达国身所期的目的和效果。我的金融尔新尔尔于起步尔段~尔于金融尔新的尔面效尔我尔面尔的更多一些~如会运来何用新尔尔方法有效尔避金融尔新可能尔的尔尔~同尔又要尔足我金融市尔不尔生的新需求~是尔我尔行尔尔尔管理水平的一尔国断国个峻的挑尔。
引文注尔,
;注,巴曙松,《新巴塞尔尔尔引爆尔行大尔革》。1
;注,明康,《中尔尔尔新巴塞尔尔本尔尔的意尔和建尔》~《尔尔金融尔》~刘国会国年22003
月日第五版。81
考文参献,
、巴曙松,《新巴塞尔尔尔引爆尔行大尔革》。1
、明康,《中尔尔尔新巴塞尔尔本尔尔的意尔和建尔》~《尔尔金融尔》~刘国会国年月日第2200381五版。
范文三:新巴塞尔协议下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1)
中华女子学院金融系本科学年论文
《巴塞尔协议 III 》下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以国内商 业银行为例
作 者 __梁可桢 __
专 业 __金融学 __
年 级 ___08级 ___
学 号 _080401025_
指导教师 __刘学华 __
成 绩 __________
日 期 2011年 8月 16日
摘要
2008年下半年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让更多的人意识到金融企 业风险管理是金融企业甚至整个经济体系赖以生存发展的关键。 本文以国内商业银行为 例,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探讨了以《巴塞尔协议 III 》为前提的商业银行运行过 程中,尤其是融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的实施与创新。文章认为,随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 的进一步推进,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也应该与时俱进,形成一套以《巴塞尔协议 III 》 为指导要求的动态、集成化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希望本文的阐述能为推动中国银行业 的稳健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 :商业银行 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 《巴塞尔协议 III 》
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 , 金融业已经成为了国家经济的核心 , 而银行业在金融业中 处于重要的地位。金融危机之后,痛定思痛,金融从业者和学者对风险管理研究有了更 加深入的思考和讨论。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外资金融机构纷纷抢滩登陆,国内商 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创新也日益提上了日程。如何从根本上监测和规避风险 , 建立一个全 面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 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的关键所在。另外我国正处于 变革的时期 , 面临较为复杂的国内外经济环境 , 银行业的发展相对落后 , 缺乏相应的风险 管理经验。所以,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所面对的风险其表现形式更为特殊 , 这为我国商 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创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在这样的背景下 , 结合《巴塞尔 协议 III 》对银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新法律法规, 展开了对我国商业风险管理的研究 , 旨在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创新工作提供一定 的借鉴。
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
(一)商业银行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其 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产生偏差从而招致经济损失的可能性。
(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计、风险处理 等方法 , 预防、 回避、 分散或转移经营中的风险 , 用最低成本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 (三)商业银行主要可控风险种类
商业银行可控风险,指的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内部结构治理等方法,进行影响及控 制的风险。与一般企业相比 , 商业银行的可控风险主要有以下三类。
1、操作风险
中国银监会 2007年 5月 14日印发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中,将操 作风险定义为“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 所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银行的借款人或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按事先达成的协议履行到期债务 偿还义务的潜在可能性。 信用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信用风险限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 内而获得最高的风险调整收益。 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信用主要分为道德风险和企业风 险两大类。 其中 , 道德风险来源于信息不对称 , 即银行由于缺乏对借款者借款目的和用途 的完全了解而产生了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企业风险则是由于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而 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
3、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市价波动而导致商业银行营运或投资产生亏损的潜在风险,如利率、 汇率、股价等变动对相关部位损益的影响。
二、 《巴塞尔协议 III 》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 《巴塞尔协议 III 》
2010年 12月 16日,国际清算银行(BIS )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 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 (BCBS )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Basel III) 的最终文本。 其内容就金融危机中银行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如资本质量不高、 数量不足, 信用风险计量不够审慎, 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薄弱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对 1996年的 《新巴塞尔资本协定》 (Basel II)中存在的弱点进行修正,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 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以期形成国际上的风险控管的标准化制度,提 升国际金融服务的风险管控能力。
(二) 《巴塞尔协议 III 》的形成背景
《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引用美国金融危机调查 委员会 2011年 1月 27日对外公布的调查结果:“危机是因为人的错误,在金融监管方面广 泛失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失败;过度信贷、高风险投资、缺乏 透明度;政府没有做好应对危机蔓延、责任缺乏和道德败坏的准备。危机诱因是抵押借 贷的低标准和不良资产证券化,危机的催化剂是场外衍生品市场和评级机构的失责” 。 由此推出,危机后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重点应该集中在内部结构治理与高管薪酬、衍生 品设计与交易、信息披露及资本充足率等方面。而其中监管的焦点落实在较易制定和实 施的资本充足率上,其代表就是巴塞尔协议 III 。
(三)《巴塞尔协议 III 》对中国商业银行的挑战
