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特征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第一,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第二,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最重要、最核心的价值是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宪法的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部分,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核心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有了民主事实之后出现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 二、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所以,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范文二:宪法概念的思考
摘要我们不要试图想一劳永逸的对宪法的涵义给予准确的界定,也不要试图去证明谁的宪法概念才是正确的,面对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多样性,目前,我们不妨也令宪法概念以多样性的方式存在。本文认为不去追求宪法概念的统一,可能更有利于我们对复杂的宪法现象的认识和了解。
关键词宪法 概念 根本法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16-02
一、宪法概念的重要性
翻开我们的宪法学类的书籍,我们会发现多数作者都会把“宪法的概念”作为第一章的内容。“概念”首先是一个学科的起点,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关键所在。其次,概念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概括性,概念中包含了这个学科的大部分内容,我们通过对概念的理解,可以把事物类分,可以知道它的作用和特征,甚至于是关系。列宁曾说: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不是仅仅意识中的东西,而是对象的本质,是一种自在的东西。①形式逻辑学告诉我们,概念是揭示事物特有属性的逻辑方法。概念是一个事物最本质的反映,宪法的概念反映的就是宪法最本质,最内在的东西。对宪法概念的揭示,不纯粹是个学术性的问题,更大的程度上反映着宪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文化背景,反映着一定的政治文化和治国原理,甚至还要受意识形态的影响。②我认为:宪法的概念是我们认识宪法的第一步,是我们学习宪法,研究宪法的准备阶段,只有当我们弄清楚宪法的概念才能更好的对宪法进行研究和探讨。宪法概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宪法的概念
“宪法”一词,由来已久。在中国古代的书籍中,曾出现过“宪法”、“宪”、“宪章”等词语。虽然它们出现在不同的时代,代表着不同的涵义。但是归结起来,我们就可以发现它们所说的宪法大致上是指一般的法律和典章制度,并且含有刑法的含义,或者是指法律的公布。古代的“宪法”与我们今天的宪法存在着区别,它与今天的宪法相比:内容更少,效力更低。
**同志曾说过:“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③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本科的教材把宪法定义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④在定义宪法概念的时候强调的是宪法的阶级性和它的最高效力性。宪法的内容上主要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⑥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它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⑦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⑧通过上面对宪法概念的定义,我们会发现他们对宪法概念的定义中具有一个相同的词语――根本法。这类宪法学家们主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关键之处,也是宪法所特有的法律特征和属性等等。我们把这一类的学说称之为“根本大法”。
在西方国家,宪法的英文单词是“Constitution”,是由拉丁语Constitutio发展而来。Constitutio在拉丁语中是组织、结构、固定的意思。⑨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各国宪法》中最早使用“宪法”一词。他将法律分为了两类:一类是普通的法律;另一类为宪法,即有关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而在古罗马时期,“宪法”常用于指称皇帝发布的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建制方面的命令等。古罗马的皇帝士丁尼在《法学总论》的序言中提到“宪令”一词,这里的意思就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是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律。