对于中国商业银行,由于银监会长期坚持的“资本质量与资本数量并重”资本监管 原则, 短期来看, 《巴塞尔协议 III 》 对中国商业银行营运的影响与欧美银行对比而言较 小,但长远影响却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
1、信贷扩张和新的最低资本金配置要求的矛盾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民经济都将保持一个 较快的经济增速,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信贷增长快于经济增速, 在某些年份甚至可能更高。因此,如果我国 GDP 保持 8%— 10%的增速,银行信贷必须达 到更高的增速。如此迅速的信贷扩张,势必会增加巴塞尔协议 III 尤其重视核心资本的 补充的压力。
根据近期中国商业银行业的主要经营数据,国内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银行
的资本金不足问题是比较明显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充足的资本储备和合理的资本结 构是维护社会公众对银行信心的基本需要,也是银行自身承受损失和风险的主要“缓冲 器” 。
数据来源:《中国银行 2010年年度报告》 《中国工商银行 2010年年度报告》 《中国建设银行 2010年年度报告》 《中 国农业银行 2010年年度报告》 除此以外, 《巴塞尔协议 III 》 关于二级资本工具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赎回的限制性规 定。例如“期限上不能赎回激励、行使赎回权必须得到监管当局的事前批准、银行不得 形成赎回期权将被行使的预期”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大多 拥有赎回激励条款,为满足《巴塞尔协议 III 》关于流动性的有关要求,长期次级债券 的需求必将会有所下降,从而导致次长期债券发行难度的增加。
2、满足监管要求和盈利能力增长的矛盾
(1) 《巴塞尔协议 III 》对流动性监管新要求
《巴塞尔协议 III 》进一步增加了对流动性管理的要求。为加强流动性管理和降低 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协议 III 》 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 包括流动性覆盖率 (LCR , Liqudity Covered Ratio ) 和净稳定资产比率 (NSFR , Net Steady Finance Ratio) 。 同时还提出了其他的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 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
(2) 《巴塞尔协议 III
》要求下的资产结构调整困境
为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要求, 商业银行理论上应持有更多的现金和超额准备金等 流动性高的资产。 例如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 其中包括主权国家发行或担保的证券、 中央银行发行或担保的证券、政策性银行、中央政府投资的大型国有企业发行或担保的 证券等。但是,从提高商业银行盈利的角度看,公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的收益明显高 于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收益。因此与未实行流动性监管标准时期相比, 《巴塞尔协 议 III 》实行后,商业银行可能会倾向于选择风险加权系数为零的证券,这将导致银行 收益下降。然而为实现通过向公司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再融资来补充核心资本,降低融 资成本,商业银行又不得不提升盈利能力,从而使银行陷入资产结构调整的困境。 3、调整负债结构与网点数量间的矛盾
由于国内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结构比较简单,复杂证券的数量也比较小,通常会更 加依赖存款融资,所以在针对《巴塞尔协议 III 》所进行的负债结构调整可能会在增加 长期性融资方面以平衡负债结构上会面临一些困难。
为满足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显然倾向持有更多的短期存款,而不愿意持有过多的同 业存款。因此,无论商业银行网点数量是否符合实际要求,为了吸收更多的零售存款和 中小企业存款,商业银行会偏向新增更多数量的营业网点,这无疑会加剧其经营压力。 4、其他
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可能的因素,将导致国内商业银行融资的压力上升。这包括未 来几年内到期的债务问题、非常规经济刺激政策退出、利率上调、再融资成本上升等因 素。
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创新
(一)目标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所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国内商业应在全面 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 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以确保金融机构资本充足,融资来源稳定。同时建立 更全面、审慎、有机统一的风险制度安排,以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最 后,应尽快的建立一个覆盖面广、能够实现信息高度共享的金融信息管理体系。
(二)政策
1、强化资本监管措施
(1)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相近,资产结构也都以贷款、证券或债券投资、存放央行 或同业为主。 《巴塞尔协议 III 》应对金融危机开出的“药方”并不完全适用于国内的商 业银行。现阶段,设定杠杆比率要求,并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对我国银行业资产规模扩 张的约束更有针对性。
(2)调整资本结构的关键
对风险加权资产总量的有效控制是我国商业银行控制资本充足率的关键。由于政 府、 央行、 政策性银行违约风险较低, 同业存放或拆放也处于信用风险相对较低的水平, 此类资产的规模的扩张一般不会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造成很大压力。这样,公司贷 款(尤其是中长期公司类贷款)和零售贷款的风险程度就成为决定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 量的关键。
2、全面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
(1)审慎风险管理理念
安全性是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首要要求。从商业银行内部看,高杠杆率要求商业 银行不应该承担过高的风险。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在进行重组改制的过程中,应首先树 立理性、稳健、审慎的风险管理理念。
(2)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
国际经验表明,银行风险管理的失败往往不是由于缺乏政策、程序和技术,即使设 置了非常科学的政策、程序、监察、报告等控制手段,如果缺少了一个好的风险管理文 化,所有这些都将流于形式。风险管理文化是一种融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思想、管理理 念、风险控制行为、风险道德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企业文化,是风险管 理机制有效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3)完善组织构架
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系统的组织构架进行完善,是确保资产安全、识别和计量风险 并进一步预防和规避风险的重要保证。
银行组织构架应强调银行各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 要求董事会层设立风 险管理委员会,而具体风险管理业务则由风险管理部(或风险部)执行。
在整个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由风险管理部具体牵头,相关部门结合本行具
体情况,确定要采取的市场风险管理理论和流程。虽然风险管理部处于核心地位,但各 个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非常重要。风险管理的结果涉及银行各个部门的经营,因此,重 视项目后期的维护也是非常必要的。