到了近现代,西方学者一般是从宪法的外部特征去定义宪法的,根据宪法的作用和表现形式的不同,从不同角度给宪法下了不同的定义。主要有:宪法是关于国家的统治结构和统治组织及其活动原则的规定。肯尼斯?惠尔就认为:宪法就是用一个文件体现出来的管理一国政府的法律规则的总和。⑩在《美国百科全书》中,宪法是整个国家的法律安排并且既有公认的惯例也有未经法律制定的习惯。《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规定宪法从最广义来说,是一批规则,用以管理一个组织的团体的事务也有学者认为宪法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制约:C?F?斯特朗认为,宪法是用来保障被统治者的各种权利。同样的,西方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础。著名的法学家凯尔森就认为:宪法是国内法律次序的基础。斯大林认为:宪法并不是法律的汇编,宪法是根本法,宪法给这种机关将来的立法工作以法律基础。有的学者更是认为宪法包含的含义有几层意思,比如布朗德尔就认为宪法有三层含义:(1)宪法指各种强制性规范,强调对政府活动的限制,给与公民最大程度的自由。(2)宪法指用以体现或不得体现这些规范的一种基本文件。(基本上我认为他说的就是宪法典。)(3)宪法指政治团体的实际组织和政治制度的概述。在大多数国家,宪法指治理政府的法律规则的选集,且已被体现在某个文件中。
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英国的宪法是不成文宪法,也是柔性宪法。他主要是由宪法性文件组成。英格兰宪法是治理着英格兰政府的法律与非法律规则的集合体。西方学者一般根据本国的制宪经验和宪法规定的内容对宪法进行阐述,有的学者把宪法看做是分配、限制权力的规范。比如:宪法有双重功能,即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也有学者把宪法作为国家体制和机构职能,活动程序及政府对公民的关系的规范。比如:加拿大的柯里就认为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和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有直接把宪法视为管理国家的规范,把宪法视为政治规范。比如施华兹认为:宪法是包括治理国家的指导原则的根本法。
三、对宪法概念的思考
任何一部宪法都是时代的产物。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会使宪法发生变迁和更替。一个正确的宪法概念就应及时的将宪法的发展变化包含其中,否则,固守一种被认为可能适用于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宪法现象的概念,无助于揭示宪法这一事物在具体历史环境下其属性的实际表现,作为一名宪法学研究生,我想简单的谈谈我对宪法概念的理解:
1.“宪法”一词,在历史上,曾具有多种含义。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宪法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就算是同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对宪法概念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在适用宪法概念的时候应该清楚自己使用的是哪种意义上的宪法,是广义的宪法还是狭义的宪法概念,对宪法概念不加区别的使用只会使我们产生意义上的混淆和歧义,并不利于我们对有关宪法现象的研究和分析。
2.宪法概念的“根本法”学说,是适应我国国情的定义。而像英国这样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只有宪法性法律,没有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概念,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通过宪法性法律来加以规定。根本大法说就明显的不适用于英国宪法这种情况,这样概念和事实之间就出现了矛盾,根本大法说并没有将英国宪法包括在内,宪法概念应该包括却没有包括的宪法事实,说明我国目前学术界普遍认同的“根本大法说”对宪法概念在宪法属性上的揭示存在着很大的逻辑缺陷或者说只是适合我国宪法的概念。我认为,根本大法说是成文宪法国家对宪法典的定义,可是宪法典并不是宪法,它只是宪法的一部分,这样就出现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将宪法的内容丢掉了一部分。宪法是国家效力最高的法律,它的地位不仅仅是“根本”的。我认为“根本法”说具有一定的缺陷,虽然它在中国的历史上,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的初期,对我们认识宪法,制定宪法,实施宪法起到了关键而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国际文化的交流与社会的进步,根本大法说的缺陷越来越明显,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根本法”说提出了疑问。
3.西方国家的宪法“Constitution”和我们国家所指的宪法是存在差异的。首先,宪法作为专门指称法律的专用名词,本身属于法律的范畴,但是“Constitution”的本意是指政权的构造、结构,仅仅是作为宪法意思使用的一种代表。“Constitution”一词在英文中还有体质、体格、组成等其他的意思。其次,宪法概念可以涵盖古今中外所有重要的和根本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但是“Constitution”仅仅是指涉及国家政权结构的法律规范。最后,一个国家的宪法典被称为“Constitution”并意味着宪法典的内容只有政权结构外,还包括基本的经济、文化、人权等制度,所以我认为:我国的宪法内涵远远大于“Constitution”。
注释:
①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11页.
②王广辉.比较宪法学.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③**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9页.
④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⑤俞子清.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⑥吴家麟.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46页.
⑦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⑧朱福惠.宪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⑨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⑩肯尼斯?惠尔.现代各国宪法.1951年版.
上海社会科学院.宪法.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C?F?斯特朗.现代宪政.殷啸虎.宪法学要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原理.中国百科出版社.1996年版.第287页.
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09页.
布朗德尔.比较政府导论.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3页.
何华辉.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柯里.民主政府于政治.杨海坤.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22页.
“Constitution”: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六版).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57页.
参考文献:
[1]**生译.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2]杨海坤.宪法基本理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3]韩大元.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范文三:宪法的古代概念
就我们独有的制度和观念来说,笔者一直认为,《牛津词典》是唯一最好的教科书。在该
词典里,“constitution”有好多释义。它可指规定和命令的行为,或藉此确立的规定和命令;
它还指决定某事物性质的制作和构造,既适用于外物,也适用于人的灵和肉。在罗马帝国的
拉丁语中,该词是指代国王立法行为的专门术语。教会从罗马法中借用该词,以指代整个教
团或某特定教区的教规。由教会始,或许是从罗马法本身始,到中世纪后期,该词已适用于
当时的世俗立法。在英格兰,著名的ConstitutionsofClarendonof1164,就被亨利二世等称
作“constitutions”,avitaeconstitutionsorleges,即对亨利一世时代教会和国家间既存
关系的记录或发现(arecordatiovelrecognitio)。但在实质上,这些是宗教规范,尽管它们
由世俗权威公布,这或可说明,人们为何称其为“constitutions”。然而,该词也常有纯粹
世俗的用法,尽管它已不再有专门意义,因为,其他的词如法律(lex)或教令(edictum),
经常与constitutio交替使用,以指代世俗的政府立法
[1].ConstitutionsofClarendonof1164便被称为记录(recordatio)或发现(recognitio)。
亨利一世旨在控制郡分区(hundred)和郡法院(countycourts)一个知名令状发布后不久,
市面上便出了本名为《亨利的主要法律》(LegesHenriciPrimi)的书,其作者便把该令状称
作“记录”(record)[2].Glanvill经常用“constitution”一词指代王室敕令。他把亨利
二世创立大陪审团(grandassize)b救济制的令状称作“legalisistaconstitutio,”[3]而
且认为theassizeofnovesldisseisin既是发现recognitio又是
constitutio[4].StatuteofMertonof1236a颁布后,Bracton把其中的一条规定称作
“newconstitution”[5],而且把1225年重新发布的大宪章里(规定回复被强占土地和所有
物)的一节称作constitutiolibertatis[6].在同时期的法国,Beaumanoir讲到强占物的救
济,称其为国王的unenouvele(新的)constitution[7]. 在该时期及此后的几百年中,
“constitution”一词的含义与其对于罗马法律人含义一样,意指一个特定的政府立法,它
区别于古代习惯(consuetudo)。很明显,它从未在现代意义上适用,以指代国家的整个法律
框架。“Constitution”一词的现代意义是何时出现的?——只有在精研多个世纪的法政资料
后,我们才能对此做出有把握的回答。我不敢说自己已做了此种考证,但就我的阅读而言,
17世纪之前,尚找不到该适用的明显例证。1578年,PierreGregoireofToulouse在《论共
和国》(DeRepublica)中,基本上是在现代意义上运用该词的。但是,在我看来,与
Constitution现在所表达的严格政治含义相比,《论共和国》的语境表明,Constitution有
着更宽泛和更一般的含义,因为作者似乎把它等同于一个更古老的术语,即共和国制定法
(Statusreipublicae)[8].在《牛津词典》中,Constitution可指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框
架,第一个在该意义上适用“Constitution”的是BishopHall.在1616年,他曾用过这样一
个短语,即TheConstitutionoftheCommon-wealth*ofTsrael.在第一讲中,我引用了
SirJamesWhitelocke同年提出的一个短语,即“该王国政体(policy)自然结构和
constitution,即王国的公法(juspublicumregni)”,该用法尽管不确切,但却更显明。