从《巴塞尔协议 III 》可以推断,商业银行全面、集成化的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并不 仅意味着组织架构形式上的建立,同时还包括职责的明确、功能的健全、信息的沟通顺 畅、 体系的运行有效等深层次内涵。 总结来说,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框架的全面与否, 其包括六项衡量,即:一致性、全面性、独立性、权威性、互通性和集中与分散相统一。 这也是商业银行构建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表 3
:商业银行缝隙管理的组织构架
(4) 构建长效治理机制
建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就是建立具有内在自我完善功能的风险管理组
织架构、政策、制度传导机制,使风险管理机制在长时期内发挥稳固效果。
首先,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战略、 风险偏好等因素, 负责制定、 调整银行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目标,为银行业务战略的实现提供风 险控制保障。
其次,风险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及政策,对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管理,通过授权管理、授信制度、控制目标等手段, 及时有效地传导给分支机构和各风险窗口。 下一级风险管理机构对上一级下达的各项风 险管理政策、制度和目标的具体实施情况,必须按指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予以上 报,并根据上一级风险管理机构的回复,采取相应的跟进措施。
(5)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决策机制
科学的授信决策审批机制应该强调授信决策的程序性、科学性、专业性和扁平化;强调 对于业务发展要求及市场竞争的快速反应和风险预警。 决策流程各环节既要讲程序和制 约,更要讲科学和专业;既要讲控制,也要讲效率;既要讲民主,也要有问责。
(6)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评价体系
风险评价控制通过科学的手段和畅通的流程防范风险, 将总量控制和结构控制相结 合;将重点控制与全局控制相结合;将日常监控和专项调研相结合,灵活采取各种监控 方式,寻找工作症结,解决疑难问题;将现场和非现场监控相结合,结合专项调研深入 了解问题的成因;将静态监控与动态监控相结合,力求实现由事后的静态反映转变到事 前的动态监控;将风险预警与危机管理相结合,建立针对突发事件的有效应急机制。 (7)建立有效的风险检查纠偏机制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建立科学的纠偏和纠错机制。找出错误产生的原因,分清错 误产生的层面,对症下药,及时整改。同时,对纠错过程、纠错结果,乃至纠错机制的 完善与否进行总结和后评价,指导下一阶段的工作开展。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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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论《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论《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摘要
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中最主要的一种, 一直以来, 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受到了高度重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管 理信用风险的方法也有了很多进步。
《巴塞尔协议Ⅲ》 反映出国际监管机构在经历美国次贷危机 及金融危机后的深刻反思, 其目的在于针对危机中暴露出的问题 作出改革和修正,从根本上提高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全球银行业广泛存在资本匮乏的问题, 而中国不少银行已经 能够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了。大量银行希望加速自身的 国际化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内容进 行了分析, 研究了新规定的实施为银行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同时 结合了国内商业银行目前的信用风险管理实际情况, 分析了其中 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了《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商业银行信 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希望本文能为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国商业银行;巴塞尔协议Ⅲ;信用风险管理
Abstract
Credit risk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risks that commercial banks face.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the management of credit risk has also been a lot of progress. Basel Capital Agreement Ⅲ reflects international regulators deeply reflect on the experience of American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and the financial crisis, whose purpose is to make reform and correction based on the exposed problems in the crisis, improving the risk management ability of banks fundamentally.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global banking industry, and many Chinese banks have been able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Basel Capital Agreement Ⅲ .A large number of banks want to speed up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development, in this context, the content of the Basel Capital Agreement Ⅲ is analyz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regulations for the bank to bring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 combined with the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 credit risk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urther research the influence of
Basel Capital Agreement Ⅲ o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I hope this paper can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Key words:Chinese Commercial Bank; Basel Capital Agreement Ⅲ ;Credit Risk Management
目录
摘要 ........................................................................................................................ 1 Abstract .................................................................................................................. 2第一章绪论 ............................................................................................................ 5 1.1 研究背景 .............................................................................................. 5 1.2国内外研究概述 ..................................................................................... 6第二章《巴塞尔协议Ⅲ》 .................................................................................... 8 2.1 《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 8 2.2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的影响 ...................................................... 8第三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 12 3.1专家度量法 ........................................................................................... 12 3.2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法 ........................................................................... 13 第四章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现状 ...................................................... 15 4.1 我国商业银行特殊性 ........................................................................ 15 4.2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 17 第五章《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 20 5.1 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 ................................................................ 20 5.2 建设相关数据库 ................................................................................ 21 5.3 信用评级制度 .................................................................................... 22 5.4 建设风险管理理念 .......................................................................... 22 5.5 对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影响 ................................................................ 22 5.6 对中小规模银行的影响 .................................................................... 23 结论 ...................................................................................................................... 24 参考文献 .............................................................................................................. 26
第一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2009年底, 《巴塞尔协议Ⅲ》的草案被提出。 2010年 9月在 瑞士举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中, 草案获得了共计 27个国家中央银行的认可。同年在韩国的 G20峰会上该协议通 过。 [1]
《巴塞尔协议Ⅲ》 从草案提出到通过审批, 其过程仅为短短 一年, 这反映出监督管理委员会面对问题的迫切心态。 这项改革 的目标在于提升银行的稳健性、 加强银行信息的透明度、 提升银 行的风险管理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提出的包括流动性 标准和资本框架在内的比较严格的要求, 是金融危机后的银行业 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 相比之下, 我国的不少商业银行已经能够 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了。
21世纪初,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银监会)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银监会的职责包括审 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实行对于银行业金 融机构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办 法等。 银监会的建立, 不仅是我国银行业市场化改革进入实质性 阶段的标志,也是我国银行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标志。 [2] 2004年履行职责之后,银监会已经引入了包括外贸和民营 等在内的产权主体,完成了对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的股份制改造。 我国原本的商业银行产 权结构被改变,与新的产权所适应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建立起来。 2010年开始中国开始实行《巴塞尔协议Ⅲ》 ,根据 2007年 银监会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至 2013年 《巴塞尔协议Ⅲ》 的实行对象为 “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 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 。可见,为了让中国商业 银行走向世界, 也向世界开发国内的银行市场, 中国银行必须看 齐世界的信用风险管理标准和内部流程。
1.2国内外研究概述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推出时间并不太长,现在还没有对其 推行的影响研究比较全面的学术成果。 大部分研究机构只是针对 其中的一些方面给出了评论及观点。
国际上许多学者和专家都认为 《巴塞尔协议Ⅲ》 会对国际银 行业造成比较大的负面影响。 摩根斯坦利分析师提出 “一些欧洲 银行会受到大的冲击” ;瑞银证券分析师表示“ 《巴塞尔协议Ⅲ》 会使银行业面临大的融资压力,其中以日本和欧洲所受影响最 大” ;德国表达了对于协议的比较强烈的反对意见,德意志银行 常务董事于尔根?菲辰表示 “ 《巴塞尔协议Ⅲ》 会对银行业和世界 经济的而复苏造成负面影响,损害实体经济” 。 [3]
中国也有一些专家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持积极态度。 国内专家普遍认为短期内新规定不会对中国商业银行造成大的
冲击。华泰证券分析说明“ 《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行实 质影响不大” ,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工作人员也表示 “ 《巴塞尔协 议Ⅲ》基本对我国银行业没有影响” 。但也有一些从业人员表达 了对中国推行《巴塞尔协议Ⅲ》的担忧,环球财经提出“ 《巴塞 尔协议Ⅲ》会极大束缚中国经济” ,国信证券提出“ 《巴塞尔协议 Ⅲ》会影响中国银行业的反周期缓冲资本” 。 [4]
第二章《巴塞尔协议Ⅲ》
2.1 《巴塞尔协议Ⅲ》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美国在 2007年爆发了严重的次贷危机,这次危机不仅对欧 盟和日本等主要金融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在 2008年波及 了全球经济。 这次危机的爆发, 暴露出了长期存在于银行中的问 题。经过这次危机,大量国际化银行面临着严重亏损的问题,甚 至有的破产倒闭。 在这种背景下, 巴塞尔委员会意识到了改革的 必要性,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Ⅲ》草案。
《巴塞尔协议Ⅲ》 中所提出的改革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对资本监管的要求, 具体内容包括对于资本留存缓冲、 资本 的强化定义等; 二是对于流动性监管的要求, 给出了一些监管流 动性的工具;三是安排了一些过渡时期的措施。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了资本结构的重大变化。首先,调整 了资本的重要性,即强调了一级资本的重要性,而削弱了二、三 级低级资本的重要性。其次,降低了资本充足率的周期性,同时 也提出了对于资本胚子的要求。总而言之, 《巴塞尔协议Ⅲ》的 目的在于保证银行的稳健新资本结构, 通过提升银行在金融和经 济紧张时期的稳定性,促进经济的平稳增长。
2.2 《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的影响
作为几十年内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纲领, 《巴塞尔
协议Ⅲ》 不仅对于世界经济的持久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也与 全球金融的稳定性息息相关。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对维持世界 经济的持久增长和金融行业的长期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如果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Ⅲ》 ,国际银行的资本质量、透 明度和一致性都能保持在较高水平, 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得以 降低。同时,通过建立反周期资本框架和超额资本,银行体系的 稳定性也能得到保障。 在经济衰退时期, 银行体系能够拥有更大 余地来面对。其次,充足率缓冲政策能够通过调节财务杠杆率, 降低中长期内银行盈利的波动性。 在这种情况下, 监管系统能够 避免银行体系内产生过度累计杠杆率的情况, 也能保护计量错误 和模型风险。
另外, 流动性监管要求有利于银行体系的长期稳定发展, 能 够促使资本市场保持长期活跃。 商业银行的流动缓冲有利于改善 其资金情况, 不仅优化银行的发展结构, 还能改变银行的经营模 式。实行《巴塞尔协议Ⅲ》后,根据其中的流动性标准,全球银 行能够建立起一致的流动性框架, 从而实现公平竞争。 银行达到 《巴塞尔协议Ⅲ》 的标准, 不仅意味着银行拥有更安全的运营体 系、更多的资金,还意味着银行的融资成本降低,传统融资方式 被取代。 [5]
但是, 目前国际上的商业银行所面临最严峻的问题是如何达 到《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虽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会为银 行带来长期的稳定发展,但也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 实施过程中银行的融资成本提高, 融资压力变大。 《巴 塞尔协议Ⅲ》 对银行的资本储备和资本质量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 求,实施过程要求银行进行大量融资。根据研究,为了达到《巴 塞尔协议Ⅲ》 中提出的标准, 全球银行的融资需求高达上千亿美 元,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欧洲银行。但更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股 票市场仍然处于危机之中, 资本市场扩充的难度较大。 根据巴克 莱集团行政总裁韦骏贤的观点,如果政府不再向银行提供资本, 而由个人投资者和投资机构来提供的话, 投资者对于回报的期待 会提高,从而导致银行的资金成本升高。
其次, 实体经济复苏会受到负面影响, 同时权益回报率出现 机构性下降。 一方面银行的投资需求会挤占实体经济的资本市场 空间, 另一方面银行的信贷也会受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限制。 根 据金融服务圆桌会议公司高级副总裁塔尔伯特的观点, 巴塞尔协 议Ⅲ》 中的普通股核心资本充足要求水平非常高, 一定会限制银 行发放信贷。同时,由于借款者的借贷成本升高,经济复苏会受 到负面影响。
第三, 《巴塞尔协议Ⅲ》对不同地区的影响不同,可能引起 风险上升和风险集中。根据研究,欧洲和日本首当其冲,产生风 险集中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巴塞尔协议Ⅲ》对核心资本有 比较严格的要求, 可能会导致银行持有更多高收益的资产, 但是 高风险与高收益向来不可分割,这就可能导致银行的风险提高。 第四,国际监管出现短期套利的情况。不同国家实施《巴塞
尔协议Ⅲ》的时间点不同,可能引起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例如 银行将一些业务和资产负债转移到实施较晚的国家, 从而实现短 期套利。
第五, 《 巴塞尔协议Ⅲ》 会影响银行的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 从而改变银行的资本分配和资本结构, 银行在开展交易时必须更 多地考虑资本和风险。
此外, 《巴塞尔协议Ⅲ》可能还会对银行的各类业务、派息 政策和贷款数量产生不易估计的影响。 对于新规定的质疑观点不 少, 同时由于银行可能会寻找一些掩盖风险的方式, 所以新规定 的实施不一定能避免危机的再次发生。
第三章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
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来说, 信贷是其主营业务, 也是主要的盈 利来源,同时信用风险也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因此,我国商业 银行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信用风险管理。
根据表现形式分类, 商业银行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流 动性风险、国家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等几类。其中,信用 风险是由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的, 是一种最为复杂和重要的风险。 随着商业银行的不断发展, 其业务日益多样化, 传统业务如贷款 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仍然存在,而新业务如透支、贴现等,也带来 了新的信用风险。 在这种背景下, 信用风险的管理就显得越发重 要了。
信用风险也称违约风险, 其定义为银行的交易对象或借款人 不能按协议履行义务的潜在可能。 信用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限制 信用风险的同时获得最大的风险调整收益。
对于管理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探索一般分为以下两个阶段:专家度量法和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法。
3.1专家度量法
上世纪 90年代以前,大部分金融机构评估信用风险的唯一 参考是机构内银行专家的主观分析和从业经验, 这种方法的主要 特点是高度依赖于专家的专业技能, 主观性极强。 其中最常用的
分析工具包括财务分析法、信用评级法、贷款评级分级法、多变 量信用风险判别法和要素分析法。 [6]
财务分析法所造成的信用风险一般来自于财务危机。 财务分 析法就是通过衡量企业的财务状况来测度信用风险, 主要用到财 务比率和报表分析。
信用评级法是将借款人的一些指标,例如年龄、收入、资产 情况、 职业等信息赋予一定权重, 通过例如建立计量经济模型一 类的特定方法来计算反应其信用情况的违约概率, 通过计算值与 基准值的比较来确定贷款政策。
贷款评级分级法就是将贷款分为以下五级:损失贷款、 可疑 贷款、次级贷款、关注贷款和正常贷款。一些国际上的金融机构 会将贷款分为十二级或九级。
多变量信用风险判别模型是应用数量统计方法推导, 将特征 财务比率作为解释变量建立的标准模型。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多变 量信用风险判别模型主要包括多元判别分析模型和线性概率模 型等。
要素分析法就是从环境、抵押品、资本、品格和偿债能力五 个方面来判断企业的信用。
3.2现代信用风险度量法
上世纪 90年代以后,信用风险的度量取得了很大进展。不 少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开始了信用风险评估的探索, 其主要
应用的工具包括数学工具和现代金融理论。 不少以预期损失和违 约概率作为核心指标、 建立在风险价值上的度量模型出现和成熟, 例如麦肯锡提出的信用组合观点模型、摩根的信用度量模型等。 在这一阶段, 现代的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中大量应用了相关领 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金融界的最新研究成果。 信用风险的度量越 发科学。 [7]
另一方面, 现代信用风险管理中, 中介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 越来越重要,也是一个必然趋势。在《巴塞尔协议Ⅲ》中,金融 监管中信用评级的作用被进一步强调了。
在不少发达国家, 信用评级机构已经有了比较长的发展历史, 受到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高度依赖。 不少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制 定都取决于企业的信用等级,或是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还不成熟, 公司的信用数据还 没有形成完整的数据库,目前使用这些模型是不现实的。
第四章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 现状
4.1 我国商业银行特殊性
由于欧美一直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因此其商业银行的信用风 险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信用风险。 而我国的社会制度比较特殊, 很 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严格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这就导致我国的商 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具有特殊性。
我国早期的商业银行一直以国有企业的形式存在。在 1984年国有企业改革后, 我国的商业银行业开始了市场化改革。 然而, 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还是受到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收 入分配和贷款政策的深刻影响。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管理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 金的根据是财政拨款制。 在这种体制下, 银行只是完成政府下达 的指令,而不用独立管理贷款的风险。同时,改革以后,我国的 收入分配政策从原来的“集财于国”转为“集财于民” ,这就导 致银行转变为以居民为储蓄主体的局面。 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商 业银行的融资机制成为单一的债务融资, 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增大。
改革开放以后, 随着国内银行产业的不断进步, 商业银行越 来越关注信用风险的管理。 同时, 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进 行, 中国的商业银行也迎来了国外的竞争者, 其面临的风险来自
于国内外两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 中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越来 越复杂,其管理要求也不断提高。
现代随着银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 款数额和比例均有降低, 这也意味着银行贷款质量的上升。 根据 银监会的统计数据,至 2008年末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已 降至 3%以内, 达到 2.45%(不含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剥离部分) , 已经超过国际先进水平。 2009年后不良贷款率继续下降, 至 2010年第二季度,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已经达到 1.30%,较 2009年末的 1.58%,又降低了 0.28个百分点。 [8]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很大提高, 但是与发 达国家商业银行相比仍然有不小差距。
首先, 我国商业银行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处于逐渐下降的过 程。 以 2009年为例, 第二季度末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为 1.55%, 比年初的 5.11%有明显降低。根据 09年三家银行的半年报,资 本充足率均出现下跌的现象: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分 别从年初的 11%、 9.22%、 13.47%降低为 10.36%、 8.48%和 12.57%。 [9]
其次,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存在一些问题, 其附属资本 相对较少,而核心资本比例往往占到 90%。与此相对,发达国家 的大型银行核心资本往往不超过 60%。
我国的商业银行市场中, 国有银行所占比例偏高。 从负债方 面和资产方面来看, 国有银行都占据了中国商业银行市场份额的
较大比重。根据统计资料,至 2009年初,中国商业银行的总资 产中国有银行占到 51%,中国商业银行总负债中国有银行也占到 51%。股份制银行资产仅占总资产的 14.1%,负债占总负债的 14.3%。在 2004年后,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一直在降低,但 仍然处于主要地位。 因此, 其他银行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受到 国有银行的影响,其他银行的信用风险被增大。 [10]
4.2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的商业银行起步较晚, 发展历史 不长, 同时受到历史原因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 与欧美国家的商业银行还有一些差距。
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近年来我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 险管理已经有了很大进步, 在一些指标上已经超过了国际先进水 平, 但是从总体来看, 目前还没有形成成形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其问题主要体现在:各项风险管理政策的协调程度低、 缺乏完善 的风险管理框架、 从整体上测量和把握风险状况较困难、 风险管 理组织体系分割明显:缺乏独立风险报告程序、 没有体系化的信 用风险计量办法, 导致管理层及时根据风险情况作出科学的决策 比较困难。
(2)发展历史不长,基础不坚实。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起 步较晚, 而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视起步更晚, 这就导致目前我
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包括:评 级时缺乏完善的管理信息和客户财务信息, 导致借款人评级结果 不完整;基础数据系统不完善,数据不能及时更新,缺乏有效的 数据追踪管理;缺乏违约损失和概率的分级估计。 [11]
(3)缺乏发达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发展 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 一方面, 我国独立信用评级机构的数目 较少, 其中能被证监会认可的专业机构数量更少。 国内已经开始 积极开展试点评级机构, 也有新的专业评级机构成立, 但是目前 这些机构的国际化程度不高, 也没有获得国际权威承认。 根据我 国现有的信用评级条件, 《巴塞尔协议Ⅲ》的评估标准并不利于 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 同时, 我国还没有实现社会信用文化 的建立, 企业财务数据取信车程度不高, 在中国信贷市场的贷款 定价和决策中信用评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由于基层的信贷工 作人员缺乏对于信用评级系统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现有信用评级 体系中的数据准确性是不能得到保障的, 真实的风险情况不能被 准确反映, 信用风险的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误差。 在这 种情况下,为了执行《巴塞尔协议Ⅲ》 ,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建立 专业全面的信用评级系统。
(4)从业人员缺乏正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商业银行从业 者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在其经营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 往往能够 决定银行在管理信用风险时的行为模式。 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的 大部分员工不能充分认识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通常只是片面
追求银行业务的壮大, 而忽视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水平, 这 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较为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种过于总是发展业务的观念是商业银行潜在风险的一个重要 来源。 商业银行的另一个普遍问题是难以协调对于长远目标和眼 前利益的追求。 在发达国家的金融市场上, 从业者一般将银行市 值的稳定作为长期的经营目标, 但我国商业银行却常常片面化地 追求短期利益,忽视了长期的风险。忽视信用风险管理,而一味 扩大贷款规模,将会为银行的长期发展带来隐患。
第五章《巴塞尔协议Ⅲ》对我国商业银 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借鉴 《巴塞尔协议Ⅲ》 中信用风险管理的 先进标准和方法, 充分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管理问题和 成因后, 构建全新的比较完善的综合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5.1 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
为了建立起银行内部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 保证评级结果的 客观性, 银行应该首先设置一个独立于组织和人事的信用风险评 级部门, 其评级结果应用于贷款决策。 此外, 为了保证有效监管、 形成风险评级部门的制衡作用, 银行内部应该建立起定期检验评 级部门结果的监督部门。 [12]
除此以外, 还应该设置完整合理的内部评估程序, 包括评级 认定、风险管理标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从而保证银行能够 在面对复杂风险时做出合理判断与科学评估。 最后, 银行也应该 进行培训, 提升工作人员对贷款的判断与分析能力, 加强相关的 人才储备, 提高自身整体的风险评估水平从而使用商业银行风险 管理的需要。
除了这些, 商业银行应该合理借助外界的评级机构来进行评 级。 我国目前的中介评级机构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与发达国家 的水平存在许多差异和一定差距, 但这正说明我们应该大力支持
国内的专业评级机构发展。 在产业发展初期, 政府应该出台一些 相关政策,与银行相配合,共同发展我国的中介评级机构。 5.2 建设相关数据库
要使用内部评级法,必须先建设高质量的数据库。同时,为 了保证能够顺利实施新协议, 商业银行必须积极努力确保数据的 代表性、一致性和准确性。
商业银行应首先收集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和贷款数据, 并进行 清洗和整理工作, 保证进入数据库信息的质量; 同时评估数据质 量,开展必要的反欺诈工作,保证数据的可信度,为建立合适的 信用模型创造条件。
银行所收集的数据应该满足 《巴塞尔协议Ⅲ》 所提出的要求, 也即用于估计违约概率的数据至少应有 5年历史, 用于估计违约 损失率的数据至少应有 7年历史。
数据管理是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基础条件。根据目前的情况, 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长期积累的数据, 已有的数据记录比较匮乏, 因此数据库质量较差,银行建设难度大。因此,商业银行应该首 先采用高科技手段完成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工作, 结合不同的科学 方法,从定量和定性两个角度整理数据。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 必须明确数据的要求, 避免做无用功, 不仅要采用问卷来进行数 据的记录,还应该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详细的清洗、整合、评估 和挖掘,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5.3 信用评级制度
要进行合理的风险管理,就应该制定完整的信用评级制度。 在银行逐步建设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过程中, 完整准确的数据是 必不可少的。
为了不断完善银行的信用评级系统, 银行不仅需要加大力度 建设数据库,还不应忽略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此外,政府也 应该出台相应政策鼓励中介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5.4建设风险管理理念
通过分析信用管理的方法, 不难发现,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 发达国家银行十分重视管理机构内的信用文化。 中国商业银行应 该学习这些先进经验, 注重内部信用制度的改革和信用文化的建 立。
美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也依赖于其内部的信用 制度,主要包括内部委托代理信用制度、内部交易信用制度等。 我国商业银行除了积极学习西方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 也不应忽视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信用文化的培养。
5.5对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Ⅲ》 对于大型商业银行来说, 能够帮助其提升 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新协议的实行, 能够为大型银行带来 较大的发展空间, 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水平相同时, 大型银行的监
管资本比较低,其计算出来的风险资产也较低。
但是不能忽视的是, 银行应该采取一些必要措施防止由于内 部评级差异和实施新协议导致的监管妥协, 主要包括通过低估风 险组合水平来减少资本需求的情况。 显然, 在初步实施新协议时, 监管部门的慎重态度能够避免这些不利的情况。
5.6对中小规模银行的影响
虽然一些中小规模银行自身不会实施新协议, 但仍然会受到 以下影响:
一方面, 国内比较重要的银行都会实施新协议, 在这种情况 下,这些银行的监管资本降低,风险溢价也并无显著上升。这样 它们的竞争力就会加强, 中小银行无形处于竞争中的劣势。 同时, 低质量贷款也更难进入先进银行, 这样可能会加剧国内商业银行 两极分化的局面。
另一方面, 大型银行在实施新协议后, 会享受到来自于新协 议实施的市值溢价。 根据欧美国家的发展经验, 新的自本协议能 够为实施的银行带来股票上的一些溢价, 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大型 银行的优势地位。中小型银行压力增大。
结论
《巴塞尔协议Ⅲ》 是巴塞尔委员会在监管必须有效和监管不 可被任何境外银行逃避的两项原则下制定的, 新规定中引入了操 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概念,并将内部评级法用于计算监管资金, 将原有的单一最低资本金要求升级为市场约束、 当局监管和资本 金三项结合的监管系统, 规定了应用于每种风险的多种风险计量 办法, 强化了市场约束和当局监管对商业银行的约束作用, 使得 风险计量更为准确和科学,也扩大了对于资本充足比率的约束。 随着商业银行对于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断上升, 我国 商业银行学习了不少来自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其信用风 险管理也有了许多改善。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了 明显提高,贷款质量也在不断提升,但是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 行与欧美商业银行仍然存在许多方面的差距, 例如资本充足率和 不良贷款率仍然处于明显劣势、 信用风险比较集中、 国有商业银 行占据过大市场等。 同时, 我国商业银行仍然没有形成完整的信 用风险管理体系、 信用风险管理理念不成熟、 管理基础比较薄弱。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 ,中国商业银行应该从本国商业银行 实际情况出发, 一方面加强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从包 括基础数据库、 部门及人员管理、 建设风险管理理念等方面的工 作着手, 建立起从自身条件出发的一套完整的包括违约预警系统、 信用风险评估系统、 信用风险计量系统和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在内
的风险管理体系。 同时, 中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大信用风险管理理 念的宣传力度和与客户的沟通力度、 大力推动人力资源建设、 明 确银行的自我定位。
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出原有银行运营体系中的一些问题, 《巴塞尔协议Ⅲ》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要求更加 全面地计算资本金、提高银行资本金要求。面对这样的改变,中 国商业银行应该认真学习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上 的先进经验, 通过自身努力不断缩小与先进大型银行的差距, 对 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要求, 不仅逐步优化自身的信 用风险管理体系,还要紧靠《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标准。能力 出众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该走出中国, 扩大自身的海外市场, 不仅 为中国商业银行争取利益,也为自身赢得世界上的话语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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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我国商业银行对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应用_巴曙松
中国经济时报 /2013年 /1月 /22日 /第 003版
财经评论
我国商业银行对巴塞尔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应用
巴曙松
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点长久以来都是以信用风险为核心的,市场风险则缘于利率、汇 率等市场波动因素的长期管制而被相对忽视。随着国际金融市场在经历一系列危机后对市场风险 监管和控制逐渐加强,以及我国金融体制市场化及开放程度加大,借鉴巴塞尔协议、重视市场风 险的控制、提升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已经成为监管部门及银行自身关注的焦点。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审慎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2004年银监会先后公布了 《商业银行资本充 足率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并在 2007年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法》进行了修订。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市场风险资本监管要求做出规定,明确要 求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 10%或超过 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相 应的监管资本。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使用标准法或在银监会审批情况下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 险资本。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建立市场风险监管体系做出了一系列基本要 求和指导性建议,分别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 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内部控制与外部审计五个方面提出了市场风险 管理要求。以此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监管框架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对于内部模型法的具体 实施还没有制定明确规定。
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基本标准。 2010年银监会在初步框架的基础上,发布《商业 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 ,全面反映了 2009年巴塞尔市场风险监管框架修订 中的新变化, 分别从定性要求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对商业银行基于 VaR 模型法进行市场风险资本 计量做出指导,明确了商业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时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以及监 管要求。至此,我国市场风险监管框架下市场风险模型法资本要求基本和巴塞尔框架下对市场风 险模型法的要求一致。
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持续完善。 2011年以来银监会借鉴并吸收巴塞尔 II 和 III , 并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并于 2012年 6月正式颁布,进一 步对市场风险的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做出明确要求和详细规定。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 内部模型法或组合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的资本 要求不应低于其与按标准法计量的资本要求之和的 50%。同时,标准法下特别针对承销业务和交 易账户信用衍生产品做出了规定,要求每日计提采用包销方式的承销业务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交 易账户信用衍生产品应转换为相关信用参考实体的本金头寸,并使用其当前市值计算利率风险的 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内部模型法吸收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中的 大部分监管要求,并对特定风险和新增风险资本计提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定义新增风险为与 利率类及股票类产品相关而未被风险价值模型计量的违约和评级迁移风险,要求采用内部模型法 计量特定风险的商业银行应同时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新增风险资本要求,持有期为 1年,置信区间 为 99.9%,至少每周计算一次,同时需要充分考虑产品或组合的流动性期限。但《商业银行资本 管理办法》对于新增风险的处理并没有明确证券化产品和非证券化产品的区别,也并未涉及关联 交易产品特定风险的处理,可能是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头寸少,并且产品结构简单的实际 情况。
相比之下,我国在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监管部门的基本思 路还是借鉴巴塞尔协议鼓励商业银行审慎运用 VaR 法计量市场风险。 从上市银行年报或半年报的
情况看,商业银行不断学习市场风险管理的方法、模式及公司治理机制,不少大型银行已经开始 具体实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已经明确区分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识别市场风 险,在计量方式上主要运用风险价值、敏感度分析、敞口分析、压力测试等多种方法。特别是大 型银行的市场风险计量方式和模型已经得到不断完善, 现阶段已经开始建立以 VaR 为核心的市场 风险计量与管理系统。然而,我国银行由于商业化经营时间不长、市场化程度也不高,在技术、 数据、人才等方面的差距约束了模型法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然而,后危机时代我国商业银行 处于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环境之中,同时面临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挑战,以及金融 创新和银行经营改革不断深化的国内市场环境,导致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种类和规模持续 增长,需要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管控,有效抵御市场风险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